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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4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就 LHDN 评税提出上诉

针对所得税评税的整条上诉阶梯,从 30 天的 Form Q 时钟,经 s.101 复核与争议解决部门,一路到特别专员与高等法院。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针对马来西亚所得税评税的上诉,起点是 Form Q(CP 14),须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99(1) 在评税通知书送达后 30 天内呈交给总监。LHDN 随后依 s.101 有 12 个月复核该评税,部长可再延长最多 6 个月。未能解决的案件送交所得税特别专员,再由此仅就法律问题在 21 天内上诉至高等法院。整个过程中,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税款仍然到期应缴。

  • Form Q 须在评税通知书送达后 30 天内送抵 LHDN(s.99(1));逾期上诉须用 Form N,而自 YA2020 起该申请本身须在那 30 天期限届满后 7 年内提出
  • 无论你是否上诉,税款都要缴——s.103(1) 与 (2) 明文如此,而 s.106(3) 禁止法院受理「税款正在上诉中」这项抗辩
  • s.90(1) 下的视为评税与 s.91A 下的修订报表评税根本不可上诉,除非你不同意某项 Public Ruling、指南或 LHDN 已公布的做法(s.99(4))
  • LHDN 不接受以电邮或任何电子媒介呈交 Form Q 或 Form N——其上诉页面以大写字母写明这一点
  • s.101 复核自收到上诉通知起 12 个月,部长可延长一次,最多 6 个月
  • 由争议解决部门主持的 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 是一个和解平台,可在案件送达特别专员之前把它了结
  • 由特别专员上诉至高等法院仅限法律问题,须在裁决令之日起 21 天内发出通知

适用对象: 收到不同意的评税通知书或附加评税通知书的公司、LLP 与个人,及其税务代理。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4 分钟

决定多数马来西亚税务上诉结果的那一个事实,根本不在上诉条文里。它坐在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103(1):评税项下的税款在到期日到期应缴,不论该人是否就该评税 上诉。Section 103(2) 对稽查评税、最佳判断评税与增额评税重复了一遍。而 s.106(3) 把圈子合上——在追讨程序中,法院不得受理任何关于该数额过高、评定错误或正在上诉中 的抗辩。

所以上诉买到的是一次复核。它买不到时间。上诉期间未缴的税款依 s.103(3) 或 (5) 加征 10%,只能由总监基于充分理由依 s.103(9) 酌情豁免。

究竟什么可以上诉

Section 99(1) 赋予因针对其作出的评税而感到受屈的人上诉权。但 s.99(4) 把自评估 制度中最常见的两份文件切了出去:

  • s.90(1) 下的视为评税——你自己的报表,在呈交当日视为一项评税;以及
  • s.91A 下的修订报表视为评税

你不能就自己的数字上诉。例外很窄:当你不同意某项 Public Ruling 中的处理方式,或不 同意作出评税时总监所奉行的立场、裁定或做法——私人或预先裁定、LHDN 指南、已裁决的 SCIT 或法院案例,或其他书面陈述——你可以就视为评税上诉(PR 7/2020, para 4.2)。

明确可上诉的是:因稽查或调查而作出的评税、附加评税、预先评税或不课税通知书, 以及 s.90(3) 或 s.91(1) 下的最佳判断评税。s.96A 下的综合评税则不可——它只在已达成 协议之后才发出。

30 天时钟,以及它从什么时候起算

时钟自评税通知书送达起算,不是自你拆信封那天,也不是自在它之前的 Surat Penyelesaian Kes 起算。三十天。两种变化:

  • 预先评税(s.92): 窗口改为下一个课税年的首三个月
  • 针对未呈报者的最佳判断评税(s.90(3)): 若为公司、LLP、信托机构或合作社, s.99(1A) 要求在同样的 30 天内将欠交的报表连同 Form Q 一并呈交。单单 Form Q 不构成上诉。

