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依 Real Property Gains Tax Act 1976 section 8,就处置一间私人住宅选择一生一次的豁免,而该项选择不可撤回。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馈赠,在赠与人为公民的情况下,视为无盈利亦无亏损。个人另可享有 Schedule 4 的豁免,即 RM10,000 或盈利的 10%,以较高者为准。
- 私人住宅豁免一生只适用于一间住宅,而且该项选择不可撤回
- 永久居民也符合私人住宅豁免的资格,不限于公民
- 兄弟姐妹不在家庭转让规则涵盖之列——只有配偶、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
- 赠与人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无盈利无亏损的处理方式才适用
- CKHT 1A 用于房地产,CKHT 1B 用于产业公司股份,CKHT 2A 由承购人呈报,CKHT 3 则用于申索不须课税
- 在 60 天内向承购人送达有效的 CKHT 3,即可完全解除扣留义务
适用对象: 正在处置住宅的个人、在世代之间转移产业的家庭,以及负有扣留部分购买价款责任的承购人。
本页内容
法令中最有价值的那项 RPGT 减免,一辈子只能用一次,而大多数人都把它花在错的产业 上——通常是他们卖掉的第一间,而那间很少是盈利最大的一间。
一生一次的私人住宅豁免
Section 8 豁免身为公民的个人,或虽非公民但为永久居民的个人,处置其私人住宅 所产生的盈利。永久居民符合资格;这一点经常被误报为只限公民。
Schedule 3 paragraph 9(1) 提供了限制。个人仅就一间私人住宅享有该项豁免,条件 是:
- 他选择该项豁免适用于该住宅;
- 一旦作出选择,其名下任何其他私人住宅的处置不再有豁免;以及
- 该项选择须以书面向总监提出,且不可撤回。
Paragraph 9(2) 禁止在已依该法令已废除的条文、或已废除的 Land Speculation Tax Act 1974 获得豁免的情况下作出该项选择。
如果你拥有两项产业并预计两项都会卖出,请在作出选择之前先推算各自的盈利。这项减免 无法收回。
Schedule 4 的豁免
另有一项——而且是每一次处置都可享有、并非一生一次——Schedule 4 就个人所产生的 应课税盈利,豁免 RM10,000 或应课税盈利的 10%,以较高者为准。公司什么都拿不到。
家庭转让:一份封闭的名单
Schedule 2 paragraph 12(1) 将馈赠视同按市价处置,因此即使没有金钱流动,馈赠 通常仍是一项应税事件。
Paragraph 12(2) 划出例外,涵盖赠与人与受赠人为夫妻、父母与子女、或祖父母与 孙子女的转让。在这些情况下:
- 赠与人视为并无取得盈利、亦无蒙受亏损,但仅限赠与人为公民的情况;以及
- 受赠人承接赠与人的取得价格,连同赠与人的获准开支。
这里有三件事人们常弄错:
- 兄弟姐妹不在名单上。 兄妹之间的转让按市价课税。名单是封闭的。
- 公民身份的测试落在赠与人身上,不是受赠人。
- 这项减免是递延,不是免除。 受赠人承接原本的成本,因此整笔累积的盈利会在 他们日后出售时浮现。
另外,paragraph 3(1)(b) 就配偶之间的转让、依解除婚姻的法庭命令在前配偶之间的转让、 以及某些转让给受控公司的情况,视处置价格等同于取得价格。
该用哪一份 CKHT 表格
| 表格 | 由谁呈报 | 涵盖什么 | 期限 |
|---|---|---|---|
| CKHT 1A | 处置人 | 房地产的处置 | 处置起 60 天 |
| CKHT 1B | 处置人 | 产业公司股份的处置 | 处置起 60 天 |
| CKHT 2A | 承购人 | 房地产或 RPC 股份的取得 | 取得起 60 天 |
| CKHT 3 | 处置人 | 依 s.13(6) 通知该处置不须课税或获得豁免 | 处置起 60 天 |
私人住宅的选择透过 CKHT 3 作出。
承购人的扣留义务
依 s.21B,承购人——而不是卖方——必须扣留部分代价,并在处置后 60 天内缴付 给总监:
- 依 s.21B(1),默认为 3%;
- 依 s.21B(1A)(a),若处置人属于 Schedule 5 Part II 且处置发生在取得日期起三年 之内,则为 5%——其后回复至 3%;
- 依 s.21B(1A)(b),若处置人属于 Part III,则为 7%。
未能缴付者,依 s.21B(2) 金额增加 10%,而该笔款项是承购人对政府所欠的债务, 须即时缴付。
脱身之道在 s.21B(5):若处置人在 60 天内向承购人送达有效的 CKHT 3 通知,扣留 义务完全不适用。若承购人因处置人的 CKHT 3 有误而少缴,s.14(5) 会把那 10% 转到 处置人身上。
常见错误
- 反射性地在第一次出售时就选用私人住宅豁免。 它不可撤回,而且只能用一次。
- 以为兄弟姐妹也适用「爱与关怀」(love and affection)的处理方式。 不适用。
- 把家庭转让当成永久性的节税。 它把盈利往前滚到受赠人手上。
- 买方无视扣留义务。 那 10% 的增额会落在买方头上。
- 迟交 CKHT 3。 要在 60 天内送达,否则不论豁免与否,扣留义务照样有效。
下一步
在任何一宗买卖完成之前,先决定那一生一次的选择值得花在哪一项产业上,并在 60 天的 窗口内把 CKHT 3 送到买方律师手上,让扣留义务根本不会被触发。若处置人是公司,以上 这些豁免一概不适用。
我可以把产业转给我弟弟而不缴 RPGT 吗?
不行。Schedule 2 paragraph 12(2) 只涵盖夫妻、父母与子女、以及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在名单内,而这份名单是封闭的。转让给兄弟或姐妹属于按市价处置,即使没有金钱易手,RPGT 仍会依该视同代价计算。
私人住宅豁免可以申索几次?
一生一次。Schedule 3 paragraph 9 让个人仅就处置一间私人住宅享有该项豁免,而一旦作出选择,其名下任何其他私人住宅的处置都不再有豁免。该项选择必须以书面向总监提出,且不可撤回,因此值得留给盈利最大的那一次处置。
CKHT 3 是做什么用的?
CKHT 3 是依 section 13(6) 作出的通知,声明某项处置不须课税或获得豁免。它有双重作用:它是你申索豁免的途径,而依 section 21B(5),在 60 天内向承购人送达该通知,可解除承购人扣留并缴交部分价款的义务。没有它,即使最终并无税款须缴,买方仍然必须预扣。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是否有任何在法定豁免之外授予 RPGT 减免的 P.U.(A) 豁免令在 2026 年仍然有效,尚未从联邦宪报逐项列举,在依赖任何以命令为基础的豁免之前应先查证
- Form CKHT 502 作为承购人缴款途径的现行状态,尚未对照 LHDN 的缴款程序页面加以确认,可能已被 e-CKHT 确认单取代
来源
- Real Property Gains Tax Act 1976 (Act 169), consolidated tex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RPGT Exemption — LHDN
- Types of RPGT Return Forms — LHDN
- Retention and Remittance of Money by Acquirer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