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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2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第 39 条:你永远扣不了的开支

Income Tax Act 1967 第 39(1) 条每一段的注解,包括三条各自独立的预扣税不获扣除条款,以及纳闽付款限制。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Income Tax Act 1967 的第 39(1) 条禁止若干特定扣除,即使该项开支依第 33 条属全部且专为业务而产生亦然。该清单由 (a) 段列至 (s) 段,其中 (h) 段已删除。它涵盖家庭与私人开支、资本、未获批准的计划、资本减免开支、三条各自独立的预扣税失责条款、超过上限的汽车租金、一半的交际应酬费、休假旅费、LLP 合伙人酬金、GST 款额,以及支付给纳闽实体的款项。

  • 第 39(2) 条声明 s.33 并非凌驾 s.39 的明文条文,惟属 s.33(1)(a) 至 (d) 类别的开支除外——所以 s.39 的禁令通常胜出
  • 预扣税不获扣除的条款有三条,不是一条:(f) 针对 s.109 的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i) 针对 s.107A 的合约付款,(j) 针对 s.109B 与 s.109F
  • 这三条各自带有同样的两项但书——税款与任何加征一经缴付,不获扣除即解除,但 s.113(2) 的报表不实罚款仍然存续
  • (k) 段把汽车租金扣除封顶在 RM50,000,或未经使用、成本不超过 RM150,000 的车辆则为 RM100,000,且跨所有年度合计计算
  • (l) 段不容许一半的交际应酬开支扣除,除非落入八项法定但书之一
  • (r) 段按部长规则所订明的方式,限制马来西亚居民支付给纳闽实体款项的扣除
  • 第 39(1A) 款规定,若依 s.81 所要求的资料未按时提供,扣除即被直接否决

适用对象: 正在编制调整后收入计算、需要辨识法定加回项的马来西亚公司、LLP 与其税务代理。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2 分钟

多数加回明细表是靠习惯搭起来的。折旧、交际应酬、罚款、捐款——年年同样那六行,一路抄下去。第 39(1) 条实际上载有十八项现行禁令,而最花钱的那几项,不在任何人的习惯清单上。

以下是它的全部,依法定顺序,按 2024 年 5 月 21 日 Income Tax Act 1967 重印本的现状。

第 39 条怎么赢过第 33 条

第 39(1) 条以在本法令任何明文条文的规限下开头。单看这句,s.33 的一般扣除便可以凌驾这些禁令。

第 39(2) 款把那扇门关上。它声明,第 33 条除了就 33(1)(a) 至 (d) 段所指明类别的开支而言之外,并非第 39 条意义下本法令的明文条文。利息、租金、修理与订明扣除在外;其余一切都受 s.39 清单规限。

请照那个顺序跑测试。一项开支必须是全部且专为产生该来源的总收入而产生,而且躲得过第 39 条。

完整清单

它不容许什么
(a)家庭或私人开支一个词概括了双重用途的问题
(b)并非全部且专为产生总收入而支付或产生的支出或开支以禁令的形式镜像 s.33,措辞略有不同
(c)提取的资本,或任何用作或拟用作资本的款额资本与收益的分界线
(d)支付给并非获批准计划的退休金、公积金、储蓄或类似基金的款项缴纳之前先查是否获批准
(e)属 Schedules 2、3 或 4 下合资格采矿、机器设备、建筑物、农业、森林或勘探开支的开支这就是折旧不获扣除的依据;减免改由资本减免提供
(f)源自马来西亚、应依 s.109 扣缴而未扣缴并缴付税款的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两项但书,见下文
(g)就使用在马来西亚从森林采伐木材的执照或准证而应付的款额,惟支付予州政府或获批准法定机构者除外Embunan Harian Sdn Bhd v DGIR 中经诉讼
(h)经 Act 619 删除
(i)应依 s.107A 扣缴而未扣缴并缴付税款的合约付款非居民承包商
(j)应依 s.109B 或 s.109F 扣缴而未扣缴并缴付税款的付款特殊类别收入,以及 s.4(f) 下的收入
(k)超过 RM50,000 的汽车租金;若车辆在租赁前未经使用且成本不超过 RM150,000,则为超过 RM100,000 的部分商用货运与客运车辆不在上限之内
(l)交际应酬开支的百分之五十,惟受八项但书规限
(m)提供给雇员的休假旅费福利,无论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受但书 (l)(viii) 规限
(n)未在 LLP 协议中订明的、支付给 LLP 合伙人的酬金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 s.9
(o)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2014 下的进项税,若该人本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有权就其申索抵免
(p)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2014 下由已注册或应注册者承担的销项税
(q)应依 s.109A 扣缴而未扣缴并缴付税款的公众艺人收入同样的但书结构
(r)居民支付给 LBATA 1990 s.2B(1)(a) 所指纳闽实体的款项,受部长规则规限
(s)应依 s.107D 扣缴而未扣缴并缴付税款的付款代理、经销商与分销商付款

