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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4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马来西亚企业的股权众筹与 P2P 融资

在 SC 注册的股权众筹与点对点融资平台在马来西亚如何运作——谁可以筹资、上限是多少、投资者的限额,以及这两者与银行融资的比较。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的股权众筹与 P2P 融资,是通过依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s.34 向证券监督委员会(SC)注册为认可市场营运商的平台进行的,受 SC 的 Guidelines on Recognized Markets 管辖。ECF 卖的是股权,每一名发行人终其一生的上限为 RM20 million;P2P 筹的是债务,没有发行人上限,而融资利率上限为每年 18%。两者的资金都存放在由独立注册信托人管理的信托账户中。

  • 管辖文件是 SC 的 Guidelines on Recognized Markets(SC-GL/6-2015),第 14 次修订自 2026 年 5 月 20 日起生效——ECF 在 Chapter 13,P2P 在 Chapter 14
  • ECF 发行人的上限是公司终其一生 RM20 million,没有另设的 12 个月限额——旧的 RM3m/RM5m 上限已经作废
  • P2P 完全没有筹资上限,但规则 14.05(h) 把融资利率上限定为每年 18%,除非咨询过 SC
  • ECF 是全有或全无:只有在达到全额目标时资金才会释放。P2P 在达到目标的 80% 时即可释放
  • ECF 的散户投资者受硬性限额约束,每名发行人 RM10,000、12 个月内合计 RM50,000;P2P 的 RM50,000 只是营运商必须「鼓励」的限额
  • ECF 的发行人必须是公司或 LLP——独资经营与合伙只能用 P2P
  • 截至 2024 年 12 月,ECF 与 P2P 合计为超过 20,000 家企业促成了超过 RM9 billion 的融资

适用对象: 在银行体系之外寻求成长资金或营运资金的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与初创公司,以及正在考虑这两条渠道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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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说明 ≈14 分钟

一家因为没有抵押品而被三家银行拒绝的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还有第二道受规管的门,而多数 老板根本不知道那是一道受规管的门。股权众筹与点对点融资不是什么非正式的变通办法——它们 运行在向证券监督委员会(SC)注册的平台上,依循一套规则书,规定谁可以筹资、可以筹多少、 可以向谁筹。

麻烦在于,这两条渠道经常被当成同一回事来讲。它们不是。发行人资格、上限、释放条件与 投资者保障全都不同,而选错一条,就是白白浪费一个募资周期。

ECF 与 P2P 是什么,由谁监管?

两者都运行在认可市场上。平台必须依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Act 671)s.34 向 SC 注册为认可市场营运商,而两者都受 SC 的 Guidelines on Recognized Markets(SC-GL/6-2015)管辖——该指南首次发布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目前 为第 14 次修订,自 2026 年 5 月 20 日起生效。ECF 在 Chapter 13;P2P 在 Chapter 14

经济上的差别很简单。ECF 卖的是股权——投资者取得股份,其回报取决于最终的退场。 P2P 筹的是债务——发行人创设投资票据或伊斯兰投资票据,并连同回报偿还。一个稀释股权; 另一个必须还本付息。

任何一类营运商都必须是在本地注册成立的法人团体,最低实缴股本 RM5 million (13.03、14.04)。

规模已经不再是边缘现象。截至 2024 年 12 月,这两条渠道累计为超过 20,000 家企业 促成了超过 RM9 billion 的融资,其中单是 2024 年就筹得 RM2.6 billion,比 2023 年增长 18%。

谁可以筹资,可以筹多少?

那些主打的上限已经变了,而多数已发表的指引都过时了。

ECF(Chapter 13)P2P(Chapter 14)
合资格发行人只限在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与 LLP(13.14)独资经营、合伙、LLP、私人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14.19)
排除在外豁免私人公司;商业上或财务上复杂的架构;公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盲池;把所筹款项转贷或投资出去的实体(13.15)复杂架构;盲池;把所筹款项转贷或投资出去的实体(14.20)
筹资上限跨所有 ECF 平台,发行人存续期内 RM20 million(13.19)没有
利率上限不适用每年 18%,除非咨询过 SC(14.05(h))
释放条件达到全额目标——全有或全无(13.08(c))至少达到目标的 80%,且永不超过目标(14.27)
同时使用多个平台一律禁止,也不得同时在 Bursa 挂牌(13.16)只在同一用途时禁止(14.21)

那张表里有三格推翻了广为流传的说法。

ECF 的上限是存续期内 RM20 million,不是每年 RM3 million。 第 13.19 段设的是跨 ECF 平台的单一合计存续期限额,不包括发行人自己的资本投入与任何私募。现行指南里根本没有 任何 12 个月的发行人上限——Chapter 13 里唯一的 12 个月期间,是挂在投资者限额上的。依 13.20,微型基金不受该上限约束。

80% 规则是 P2P 的规则,不适用于 ECF。 把最低认购百分比套到股权众筹上的指引,是把 事情弄反了:ECF 要求达到全额目标。募资活动会设定一个含最低与最高值的区间,而发行人只 能保留落在区间内的金额。

上市公司被排除在 ECF 之外,但在 P2P 受欢迎。 被 Chapter 13 关在门外的上市公司子公 司,仍然可以在 P2P 平台上筹资。

谁可以投资,可以投多少?

