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印花税依 Stamp Act 1949 First Schedule 按法律文书课征,而不是按交易课征。产业转让依 item 32(a) 走 1% 至 4% 的级距阶梯,股份转让依 item 32(b) 为 0.3%,贷款与押记文书依 item 27 为 0.5%,租约则依 item 49 按每 RM250 的比例表计算。其他多数协议为固定 RM10,而现在几乎每一份法律文书都适用 RM10 的最低税额。
- 印花税附着于法律文书,不是附着于其背后的交易
- 产业转让:首 RM100,000 为 1%,至 RM500,000 为 2%,至 RM1,000,000 为 3%,其后为 4%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新的 item 32(ab) 就售予外国公司或非公民非永久居民的住宅产业课 8%
- 股份转让为每 RM1,000 收 RM3,即 0.3%,以价格或价值较高者为准——没有上限
- 贷款与押记文书为每 RM1,000 收 RM5,即 0.5%,另有一套调低的 SME 比例表
- 租约的比例表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改写,RM2,400 的免税级距已被废除
- Section 36CB 对任何法律文书施加 RM10 的最低税额,支票与合约单据除外
适用对象: 公司秘书、产业转易人员、财务团队,以及任何在把法律文书送去盖印之前先行计算印花税的人。
本页内容
印花税是就法律文书而不是交易课征的。同一宗商业交易,可能不必缴税、缴 RM10, 也可能缴到六位数,取决于签了什么,以及它落在 First Schedule 的哪一个项目之下。把 项目选对就是整件事的全部——而在自我评估之下,这现在是纳税人的工作,不是收税官的。
从价计算的法律文书
| 项目 | 法律文书 | 税额 |
|---|---|---|
| 32(a) | 产业的转让或出售,不包括股票、股份、有价证券与某些账面债权 | 按代价或市价较高者:首 RM100,000 每 RM100 收 RM1;RM100,000 以上至 RM500,000 每 RM100 收 RM2;RM500,000 以上至 RM1,000,000 每 RM100 收 RM3;RM1,000,000 以上每 RM100 收 RM4 |
| 32(aa) | 把非住宅产业转让给外国公司,或既非公民亦非永久居民的人 | 按代价或市价较高者,划一每 RM100 收 RM4 |
| 32(ab)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把住宅产业出售给外国公司,或既非公民亦非永久居民的人 | 按代价或市价较高者,每 RM100 收 RM8——即 8% |
| 32(b) | 股票、股份或有价证券的转让 | 按转让日的价格或价值较高者,每 RM1,000 或其零头收 RM3——即 0.3% |
| 32(c) | 依保理协议,把应收账款或账面债权绝对出售给持牌银行、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 | RM10 |
| 27(a)(iii) | 作为偿还款项之主要担保的押记或按揭,一般情况 | 每 RM1,000 或其零头收 RM5——即 0.5% |
| 27(a)(i) | 同上,但贷款或伊斯兰融资是提供给中小型企业者 | 一个日历年内贷款总额的首 RM250,000,每 RM1,000 收 RM0.50;其后至 RM1,000,000 的每一笔额外金额,每 RM1,000 收 RM2.50;再往上每额外 RM1,000 收 RM5 |
| 27(a)(ii) | 外币贷款,或以令吉以外货币计值的伊斯兰融资 | 每 RM1,000 或其零头收 RM5 |
| 27(b) | 在主要担保已妥为加盖印花的情况下,附属、辅助、额外或替代的担保 | 主要担保税额的五分之一,上限 RM10 |
| 27(c) | 衡平法按揭 | 押记税额的二分之一 |
| 22(1)(a) | 在确定期间内为一笔款项提供担保的债券、契诺、贷款、服务或设备租赁协议 | 与该总额的押记或按揭相同的从价税额 |
| 49A | 依 Al-Ijarah 原则、为融资或担保还款而订立的租约或租约协议 | 与该总额的押记或按揭相同的从价税额 |
| 71 | 不记名的股份权证或股票证书 | 每 RM100 收 RM1 |
租约与租赁——item 49
Item 49(a) 适用于没有承租费或权利金的情况。税额取决于平均年租金及其他代价, 以及租期。