另有两项条文落在字母序列之外,很容易漏掉:

  • 第 39(1A) 款——若依 s.81 在通知所指定的时间内被要求提供资料,而该资料关乎所申索的扣除,则资料若未按时提供,扣除即被直接否决。这是一个文件上的陷阱,不是实质上的。
  • 第 39(3) 款——在某人就其所有来源的全部收入依 127(3)(b) 段、127(3A) 款或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 获豁免的课税年内,(f)、(i) 与 (j) 段不适用,惟相当于资本开支的豁免除外。

预扣税:三条,不是一条

这是多数已发布指引出错的地方,而且它错在最花钱的位置。

并没有一条单一的预扣税不获扣除条款。有三条平行的条款,而它们挂在不同的课税条文上:

课税条文付款不获扣除条款
s.109源自马来西亚的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s.39(1)(f)
s.107A支付给非居民承包商的合约付款s.39(1)(i)
s.109B、s.109Fs.4A 下的特殊类别收入,以及 s.4(f) 收入s.39(1)(j)
s.109A公众艺人s.39(1)(q)
s.107D代理、经销商与分销商s.39(1)(s)

这个区别在软件与云端服务上咬得最狠。特许权使用费在 s.2 中的定义明文包括软件,所以向非居民授权软件的付款是一项 s.109 特许权使用费,其不获扣除走的是 (f) 段,不是 (j) 段。一份对每一笔非居民付款都引用 (j) 的税务计算,把现代企业中最常见的一项跨境开支标错了。

上诉庭在 KPHDN v Teraju Sinar Sdn Bhd(2014 年 4 月 21 日)的判决,展示了这套机制在 (j) 条款上的运作:支付给非居民的处理与重新包装费不获扣除,因为 s.4A(ii) 与 s.109B 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境内提供的服务,而未能预扣因此触发 s.39(1)(j)。

那两项但书,以及为什么迟缴不是解药

(f)、(i) 与 (j) 三段各自带有同样的一对但书:

  • 但书 (i)——若付款人已缴付相关课税条文第 (2) 款所指的款额,该段即不适用。那个款额是税款加上课税条文本身所施加的加征——s.109(2)、s.109B(2)、s.107A(2)、s.109F(2)、s.107D(3)。这项加征是预扣条文的特性,不是 s.113 的。
  • 但书 (ii)——若税款在有关课税年报表到期日之后才缴付,而该项扣除已在该报表中申索,则该项缴付不得妨碍依第 113(2) 款施加罚款

所以这两项后果是叠加的,而且行为不同。缴付预扣税与加征可以恢复扣除。它不能撤销报表不实的罚款。LHDN Public Ruling No. 10/2019 在例 18 与例 19 中把算术推演了一遍,并明白载明:当付款人其后缴付、评税依但书 (ii) 调低时,s.113(2) 罚款仍予维持

完整的计算,包括加征与罚款在一张真实发票上如何互动,属于预扣税不合规那篇文章,不在这里。

(r) 段:打在马来西亚付款方身上的纳闽限制

第 39(1)(r) 段很短,而且不寻常地开放。它在部长可能订明的任何规则的规限下,不容许扣除居民支付给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第 2B(1)(a) 段所指纳闽实体的任何款额。

由此衍生三件值得明说的事,因为市场很少说。

成本落在岸内。 纳闽收款方的 3% 税率不受触动。这项限制减少的是支付该笔费用、利息或租金的马来西亚公司的扣除——所以一个搭得差的纳闽安排,其税务成本出现在马来西亚集团公司的税务计算里,不是纳闽那家的。

百分比由规则订定,不是由法令订定。 (r) 段本身没有载明任何比例。那些比例活在依该段订立的部长规则里。那些规则无法从任何官方来源取得,因此此处不出现任何数字。在顾问网站上流传的 25% 与 97% 这两个数字未经对照宪报核实,不应被依赖。

那项豁免可能已经失效。 曾有一项豁免命令公布,涵盖 2019 至 2025 课税年。找不到任何延长至 YA2025 之后的东西。任何从马来西亚公司向纳闽实体付款的人,在假设任何减免仍然存在之前,都应向 LHDN 确认现行立场——这是纳闽这一组文章中最大的一个未决问题。

常见错误

对每一次预扣失责都引用 (j) 段。 特许权使用费与利息走 (f);非居民合约付款走 (i)。搞错这个,就会把适用的是哪一条条文的加征、以及哪一份报表不实,都讲错。

