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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1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自开电子发票:什么时候由买方开出

买方必须开出电子发票的九种情形、外国供应商怎么处理,以及供应商没有 TIN 时该用哪一个通用 TIN。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自开电子发票由买方而非供应商开出,适用于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第 8.3 节所列的九种情形——包括支付给代理与经销商的款项、向外国供应商的采购、股息分派、电子商务、博彩派彩、多数利息支付、保险索偿、资本偿还,以及与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之间的任何交易。经核实的文件就是买方的开支凭证。

  • 九种自开情形,载于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第 8.3 节
  • 向外国供应商的每一笔采购都需要自开电子发票——没有 de minimis
  • 进口货物:在清关后第二个月月底之前开出
  • 进口服务:在付款或收到发票(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次月月底之前开出
  • 外国供应商没有 TIN 时,使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30
  • 利息有五项例外,在那些情况下改由供应商开出一般的电子发票
  • 自开电子发票通常不可综合开出——只有四种狭窄的情况可以

适用对象: 支付佣金、向海外采购、支付给个人房东或承包商、分派股息,或向银行以外任何人支付利息的企业。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1 分钟

最可能被电子发票绊倒的公司,不是那家销售账簿很厚的公司。是那家在买东西的公司—— 付给代理的佣金、一位个人身份的房东、一份新加坡的 SaaS 订阅、付给控股公司的一笔 利息。在以上每一种情况里,开发票的都是买方,而供应商什么都不用做。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ection 82C(6) 是那个挂钩:凡取得货物或享用服务的人,须 开出自开发票,而该发票视为电子发票。Section 120(1)(d) 让不这么做构成罪行。细节 住在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的第 8 节里。

什么时候必须由买方开出?

第 8.3 节列出九种情形。

#情形注记
a支付给代理、经销商或分销商的款项依 ITA 1967 s.83A(4) 的定义
b外国供应商所售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货物进口与服务进口两者皆是
c利润分派,例如股息须受第 11 节的例外规限
d电子商务交易由平台营运者开出,见第 14 节
e派彩给博彩与博弈的得奖者赌场与博彩机的派彩暂不适用,直至另行通知
f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之间的交易仅在没有其他情形适用时
g利息支付五项例外,见下文
h保险索偿、赔偿或赔付出自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i减资、股份或单位赎回、股份回购、资本退还、清盘所得时限规则是这一项专有的

大多数商业指南列出八种。第九种——8.3(i) 下的资本偿还——才是绊倒企业财务团队的 那一种,因为它还带着自己的时限规则:书面协议的日期,或在需要批准时政府批准的 日期,或最后一项条件获满足的日期,或在没有书面协议时的完成日期。

哪些利息支付被排除在外?

第 8.3(g) 节就五个类别把一般立场反转过来。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是由供应商开出一般 的电子发票,你不必自开:

  1. 向广大公众收取利息的企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
  2. 雇员付给雇主的利息,例如员工贷款
  3. 外国付款人付给马来西亚纳税人的利息
  4. 付给为其集团提供集中财资服务、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的利息
  5. 马来西亚纳税人所收取的迟付款项利息或收费

第 4 项是集团常搞错的一项。来自你控股公司的公司间贷款要自开。来自集团财资实体的 同一笔贷款则不用——财资实体会开一份一般的电子发票给你。LHDN 自己的 Examples 16 与 17 把这两者并排摆出来。

第 5 项对任何提供赊账期的人都要紧。就逾期客户收取 3% 的迟付款项收费,那是你的 收入,由你为它开出电子发票。

外国供应商怎么处理?

外国供应商是指任何在马来西亚境外营运、或并非在马来西亚设立的人,包括非马来西亚 的个人。他们并无义务使用 MyInvois,因此第 10.4.3 节把记录的责任放在马来西亚买方 身上。角色对调:外国卖方是文件上所载的供应商,而你这个买方是开出者。

货物与服务的期限并不相同。

进口类型自开电子发票的开出期限
货物取得清关的月份之后第二个月的月底
服务已付款与收到外国供应商发票两者中较早者的次月月底

服务的测试与 SST 下进口应税服务的规则相互对应,这是刻意的——而第 10.4.7 节要求 你在适用的情况下,把进口应税服务的服务税金额包含在自开电子发票之内。一份文件, 两套制度。

至于货物进口,e-Invoice Guideline 的 Appendix 2 加了一个强制性的附件栏位:Customs Form No. 1 的参考编号。

外国供应商的资料不齐时该填什么?

这是最常见的一道卡关,而 LHDN 已在 Table 10.1 中逐个栏位回答了。

栏位若无法取得或未获提供
供应商的 TINEI00000000030
供应商的注册/护照号码NA
供应商的 SST 注册号码NA
供应商的 MSIC 代码00000
供应商的业务活动描述NA
分类取自 LHDN 目录的 3 位数代码

你应当尽可能从外国发票中提取资料,或去索取。NA 是退而求其次,不是默认值。

通用 TIN 有哪些?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的 Appendix 1 公布了四个。

通用 TIN用于
EI00000000010只提供 MyKad 或 MyTentera 号码的马来西亚个人;合并电子发票中买方的 TIN;综合自开电子发票中供应商的 TIN
EI00000000020只提供护照、MyPR 或 MyKAS 号码的非马来西亚个人买方;出口时外国 TIN 无法取得的买方或收货人
EI00000000030只提供护照、MyPR 或 MyKAS 号码的非马来西亚个人供应商;进口时 TIN 无法取得的外国供应商——两者皆属自开
EI00000000040联邦政府、州政府与当局、地方政府、法定机构,以及没有获配 TIN 的获豁免机构,作为买方的 TIN

要记住的配对是:020 是买方,030 是供应商。 把它们弄反是核实失败,不是表面上 的小瑕疵。

自开电子发票可以综合开出吗?

