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审计确认合规;税务调查则查察欺诈与蓄意逃税。调查依据《税务调查框架》(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1967 年所得税法令》进行,并可能与 AMLATFPUAA(反洗钱法令)挂钩。若依据第 114 条被定罪,纳税人可被罚款 RM1,000–RM20,000、监禁最长三年,并须缴付相当于少征税额三倍的特别罚款——此外还有资产被扣押的风险。
- 审计是民事/行政程序;调查则可能导致刑事起诉。
- 现行《税务调查框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取代 2020 年版本。
- 第 114 条(蓄意逃税):罚款 RM1,000–RM20,000、监禁最长 3 年,以及相当于少征税额三倍的特别罚款。
- 涉及欺诈、蓄意逃税或疏忽的调查没有时效限制。
- 是否起诉由检察长酌情决定;不存在任何能保证免于起诉的正式和解方案。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面对或希望了解 LHDN 执法行动的个人及公司纳税人、税务代理和企业主。
本页内容
当 LHDN 寄来的信件不再是索取佐证文件,而是通知你的处所将被检查时,你可能已经跨过了审计与调查之间的那条界线。两者都涉及内陆税收局(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LHDN),但只有其中一项可能把你带上刑事法庭受审。
税务调查是一条独立的执法轨道。它并不只是更严格的审计——它依据一套自成体系的《税务调查框架》(Tax Investigation Framework)进行,赋予搜查与扣押的权力,并为翻倍的特别罚款以及依据《1967 年所得税法令》提起的起诉打开了大门。
税务调查与税务审计有何区别?
税务审计是一种核实程序:LHDN 检查记录,以确认正确的收入金额是否如实申报、准确的税款是否已缴纳。它属于行政性质,目的在于鼓励自愿合规。
税务调查则在出现欺诈嫌疑或严重不符时启动。据 Grant Thornton Malaysia 指出,调查依据《所得税法令》(ACP)进行,并可能援引《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PUAA)——而它可能导致刑事法庭起诉。
| 方面 | 税务审计 | 税务调查 |
|---|---|---|
| 目的 | 核实合规;鼓励自愿合规 | 查察欺诈/蓄意逃税 |
| 依据 | 《税务审计框架》 | 《税务调查框架》+《1967 年所得税法令》+ AMLATFPUAA |
| 性质 | 行政/民事 | 可涉及民事与刑事 |
| 典型罚则 | 2022 年《税务审计框架》:分级 15%/30%/45%(对第 113(2) 条罚款的行政性宽减) | 第 114 条:罚款+监禁+3 倍特别罚款 |
| 时效 | 有限 | 若涉及欺诈/逃税/疏忽则无时效 |
在审计案件中,第 113(2) 条下的法定罚款为少征税额的 100%。然而 Grant Thornton 指出,《税务审计框架》(2022 年 5 月 1 日生效)以分级罚款作为行政性宽减取代了该比率:首次违规为 15%,第二次为 30%,第三次及以后为 45%。在六个月内自愿披露者降至 10%,而对于蓄意的不正确申报,100% 的法定罚款仍然适用。这些数字体现了审计的”行政”性质——它通过罚款而非监禁来了结。
LHDN 何时会将审计升级为调查?
现行《税务调查框架》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取代 2020 年版本。据 EY Malaysia 指出,这份 2023 年框架包含 14 个主要章节,涵盖法律条文、调查程序、纳税人权利、保密、罪行、结案以及洗钱调查。
一项显著的变化是:案件甄选标准如今明确纳入某人蓄意不申报其收入的情况,以及提出虚假申索的人。换言之,意图成为决定因素。一般的不符可能在审计中了结;而蓄意的迹象——隐藏的收入、伪造的记录、编造的申索——则往往触发调查。
另一项重要区别与时间有关。Grant Thornton 强调,涉及欺诈、蓄意逃税或疏忽的调查没有时效限制。那些也许能免于一般审计的旧课税年度,在调查中可以被重新翻查。
LHDN 拥有哪些搜查与扣押权?
这正是调查有别于案头审查之处。在调查中,LHDN 官员依据《1967 年所得税法令》拥有进入处所及查阅文件的权力。Grant Thornton 则强调了 AMLATFPUAA 的层面:与逃税相关的资产可被冻结、扣押或充公。
正因如此,纳税人在调查期间自身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罪行。隐瞒资料,或为阻挠扣押而销毁财产或文件,都会招致依据 AMLATFPUAA 提起的另一项独立起诉的风险——而不仅仅是原本的税务问题。
第 114 条下的刑罚有多重?
