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 LHDN 评税提出上诉

> 针对所得税评税的整条上诉阶梯，从 30 天的 Form Q 时钟，经 s.101 复核与争议解决部门，一路到特别专员与高等法院。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tax-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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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多数马来西亚税务上诉结果的那一个事实，根本不在上诉条文里。它坐在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103(1)**：评税项下的税款在到期日到期应缴，**不论该人是否就该评税
上诉**。Section 103(2) 对稽查评税、最佳判断评税与增额评税重复了一遍。而 **s.106(3)**
把圈子合上——在追讨程序中，法院**不得受理任何**关于该数额过高、评定错误或*正在上诉中*
的抗辩。

所以上诉买到的是一次复核。它买不到时间。上诉期间未缴的税款依 s.103(3) 或 (5) 加征
**10%**，只能由总监基于充分理由依 s.103(9) 酌情豁免。

## 究竟什么可以上诉

Section 99(1) 赋予**因针对其作出的评税而感到受屈**的人上诉权。但 s.99(4) 把自评估
制度中最常见的两份文件切了出去：

- s.90(1) 下的**视为评税**——你自己的报表，在呈交当日视为一项评税；以及
- s.91A 下的**修订报表视为评税**。

你不能就自己的数字上诉。例外很窄：当你不同意某项 Public Ruling 中的处理方式，或不
同意作出评税时总监所奉行的**立场、裁定或做法**——私人或预先裁定、LHDN 指南、已裁决的
SCIT 或法院案例，或其他书面陈述——你*可以*就视为评税上诉（PR 7/2020, para 4.2）。

明确可上诉的是：因**稽查或调查**而作出的评税、附加评税、预先评税或不课税通知书，
以及 s.90(3) 或 s.91(1) 下的最佳判断评税。s.96A 下的综合评税则不可——它只在已达成
协议之后才发出。

## 30 天时钟，以及它从什么时候起算

时钟自**评税通知书送达**起算，不是自你拆信封那天，也不是自在它之前的
*Surat Penyelesaian Kes* 起算。三十天。两种变化：

- **预先评税（s.92）：** 窗口改为**下一个课税年的首三个月**。
- **针对未呈报者的最佳判断评税（s.90(3)）：** 若为公司、LLP、信托机构或合作社，
  s.99(1A) 要求在同样的 30 天内**将欠交的报表连同 Form Q 一并呈交**。单单 Form Q
  不构成上诉。

## Form Q 比人们预期的更讲程序

Form Q 即 **CP 14**，目前为 Pin. 1/2025，依 s.152 订明。陷阱都是行政性的，而且每一个
单独就足以致命。

| 要求 | 出处 |
| --- | --- |
| 每个课税年**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 PR 7/2020 para 7.1 |
| **每一个课税年各一份独立的通知书** | Form CP 14, note (i) |
| 由**被评税的当事人**签署——公司或 LLP 则为依 s.75 或 s.75B 获授权的人 | PR 7/2020 para 7.3.3 |
| **不得**由税务代理或讼务律师签署 | PR 7/2020 para 7.4 |
| 不得与其他文件捆在一起；上诉理由须完整陈述 | PR 7/2020 paras 7.2, 8.1 |
| **不接受电邮与电子呈交** | LHDN 上诉页面，2026 年 6 月 25 日更新 |
| 不完整的 Form Q 会被**退回**给上诉人 | PR 7/2020 para 7.5 |

最后那个组合才是会咬人的。第 28 天因不完整被退回的 Form Q 只留给你两天，而其他每一项
LHDN 呈报如今都在用的电子管道，对你是关闭的。

Form Q 不止一种，而是五种——Income Tax Act 1967、**Real Property Gains Tax Act
1976**、Petroleum (Income Tax) Act 1967、**s.109H 预扣税**案件，以及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s.6D** 各有独立版本。RPGT 上诉并非另一套制度：RPGT
Act 的 s.18 在作出必要修改后套用 ss.99 至 102 与 Schedule 5。

## 错过 30 天：Form N

逾期上诉的做法是依 **s.100** 申请延长时限，使用 **Form N**——每个课税年两份，同样
只收纸本。自 YA2020 起，该申请须在 30 天期限结束后**七年内**提出。2020 年之前的课税
年并未订明外限，这也是较旧的指引上没有期限的原因。

