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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0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向 SSM 申请延期

延期在 Companies Act 2016 下如何运作、Practice Note 3/2018 所订下的提前时限,以及那一条扼杀了多数申请的规则。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延期必须在原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s.259(2) 只在申请于该期间届满之前提出时,才授权注册官延期。Practice Note 3/2018 更进一步订下了提前时限:私人公司须在传阅期或提交期最后一天之前至少七天提出申请,公众公司则须在举行常年股东大会最后一天之前至少 30 天提出。每宗申请收费 RM100,而在获批准的延长期间内提交的文件,视为准时提交。

  • 在期限失效之前申请——期限一过,就没有东西可以延了
  • 私人公司:传阅期或提交期最后一天之前至少 7 天
  • 公众公司:举行常年股东大会最后一天之前至少 30 天
  • 其他文件的一般规则:相关事件结束之前至少 7 天
  • 凡订明的提交期为 7 天或以下者:之前至少 3 天
  • 每宗申请 RM100,其后再申请延期另收 RM100
  • 在获批准的延长期间内提交的文件,视为准时提交

适用对象: 手上有一份赶不及在法定期限前备妥的呈报的公司秘书。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多数被驳回的延期申请,并不是输在理据上。它们被驳回,是因为送到的时候已经迟到,根本 不会被考虑。

规则很短,而且绝对。Companies Act 2016 s.259(2) 只在「延期申请是在第 1(a) 或 (b) 段 所述期间届满之前提出」的情况下,才授予注册官延长财务报表期限的权力。对于已经失效 的期间,并没有任何裁量权可以让它复活。期限一过,你就不是「申请迟交」——你就只是 迟了。

权力从何而来

Companies Act 2016 中有三条条文创设了延期权力,而 Practice Note 3/2018 说明了 SSM 如何适用这三条:

条文延长什么
s.609(2)Act 下任何订明的提交时限,须提出申请并缴付费用。注册官可以附加条款与条件。
s.259(2)提交财务报表与各项报告的期间,并连带及于为其供料的传阅期。
s.340(4)举行公众公司常年股东大会的各项期间。

凡文件必须提交而 Act 并未订明时限者,适用 s.609(1)。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在行政 上填补同一个缺口:若并无订明时限,提交时间为该项要求产生之日起 30 天。

提前时限——这才是真正管用的规则

「在期限之前」是法定的最低要求。Practice Note 3/2018 加上了更严格的东西:一段提前 时限,好让注册官有时间考虑该申请。

一般规则(第 8 段)。 申请须在该文件所涉事件结束之前至少七天送达注册官。其后 的任何延期申请,同样须在延长期间最后一天之前至少七天提出。

短期限文件(第 9 段)。 凡订明的提交期为七天或以下者,申请须在相关事件结束 之前至少三天送达。

私人公司,财务报表(第 13 与第 14 段)。

有风险的是申请的期限
s.258(1)(a) 下的传阅传阅期最后一天之前至少 7 天
s.259(1)(a) 下的提交提交期最后一天之前至少 7 天

公众公司,财务报表(第 21 与第 22 段)。

有风险的是申请的期限
s.258(1)(b) 下的传阅举行常年股东大会最后一天之前至少 30 天
s.259(1)(b) 下的提交举行常年股东大会最后一天之前至少 30 天

留意公众公司这两个提前时限都是从常年股东大会日期起算,不是从提交日期起算。等到 常年股东大会开完了才发现自己无法在 30 天内提交的公众公司,早就错过了开口的窗口。

一个演算例子

假设有一家私人公司,财政年结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s.258(1)(a) 下的传阅期限:2026 年 6 月 30 日
  • 延长传阅期的申请须在 2026 年 6 月 23 日之前送达 SSM——即之前七天

假设延期获批,传阅在 2026 年 8 月 31 日进行。提交期限便成为 2026 年 9 月 30 日,而 要延长那一个期限的申请,就必须在 2026 年 9 月 23 日之前送达 SSM。

这个模式在每一步都重复:在你即将违反的那个期间之前七天。

费用

Practice Note 3/2018 把费用定为每宗申请 RM100,于提交时缴付。若公司已获延期却 仍然无法及时提交,其后的申请须再缴 RM100。SSM 的收费表同样记载:依 s.259 提出的 申请 RM100,依 s.340 申请延长举行常年股东大会时限的申请 RM100。

延期值多少

Practice Note 3/2018 第 7 段正是值得费这番功夫的原因:在到期日之后向注册官提交的 文件,「若是在获批准的延长期间内提交,即视为在订明期间内提交。」

那不是罚款打折。那是一条拟制条文——「迟了」这件事消失了。拿它跟另一条路比较:那边 适用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下的逾期提交罚款,而更严重的是,s.259(3) 的罪行使每一 名高职人员面对最高 RM50,000 罚款,另加罪行持续期间每日最高 RM1,000。