Form Q 比人们预期的更讲程序

Form Q 即 CP 14,目前为 Pin. 1/2025,依 s.152 订明。陷阱都是行政性的,而且每一个 单独就足以致命。

要求出处
每个课税年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PR 7/2020 para 7.1
每一个课税年各一份独立的通知书Form CP 14, note (i)
被评税的当事人签署——公司或 LLP 则为依 s.75 或 s.75B 获授权的人PR 7/2020 para 7.3.3
不得由税务代理或讼务律师签署PR 7/2020 para 7.4
不得与其他文件捆在一起;上诉理由须完整陈述PR 7/2020 paras 7.2, 8.1
不接受电邮与电子呈交LHDN 上诉页面,2026 年 6 月 25 日更新
不完整的 Form Q 会被退回给上诉人PR 7/2020 para 7.5

最后那个组合才是会咬人的。第 28 天因不完整被退回的 Form Q 只留给你两天,而其他每一项 LHDN 呈报如今都在用的电子管道,对你是关闭的。

Form Q 不止一种,而是五种——Income Tax Act 1967、Real Property Gains Tax Act 1976、Petroleum (Income Tax) Act 1967、s.109H 预扣税案件,以及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s.6D 各有独立版本。RPGT 上诉并非另一套制度:RPGT Act 的 s.18 在作出必要修改后套用 ss.99 至 102 与 Schedule 5。

错过 30 天:Form N

逾期上诉的做法是依 s.100 申请延长时限,使用 Form N——每个课税年两份,同样 只收纸本。自 YA2020 起,该申请须在 30 天期限结束后七年内提出。2020 年之前的课税 年并未订明外限,这也是较旧的指引上没有期限的原因。

若总监信纳有合理因由,他会延长期限并发出 Form CP15A,让你自其日期起有 30 天 呈交 Form Q。若他不信纳,s.100(2)(b) 要求他把该申请连同他的理由陈述 Form CP15B 转呈特别专员秘书。你随后有 21 天作出书面陈词。由一位特别专员裁定,而该裁定是 终局的——不得再上诉。

s.101 复核,以及两个无声的期限

收到上诉通知后,总监须在十二个月内复核该评税(s.101(1))。他可在该期限届满前 不迟于 30 天向部长申请延长,部长可批准再多六个月(ss.101(1A) 与 (1B))。部长的 决定是终局的。

s.101 里有两个小节把沉默变成有约束力的和解:

  • s.101(3)——凡你达成口头协议而 LHDN 送达书面确认的,除非你在 21 天内 以书面否认,否则该协议即具约束力。
  • s.101(4)——凡 LHDN 送达书面建议以确认、调低、调高或撤销该评税,而你既不 接受也不拒绝的,则在 30 天视为接受

视为达成的协议可以被推翻,但只能在视为达成协议后 30 天内向特别专员申请 (s.101(5)),而那项裁定同样是终局的。

争议解决部门与 PRP

在呈交与特别专员之间,有一个几乎没有竞争页面描述过的阶段。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PRP) 是 LHDN 的替代争议解决平台,2013 年 7 月 1 日推出,由 **Jabatan Resolusi Pertikaian(JRP)**或相关的州总监办事处充当中立的中间人,在案件 送交特别专员之前达成庭外和解。

你可以在收到分行确认你 Form Q 的信函后,随即以书面、信函或电邮申请会谈。JRP 本身处理由跨国税务、特殊行业、大型纳税人与调查分行,以及特别行动与特别任务部门所 持有的档案;其余全部交由州总监办事处。PRP 不只涵盖 s.99 上诉,还包括 s.97A 不课税 案件、s.109H 预扣税上诉、s.43 石油上诉、s.18 RPGT 上诉,以及 ss.131 与 131A 下的 宽免申请

已发布的 Garis Panduan 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 日期为 2019 年 3 月,且 仍交叉引用已被 PR 7/2020 取代的 Public Ruling 12/2017。把程序当作现行的,把引注 当作过时的。