若总监信纳有合理因由，他会延长期限并发出 **Form CP15A**，让你自其日期起有 **30 天**
呈交 Form Q。若他不信纳，s.100(2)(b) 要求他把该申请连同他的理由陈述 **Form CP15B**
转呈特别专员秘书。你随后有 **21 天**作出书面陈词。由一位特别专员裁定，而该裁定是
**终局的**——不得再上诉。

## s.101 复核，以及两个无声的期限

收到上诉通知后，总监须在**十二个月内复核该评税**（s.101(1)）。他可在该期限届满前
不迟于 30 天向部长申请延长，部长可批准**再多六个月**（ss.101(1A) 与 (1B)）。部长的
决定是终局的。

s.101 里有两个小节把沉默变成有约束力的和解：

- **s.101(3)**——凡你达成**口头**协议而 LHDN 送达书面确认的，除非你在 **21 天**内
  以书面否认，否则该协议即具约束力。
- **s.101(4)**——凡 LHDN 送达**书面建议**以确认、调低、调高或撤销该评税，而你既不
  接受也不拒绝的，则在 **30 天**后**视为接受**。

视为达成的协议可以被推翻，但只能在视为达成协议后 **30 天**内向特别专员申请
（s.101(5)），而那项裁定同样是终局的。

## 争议解决部门与 PRP

在呈交与特别专员之间，有一个几乎没有竞争页面描述过的阶段。**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PRP）** 是 LHDN 的替代争议解决平台，**2013 年 7 月 1 日**推出，由
**Jabatan Resolusi Pertikaian（JRP）**或相关的州总监办事处充当中立的中间人，在案件
送交特别专员之前达成庭外和解。

你可以**在收到分行确认你 Form Q 的信函后，随即以书面、信函或电邮**申请会谈。JRP
本身处理由跨国税务、特殊行业、大型纳税人与调查分行，以及特别行动与特别任务部门所
持有的档案；其余全部交由州总监办事处。PRP 不只涵盖 s.99 上诉，还包括 s.97A 不课税
案件、s.109H 预扣税上诉、s.43 石油上诉、s.18 RPGT 上诉，以及 ss.131 与 131A 下的
**宽免申请**。

已发布的 *Garis Panduan 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 日期为 **2019 年 3 月**，且
仍交叉引用已被 PR 7/2020 取代的 Public Ruling 12/2017。把程序当作现行的，把引注
当作过时的。

## 特别专员

若未能达成协议，总监依 s.102 把上诉送呈上去，此后由 Schedule 5 管辖。

- **组成：** 三位特别专员，其中至少一位具司法或法律经验——但 para 1A 容许主席指示
  该上诉由**单一成员**聆讯以加快进度。
- **通知：** 至少**提前 28 天**告知日期与地点（para 8）。开庭地点设于怡保、亚庇、
  吉隆坡、古晋、马六甲与槟城。
- **举证责任：** para 13 把证明该评税过高或有误的责任稳稳压在**上诉人**身上。
- **私密性：** 程序以**非公开方式**聆讯（para 43）——除非总监申请公开聆讯，在那种
  情况下专员*须*如此指示，即使你反对。
- **讼费：** 除一种情形外不作讼费令——**无理取闹或琐屑无聊**的上诉，para 29 容许判给
  专员最多 **RM5,000** 的讼费。

结果是一份**裁决令**，确认或撤销该评税，或指示总监修改它（para 26）。

## 高等法院，以及它到哪里为止

任何一方均可**仅就法律问题**上诉至**高等法院**（Schedule 5, para 34(1)）。程序很紧。

| 步骤 | 期限 |
| --- | --- |
| 向秘书呈交上诉通知书 | 自裁决之日起 **21 天** |
| 将副本递交高等法院注册处、向其他各方送达一份复本，并以书面申请程序笔录与裁决理由 | 同样 21 天 |
| 向高等法院呈交上诉记录 | 自呈交上诉通知书起 **60 天** |
| 答辩人对文件索引草稿提出反对 | **48 小时** |