Practice Note 3/2018 并未订明延期的上限。注册官按其认为合适者,延长「至延期通知所 指明的期间」。

由谁申请

公司秘书。SSM 在其本身的延期指引中直接说了这一点:该申请「应只由公司秘书提出」, 而不是由董事提出。

这与提交链上其他每一环都一致。依 MBRS 2.0,提交须由 持有 s.241 下有效执业证书的呈报人进行。如果秘书的证书已失效,公司便无路可以申请—— 这正是应该远在七天大限之前就去查一查的理由。

SSM 认可的理由

SSM 就延期申请所发布的指引,列出了足以支持申请的那几类流程:

  • 财务报表的编制
  • 董事报告的编制
  • 审计流程与核数师报告的编制
  • 向股东传阅财务报表
  • 在常年股东大会上提呈财务报表

审计未完成是获认可的理由。忘了期限则不是。

更改你的财政年结日

这是人们完全会漏掉的那种延期情形,因为它感觉上不像是期限的问题。

SSM 的 Part M FAQ 处理了它:凡公司更改其财政年结日,而新的传阅或提交到期日晚于 原来的到期日,公司就必须申请延期——并且须依 Practice Note 3/2018,在原到期日届满 之前提出。

以 SSM 自己的例子推演:

  • 原财政年结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原传阅到期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财政年结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九个月期间),新传阅到期日 2019 年 9 月 30 日——更早,所以 不需要延期。
  • 原财政年结日 2019 年 6 月 30 日,原传阅到期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财政年结日 2019 年 9 月 30 日(十五个月期间),新传阅到期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更晚, 所以须申请延期。

缩短财政年度在行政上是免费的。拉长它则不是。

常见错误

  • 期限过后才申请。 最常见的失误,也是无法补救的那一种。s.259(2) 没有追溯效力。
  • 在最后一天才申请。 满足了法定规则,却违反了 Practice Note 3/2018 中的七天提前 时限。
  • 公众公司从提交期限来推算申请时间。 公众公司那两个提前时限都是从举行常年股东 大会的最后一天起算。
  • 忘了第二次申请。 其后的延期需要自己的一份申请,在延长期间结束前七天提出,另加 自己的 RM100。
  • 让董事去提交。 SSM 要求由公司秘书提交。
  • 拉长财政年结日却不申请。 若新到期日晚于旧的,延期是强制的。
  • 以为一次延期涵盖一切。 延长传阅期并不会自动延长提交期;这是两宗独立的申请, 在 Practice Note 3/2018 中由不同的段落处理。

下一步

把那七天的提前时限直接建进审计时间表里,而不是把它当成退路。如果延期的窗口已经关上, 风险就转移到逾期提交罚款表与高职人员层面的罪行上——在决定还要等核数师多久之前, 先把那笔代价算出来。

常见问题 6
期限过了之后还可以申请延期吗?

不可以。Companies Act 2016 s.259(2) 只在申请于 259(1)(a) 或 (b) 段所述期间届满之前提出时,才授权注册官延期。Practice Note 3/2018 重申了这一点。该期间一旦失效,那份文件就只是迟了,而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下的逾期提交罚款即适用。

私人公司必须提前多久申请?

若传阅有风险,须在传阅期最后一天之前至少七天;若提交有风险,须在提交期最后一天之前至少七天。这是 Practice Note 3/2018 第 13 与第 14 段。其后的延期申请,同样必须在延长期间最后一天之前至少七天提出。

公众公司必须提前多久申请?

在举行其常年股东大会最后一天之前至少 30 天——延长传阅期与延长提交期都一样。这是 Practice Note 3/2018 第 21 与第 22 段,须与 s.340(4) 下延长常年股东大会期限的权力一并阅读。

由谁提交申请?

公司秘书。SSM 在其本身的延期指引中已表明,董事不得提交该申请。这与 MBRS 2.0 的立场一致——在那里,提交须由持有 s.241 下有效执业证书的呈报人进行。

我更改财政年结日,需要申请延期吗?

只有在该项更改把传阅或提交的到期日推得比原来更迟时才需要。SSM 的 Part M FAQ 确认,若新到期日早于原到期日,则不需要延期。若晚于原到期日,则须依 Practice Note 3/2018,在原到期日届满之前申请延期。

延期实际上起什么作用?

Practice Note 3/2018 第 7 段订明,在到期日之后提交的文件,若是在获批准的延长期间内提交,即视为在订明期间内提交。延期是把「迟了」这件事抵销掉,而不只是减轻罚款。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current channel for submitting an extension of time application — Practice Note 3/2018 predates MBRS 2.0, and extension applications now fall within the MBRS 2.0 mandatory scope announced on 26 November 2024
  • Confirm whether SSM publishes a maximum extension period; Practice Note 3/2018 leaves the length to the Registrar's discretion and states no cap

来源

  1. Companies Act 2016: Practice Note No. 3/2018 — Clarification on Application for Extension of Time — SSM
  2.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updated text as at 1 August 2022 — sections 259, 340 and 609 — SSM
  3. Part M — Annual Returns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SSM FAQ) — SSM
  4. Table of Fees — Registration of Company (ROC) — SSM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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