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电子发票由买方而非供应商开出,适用于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第 8.3 节所列的九种情形——包括支付给代理与经销商的款项、向外国供应商的采购、股息分派、电子商务、博彩派彩、多数利息支付、保险索偿、资本偿还,以及与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之间的任何交易。经核实的文件就是买方的开支凭证。
- 九种自开情形,载于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第 8.3 节
- 向外国供应商的每一笔采购都需要自开电子发票——没有 de minimis
- 进口货物:在清关后第二个月月底之前开出
- 进口服务:在付款或收到发票(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次月月底之前开出
- 外国供应商没有 TIN 时,使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30
- 利息有五项例外,在那些情况下改由供应商开出一般的电子发票
- 自开电子发票通常不可综合开出——只有四种狭窄的情况可以
适用对象: 支付佣金、向海外采购、支付给个人房东或承包商、分派股息,或向银行以外任何人支付利息的企业。
本页内容
最可能被电子发票绊倒的公司,不是那家销售账簿很厚的公司。是那家在买东西的公司—— 付给代理的佣金、一位个人身份的房东、一份新加坡的 SaaS 订阅、付给控股公司的一笔 利息。在以上每一种情况里,开发票的都是买方,而供应商什么都不用做。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ection 82C(6) 是那个挂钩:凡取得货物或享用服务的人,须 开出自开发票,而该发票视为电子发票。Section 120(1)(d) 让不这么做构成罪行。细节 住在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的第 8 节里。
什么时候必须由买方开出?
第 8.3 节列出九种情形。
| # | 情形 | 注记 |
|---|---|---|
| a | 支付给代理、经销商或分销商的款项 | 依 ITA 1967 s.83A(4) 的定义 |
| b | 外国供应商所售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 | 货物进口与服务进口两者皆是 |
| c | 利润分派,例如股息 | 须受第 11 节的例外规限 |
| d | 电子商务交易 | 由平台营运者开出,见第 14 节 |
| e | 派彩给博彩与博弈的得奖者 | 赌场与博彩机的派彩暂不适用,直至另行通知 |
| f | 与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之间的交易 | 仅在没有其他情形适用时 |
| g | 利息支付 | 五项例外,见下文 |
| h | 保险索偿、赔偿或赔付 | 出自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
| i | 减资、股份或单位赎回、股份回购、资本退还、清盘所得 | 时限规则是这一项专有的 |
大多数商业指南列出八种。第九种——8.3(i) 下的资本偿还——才是绊倒企业财务团队的 那一种,因为它还带着自己的时限规则:书面协议的日期,或在需要批准时政府批准的 日期,或最后一项条件获满足的日期,或在没有书面协议时的完成日期。
哪些利息支付被排除在外?
第 8.3(g) 节就五个类别把一般立场反转过来。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是由供应商开出一般 的电子发票,你不必自开:
- 向广大公众收取利息的企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
- 雇员付给雇主的利息,例如员工贷款
- 外国付款人付给马来西亚纳税人的利息
- 付给为其集团提供集中财资服务、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的利息
- 马来西亚纳税人所收取的迟付款项利息或收费
第 4 项是集团常搞错的一项。来自你控股公司的公司间贷款要自开。来自集团财资实体的 同一笔贷款则不用——财资实体会开一份一般的电子发票给你。LHDN 自己的 Examples 16 与 17 把这两者并排摆出来。
第 5 项对任何提供赊账期的人都要紧。就逾期客户收取 3% 的迟付款项收费,那是你的 收入,由你为它开出电子发票。
外国供应商怎么处理?
外国供应商是指任何在马来西亚境外营运、或并非在马来西亚设立的人,包括非马来西亚 的个人。他们并无义务使用 MyInvois,因此第 10.4.3 节把记录的责任放在马来西亚买方 身上。角色对调:外国卖方是文件上所载的供应商,而你这个买方是开出者。
货物与服务的期限并不相同。
| 进口类型 | 自开电子发票的开出期限 |
|---|---|
| 货物 | 取得清关的月份之后第二个月的月底 |
| 服务 | 已付款与收到外国供应商发票两者中较早者的次月月底 |
服务的测试与 SST 下进口应税服务的规则相互对应,这是刻意的——而第 10.4.7 节要求 你在适用的情况下,把进口应税服务的服务税金额包含在自开电子发票之内。一份文件, 两套制度。
至于货物进口,e-Invoice Guideline 的 Appendix 2 加了一个强制性的附件栏位:Customs Form No. 1 的参考编号。
外国供应商的资料不齐时该填什么?
这是最常见的一道卡关,而 LHDN 已在 Table 10.1 中逐个栏位回答了。
| 栏位 | 若无法取得或未获提供 |
|---|---|
| 供应商的 TIN | EI00000000030 |
| 供应商的注册/护照号码 | NA |
| 供应商的 SST 注册号码 | NA |
| 供应商的 MSIC 代码 | 00000 |
| 供应商的业务活动描述 | NA |
| 分类 | 取自 LHDN 目录的 3 位数代码 |
你应当尽可能从外国发票中提取资料,或去索取。NA 是退而求其次,不是默认值。
通用 TIN 有哪些?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的 Appendix 1 公布了四个。
| 通用 TIN | 用于 |
|---|---|
| EI00000000010 | 只提供 MyKad 或 MyTentera 号码的马来西亚个人;合并电子发票中买方的 TIN;综合自开电子发票中供应商的 TIN |
| EI00000000020 | 只提供护照、MyPR 或 MyKAS 号码的非马来西亚个人买方;出口时外国 TIN 无法取得的买方或收货人 |
| EI00000000030 | 只提供护照、MyPR 或 MyKAS 号码的非马来西亚个人供应商;进口时 TIN 无法取得的外国供应商——两者皆属自开 |
| EI00000000040 | 联邦政府、州政府与当局、地方政府、法定机构,以及没有获配 TIN 的获豁免机构,作为买方的 TIN |
要记住的配对是:020 是买方,030 是供应商。 把它们弄反是核实失败,不是表面上 的小瑕疵。
自开电子发票可以综合开出吗?