这里是两套框架分歧最尖锐的地方,也是这个差别对一个正在筹划募资的发行人最要紧的地方 ——因为它决定了谁真的开得出支票给你。

ECF 的限额是营运商必须强制执行的硬性上限(13.31,以及 13.04(h) 中的执行义务):

投资者类别限额
成熟投资者没有限制
天使投资者12 个月内 RM500,000
散户投资者每名发行人 RM10,000,12 个月内合计 RM50,000

天使投资者(13.01)指个人净资产超过 RM3 million、或在之前 12 个月内年总收入至少 RM180,000、或与配偶合计年总收入超过 RM250,000 的马来西亚税务居民。成熟投资者依 SC 的 Guidelines on Categories of Sophisticated Investors 判定,或指在认可市场上每笔交易 以至少 RM250,000 的代价取得产品者。同样的限额对本地与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13.32)。

P2P 不同,而这个差别很容易读错。 第 14.32 段要求营运商鼓励散户投资者把在任何 P2P 平台上的投资,限制在任何时点最多 RM50,000。那是营运商去鼓励的义务——不是对 投资者的上限。成熟投资者与天使投资者不受限制。写下「P2P 的散户上限是 RM50,000」,等于 把指南刻意设计成一句提醒的东西,说成了一条规则。

ECF 附有冷静期权利;P2P 没有。 依 13.08(c)(iv),资金释放前必须先经过至少六个营业 日;而在补充招股说明书获注册时,投资者可在通知发出后六个营业日内撤回,营运商须在同 一期间内退款(13.30)。

平台必须做什么?

营运商不是一块布告板。它的各项义务,正是使这条渠道成为受规管渠道的原因。

把钱隔离开。 ECF 营运商必须在持牌机构维持由独立注册信托人管理的信托账户 (13.06–13.08)。P2P 营运商需要两套——一套用于为发行人筹得的资金,一套用于回流给 投资者的还款(14.09、14.14)。

做尽职审查。 ECF 营运商必须对潜在发行人以应有的谨慎进行尽职审查,对发行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层与控制人进行背景与适任妥当查核,并核实其业务主张(13.04(a)、13.05)。P2P 营运商还必须另外维持一套书面的风险评估框架,包括风险评分与信用状况评估(14.05、 14.06),而每一项要约在提出时都必须附有投资者看得见的风险评分(14.24–14.26)。

把坏消息也公布出来。 P2P 营运商必须披露其风险评分方法、其违约标准与违约管理政策, 以及逾期还款率与违约率的统计数字(14.31)。投资之前,请跨平台比较这些数字。

管好自己的利益冲突。 P2P 营运商被禁止在自家平台上资助发行人或投资于任何票据 (14.16–14.18);其高级人员可在遵守利益冲突程序的前提下投资。ECF 营运商可以持有其 平台上所托管发行人的股份,但上限为 30%(13.12),并须作出披露(13.11)。两者都不得 向投资者提供财务协助。

这些与银行融资相比如何?

两条渠道都不是便宜的钱。它们买的是速度,以及在抵押品或往绩不足时买到的通路。

P2P 对比银行债务。 实际的对照对象是定期贷款或发票融资。P2P 落地更快,通常无抵押, 而且触及银行不会承作的发行人——但定价一路顶到每年 18% 的上限,远高于有抵押的银行 定价,且还款立即开始。它适合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营运资金,不适合资本开支。在走这条路 之前,先查一查SJPP 或 CGC 担保能不能让银行融资变得可行,因为有担保支撑的银行融资 几乎总是比 P2P 便宜。

ECF 对比其他股权融资。 ECF 给你的是没有还款义务的现金,而副产品是一群股东。那群 股东才是真正的代价:一份满是小股东的股东名册会让后续的融资轮变得复杂,而专业投资者 会问你打算怎么管理它。请在募资之前就在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里处理好,而不是之后。 流动性也是被刻意限制的——二级交易需要 SC 批准,最早只能在募资活动完成后六个月开始, 而发起人的股份在交易开始后还要再锁六个月(13.33–13.35)。

在 ECF 发行人是公众公司的情况下,就 CMSA s.232 而言,向营运商注册的招股说明书视为 已向 SC 注册(13.29)。

谁注册了?