即使**程序笔录或裁决理由尚未备妥**，上诉记录仍须在那 60 天内呈交；它们随后作为补充
记录跟上（para 34A(3) 与 (4)）。高等法院可延长呈交上诉通知书的时限（para 34(7)）。
再往上，para 41 赋予与其上诉民事管辖权相同的进一步上诉权——上诉法院，然后是联邦
法院。

## 其他阶梯

**印花税**完全不经过特别专员：Stamp Act 1949 的 s.38A 给予向征收官提出
**30 天的反对通知**，s.39 接着给予 **21 天**上诉至**高等法院**——明文规定须
*依该决定缴付税款后*方可。先缴，后争。

若评税涉及税收协定问题，s.102(1A) 中止上诉：当基于同一理由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正在进行时，上诉不得送呈上去；在 MAP 作出裁定之后，你有 **30 天**要求总监送呈，而
他随后须在**三个月内**照办。

## 上诉，还是宽免？

若问题出在你自己的报表而不是 LHDN 的评税，上诉的路是关的，**宽免**的路是开的。

| 途径 | 涵盖 | 时限 |
| --- | --- | --- |
| **s.131** | 你自己报表中的错误或失误 | 作出视为评税的那个课税年结束后 **5 年** |
| **s.131A** | 并非错误——而是在呈报*之后*才取得的宪报豁免、奖掖批准或扣除 | 自宪报或批准中较迟者起 **5 年**；预扣付款那一分项为 **1 年** |
| **s.97A(5)** | 在**没有应课税收入**的情况下修订报表 | 自呈交起 **6 个月**，限于错误或失误 |

宽免以信函或 **Form CP15C** 申请。两个条件常让人栽跟头：凡报表是依循 LHDN 当时奉行
的立场作出的，宽免会被拒绝——所以你不能用宽免来重新争论一项 Public Ruling；而且
**所有已评定的税款必须已经缴清**。若宽免被拒，你有**六个月**以书面要求把该申请送交
特别专员；LHDN 须在三个月内送呈。

## 常见错误

**把上诉当成缓缴。** 它不是，而 s.106(3) 把这项论点从追讨程序中彻底移除。请把税款
和那 10% 一并列入预算。

**就自己的视为评税上诉。** 除非你争的是 LHDN 已公布的立场，否则 s.99(4) 把你挡在
门外——路子是 s.131 宽免，跑五年的时钟，而且要求先把税缴清。

**让税务代理签 Form Q。** PR 7/2020 para 7.4 禁止。代理可以出席聆讯；他不能签署
通知书。

**用电邮寄 Form Q。** LHDN 自己的页面以大写字母写着，不接受以电邮或电子媒介呈交。

**对 LHDN 的书面建议置之不理。** s.101(4) 下三十天的沉默是一项和解，不是一个观望
姿态。

**针对 s.90(3) 最佳判断评税只呈 Form Q。** 若为公司，s.99(1A) 要求把欠交的报表一并
呈上。

## 下一步

若评税通知书刚刚到手，把送达之日起的 30 天记进日程，判断争议是关于 LHDN 的评税
（Form Q）还是你自己的报表（s.131 宽免），并把无论如何都得缴的税款算进成本。

若 Form Q 已经呈了，向分行索取确认信函，并用它来申请一次 **PRP 会谈**——多数争议
实际上就在这个阶段结束。

若该项发现出自一次稽查，请把
[挺过一次 LHDN 税务稽查](/zh/taxation/tax-audit)与本页一起读：s.113(2) 罚款的数字
往往比争议中的税款还大，而且可依 s.124(3) 另行豁免。

## Sources

- Ketetapan Umum No. 7/2020 — Rayuan Terhadap Sesuatu Taksiran Dan Permohonan Relif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KU_07_2020.pdf (LHDN)
- Rayuan — appeal procedure page — https://www.hasil.gov.my/rayuan/ (LHDN)
- Garis Panduan Prosiding Resolusi Pertikaian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GP_PRP_03042019.pdf (LHDN)
- Borang Q — Notis Rayuan kepada Pesuruhjaya Khas Cukai Pendapatan, CP 14 Pin. 1/2025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cp-14-pin-1-2025-borang-q-acp.pdf (LHDN)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s.99 to 106 and Schedule 5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Real Property Gains Tax Act 1976 (Act 169) — s.18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169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Stamp Act 1949 (Act 378) — ss.38A and 39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378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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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