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yInvois 实施阶段、门槛与宽限期结束日期

> 现行 e-Invoice Guideline 中所载的每一个 LHDN 电子发票阶段日期、营业额级距、豁免门槛与过渡宽限期结束日期。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myinvois-ph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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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数字决定一切：你的 FY2022 营业额，它永久固定你的阶段；以及 RM1,000,000，低于
它你就完全在这套系统之外。本页其余的一切都是细节。

本页以数据形式维护，因为这些日期已经改动过不止一次。以下数字读自 2026 年 7 月 7 日
同时发布的 **e-Invoice Guideline 第 4.7 版**与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第 4.8 版**。

## 强制阶段日期是什么？

| 阶段 | 目标纳税人 | 强制生效日 |
| --- | --- | --- |
| 1 |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 RM100 million** | **2024 年 8 月 1 日** |
| 2 | **超过 RM25 million 至 RM100 million** | **2025 年 1 月 1 日** |
| 3 | **超过 RM5 million 至 RM25 million** | **2025 年 7 月 1 日** |
| 4 | **RM5 million 以下** | **2026 年 1 月 1 日** |

没有第五阶段。针对 RM150,000–RM500,000 级距的第五阶段曾出现在较早的指引版本中，
在第 4.7 版中已经不见了。

## 我的阶段怎么定？

| 情况 | 依据 |
| --- | --- |
| 你有经审计财务报表 | **2022 财政年度**综合收益表中的营业额或收入 |
| 你没有经审计财务报表 | **YA2022** 报税表中申报的年度收入 |
| 你更改了 FY2022 的年结日 | 营业额**按比例折算为 12 个月** |

一旦定下，就定了。指引第 1.5 节讲得明白：日后营业额的变动不会改变你的实施日期。
一家在 2022 年做了 RM30 million、如今做 RM4 million 的公司，仍然是第二阶段纳税人。

## 新企业什么时候开始？

| 企业开始营运 | 电子发票实施日期 |
| --- | --- |
| 2023 至 2025 年，营业额至少 RM1,000,000 | **2026 年 7 月 1 日** |
| 2026 年起 | **2026 年 7 月 1 日**或开始营运之日 |
| 2026 年起，首年营业额低于 RM1,000,000 | 营业额达到 RM1,000,000 那一年**之后第二年的 1 月 1 日** |

## 谁获豁免？

指引第 1.6.1 节豁免以下各方开具任何电子发票，包括自开的：

- 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1,000,000** 的纳税人
- 外国外交机构
- 未从事业务的个人
- 法定机构、法定当局与地方当局，就法定征收，以及就**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售出的
  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 国际组织，就**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售出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

豁免依附于该人，不是集团。第 1.6.5 节：由获豁免者拥有的公司，仍按自己的时间表实施。

另外，第 1.6.7 节把特定收入类型移出网外——受雇收入、退休金、赡养费、天课、某些
股息分派、交易所买卖证券与衍生品合约价值，以及非上市股份的处置，惟处置方为公司、
LLP、信托机构或合作社者除外。

## 过渡宽限期容许什么？

由政府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同意，自各阶段日期起六个月——第四阶段除外，它被延得
远远超过这个长度。

| 阶段 | 过渡宽限期 |
| --- | --- |
| 1 | 2024 年 8 月 1 日 – **2025 年 1 月 31 日** |
| 2 | 2025 年 1 月 1 日 – **2025 年 6 月 30 日** |
| 3 | 2025 年 7 月 1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 4（2026 年 1 月 1 日与 2026 年 7 月 1 日两个起始日期） |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在宽限期内，Specific Guideline 第 16.2 节容许纳税人：

- 综合**所有**活动，包括 Table 3.6 中原本不得综合的行业
- 综合**所有**自开发票情形
- 在*产品或服务描述*字段中填写任何文字，而不必填收据或结单参考号码
- **拒绝**买方或供应商个别开具电子发票的要求

只要纳税人至少有在呈交综合文件，LHDN 在此期间也不会依 Income Tax Act 1967 第 120
条起诉。

最后那项条件是大家漏掉的。宽限不是什么都不交的许可证。

## 什么是电子发票 SVDP？

一项特别自愿披露计划自 **2026 年 7 月 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开放，供漏交、
提交了不合规电子发票，或已在接受电子发票合规审查的纳税人使用。就所披露的内容不会
进行合规审查或处以罚款，除非该披露涉及欺诈、故意失责或疏忽。

提交必须使用电子发票版本 **SVDP 1.2**（无数码签名）或 **SVDP 1.3**（有数码签名），
而漏交的合并电子发票必须逐月呈报——不得挤成一份补交文件。

## 法定义务到底来自哪里？

不是指引。**Income Tax Act 1967 的第 82C 条**，由 Finance (No. 2) Act 2023
（Act 851）插入，确立了就每一笔交易开具电子发票、并将其传输供总监验证的义务。
第 82C(6) 条涵盖自开发票，s.82C(7) 涵盖综合发票，而 s.82C(8) 容许在有缺陷的发票
出具后**三天**内以替代电子发票取代。第 120(1)(d) 条使违反 s.82C(1)、(6) 与 (7)
构成罪行。

## 常见错误

- **把 RM1 million 这个数字当成延期。** 它是第 1.6.1 节中一项常设的豁免。它也不是
  一个阶段——没有第五阶段。
- **拿现在的营业额重算你的阶段。** 测试的是 FY2022，只测一次。
- **把第四阶段的宽限读成放假。** 呈交综合文件是这项宽减的条件，不是它的替代品。
- **以为 72 小时窗口是更正窗口。** 它是取消；它不是修改。72 小时之后你要开具贷记、
  借记或退款单据电子发票。
- **没看出第三阶段的日期同时也是截止线**——法定机构与国际组织的豁免只涵盖 2025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交易。

## 下一步

确认你的交易中到底有哪些可以综合——有好几个行业从来就不能，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任何超过 RM10,000 的单笔交易也被切了出去。如果你向外国供应商采购或向个人付款，
不管你的销售账簿多小，自开发票规则都适用于你。实施者应该从字段清单开始，而不是从
时间表开始。

## Sources

-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IRBM-e-Invoice-Guideline.pdf (LHDN)
-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8)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IRBM-e-Invoice-Specific-Guideline.pdf (LHDN)
- Garis Masa Pelaksanaan e-Invois — https://www.hasil.gov.my/e-invois/garis-masa-pelaksanaan-e-invois/ (LHDN)
- Finance (No. 2) Act 2023 (Act 851) — new sections 82B and 82C — https://www.myttx.customs.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2/WJW23%EF%80%A21341-BI.pdf (Government of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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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