特别专员

若未能达成协议,总监依 s.102 把上诉送呈上去,此后由 Schedule 5 管辖。

  • 组成: 三位特别专员,其中至少一位具司法或法律经验——但 para 1A 容许主席指示 该上诉由单一成员聆讯以加快进度。
  • 通知: 至少提前 28 天告知日期与地点(para 8)。开庭地点设于怡保、亚庇、 吉隆坡、古晋、马六甲与槟城。
  • 举证责任: para 13 把证明该评税过高或有误的责任稳稳压在上诉人身上。
  • 私密性: 程序以非公开方式聆讯(para 43)——除非总监申请公开聆讯,在那种 情况下专员如此指示,即使你反对。
  • 讼费: 除一种情形外不作讼费令——无理取闹或琐屑无聊的上诉,para 29 容许判给 专员最多 RM5,000 的讼费。

结果是一份裁决令,确认或撤销该评税,或指示总监修改它(para 26)。

高等法院,以及它到哪里为止

任何一方均可仅就法律问题上诉至高等法院(Schedule 5, para 34(1))。程序很紧。

步骤期限
向秘书呈交上诉通知书自裁决之日起 21 天
将副本递交高等法院注册处、向其他各方送达一份复本,并以书面申请程序笔录与裁决理由同样 21 天
向高等法院呈交上诉记录自呈交上诉通知书起 60 天
答辩人对文件索引草稿提出反对48 小时

即使程序笔录或裁决理由尚未备妥,上诉记录仍须在那 60 天内呈交;它们随后作为补充 记录跟上(para 34A(3) 与 (4))。高等法院可延长呈交上诉通知书的时限(para 34(7))。 再往上,para 41 赋予与其上诉民事管辖权相同的进一步上诉权——上诉法院,然后是联邦 法院。

其他阶梯

印花税完全不经过特别专员:Stamp Act 1949 的 s.38A 给予向征收官提出 30 天的反对通知,s.39 接着给予 21 天上诉至高等法院——明文规定须 依该决定缴付税款后方可。先缴,后争。

若评税涉及税收协定问题,s.102(1A) 中止上诉:当基于同一理由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正在进行时,上诉不得送呈上去;在 MAP 作出裁定之后,你有 30 天要求总监送呈,而 他随后须在三个月内照办。

上诉,还是宽免?

若问题出在你自己的报表而不是 LHDN 的评税,上诉的路是关的,宽免的路是开的。

途径涵盖时限
s.131你自己报表中的错误或失误作出视为评税的那个课税年结束后 5 年
s.131A并非错误——而是在呈报之后才取得的宪报豁免、奖掖批准或扣除自宪报或批准中较迟者起 5 年;预扣付款那一分项为 1 年
s.97A(5)没有应课税收入的情况下修订报表自呈交起 6 个月,限于错误或失误

宽免以信函或 Form CP15C 申请。两个条件常让人栽跟头:凡报表是依循 LHDN 当时奉行 的立场作出的,宽免会被拒绝——所以你不能用宽免来重新争论一项 Public Ruling;而且 所有已评定的税款必须已经缴清。若宽免被拒,你有六个月以书面要求把该申请送交 特别专员;LHDN 须在三个月内送呈。

常见错误

把上诉当成缓缴。 它不是,而 s.106(3) 把这项论点从追讨程序中彻底移除。请把税款 和那 10% 一并列入预算。

就自己的视为评税上诉。 除非你争的是 LHDN 已公布的立场,否则 s.99(4) 把你挡在 门外——路子是 s.131 宽免,跑五年的时钟,而且要求先把税缴清。

让税务代理签 Form Q。 PR 7/2020 para 7.4 禁止。代理可以出席聆讯;他不能签署 通知书。

用电邮寄 Form Q。 LHDN 自己的页面以大写字母写着,不接受以电邮或电子媒介呈交。

对 LHDN 的书面建议置之不理。 s.101(4) 下三十天的沉默是一项和解,不是一个观望 姿态。

针对 s.90(3) 最佳判断评税只呈 Form Q。 若为公司,s.99(1A) 要求把欠交的报表一并 呈上。

下一步

若评税通知书刚刚到手,把送达之日起的 30 天记进日程,判断争议是关于 LHDN 的评税 (Form Q)还是你自己的报表(s.131 宽免),并把无论如何都得缴的税款算进成本。

