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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5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租金收入的税务:出租前开支这条线

出租在税务上何时开始、为何为了找到第一位租客而付出的开支永远不可扣除,以及两位租客之间的空档期会怎么处理。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租金收入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4(d) 课税,除非该出租是以 s.4(a) 下的生意方式经营。s.4(d) 的出租,自物业首次出租之日起开始;s.4(a) 的出租,则自物业已准备好可供出租时开始。为取得第一位租客而付出的开支属于初始开支,在这两个条文下都永远不可扣除。

  • s.4(d) 的出租自首次出租之日起开始;s.4(a) 的出租自准备好可供出租时开始
  • 为第一位租客而付出的广告费、律师费、印花税与经纪佣金,永远不可扣除
  • 同样这些开支若是为替换的租客而付出,则可以扣除
  • 地税、门牌税、贷款利息、火险与维修,是 s.4(d) 下的核心扣除项目
  • 物业出租过之后的空置,只要明确仍可供再度出租,就不会中断扣除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5 分钟

马来西亚租金税务计算上最常见的一个错误,就是申索找到第一位租客所花的费用。经纪 佣金、租约的律师费、印花税、房源广告——全部,不获扣除。

原因是结构性的。这些费用创造了收入来源;它们并不是在产生收入的过程中付出的。 Public Ruling 12/2018(公共裁定)para 8.3 说得很直白:初始开支不可从依 s.4(a) 或 s.4(d) 评估的租金收入中扣除,并列出例子——取得第一位租客的费用、广告、拟备租约的 法律费用、印花税与经纪佣金。

同样的事情做在第二位租客身上,就可以扣除。Para 8.2(e) 允许为续租或更换租客 而付出的开支。

出租何时开始

开始日期决定了每一令吉落在那条线的哪一边,而两个条文的开始日期并不相同。

来源开始于依据
s.4(d),非生意性质的出租物业首次出租之日PR 12/2018 para 6.1
s.4(a),生意性质的出租物业准备好可供出租之日PR 12/2018 para 6.2

准备好可供出租,是指已可供租客入住,并且已采取步骤将它出租——刊登广告,或 委任经纪。在 PR 12/2018 Example 9 中,一栋翻新后的办公楼于 4 月 1 日刊登广告、 6 月 1 日准备就绪、8 月 1 日才实际出租,其开始日期为 6 月 1 日

只有在全面而积极地提供保养与支援服务的情况下——电梯、保安、清洁、中央冷气——出租 才属于 s.4(a) 的生意来源。一间没有这些服务的店屋出租属于 s.4(d),即使它与符合 条件的楼宇同在一个投资组合里也一样。Example 12 把同一位业主的三项物业分拆到两个 条文之下。

s.4(d) 下可以扣除什么

Para 8.2 列出可从租金总额中扣除的直接开支:

  • 缴付给土地局与地方政府的地税与门牌税
  • 为融资购买该出租物业而借入的贷款的利息
  • 该出租物业的火险保费;
  • 收租费用,包括为强制追收租金而产生的法律开支;
  • 续租或更换租客的费用;
  • 一般性质的维修,即维持物业于现有状态的维修。

属于改良而非维持的维修属于资本性质,落在 s.33(1) 之外。

空置期

物业未出租期间所产生的开支不可扣除——除非该空置发生在物业已经出租过之后, 而且它明确仍可供再度出租。那么这些开支就可以贯穿整个空档期。

PR 12/2018 Example 20:一间屋子自 1 月 1 日起出租,9 月 1 日起空置,12 月 1 日 再度出租。全年的地税与门牌税都获准扣除,因为空置发生在出租之后,而且该屋子全程 都可供出租。

Paragraph 8.4.2 把这项处理延伸到出租因楼宇维修或翻新而暂时中止的情况,或租约 结束后一段期间没有租客的情况。

常见错误

  • 扣除第一位租客的费用。 无论 s.4(a) 还是 s.4(d),都绝不允许。
  • 扣除贷款本金。 只有利息可以扣除。
  • 把翻新当维修申索。 改良属于资本性质。
  • 从购入日起算 s.4(d) 的时钟。 它从首次出租之日起算。
  • 以为空置就断了扣除。 在首次出租之后,一项可供出租的物业会让扣除继续跑下去。

下一步

在计算之前,先确认你的出租属于 s.4(a) 还是 s.4(d) 来源,然后查一查这个答案会把你 带到哪一份报税表格。

来源与历史 2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Public Ruling 12/2018 仍是目前有关房地产出租收入的现行指引;在依赖第 7 段的归类规则之前,请查证是否已有第四版

来源

  1. Ketetapan Umum No. 12/2018 — Pendapatan Daripada Sewaan Harta Tanah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2.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of 21 May 2024 — ss.4(a), 4(d), 33(1), 39(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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