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2) 条允许配偶一方选择把自己的总收入合并、并以另一方的名义评税。联合评税可换来 RM4,000 的配偶扣除,但放弃了第二份 RM9,000 的个人减免,并迫使全部收入挤在同一条税率级距上。只有在作出选择的一方总收入极少时才划算;否则个别评税胜出。
- 个别评税是默认做法——联合评税须在报税表内以书面作出选择
- 作出选择后两份收入并入同一条级距,因此第二份收入是从第一位纳税人的边际税率起跳的
- 联合评税换来 s.47(1)(a) 或 s.45A 下的 RM4,000,以及一份而非两份的 RM400 回扣
- 个别评税让配偶双方各自享有 RM9,000 减免,以及各自的 0% 与 1% 级距
- 完全没有总收入的配偶,依 s.47(5) 无须作任何选择即可获得 RM4,000 扣除
- 只有配偶其中一方可以作出选择,而且只能依 s.77(1) 在报税表内作出
本页内容
联合评税不是折扣。它是一笔交易,而背后的算术短到可以写在一张收据背面。
这项选择实际上做了什么
依 s.45(2),若某人与其妻子在该基年同住,且并未终止同住或终止夫妻关系,任何一方 均可以书面选择把总收入合并、并以另一方的名义评税。该选择须在依 s.77(1) 呈交的报税表内作出,而且一年只能有一项选择——妻子已依 (a) 段作出选择时,丈夫 便不得依 (b) 段作出选择,而丈夫只能与其中一位妻子一同作出选择。
第 45(4) 条随后视作出选择的一方在该年度没有应课税收入。所有收入都落在同一份 评税上。
若作出选择的一方在该基年并非居民,但书条文只在他或她是公民的情况下才容许作出 选择。
这笔交易,四行讲完
| 个别评税 | 联合评税 | |
|---|---|---|
| 个人减免,s.46(1)(a) | 各得 RM9,000 | 只得一份 RM9,000 |
| 配偶扣除 | 没有 | s.47(1)(a) 下的 RM4,000;丈夫作出选择时则依 s.45A |
| 税率级距 | 两条级距,各自从 0% 起 | 一条级距 |
| s.6A 回扣 | 各最多 RM400,前提是各自的应课税收入不超过 RM35,000 | 受评一方最多 RM400,另加 s.6A(2)(b) 下就配偶扣除而得的 RM400 |
联合评税放弃了 RM9,000 的减免,以及完整走一遍 0%、1%、3% 与 6% 级距的第二次 机会,换来的是 RM4,000 的配偶扣除。
只要第二位配偶的收入足以用掉自己的减免与自己的低级距,这就是一笔亏本的交易。
平衡点落在哪里
从第二位配偶那一侧来算。在个别评税下,他们的首 RM9,000 直接获得减免,接下来的 RM5,000 课 0%,再之后的 RM15,000 课 1%。在联合评税下,每一令吉都叠在第一位配偶 的收入上,按该方的边际税率课税——对中等收入者而言是 11%、19% 或 25%。
RM4,000 的配偶扣除,值的是边际税率乘以 RM4,000:19% 时是 RM760。第二位配偶自己的 减免与低级距,只要他们的总收入超过自己的个人减免,就赢过这个数字。
所以这条经验法则不是一个数字,而是一个形状:
- 第二位配偶完全没有总收入——不要作出选择。在妻子没有总收入可供合并的情况下, s.47(5) 早已给予 RM4,000 扣除,而 s.45A 对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丈夫也是一样。 没有什么可买的。
- 第二位配偶有少量总收入,低于其自身 s.46(1)(a) 减免与 0% 级距足以吸收的水平 ——联合评税可能胜出,因为浪费掉的减免,会以 RM4,000 扣除的形式,按较高收入者的 边际税率回收回来。
- 第二位配偶的收入足以用掉自己的减免——个别评税胜出,而且合并后的收入每往上 爬一个级距,差距就拉得更开。
唯一一个结构性的例外方向相反:当配偶一方有营业上的调整后亏损时,合并会把该项 亏损在同一年度冲抵另一方的收入,而不是结转到下一年。这项时间上的好处,是双薪夫妇 唯一会去作出选择的主要理由。
决定边缘情况的细节
- 合计上限为 RM4,000。 第 47(3) 条把 s.47(1)(a) 扣除与 s.47(2) 下赡养费的 总额,封顶在四千令吉。
- 已个别受评的妻子会挡下它,依 s.47(4)。
- 外国收入可能令人丧失资格。 第 47(6) 条与 s.45A(2) 规定,若无收入的一方 (残疾配偶除外)拥有超过该扣除额的外国来源收入,该扣除即被撤回。
- 残疾可再加 RM5,000,依 s.47(1)(b) 或 s.45A(1)。
- 它会终结 s.77C 的选择。 第 77C(1)(e) 条要求配偶未曾作出 s.45 选择,所以 一项联合选择会迫使双方都必须呈报。
常见错误
- 为了分享减免而作出选择。 在 s.45(2) 适用或配偶一方没有总收入的情况下, s.46(3) 早已视配偶任何一方所支付的款项为由受评一方所支付。
- 为零收入的配偶作出选择。 第 47(5) 条无须任何选择即送上 RM4,000。
- 配偶双方都作出选择。 第 45(3)(a) 条只在该年度没有妻子作出选择时,才容许 丈夫作出选择。
- 在报税表以外作出选择。 第 45(5) 条要求该选择须在 s.77(1) 下的报税表内作出。 事后补一封信不算是选择。
- 以为 RM400 回扣挺得过合并。 上限是 RM35,000 应课税收入,而合并后的数字通常 一口气就冲过头,把个别评税本可保住的两份回扣都丢掉。
下一步
呈报之前两种算法都算一遍——决定答案的是配偶双方实际能申索的减免,而这些减免年年 在变。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本文用作说明的平衡点数字,是依据已公布的级距表所作的算术,并非 LHDN 公布的门槛;它会随每对夫妇实际申索的减免而移动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of 21 May 2024 — ss.6A, 45, 45A, 46, 47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Kadar Cukai — Individu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 Rebat — Individu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