一般来说不行。第 3.6.5 节订明综合开出不适用于自开电子发票,但有四项例外:
- 与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之间的交易
- 向广大公众支付的利息
- 支付给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以及支付给联邦政府、政府当局、州政府与州当局的保险 索偿、赔偿或赔付
- 涉及纳税人自己海外分行或办事处的自开情形
在获准综合开出的情况下,期限与一般合并电子发票相同:按月,在月底之后七个日历日 内。综合自开电子发票中供应商的 TIN 是 EI00000000010。
纳税人仍在其过渡宽限期之内时,第 16.2(b) 节允许它把所有自开情形综合开出——但 那个窗口对第 1 至 3 阶段已经关上,对第 4 阶段则只跑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我还是得把它交给供应商吗?
在国内的情况下,是的。第 8.5 节要求买方分享经核实的自开电子发票,而 LHDN 让步, 接受文件本身或嵌有 QR 码的视觉版本。如果你是透过 API 而不是门户呈交,嵌入那个 QR 码就是你的活。
跨境是例外。依第 10.4.6 节,你没有义务与外国卖方分享,而 LHDN 只通知你一个。
常见错误
- 等外国供应商去合规。 他们永远不会。海外供应商在马来西亚法律之外,而这正是 这项责任被移到你身上的原因。
- 以为低于某个金额就可以不自开。 第 8.3 节与第 10.4 节里都没有 de minimis。
- 为银行利息自开。 第 8.3(g)(i) 节把那件事放在银行身上。许多指南一律把利息 列为自开,把五项例外全数略去。
- 为外国供应商用 EI00000000020。 那是外国买方的代码。进口用的是 EI00000000030。
- 就佣金呈交一份月度的自开批次。 支付给代理、经销商与分销商的款项不在第 3.6.5 节的例外清单内,所以宽限期一结束,每一笔付款都需要它自己的文件。
- 把进口服务税漏出自开电子发票。 在进口应税服务规则适用时,第 10.4.7 节要求 把它包含进去。
- 为自己的雇员自开。 依 e-Invoice Guideline 第 1.6.7 节,受雇收入完全在电子 发票范围之外。
下一步
把你的应付账簿——不是应收账簿——从头到尾走一遍,把每一行对照那九种情形标记起来: 佣金、付给个人的租金、海外订阅、公司间利息、股息。决定免费门户撑不撑得住、还是 你需要做系统整合的,是那份清单,不是你的销售量。另外分开查一查其中哪些可以综合 开出,因为宽限期一结束,第 3.6.5 节的四项例外就是唯一的减免。
一笔金额很小的海外软件订阅也需要自开电子发票吗?
需要。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第 10.4.3 节就任何外国供应商所售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要求开出自开电子发票,并无最低金额。外国卖方并无义务使用 MyInvois,因此马来西亚买方承担供应商的角色来记录该笔开支。若适用进口应税服务的服务税,该笔金额必须包含在同一份自开电子发票之内。
外国供应商没有 TIN,我该填什么?
使用通用 TIN EI00000000030,它列于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的 Appendix 1。它同时涵盖只提供护照、MyPR 或 MyKAS 号码的非马来西亚个人供应商,以及外国供应商的 TIN 无法取得或未获提供的任何进口交易。供应商其他缺漏的栏位填 NA,但 MSIC 代码除外,那一栏填 00000。
付给银行的利息要开自开电子发票吗?
不用。第 8.3(g)(i) 节把向广大公众收取利息的企业(例如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由银行向你开出电子发票。其他的排除情况是:雇员付给雇主的利息、外国付款人付给马来西亚纳税人的利息、付给提供集中财资服务之马来西亚关联公司的利息,以及马来西亚纳税人所收取的迟付款项收费。
我可以把自开电子发票捆成一份月度呈交吗?
只有第 3.6.5 节下的四种情况可以——与不经营生意的个人之间的交易、向广大公众支付的利息、支付给个人与政府机构的保险索偿或赔付,以及涉及你自己海外分行的自开情形。其余的每一笔交易都需要一份自开电子发票,除非你仍在过渡宽限期之内。
我必须把自开电子发票送交供应商吗?
一般来说要——第 8.5 节要求买方把经核实的自开电子发票与供应商分享,而 LHDN 允许提供文件本身,或带有 QR 码的视觉版本。跨境是例外:第 10.4.6 节订明马来西亚买方没有义务与外国卖方分享,而 LHDN 也不会通知外国一方。
自开电子发票会取代供应商自己的发票吗?
就它所涵盖的交易而言,会。第 8.4 节订明,一旦自开电子发票已开出并经核实,对方就不再需要为该笔交易开出电子发票。经核实的自开电子发票就是你在税务上的开支凭证。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赌场与博彩机的博彩豁除安排是否已经取消——LHDN 表示它适用至另行通知为止,并未公布结束日期
来源
-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8) — LHDN
-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LHDN
- Finance (No. 2) Act 2023 (Act 851) — section 82C — Government of Malaysia
- Rujukan Pelaksanaan e-Invois — Garis Panduan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