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电子发票强制规定按 FY2022 营业额分四个阶段推行:2024 年 8 月 1 日为超过 RM100 million,2025 年 1 月 1 日为超过 RM25 million 至 RM100 million,2025 年 7 月 1 日为超过 RM5 million 至 RM25 million,2026 年 1 月 1 日为 RM5 million 以下。年营业额低于 RM1 million 的纳税人获豁免。自 2023 年起开始营运的企业则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
- 只有四个阶段——你落在哪个阶段由 FY2022 营业额固定下来,之后永不改变
- 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1,000,000 是完全豁免,不是延期
- 2023 至 2025 年间开始营运、营业额至少 RM1 million 的新企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
- 第四阶段纳税人的过渡宽限期一路延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在宽限期内你可以把一切都综合处理,并拒绝个别开具电子发票的要求
- 一项电子发票 SVDP 自 2026 年 7 月 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开放,用以补正漏交的提交
- 开具义务落在 Income Tax Act 1967 的第 82C 条,不在指引里
适用对象: 任何正在推算电子发票何时咬到自己的马来西亚企业、LLP、合伙或独资经营者,以及正在排程推行的实施者。
本页内容
两个数字决定一切:你的 FY2022 营业额,它永久固定你的阶段;以及 RM1,000,000,低于 它你就完全在这套系统之外。本页其余的一切都是细节。
本页以数据形式维护,因为这些日期已经改动过不止一次。以下数字读自 2026 年 7 月 7 日 同时发布的 e-Invoice Guideline 第 4.7 版与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第 4.8 版。
强制阶段日期是什么?
| 阶段 | 目标纳税人 | 强制生效日 |
|---|---|---|
| 1 |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 RM100 million | 2024 年 8 月 1 日 |
| 2 | 超过 RM25 million 至 RM100 million | 2025 年 1 月 1 日 |
| 3 | 超过 RM5 million 至 RM25 million | 2025 年 7 月 1 日 |
| 4 | RM5 million 以下 | 2026 年 1 月 1 日 |
没有第五阶段。针对 RM150,000–RM500,000 级距的第五阶段曾出现在较早的指引版本中, 在第 4.7 版中已经不见了。
我的阶段怎么定?
| 情况 | 依据 |
|---|---|
| 你有经审计财务报表 | 2022 财政年度综合收益表中的营业额或收入 |
| 你没有经审计财务报表 | YA2022 报税表中申报的年度收入 |
| 你更改了 FY2022 的年结日 | 营业额按比例折算为 12 个月 |
一旦定下,就定了。指引第 1.5 节讲得明白:日后营业额的变动不会改变你的实施日期。 一家在 2022 年做了 RM30 million、如今做 RM4 million 的公司,仍然是第二阶段纳税人。
新企业什么时候开始?
| 企业开始营运 | 电子发票实施日期 |
|---|---|
| 2023 至 2025 年,营业额至少 RM1,000,000 | 2026 年 7 月 1 日 |
| 2026 年起 | 2026 年 7 月 1 日或开始营运之日 |
| 2026 年起,首年营业额低于 RM1,000,000 | 营业额达到 RM1,000,000 那一年之后第二年的 1 月 1 日 |
谁获豁免?
指引第 1.6.1 节豁免以下各方开具任何电子发票,包括自开的:
- 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1,000,000 的纳税人
- 外国外交机构
- 未从事业务的个人
- 法定机构、法定当局与地方当局,就法定征收,以及就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售出的 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 国际组织,就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售出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豁免依附于该人,不是集团。第 1.6.5 节:由获豁免者拥有的公司,仍按自己的时间表实施。
另外,第 1.6.7 节把特定收入类型移出网外——受雇收入、退休金、赡养费、天课、某些 股息分派、交易所买卖证券与衍生品合约价值,以及非上市股份的处置,惟处置方为公司、 LLP、信托机构或合作社者除外。
过渡宽限期容许什么?
由政府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同意,自各阶段日期起六个月——第四阶段除外,它被延得 远远超过这个长度。
| 阶段 | 过渡宽限期 |
|---|---|
| 1 | 2024 年 8 月 1 日 – 2025 年 1 月 31 日 |
| 2 | 2025 年 1 月 1 日 – 2025 年 6 月 30 日 |
| 3 | 2025 年 7 月 1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 4(2026 年 1 月 1 日与 2026 年 7 月 1 日两个起始日期) |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在宽限期内,Specific Guideline 第 16.2 节容许纳税人:
- 综合所有活动,包括 Table 3.6 中原本不得综合的行业
- 综合所有自开发票情形
- 在产品或服务描述字段中填写任何文字,而不必填收据或结单参考号码
- 拒绝买方或供应商个别开具电子发票的要求
只要纳税人至少有在呈交综合文件,LHDN 在此期间也不会依 Income Tax Act 1967 第 120 条起诉。
最后那项条件是大家漏掉的。宽限不是什么都不交的许可证。
什么是电子发票 SVDP?
一项特别自愿披露计划自 2026 年 7 月 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开放,供漏交、 提交了不合规电子发票,或已在接受电子发票合规审查的纳税人使用。就所披露的内容不会 进行合规审查或处以罚款,除非该披露涉及欺诈、故意失责或疏忽。
提交必须使用电子发票版本 SVDP 1.2(无数码签名)或 SVDP 1.3(有数码签名), 而漏交的合并电子发票必须逐月呈报——不得挤成一份补交文件。
法定义务到底来自哪里?
不是指引。Income Tax Act 1967 的第 82C 条,由 Finance (No. 2) Act 2023 (Act 851)插入,确立了就每一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并将其传输供总监验证的义务。 第 82C(6) 条涵盖自开发票,s.82C(7) 涵盖综合发票,而 s.82C(8) 容许在有缺陷的发票 出具后三天内以替代电子发票取代。第 120(1)(d) 条使违反 s.82C(1)、(6) 与 (7) 构成罪行。
常见错误
- 把 RM1 million 这个数字当成延期。 它是第 1.6.1 节中一项常设的豁免。它也不是 一个阶段——没有第五阶段。
- 拿现在的营业额重算你的阶段。 测试的是 FY2022,只测一次。
- 把第四阶段的宽限读成放假。 呈交综合文件是这项宽减的条件,不是它的替代品。
- 以为 72 小时窗口是更正窗口。 它是取消;它不是修改。72 小时之后你要开具贷记、 借记或退款单据电子发票。
- 没看出第三阶段的日期同时也是截止线——法定机构与国际组织的豁免只涵盖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交易。
下一步
确认你的交易中到底有哪些可以综合——有好几个行业从来就不能,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任何超过 RM10,000 的单笔交易也被切了出去。如果你向外国供应商采购或向个人付款, 不管你的销售账簿多小,自开发票规则都适用于你。实施者应该从字段清单开始,而不是从 时间表开始。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Table 3.6 中的奢侈品与珠宝类别是否已启动——LHDN 仍表示细节将于适当时候公布
- 就未能开具电子发票,依 ITA 1967 s.120(1)(d) 在实务上实际处以的确切令吉罚款——区间是法定的,但 LHDN 没有公布任何评税宽减比例表
来源
-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LHDN
-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8) — LHDN
- Garis Masa Pelaksanaan e-Invois — LHDN
- Finance (No. 2) Act 2023 (Act 851) — new sections 82B and 82C — Government of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