这一细项已由 Finance Act 2024 (Act 862) 整项替换,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现行的比例表按年租金的每 RM250 或其零头收取:
| 租期 | 每 RM250 或其零头的税额 |
|---|---|
| 不超过一年 | RM1.00 |
| 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三年 | RM3.00 |
| 超过三年但不超过五年 | RM5.00 |
| 超过五年,或任何不定期限 | RM7.00 |
这里有两项改动几乎让所有人中招:
- RM2,400 的免税级距没有了。 替换后的细项不含任何豁免门槛,所以从第一令吉 租金起就要缴税。仍在印「年租金 RM2,400 或以下不必缴税」的指引,描述的是已废除 的法律。
- 较高的几级税率上调了,还多加了一级。 旧的比例表是三级的 RM1/RM2/RM4; 现行的是四级的 RM1/RM3/RM5/RM7。
Item 49 的其他分项:
- 49(b)——以承租费或权利金为代价而无租金:与该代价的转易文书税额相同。
- 49(c)——承租费或权利金加上租金:就承租费或权利金课转易文书税额,另加 就租金课租约税额。
- 49(d)——保留土地产出的某个百分比或比例者:RM10,另加 (a)、(b) 或 (c) 下 的任何税额。
- 49(e)——依一份已妥为加盖印花的协议批出,并出示该协议者:RM10。
- 49(f)——其他任何情况:RM10。
豁免: 期限确定且不超过三年、保留租金每年不超过 RM200 的农业租约。
固定税额的法律文书
| 项目 | 法律文书 | 税额 |
|---|---|---|
| 4 | 仅以签署方式订立、并无另行特别课税的协议或协议备忘录 | RM10 |
| 6 | 依按揭委任接管人 | RM10 |
| 7 | 委任新受托人 | RM10 |
| 22(3) | 退休金年金的批予或合约 | RM10 |
| 22(4) | 为修读高等教育或某项课程而提供的款项担保 | RM10 |
| 23 | 债券、押记、按揭或其他法律文书(弥偿债券) | RM10 |
| 24 | 取得遗产管理书时的债券 | RM10 |
| 25 | 任何未经特别课税的债券 | RM10 |
| 29 | 支票,除非另有包缴安排 | RM1.00——由 Act 862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由 15 sen 调高 |
| 29A | 公司章程 | RM200 |
| 34(a) | 副本或复本,正本税额不超过 RM10 者 | 与正本相同的税额 |
| 34(b) | 副本或复本,其他任何情况 | RM10 |
| 35 | 不按从价课税的独立契诺契据 | RM10 |
| 37 | 任何用益或信托的声明 | RM10 |
| 38 | 任何未经另行描述的契据 | RM10 |
| 50 | 保证书 | RM10 |
| 50A | 质押书 | RM10 |
| 51 | 配股书与放弃配股书 | RM10 |
| 59(a) | 授权书或委托书,本身构成以出售或馈赠为代价并藉此设立的房地产转易 | 与出售转易文书相同的税额 |
| 59(b) | 授权书或委托书,其他任何情况 | RM10 |
| 61 | 票据拒付证明 | RM10 |
| 68 | 撤销任何用益或信托 | RM10 |
| 78 | 信托收据 | RM10 |
Item 4 内建的豁免
Item 4 是那个包罗万象的协议项目,而它自己的豁免清单,比它 RM10 的税率更重要。若 属于以下协议或备忘录,该法律文书不须缴税:
- 为或关于货物、商品或货品的销售,但租购协议除外;
- 服务或个人受雇,而工资不超过每月 RM3,000,以及船舶船东与船员之间任何有关 工资的协议——该门槛已由 Finance Act 2025 (Act 874)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由 RM300 调高至 RM3,000;
- 其标的价值低于 RM300 者;
- 为将任何事项交付仲裁者;
- 为支付存放于任何银行的存款利息者;
- 为回购由国家银行授权发行的可转让存款证者。
这项改动的意义远超 item 4 的 RM10 税率。直到 2025 年底,RM300 这道门槛低到实际上 每一份雇佣合约都须缴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月薪 RM3,000 或以下的合约 获豁免,这让马来西亚劳动人口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完全脱离了课税范围。