若 Form Q 已经呈了,向分行索取确认信函,并用它来申请一次 PRP 会谈——多数争议 实际上就在这个阶段结束。

若该项发现出自一次稽查,请把 挺过一次 LHDN 税务稽查与本页一起读:s.113(2) 罚款的数字 往往比争议中的税款还大,而且可依 s.124(3) 另行豁免。

常见问题 6
针对马来西亚评税,我有多久时间上诉?

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99(1),自评税通知书送达你之日起 30 天。上诉的方式是向总监提交填妥的 Form Q。就 s.92 下的预先评税而言,窗口则是该评税所针对之课税年的下一个课税年的首三个月。

上诉进行期间我还是得缴税吗?

是的。Section 103(1) 规定,评税项下的税款在到期日到期应缴,不论该人是否上诉;s.103(2) 对稽查评税、最佳判断评税以及连同通知书送达的增额评税作出相同规定。Section 106(3) 接着禁止法院在追讨程序中受理任何「税款正在上诉中」的抗辩。未缴税款依 s.103(3) 或 (5) 加征 10%,总监可依 s.103(9) 基于充分理由予以豁免。

什么是 Form Q,可以线上呈交吗?

Form Q 即 CP 14,是依 s.152 订明、依 s.99(1) 向所得税特别专员提出的上诉通知书。LHDN 要求每一个课税年四份——一份正本与三份副本——并明文表示不接受以电邮或电子媒介呈交。Income Tax Act、Real Property Gains Tax Act 1976、Petroleum (Income Tax) Act 1967、s.109H 预扣税案件以及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s.6D 各有独立版本。

我的税务代理可以替我签署 Form Q 吗?

不可以。Public Ruling 7/2020 para 7.4 写明,Form Q 不得由税务代理或律师签署。它必须由被评税的当事人签署;若为公司或 LLP,则由依 s.75 或 s.75B 获授权的人签署。代理或讼务律师仍可依 Schedule 5 para 14 在特别专员席前的聆讯中代表你。

什么是 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

PRP 是 LHDN 的替代争议解决平台,2013 年 7 月 1 日推出,由 Jabatan Resolusi Pertikaian(争议解决部门)或相关的州总监办事处主持。它让上诉或宽免申请不必走到特别专员那里就能解决。收到确认你 Form Q 的信函后,即可以书面申请一次会谈。

如果我错过了那 30 天会怎样?

以 Form N 依 s.100 申请延长时限。自 YA2020 起,该申请本身须在 30 天上诉期结束后 7 年内提出。若总监拒绝,该申请连同他的理由陈述(Form CP15B)会送交一位特别专员,你有 21 天作出书面陈词,而该特别专员的决定是终局的。

来源与历史 7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whether LHDN has since opened any electronic channel for Form Q or Form N — the appeal page dated 25 June 2026 states electronic submission is not accepted
  • Confirm the current edition of the Garis Panduan 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 the published version is dated March 2019 and still cross-refers to the superseded Public Ruling 12/2017
  • Confirm whether the prescribed fee under Schedule 5 para 34(6) for filing a notice of appeal to the High Court has been published by the Minister — no current fee order was located

来源

  1. Ketetapan Umum No. 7/2020 — Rayuan Terhadap Sesuatu Taksiran Dan Permohonan Relif — LHDN
  2. Rayuan — appeal procedure page — LHDN
  3. Garis Panduan 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 — LHDN
  4. Borang Q — Notis Rayuan kepada Pesuruhjaya Khas Cukai Pendapatan, CP 14 Pin. 1/2025 — LHDN
  5.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s.99 to 106 and Schedule 5 — LHDN
  6. Real Property Gains Tax Act 1976 (Act 169) — s.18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7. Stamp Act 1949 (Act 378) — ss.38A and 39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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