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与资本减免限制

> 为什么公司车很少能拿到全额资本减免、上限在什么时候是 RM100,000 而不是 RM50,000，以及电动车怎么处理。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motor-vehicle-capital-allow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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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买了一辆 RM320,000 的行政房车，入账为机器设备，指望就 RM320,000 拿资本
减免。它拿到的会是就 RM50,000。这辆车是全新的，但它超过 RM150,000，所以那道较高
的上限根本打不开——而差额 RM270,000，就是永远扣不了。

## 这道上限实际上怎么说

Income Tax Act 1967 Schedule 3 的 paragraph 2(2)，把汽车的合资格机器设备开支限制
在 **RM50,000**，除非该车辆经适当当局发牌用于货物或乘客的商业运输——在那种情况下
没有上限。

但书条文只有在 2000 年 10 月 28 日或之后购买的车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
才把限额提高到 **RM100,000**：

1. 该车辆在购买前**未曾被使用过**；以及
2. **总成本不超过 RM150,000**。

任何一项不达标，就退回 RM50,000。没有滑动比例这回事。

| 车辆 | 成本 | 合资格开支 |
| --- | --- | --- |
| 全新，非商业发牌 | RM90,000 | RM90,000——上限只在超过顶限时才咬 |
| 全新，非商业发牌 | RM145,000 | RM100,000 |
| 全新，非商业发牌 | RM320,000 | RM50,000——总成本超过 RM150,000 |
| 二手，非商业发牌 | RM90,000 | RM50,000——通不过全新测试 |
| 翻新货车 | RM75,000 | RM50,000——翻新不算全新 |
| 领有货运执照的罗里 | RM260,000 | RM260,000——没有限制 |

以上结果依循 Public Ruling No. 6/2015 中的各个例子。翻新货车那一例（例 8）是大家栽跟头
的地方：PR 6/2015 明白载明，翻新车不能归类为全新，即使它已用高品质零件大修过，
并通过了功能与安全测试。

请注意*全新*这个词里的陷阱。就资本减免而言，它指的是从未使用过。就实物福利而言
它指的是另一回事——Public Ruling No. 11/2019 第 3.3 段把新汽车定义为包括**在马来
西亚首次注册时的翻新车**。同一个词，两套制度，相反的答案。

## 什么不算合资格开支

Public Ruling 6/2015 第 5.2(a) 段排除了：

- **路税、保险与租购利息**——这些是经常性开支，改依 s.33(1) 获准扣除；
- **个性化车牌号码的底价**，包括投标费与服务费——视为私人开支。

包括基本配件在内的现金价，以及强制性的 JPJ 注册费，确实合资格。只有部分经销商提供
的选配配件则不。

## 用租的而不是买的，也逃不掉

第 39(1)(k) 条不容许非商用汽车超过 RM50,000 的租赁租金扣除；若该车辆在租赁前未经
使用且总成本不超过 RM150,000，则为 RM100,000。进一步的但书条文使这道顶限就该车辆
而言**跨该课税年及其后所有年度合计计算**——所以一份长租会把减免用尽，而同一辆车
之后的每一笔租金都不获扣除。

## 电动车

租赁另有一项独立的刊宪规则。**Income Tax (Deduction for Rental Payments)
(Electric Motor Vehicles) Rules 2026, P.U.(A) 232/2026**，容许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
的居民公司就电动车租金付款申索扣除，包括与该租赁相关的保险与手续费。该规则**自
YA2023 至 YA2027** 有效。

条件很严：

- 该车辆须为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s.2 意义下的电动汽车；
- 它必须是**全新**的，在租赁前未曾被任何人使用过；
- 它不得领有货物或乘客商业运载的执照；
- 每辆车跨所有年度的合计扣除不得超过 **RM300,000**；
- 总监可不容许任何超出正常业务过程中合理水平的部分。

Rule 2(5) 是要读两遍的部分。当公司依这套规则申索时，**同一笔开支不得再依
s.39(1)(k) 或 Schedule 3 申索**。你只能选一条路。

找不到任何提高电动车*购置*上限的对应法律文书——直接买下的电动车，看来是落在一般的
paragraph 2(2) 限额之下。

## 常见错误

**把 RM100,000 读成默认值。** 它是例外。多数指南以 RM100,000 开场，把那两项条件
埋在后面；法定的默认值是 RM50,000。

**把翻新进口车当成全新。** 这是稽查时最常见的一项重新分类。

**以为用来载货的四轮驱动车就是商用。** PR 6/2015 的例 5 正是把那样一辆车限制在
RM100,000，因为它并没有被*发牌*为商用车辆。测试的是执照，不是用途。

**就同一辆车同时申索电动车租金与 Schedule 3 减免。** P.U.(A) 232/2026 的 Rule 2(5)
禁止这么做。

**把路税与保险资本化计入成本。** 它们是收益性开支，把它们算进去只是在虚增一个反正
会被封顶的数字。

## 下一步

签约之前先重新定价这个决定。大约 RM150,000 以上，购置只在 RM50,000 上给你税务
减免，而电动车租赁在 YA2027 之前可就最多 RM300,000 给你减免——而不管走哪条路，
雇员照样要缴实物福利税。

## Sources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chedule 3 paragraph 2(2) and s.39(1)(k)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Public Ruling No. 6/2015 — Qualifying Expenditure and Computation of Capital Allowances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_6_2015.pdf (LHDN)
- Income Tax (Deduction for Rental Payments) (Electric Motor Vehicles) Rules 2026, P.U.(A) 232/2026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3571327/PUA%20232%20%282026%29.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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