把 10% 加征当成 s.113 罚款。 加征活在课税条文本身。第 113(2) 条是另一项罚款,相当于少征的税款,透过但书 (ii) 达到。

以为迟缴就一笔勾销。 它只恢复扣除。Public Ruling No. 10/2019 确认 s.113(2) 罚款仍然存续。

对每一行交际应酬都只加回 50%。 八项法定但书把整整几个类别完全排除在 (l) 段之外。先分类再对半砍,是值真金白银的。

忘了 (d) 段。 缴给未获批准退休或储蓄计划的款项全额不获扣除,无论商业理由为何。

漏掉 (k) 段的合计。 第二项但书把该车辆累计的租金扣除,在该课税年及其后所有年度内封顶在 RM50,000 或 RM100,000,不是每年的数字。

不理会 s.81 通知。 第 39(1A) 款把一次行政上的拖延变成永久的不获扣除。

下一步

把加回明细表对着上面那份清单逐段过一遍,而不是对着去年的工作底稿。若不获扣除的原因是预扣失责,先把预扣补上——扣除拿得回来,罚款通常拿不回来。若付款是给纳闽实体的,请把 (r) 段当成一项未解决的风险,并取得现行规则的书面确认。而若那一行是交际应酬,请在对半砍任何东西之前,先把每一项对着那八项但书分类。

常见问题 6
第 33 条与第 39 条有什么分别?

第 33 条给予扣除,第 39 条把它拿走。第 39(1) 条以「在本法令任何明文条文的规限下」开头,而第 39(2) 款接着声明,除了就 33(1)(a) 至 (d) 段类别的开支而言之外,第 33 条并非这样的一项明文条文。实务上,先跑 s.33 测试,再跑 s.39 清单——一项开支必须两关都过。

哪一段规定在未缴预扣税时不获扣除?

视付款而定。第 39(1)(f) 段涵盖源自马来西亚、应依 s.109 扣缴税款的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第 39(1)(i) 段涵盖 s.107A 下的合约付款。第 39(1)(j) 段涵盖 s.109B 与 s.109F 下的付款。把每一次预扣失责都塞进 (j) 段是错的,而且恰恰在特许权使用费上错得最厉害——那包括软件付款。

如果我迟缴预扣税,扣除会拿回来吗?

会,但罚款拿不回来。(f)、(i) 与 (j) 三段各有一项首要但书,规定付款人一经缴付相关课税条款第 (2) 款下的应缴额(其中包括那 10% 的加征),该段即不适用。第二项但书则保留:若税款在报表到期日之后才缴付,就报表不实依 s.113(2) 处以的罚款仍然成立。LHDN Public Ruling No. 10/2019 把这一点推演了一遍,并确认在扣除恢复之后,s.113(2) 罚款仍予维持。

支付给纳闽公司的款项可以扣除吗?

只能部分扣除,而且立场未定。第 39(1)(r) 段在部长所订明规则的规限下,限制居民支付给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第 2B(1)(a) 段所指纳闽实体的任何款额。该限制落在马来西亚付款方身上,不是纳闽收款方。市场上流传的那些百分比,无法对照刊宪来源核实。

交际应酬费真的只能扣 50% 吗?

第 39(1)(l) 段不容许相当于交际应酬开支百分之五十的款额扣除,但有八项但书把指定类别完全排除在这项不获扣除之外——包括为雇员而设的交际应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费提供的交际应酬、宣传样品,以及完全与销售相关的交际应酬。落在但书之内的开支,只要通得过 s.33,即可全额扣除。

LHDN 可以只因为我没回信就不容许一项开支扣除吗?

可以。第 39(1A) 款规定,若某人依 s.81 被要求在通知所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而该资料关乎所申索的扣除,则该资料若未在该时间内或总监所容许的任何延长期内提供,扣除即不获容许。

来源与历史 5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Income Tax (Deductions Not Allowed for Payment Made to Labuan Company by Resident) Rules 2018 [P.U.(A) 375-2018](经修订)所不容许的百分比——无法从官方来源取得宪报文本,因此此处不公布任何数字
  • P.U.(A) 425-2021 中的 s.39(1)(r) 豁免是否已延长至 YA2025 之后——Labuan FSA 通告 269/2021 载明有效期为 YA2019 至 YA2025,而找不到任何延长命令
  • 在此处所用的 2024 年 5 月 21 日 Income Tax Act 1967 重印本之后,Finance Act 2025(Act 874)或任何更后的修订法令是否曾增补、删除或修订 s.39(1) 的任何一段
  • 提及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2014 的 39(1)(o) 与 39(1)(p) 段,在该法令废除之后是否仍然有效

来源

  1.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LHDN
  2. Public Ruling No. 10/2019 — Withholding Tax on Special Classes of Income — LHDN
  3. Public Ruling No. 4/2015 — Entertainment Expense — LHDN
  4.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v Teraju Sinar Sdn Bhd —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on s.39(1)(j) — LHDN
  5. Embunan Harian Sdn Bhd v 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 case report on s.39(1)(g) — LHDN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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