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 Income Tax Act 1967 s.7(1) 四项测试中的任何一项,个人在该基年即为马来西亚居民:该年在马 182 天或以上;较短的一段期间与相邻年份中一段连续 182 天的期间相衔接;90 天或以上,且在此前四年中有三年为居民或在马 90 天;或者次年为居民,加上此前三年每一年皆为居民。国籍与签证类型都不相干。
- 四项各自独立的测试——182 天数不达标,本身什么也决定不了
- s.7(1)(b) 把一段短暂停留,与前一年或后一年中连续 182 天的区块相衔接
- 因公出差、健康问题,或合计不超过 14 天的探访亲友而临时离境,仍算作在马
- s.7(1)(c) 需要该年 90 天,加上此前四年中有三年符合资格的历史
- s.7(1)(d) 可以让你在一整年完全没踏足马来西亚的年份里成为居民
- 依 s.7(1A),一天中的一部分算作完整一天
- 居民身份逐年判定,而它不是国籍或就业准证的问题
适用对象: 外籍人士、在海外工作的马来西亚人、经常出差的商务旅客,以及他们的薪资团队。
本页内容
一名外籍人士在 10 月 1 日抵达吉隆坡,工作到年底,他的薪资团队按非居民统一税率 30% 扣税,因为他在国内待了 92 天。他一直待到隔年 6 月。他两年都是居民——而雇主 依据一条自己从未读过的规则,多扣了三个月的税。
整套个人税制度都压在居民身份身上。居民身份换来的是从 0% 起跳的累进税阶、s.46 与 s.48 下的每一项减免,以及 s.6A 的回扣。非居民则意味着从第一令吉起统一 30%, 上述通通没有。在一份 RM120,000 的配套上,两者的差距是数以万计的令吉。
而居民身份由 Income Tax Act 1967 s.7(1) 中四项各自独立的测试决定。符合其中 任何一项就够了。大众化的指南只写第一项,然后就没了。
测试一:182 天或以上
依 s.7(1)(a),个人若在该基年内在马来西亚停留一段或数段期间,合计达 182 天 或以上,即为居民。
有两个细节要紧。这些天数不必连续——Public Ruling 11/2017 的 Example 3 就把一段 122 天的停留与一段 61 天的停留相加,得出 183 天。而依 s.7(1A),个人若在某日的 一部分时间内在场,即视为该日在马来西亚,因此抵达日与离境日都算完整一天。
测试二:与一段 182 天区块相衔接的短暂期间
这条条文决定了大多数外籍人士抵达与离开那两年的身份,而它也几乎是业界以外没人会 去套用的一条。
依 s.7(1)(b),个人若在该基年内在马来西亚停留少于 182 天,而该段期间与另一段 他在紧接的上一个课税年或紧接的下一个课税年之基年内、全程身在马来西亚的 182 天或以上的连续期间相衔接(不论方向),即为居民。
也就是说,短的那一年是向紧邻的长年份借来居民身份的。这个衔接是双向的——往回接 到你抵达的那一年,往前接到你离开的那一年。
相邻年份那 182 天必须是连续的,这一点跟测试一的 182 天不同。这种不对称是 刻意的,而它正是这项测试通常失败的地方。
临时离境但书
区块中间去度个假,本来会打断连续的天数。s.7(1)(b) 的但书防止了这一点。任何自 马来西亚的临时离境,只要是:
- 与其在马来西亚的服务有关,且因公务事宜、出席会议或研讨会或出国进修;
- 因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之一的健康问题;以及
- 属于合计不超过十四天的探访亲友,
即视为构成该期间的一部分——前提是他在该次临时离境之前与之后紧接着都在 马来西亚。
Public Ruling 11/2017 第 6.2.3 段把「直系亲属」读作父母、配偶与子女,并把探访 亲友视为任何形式的马来西亚境外度假,包括回原籍国。那十四天是全年所有社交性离境 的合计上限,不是每趟十四天。
前后都要在场这项要求是绝对的。一次一直持续到年底、没有回来的离境不是临时离境 ——那是离开。Public Ruling 11/2017 的 Example 6 就拒绝把 12 月最后八天算作衔接 期的一部分,因为该名个人在 12 月 23 日离境之后再也没有回来。
测试三:90 天加上符合资格的历史
依 s.7(1)(c),个人若在该基年内在马来西亚停留合计达 90 天或以上,且就 紧接该年之前四个课税年的基年当中任何三年的每一年而言,属于以下任一情形, 即为居民:
- 在该年内属本法令定义下的马来西亚居民;或
- 在马来西亚停留合计达 90 天或以上。
这两项是可择其一的,而且在那三个符合资格的年份之间可以混着用。你依四项测试中任 何一项成为居民的年份算数,而你只是在场满 90 天却不是居民的年份同样算数。
回溯期是四年,而你需要其中三年——不是最近连续的三年。LHDN 自己网站上对这项测试 的摘要写得很松散,把第一项说成是「依 section 7 定义」的居民。请读法令本身。
测试四:夹心年
依 s.7(1)(d),个人若在下一个课税年的基年为居民,且在紧接之前三个课税年的基年 每一年皆为居民,则他在该基年即为居民。