《1967 年所得税法令》第 114 条是刑事轨道的骨干。据 KPMG Malaysia 发布的法定条文,第 114(1) 条列举了若干类行为——从遗漏本应列入申报表的收入,到使用或允许使用任何欺诈、诡计或圈套以逃避税务。
其刑罚比审计罚款要重:
| 条文 | 罪行 | 刑罚 |
|---|---|---|
| 112 | 未提交表格/可课税通知 | 罚款 RM200–RM2,000 或监禁或两者兼施 |
| 113 | 不正确申报/错误资料 | 罚款 RM1,000–RM10,000 及相当于少征税额 200% 的特别罚款(第 113(1) 条) |
| 114(1) | 蓄意逃税 | 罚款 RM1,000–RM20,000 或监禁 ≤3 年或两者兼施+相当于少征税额三倍的特别罚款 |
| 114(1A) | 协助他人减少税务 | 罚款 RM2,000–RM20,000 或监禁 ≤3 年 |
上表第 114 条的数字依据 KPMG 发布的《1967 年所得税法令》法定条文,并经 Baker McKenzie 交叉核实。区分刑事轨道的特征是相当于少征税额三倍(treble)的特别罚款——它是在罚款与监禁刑罚之外额外征收的。
举证责任也向纳税人一方倾斜。据 KPMG 引述,第 114(2) 条规定,当申报表或记录中出现虚假的陈述或记项时,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该人被推定为出于逃税意图作出该虚假陈述。这一推定将举证责任从 LHDN 转移到纳税人身上。
由谁起诉?可以不上法庭而了结吗?
调查不会自动变成起诉。据 Baker McKenzie 指出,起诉权属于检察长(总检察长),依据《联邦宪法》第 145(3) 条及《刑事程序法典》第 3 条行使,而这项权力是酌情性的——并非强制性的。
然而这项酌情权并非有保障的脱身之道。Baker McKenzie 强调,就所得税而言,不存在正式的自我披露方案,也不存在能阻止起诉的和解方案。刑事诉讼与民事追讨彼此独立:无论刑事案件状态如何,LHDN 都可以评定并追缴少缴的税款。
关于起诉的时效,Baker McKenzie 指出,第 113、115–116、118 及 120 条罪行的刑事诉讼必须在罪行发生之日起 12 年内启动;其他罪行则无时效。这意味着民事轨道与刑事轨道可以并行推进,且适用不同的期限。
下一步
如果你收到来自 LHDN 的通知,第一步是辨明你身处哪条轨道——审计还是调查——因为权利、风险和应对策略完全不同。妥善保存记录,切勿销毁文件,并尽早聘请税务代理或税务律师介入。
若要了解行政合规的一面,请阅读关于税务审计及第 113 条罚款的相关指南。如需完整且最新的参考资料,请从 LHDN 官方网站(hasil.gov.my)获取官方《税务调查框架》,因为数字和程序可能会不时更新。
注:本文为基于公开来源的一般性指南,并非法律或税务咨询意见。请就你的具体情况咨询有执照的专业人士。
税务审计与税务调查是一回事吗?
不是。审计确认收入是否如实申报、税款是否准确缴纳——它属于行政性质。调查则是在 LHDN 怀疑存在欺诈或蓄意逃税时进行,并可能导致刑事起诉。
第 114 条下的罚则是多少?
对于第 114(1) 条下的蓄意逃税,罚款介于 RM1,000 至 RM20,000 之间,或监禁最长三年,或两者兼施,另加相当于少征税额三倍(treble)的特别罚款。
LHDN 可以无搜查令进入处所吗?
在调查中,LHDN 官员依据《1967 年所得税法令》拥有进入处所及查阅文件的权力,而与逃税相关的资产可依据 AMLATFPUAA(反洗钱法令)被冻结、扣押或充公。
LHDN 进行调查有时效限制吗?
对于涉及欺诈、蓄意逃税或疏忽的案件,没有时效限制。对于某些罪行(如第 113 条)的刑事诉讼,则适用 12 年的时效。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Julat denda Seksyen 112(1) (RM200–RM2,000) sepadan dengan teks berkanun yang diterbitkan KPMG, tetapi ACP 1967 telah dipinda sejak arkib itu — sahkan angka semasa terhadap Akta Cukai Pendapatan 1967 terkini / hasil.gov.my.
- Sahkan bahawa kadar konsesi berperingkat Rangka Kerja Audit Cukai (15% / 30% / 45%) masih terpakai di bawah rangka kerja LHDN terkini.
- Sahkan angka Seksyen 113 dan 114 terhadap Akta Cukai Pendapatan 1967 yang disatukan dan terkini, kerana pindaan berkanun berlaku dari semasa ke semasa.
- Sahkan layanan penalti berkanun 100% di bawah Seksyen 113(2) bagi penyata tidak betul yang disengajakan terhadap rangka kerja pentadbiran semasa.
来源
- 2023 Tax Investigation Framework (TIF) — EY Malaysia
- Tax Audit & Tax Investigation in Malaysia: Key Differences and Common Pitfalls — Grant Thornton Malaysia
- Section 114. Wilful evasion (Income Tax Act 1967 - Act 53) — KPMG Malaysia
- Section 113. Incorrect returns (Income Tax Act 1967 - Act 53) — KPMG Malaysia
- International Guide on Criminalization of Tax Offenses — Malaysia — Baker McKenzie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