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或个别评税：平衡点落在哪里

> 把 s.45(2) 的选择讲成一笔算术上的交易——用一项配偶扣除与一项回扣，去换掉第二份个人减免与第二次从头爬税率级距的机会。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joint-or-separate-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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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评税不是折扣。它是一笔交易，而背后的算术短到可以写在一张收据背面。

## 这项选择实际上做了什么

依 s.45(2)，若某人与其妻子在该基年同住，且并未终止同住或终止夫妻关系，任何一方
均可**以书面**选择把总收入合并、并以另一方的名义评税。该选择须**在**依 s.77(1)
呈交的**报税表内**作出，而且一年只能有一项选择——妻子已依 (a) 段作出选择时，丈夫
便不得依 (b) 段作出选择，而丈夫只能与其中一位妻子一同作出选择。

第 45(4) 条随后视作出选择的一方在该年度**没有应课税收入**。所有收入都落在同一份
评税上。

若作出选择的一方在该基年并非居民，但书条文只在他或她是**公民**的情况下才容许作出
选择。

## 这笔交易，四行讲完

| | 个别评税 | 联合评税 |
| --- | --- | --- |
| 个人减免，s.46(1)(a) | **各**得 RM9,000 | 只得**一份** RM9,000 |
| 配偶扣除 | 没有 | s.47(1)(a) 下的 RM4,000；丈夫作出选择时则依 s.45A |
| 税率级距 | 两条级距，各自从 0% 起 | 一条级距 |
| s.6A 回扣 | **各**最多 RM400，前提是各自的应课税收入不超过 RM35,000 | 受评一方最多 RM400，另加 s.6A(2)(b) 下就配偶扣除而得的 RM400 |

联合评税放弃了 **RM9,000 的减免**，以及完整走一遍 0%、1%、3% 与 6% 级距的第二次
机会，换来的是 **RM4,000 的配偶扣除**。

只要第二位配偶的收入足以用掉自己的减免与自己的低级距，这就是一笔亏本的交易。

## 平衡点落在哪里

从第二位配偶那一侧来算。在个别评税下，他们的首 RM9,000 直接获得减免，接下来的
RM5,000 课 0%，再之后的 RM15,000 课 1%。在联合评税下，每一令吉都叠在第一位配偶
的收入上，按该方的边际税率课税——对中等收入者而言是 11%、19% 或 25%。

RM4,000 的配偶扣除，值的是边际税率乘以 RM4,000：19% 时是 RM760。第二位配偶自己的
减免与低级距，只要他们的总收入超过自己的个人减免，就赢过这个数字。

所以这条经验法则不是一个数字，而是一个形状：

- **第二位配偶完全没有总收入**——不要作出选择。在妻子没有总收入可供合并的情况下，
  s.47(5) 早已给予 RM4,000 扣除，而 s.45A 对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丈夫也是一样。
  没有什么可买的。
- **第二位配偶有少量总收入**，低于其自身 s.46(1)(a) 减免与 0% 级距足以吸收的水平
  ——联合评税可能胜出，因为浪费掉的减免，会以 RM4,000 扣除的形式，按较高收入者的
  边际税率回收回来。
- **第二位配偶的收入足以用掉自己的减免**——个别评税胜出，而且合并后的收入每往上
  爬一个级距，差距就拉得更开。

唯一一个结构性的例外方向相反：当配偶一方有营业上的**调整后亏损**时，合并会把该项
亏损在同一年度冲抵另一方的收入，而不是结转到下一年。这项时间上的好处，是双薪夫妇
唯一会去作出选择的主要理由。

## 决定边缘情况的细节

- **合计上限为 RM4,000。** 第 47(3) 条把 s.47(1)(a) 扣除与 s.47(2) 下赡养费的
  总额，封顶在四千令吉。
- **已个别受评的妻子会挡下它**，依 s.47(4)。
- **外国收入可能令人丧失资格。** 第 47(6) 条与 s.45A(2) 规定，若无收入的一方
  （残疾配偶除外）拥有超过该扣除额的外国来源收入，该扣除即被撤回。
- **残疾可再加 RM5,000**，依 s.47(1)(b) 或 s.45A(1)。
- **它会终结 s.77C 的选择。** 第 77C(1)(e) 条要求配偶未曾作出 s.45 选择，所以
  一项联合选择会迫使双方都必须呈报。

## 常见错误

- **为了分享减免而作出选择。** 在 s.45(2) 适用**或**配偶一方没有总收入的情况下，
  s.46(3) 早已视配偶任何一方所支付的款项为由受评一方所支付。
- **为零收入的配偶作出选择。** 第 47(5) 条无须任何选择即送上 RM4,000。
- **配偶双方都作出选择。** 第 45(3)(a) 条只在该年度没有妻子作出选择时，才容许
  丈夫作出选择。
- **在报税表以外作出选择。** 第 45(5) 条要求该选择须在 s.77(1) 下的报税表内作出。
  事后补一封信不算是选择。
- **以为 RM400 回扣挺得过合并。** 上限是 RM35,000 应课税收入，而合并后的数字通常
  一口气就冲过头，把个别评税本可保住的两份回扣都丢掉。

## 下一步

呈报之前两种算法都算一遍——决定答案的是配偶双方实际能申索的减免，而这些减免年年
在变。

## Sources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of 21 May 2024 — ss.6A, 45, 45A, 46, 47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Kadar Cukai — Individu — https://www.hasil.gov.my/individu/kadar-cukai/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 Rebat — Individu — https://www.hasil.gov.my/individu/rebat/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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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