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chedule 3 的 paragraph 2(2),非商用汽车的合资格机器设备开支上限为 RM50,000。只有在该车辆是全新、且总成本不超过 RM150,000 时,上限才升至 RM100,000。翻新车不算全新。租赁租金依 s.39(1)(k) 面对同一道上限。电动车租金另有自己的刊宪规则,合计上限为 RM300,000。
- 上限是 RM50,000;要拿 RM100,000 须两项条件同时成立——全新,且总成本不超过 RM150,000
- 翻新车通不过全新测试,即使它看起来和跑起来都像新的
- 领有商业执照的货运或客运车辆完全没有上限
- s.39(1)(k) 对租赁租金施加完全相同的上限,并按整个租期合计
- 依 P.U.(A) 232/2026,电动车租赁租金另有 RM300,000 的合计上限,YA2023 至 YA2027 适用
- 路税、保险与租购利息永远不构成合资格开支的一部分
适用对象: 购买、租赁或提供车辆的公司,以及任何正在编制资本减免明细表的人。
本页内容
一家公司买了一辆 RM320,000 的行政房车,入账为机器设备,指望就 RM320,000 拿资本 减免。它拿到的会是就 RM50,000。这辆车是全新的,但它超过 RM150,000,所以那道较高 的上限根本打不开——而差额 RM270,000,就是永远扣不了。
这道上限实际上怎么说
Income Tax Act 1967 Schedule 3 的 paragraph 2(2),把汽车的合资格机器设备开支限制 在 RM50,000,除非该车辆经适当当局发牌用于货物或乘客的商业运输——在那种情况下 没有上限。
但书条文只有在 2000 年 10 月 28 日或之后购买的车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 才把限额提高到 RM100,000:
- 该车辆在购买前未曾被使用过;以及
- 总成本不超过 RM150,000。
任何一项不达标,就退回 RM50,000。没有滑动比例这回事。
| 车辆 | 成本 | 合资格开支 |
|---|---|---|
| 全新,非商业发牌 | RM90,000 | RM90,000——上限只在超过顶限时才咬 |
| 全新,非商业发牌 | RM145,000 | RM100,000 |
| 全新,非商业发牌 | RM320,000 | RM50,000——总成本超过 RM150,000 |
| 二手,非商业发牌 | RM90,000 | RM50,000——通不过全新测试 |
| 翻新货车 | RM75,000 | RM50,000——翻新不算全新 |
| 领有货运执照的罗里 | RM260,000 | RM260,000——没有限制 |
以上结果依循 Public Ruling No. 6/2015 中的各个例子。翻新货车那一例(例 8)是大家栽跟头 的地方:PR 6/2015 明白载明,翻新车不能归类为全新,即使它已用高品质零件大修过, 并通过了功能与安全测试。
请注意全新这个词里的陷阱。就资本减免而言,它指的是从未使用过。就实物福利而言 它指的是另一回事——Public Ruling No. 11/2019 第 3.3 段把新汽车定义为包括在马来 西亚首次注册时的翻新车。同一个词,两套制度,相反的答案。
什么不算合资格开支
Public Ruling 6/2015 第 5.2(a) 段排除了:
- 路税、保险与租购利息——这些是经常性开支,改依 s.33(1) 获准扣除;
- 个性化车牌号码的底价,包括投标费与服务费——视为私人开支。
包括基本配件在内的现金价,以及强制性的 JPJ 注册费,确实合资格。只有部分经销商提供 的选配配件则不。
用租的而不是买的,也逃不掉
第 39(1)(k) 条不容许非商用汽车超过 RM50,000 的租赁租金扣除;若该车辆在租赁前未经 使用且总成本不超过 RM150,000,则为 RM100,000。进一步的但书条文使这道顶限就该车辆 而言跨该课税年及其后所有年度合计计算——所以一份长租会把减免用尽,而同一辆车 之后的每一笔租金都不获扣除。
电动车
租赁另有一项独立的刊宪规则。Income Tax (Deduction for Rental Payments) (Electric Motor Vehicles) Rules 2026, P.U.(A) 232/2026,容许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 的居民公司就电动车租金付款申索扣除,包括与该租赁相关的保险与手续费。该规则自 YA2023 至 YA2027 有效。
条件很严:
- 该车辆须为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s.2 意义下的电动汽车;
- 它必须是全新的,在租赁前未曾被任何人使用过;
- 它不得领有货物或乘客商业运载的执照;
- 每辆车跨所有年度的合计扣除不得超过 RM300,000;
- 总监可不容许任何超出正常业务过程中合理水平的部分。
Rule 2(5) 是要读两遍的部分。当公司依这套规则申索时,同一笔开支不得再依 s.39(1)(k) 或 Schedule 3 申索。你只能选一条路。
找不到任何提高电动车购置上限的对应法律文书——直接买下的电动车,看来是落在一般的 paragraph 2(2) 限额之下。
常见错误
把 RM100,000 读成默认值。 它是例外。多数指南以 RM100,000 开场,把那两项条件 埋在后面;法定的默认值是 RM50,000。
把翻新进口车当成全新。 这是稽查时最常见的一项重新分类。
以为用来载货的四轮驱动车就是商用。 PR 6/2015 的例 5 正是把那样一辆车限制在 RM100,000,因为它并没有被发牌为商用车辆。测试的是执照,不是用途。
就同一辆车同时申索电动车租金与 Schedule 3 减免。 P.U.(A) 232/2026 的 Rule 2(5) 禁止这么做。
把路税与保险资本化计入成本。 它们是收益性开支,把它们算进去只是在虚增一个反正 会被封顶的数字。
下一步
签约之前先重新定价这个决定。大约 RM150,000 以上,购置只在 RM50,000 上给你税务 减免,而电动车租赁在 YA2027 之前可就最多 RM300,000 给你减免——而不管走哪条路, 雇员照样要缴实物福利税。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是否曾就电动车的购置(而非租赁)刊宪任何加速或强化资本减免——在 AGC 附属法规数据库中找不到这样的法律文书。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chedule 3 paragraph 2(2) and s.39(1)(k)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6/2015 — Qualifying Expenditure and Computation of Capital Allowances — LHDN
- Income Tax (Deduction for Rental Payments) (Electric Motor Vehicles) Rules 2026, P.U.(A) 232/202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