这里完全没有在场要求。Public Ruling 11/2017 第 6.4 段说得很直白:即使个人在该 基年内完全不在马来西亚,仍可依 s.7(1)(d) 成为居民。Example 17 就凭 2013–2015 年 与 2017 年,让一名香港会计师在 2016 年——一个在马天数为零的年份——成为居民。
测试四是一座桥,不是一条入口。它启动不了一条居民身份的链条——它需要身后三个居民 年份,身前一个。
公务员例外条款
Section 7(1B) 坐在四项测试之外。受雇于公共服务或法定当局服务的马来西亚公民, 若因在马来西亚境外行使其职务、或出席由雇主全额赞助的海外进修课程,而在该基年内 任何一天都不在马来西亚,则视为该年及其后每一个不在马来西亚的基年之居民。外交人员 与外派官员会无限期保持居民身份。
依序套用这些测试
| 问题 | 条文 | 若是 |
|---|---|---|
| 今年 182 天或以上,连不连续都算? | s.7(1)(a) | 居民 |
| 少于 182 天,但与相邻年份连续 182 天的区块相衔接? | s.7(1)(b) | 居民 |
| 90 天或以上,加上此前四年中有三年为居民或在场满 90 天? | s.7(1)(c) | 居民 |
| 明年是居民,且此前三年每一年皆为居民? | s.7(1)(d) | 居民 |
| 公民在公共服务任职,全年因公不在国内? | s.7(1B) | 视为居民 |
| 以上皆非 | Schedule 1 Part I para 1A | 非居民,统一 30% |
测试四取决于下一年,而那要等到那一年结束才知道。实务上,你会先按手上的立场呈报 再修订,或者在呈报时依 s.7(1)(b) 申索,并以出入境记录佐证。
常见错误
- 只算整天。 Section 7(1A) 把一天的一部分视为一天。7 月 3 日的红眼班机抵达 加上 12 月 31 日离境是 182 天,不是 180 天。
- 把衔接年份的 182 天当成不必连续。 测试一是累加;测试二要求相邻年份有 182 个连续日。凡是只讲「一条 182 天规则」的指南,都是把两者混为一谈了。
- 以为就业准证决定居民身份。 一张两年准证,在抵达那一年不带来任何居民身份。 居民身份是依 s.7(1) 按天数计算的,而且每一个基年都要重新评定。
- 度假度了十五天。 探访亲友的额度是全年合计十四天。第十五天会打断连续 区块,可能赔上整个衔接申索。
- 停在 90 天这个数字上。 测试三有历史要求。某一年满 90 天、但没有符合资格的 历年,结果是非居民。
- 从一纸证书上读居民身份。 为条约用途签发的居民证明书,佐证的是一项已经依 s.7 作出的判定;它本身不作出判定。
下一步
居民身份一旦定下来,它就决定了你要缴的税率、你能申索的减免,以及你要呈交的报税 表格。请查你那个课税年的税率表;如果你是持就业准证在这里,在雇主设定你的 PCB 之前,先把非居民与知识型员工的税率过一遍。
在马来西亚要待多少天才算税务居民?
在基年待满 182 天即符合 s.7(1)(a),而且这些天数不必连续。但另外三项测试可以在更少天数下产生居民身份,其中一项甚至完全不需要在场。绝对不要单凭天数就断定为非居民。
一天中的一部分算进 182 天吗?
算。Section 7(1A) 规定,个人若在某日的一部分时间内在场,即视为该日在马来西亚。就 paragraph 7(1)(a) 与 (c) 而言,抵达日与离境日各自都算完整一天。
我十月才抵达马来西亚——那一年我是非居民吗?
未必。如果你自十月起的停留延续到下一个基年,并与该下一年中一段 182 天或以上的连续期间相衔接,s.7(1)(b) 会让你在抵达那一年也成为居民。这是外籍人士税务中最常被漏掉的一条条文。
到马来西亚境外度假会打断我的居民身份吗?
只有超出 s.7(1)(b) 但书的限度才会。与你在马来西亚的服务有关的离境、你本人或直系亲属健康问题的离境,以及合计不超过十四天的探访亲友,都视为该期间的一部分,前提是你在离境前后紧接着都在马来西亚。
在一整年都没踏足马来西亚的年份里,我还可能是税务居民吗?
可以,依 s.7(1)(d)。如果你在下一个基年是居民,而且在紧接的前三个基年每一年都是居民,那么即使当中那一年在场天数为零,你在那一年仍是居民。Public Ruling 11/2017 的 Examples 16 与 17 都说明了这一点。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Public Ruling 11/2017 是目前关于个人居民身份的现行公布指引;请查证 LHDN 是否已发出替代文件,因为该裁定的发布早于 YA2022 的外国来源收入改动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of 21 May 2024 — s.7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Ketetapan Umum No. 11/2017 — Taraf Mastautin Individu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 Taraf Mastautin — Individu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