最低税额规则
由 Act 862 加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 section 36CB 规定,若某份法律 文书的税额会低于 RM10,则改为课征 RM10 的税——支票与合约单据除外。因此,数额 很小的从价计算会往上凑成 RM10,而不是算出几块钱。
到哪里找豁免与减免
三套各自独立的机制,而它们不能互换:
- s.35 下的一般豁免,列于 First Schedule 内 General Exemptions 这个标题 之下。
- 附于个别项目的特定豁免——尤其是 item 2、4、23、24、32、49 与 58。
- s.80 下由部长授予的豁免或宽免,由财政部长授予,并以 P.U.(A) 命令刊宪。申索 时,你必须引用宪报编号,或出示财政部的豁免信。
另外,s.15 与 s.15A 下的减免涵盖公司重组与合并,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产业转让。 申请须递交相关的州总监办公室,而不是走一般的盖印渠道。
常见错误
- 就交易课税。 印花税附着于每一份法律文书,所以一宗以三份已签协议记录的交易, 可能被课三次税。
- 漏掉 item 32(aa) 与 32(ab)。 外国或非公民受让人就非住宅产业划一缴 4%,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就住宅产业缴 8%——不是从 1% 那一级起跳。
- 给股份转让套上限。 Item 32(b) 没有金额上限——它是就全部价格或价值课 0.3%。 人们记得的那个 RM1,000 上限,属于 item 31 下的合约单据。
- 忘了副本。 复本依 item 34(b) 须缴 RM10。
- 引用 RM2,400 的租约豁免。 它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废除。
- 引用旧的 RM1/RM2/RM4 租约比例表。 现在是四级的 RM1/RM3/RM5/RM7。
- 忽略公司章程。 Item 29A 课 RM200。
下一步
在计算任何东西之前,先辨识 First Schedule 的项目——自我评估的错误就是从选项目 开始的,而项目一旦定下来,税率就机械地跟着出来。然后查一查是否有 s.80 的命令或 s.15 的减免适用,因为那些是要去申索的,不会自动套用。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并不存在纳入 2024 与 2025 年 Finance Act 修订的 Stamp Act 1949 综合文本——此处的税率是把 AGC 截至 2024 年 1 月 1 日的重印本,连同 Act 862、Act 863 与 Act 874 一并阅读后拼合而成,而任何更后期的修订法令未曾追查
- Item 2(誓章与法定声明)的税额,因栏位错位而无法从综合文本中干净地读出,因此从表中略去
- 现行有效的印花税豁免与宽免命令未曾详尽列举;LHDN 自己的印花税命令索引在 P.U.(A) 470/2024 之后就没有任何项目,看来已经过时,因此首购屋与其他现行豁免门槛,应从联邦宪报读取
- Item 12(转让权益)已由 Act 862 替换,其修订后的人寿保险级距在此并未重现
来源
- Stamp Act 1949 (Act 378), First Schedule,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inance Act 2024 (Act 862) — Chapter IV, amendments to the Stamp Act 1949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inance Act 2025 (Act 874) — amendments to the Stamp Act 1949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Garis Panduan Pengenaan Duti Setem — Jadual Pertama Akta Setem 1949 — LHDN
- Stamp Duty Orders and Exemption Orders — LHDN
- Stamp Duty Exemptions and Relief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