注册身份是第一件该查的事,而且是查得到的。SC 在其 Digital Initiatives 页面上列出已注册 的认可市场营运商,而权威状态以 SC 自己的注册册为准。在撰写本文时,该名单显示大约 13 家 ECF 营运商与 20 家 P2P 营运商,其中数家同时持有两项注册。

在交易之前,先在 SC 的注册册上核实该平台目前的注册状态。 撰写本文时,SC 那个专门 的营运商名单页面返回错误,而作为替代的页面并未标明最后更新日期——这恰恰就是为什么该查 的是注册册,而不是一份目录。

常见错误

引用旧的 ECF 上限。 12 个月 RM3 million 与存续期 RM5 million 都已作废。数字是存续 期 RM20 million,没有周期性上限。

把 80% 的最低门槛套到 ECF 上。 那是 P2P。ECF 在未达到全额目标之前什么都不释放。

把 P2P 的 RM50,000 叫作上限。 指南要求的是营运商去鼓励

以为独资经营可以做 ECF。 不可以。要么注册成立公司,要么用 P2P。

打算在两个平台同时跑 ECF 募资。 ECF 一律禁止。「同一用途」这个限定语属于 P2P。

把股权结构表拖到募资之后才处理。 股份一旦发出,一份满是小股东的名册要重组就难得多。

把一个平台出现在网上当成它已注册的证明。 请查 SC 的注册册。

下一步

先决定工具,再决定平台。如果需要的是以应收账款或短周期为基础的营运资金,那就是 P2P, 而问题在于其实际利率是否胜过有担保支撑的银行融资。如果需要的是没有还本付息负担的成长 资金,那就是 ECF,而问题在于事后你的股东名册长什么样。

无论走哪一条,都先对照第 13.14 段或第 14.19 段确认你的资格——被排除条款卡住的公司, 比被上限卡住的还多——并在签字当天,在 SC 的注册册上确认该平台的注册状态。

关于与这两条渠道并行的拨款与担保途径,见 中小型企业融资计划。如果你打算走 ECF,请先把 股权结构定下来:见 股本股东协议

常见问题 6
我的公司通过股权众筹能筹多少钱?

依 Guidelines on Recognized Markets 第 13.19 段,在发行人的整个存续期内,跨所有 ECF 平台合计最多 RM20 million。该数字不包括发行人自己的资本投入,也不包括任何以私募方式筹得的资金。并没有另设的年度限额。依 13.20,微型基金不受该上限约束。

独资经营可以用股权众筹吗?

不可以。第 13.14 段把 ECF 发行人限于在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与有限责任合伙。独资经营与传统合伙则依 14.19 有资格使用 P2P 平台,而 14.19 也接纳私人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我能投资多少,有限制吗?

在 ECF 有,而且是强制执行的:散户投资者每名发行人上限 RM10,000,12 个月内跨所有发行人合计 RM50,000;天使投资者 12 个月内 RM500,000;成熟投资者没有限额。在 P2P 情况不同——营运商必须鼓励散户投资者在任何时点都不超过 RM50,000,但那是鼓励,不是硬性上限。

如果一场募资活动没达到目标会怎样?

在 ECF,什么都不会释放。第 13.08(c) 段要求在资金离开信托账户之前必须已达到目标金额——SC 称之为全有或全无。在 P2P 规则较宽松:第 14.27 段容许发行人在至少达到目标 80% 的前提下保留所筹得的款项,但不得保留超过最初目标的金额。

我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筹资吗?

ECF 不行——发行人不得同时在多个 ECF 平台或在 Bursa Malaysia 挂牌托管。在 P2P 门槛较窄:第 14.21 段禁止为「同一用途」同时托管,所以在不同平台上为不同用途筹资是可能的,但须作出披露。发行人可以同时使用一个 ECF 平台与一个 P2P 平台。

ECF 的投资者可以卖掉股份吗?

只有在该平台获 SC 批准经营二级市场时才可以,而且只限于在该平台托管并成功募足的股份。交易最早只能在募资活动完成六个月后开始,而发起人的股份要在交易开始之后再过六个月才能出售。

来源与历史 5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he SC's dedicated List of Registered Recognized Market Operators page was returning an error and could not be read; operator names were taken from the SC Digital Initiatives page, which carries no last-updated date. Confirm current registration status on the SC's register before relying on any name
  • No ECF or P2P specific funds-raised figure for 2025 could be located on an SC page — the RM5.7 billion in the Annual Report 2025 landing page is a broader alternative fundraising category and is not an ECF and P2P figure
  • Whether any operator registration has been revoked or withdrawn could not be verified from an SC source
  • The Guidelines prescribe no minimum or maximum tenure for a P2P investment note; only a 3-month minimum remaining repayment period for secondary market admission was located

来源

  1. Guidelines on Recognized Markets, SC-GL/6-2015 (R14-2026), effective 20 May 2026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2.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Act 671), s.34 — recognized market operator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3. SC Digital Initiatives — registered recognized market operator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4. ECF and P2P Financing Fuelling MSME Growth — Annual Report 2024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5. Equity Crowdfunding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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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1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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