一般来说不行。第 3.6.5 节订明综合开出不适用于自开电子发票,但有四项例外:

  • 与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之间的交易
  • 向广大公众支付的利息
  • 支付给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以及支付给联邦政府、政府当局、州政府与州当局的保险 索偿、赔偿或赔付
  • 涉及纳税人自己海外分行或办事处的自开情形

在获准综合开出的情况下,期限与一般合并电子发票相同:按月,在月底之后七个日历日 内。综合自开电子发票中供应商的 TIN 是 EI00000000010。

纳税人仍在其过渡宽限期之内时,第 16.2(b) 节允许它把所有自开情形综合开出——但 那个窗口对第 1 至 3 阶段已经关上,对第 4 阶段则只跑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我还是得把它交给供应商吗?

在国内的情况下,是的。第 8.5 节要求买方分享经核实的自开电子发票,而 LHDN 让步, 接受文件本身或嵌有 QR 码的视觉版本。如果你是透过 API 而不是门户呈交,嵌入那个 QR 码就是你的活。

跨境是例外。依第 10.4.6 节,你没有义务与外国卖方分享,而 LHDN 只通知你一个。

常见错误

  • 等外国供应商去合规。 他们永远不会。海外供应商在马来西亚法律之外,而这正是 这项责任被移到你身上的原因。
  • 以为低于某个金额就可以不自开。 第 8.3 节与第 10.4 节里都没有 de minimis。
  • 为银行利息自开。 第 8.3(g)(i) 节把那件事放在银行身上。许多指南一律把利息 列为自开,把五项例外全数略去。
  • 为外国供应商用 EI00000000020。 那是外国买方的代码。进口用的是 EI00000000030。
  • 就佣金呈交一份月度的自开批次。 支付给代理、经销商与分销商的款项不在第 3.6.5 节的例外清单内,所以宽限期一结束,每一笔付款都需要它自己的文件。
  • 把进口服务税漏出自开电子发票。 在进口应税服务规则适用时,第 10.4.7 节要求 把它包含进去。
  • 为自己的雇员自开。 依 e-Invoice Guideline 第 1.6.7 节,受雇收入完全在电子 发票范围之外。

下一步

把你的应付账簿——不是应收账簿——从头到尾走一遍,把每一行对照那九种情形标记起来: 佣金、付给个人的租金、海外订阅、公司间利息、股息。决定免费门户撑不撑得住、还是 你需要做系统整合的,是那份清单,不是你的销售量。另外分开查一查其中哪些可以综合 开出,因为宽限期一结束,第 3.6.5 节的四项例外就是唯一的减免。

常见问题 6
一笔金额很小的海外软件订阅也需要自开电子发票吗?

需要。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第 10.4.3 节就任何外国供应商所售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开出自开电子发票,并无最低金额。外国卖方并无义务使用 MyInvois,因此马来西亚买方承担供应商的角色来记录该笔开支。若适用进口应税服务的服务税,该笔金额必须包含在同一份自开电子发票之内。

外国供应商没有 TIN,我该填什么?

使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30,它列于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的 Appendix 1。它同时涵盖只提供护照、MyPR 或 MyKAS 号码的非马来西亚个人供应商,以及外国供应商的 TIN 无法取得或未获提供的任何进口交易。供应商其他缺漏的栏位填 NA,但 MSIC 代码除外,那一栏填 00000。

付给银行的利息要开自开电子发票吗?

不用。第 8.3(g)(i) 节把向广大公众收取利息的企业(例如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由银行向你开出电子发票。其他的排除情况是:雇员付给雇主的利息、外国付款人付给马来西亚纳税人的利息、付给提供集中财资服务之马来西亚关联公司的利息,以及马来西亚纳税人所收取的迟付款项收费。

我可以把自开电子发票捆成一份月度呈交吗?

只有第 3.6.5 节下的四种情况可以——与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之间的交易、向广大公众支付的利息、支付给个人与政府机构的保险索偿或赔付,以及涉及你自己海外分行的自开情形。其余的每一笔交易都需要一份自开电子发票,除非你仍在过渡宽限期之内。

我必须把自开电子发票送交供应商吗?

一般来说要——第 8.5 节要求买方把经核实的自开电子发票与供应商分享,而 LHDN 允许提供文件本身,或带有 QR 码的视觉版本。跨境是例外:第 10.4.6 节订明马来西亚买方没有义务与外国卖方分享,而 LHDN 也不会通知外国一方。

自开电子发票会取代供应商自己的发票吗?

就它所涵盖的交易而言,会。第 8.4 节订明,一旦自开电子发票已开出并经核实,对方就不再需要为该笔交易开出电子发票。经核实的自开电子发票就是你在税务上的开支凭证。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赌场与博彩机的博彩豁除安排是否已经取消——LHDN 表示它适用至另行通知为止,并未公布结束日期

来源

  1.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8) — LHDN
  2.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LHDN
  3. Finance (No. 2) Act 2023 (Act 851) — section 82C — Government of Malaysia
  4. Rujukan Pelaksanaan e-Invois — Garis Panduan —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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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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