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s.7(1) 的四项测试

> 马来西亚如何判定一名个人是否税务居民，包括那些把短暂停留变成居民年份的衔接期与临时离境规则。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individual-tax-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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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籍人士在 10 月 1 日抵达吉隆坡，工作到年底，他的薪资团队按非居民统一税率
30% 扣税，因为他在国内待了 92 天。他一直待到隔年 6 月。他两年都是居民——而雇主
依据一条自己从未读过的规则，多扣了三个月的税。

整套个人税制度都压在居民身份身上。居民身份换来的是从 0% 起跳的累进税阶、s.46 与
s.48 下的每一项减免，以及 s.6A 的回扣。非居民则意味着从第一令吉起统一 30%，
上述通通没有。在一份 RM120,000 的配套上，两者的差距是数以万计的令吉。

而居民身份由 Income Tax Act 1967 s.7(1) 中**四项各自独立的测试**决定。符合其中
任何一项就够了。大众化的指南只写第一项，然后就没了。

## 测试一：182 天或以上

依 s.7(1)(a)，个人若在该基年内在马来西亚停留一段或数段期间，**合计**达 182 天
或以上，即为居民。

有两个细节要紧。这些天数不必连续——Public Ruling 11/2017 的 Example 3 就把一段
122 天的停留与一段 61 天的停留相加，得出 183 天。而依 s.7(1A)，个人若在某日的
**一部分时间内在场，即视为该日在马来西亚**，因此抵达日与离境日都算完整一天。

## 测试二：与一段 182 天区块相衔接的短暂期间

这条条文决定了大多数外籍人士抵达与离开那两年的身份，而它也几乎是业界以外没人会
去套用的一条。

依 s.7(1)(b)，个人若在该基年内在马来西亚停留**少于 182 天**，而该段期间与另一段
他在紧接的上一个课税年或紧接的下一个课税年之基年内、全程身在马来西亚的
**182 天或以上的连续期间**相衔接（不论方向），即为居民。

也就是说，短的那一年是向紧邻的长年份借来居民身份的。这个衔接是双向的——往回接
到你抵达的那一年，往前接到你离开的那一年。

**相邻年份那 182 天必须是连续的**，这一点跟测试一的 182 天不同。这种不对称是
刻意的，而它正是这项测试通常失败的地方。

### 临时离境但书

区块中间去度个假，本来会打断连续的天数。s.7(1)(b) 的但书防止了这一点。任何自
马来西亚的临时离境，只要是：

1. 与其在马来西亚的服务有关，且因公务事宜、出席会议或研讨会或出国进修；
2. 因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之一的健康问题；以及
3. 属于**合计不超过十四天**的探访亲友，

即视为构成该期间的一部分——**前提是他在该次临时离境之前与之后紧接着都在
马来西亚**。

Public Ruling 11/2017 第 6.2.3 段把「直系亲属」读作父母、配偶与子女，并把探访
亲友视为任何形式的马来西亚境外度假，包括回原籍国。那十四天是全年所有社交性离境
的合计上限，不是每趟十四天。

前后都要在场这项要求是绝对的。一次一直持续到年底、没有回来的离境不是临时离境
——那是离开。Public Ruling 11/2017 的 Example 6 就拒绝把 12 月最后八天算作衔接
期的一部分，因为该名个人在 12 月 23 日离境之后再也没有回来。

## 测试三：90 天加上符合资格的历史

依 s.7(1)(c)，个人若在该基年内在马来西亚停留合计达 **90 天或以上**，且就
**紧接该年之前四个课税年的基年当中任何三年的每一年**而言，属于以下任一情形，
即为居民：

- 在该年内属本法令定义下的马来西亚居民；或
- 在马来西亚停留合计达 90 天或以上。

这两项是可择其一的，而且在那三个符合资格的年份之间可以混着用。你依四项测试中任
何一项成为居民的年份算数，而你只是在场满 90 天却不是居民的年份同样算数。

回溯期是四年，而你需要其中三年——不是最近连续的三年。LHDN 自己网站上对这项测试
的摘要写得很松散，把第一项说成是「依 section 7 定义」的居民。请读法令本身。

## 测试四：夹心年

依 s.7(1)(d)，个人若在**下一个**课税年的基年为居民，且在紧接之前三个课税年的基年
**每一年**皆为居民，则他在该基年即为居民。

这里完全没有在场要求。Public Ruling 11/2017 第 6.4 段说得很直白：即使个人在该
基年内完全不在马来西亚，仍可依 s.7(1)(d) 成为居民。Example 17 就凭 2013–2015 年
与 2017 年，让一名香港会计师在 2016 年——一个在马天数为零的年份——成为居民。

测试四是一座桥，不是一条入口。它启动不了一条居民身份的链条——它需要身后三个居民
年份，身前一个。

## 公务员例外条款

Section 7(1B) 坐在四项测试之外。受雇于公共服务或法定当局服务的**马来西亚公民**，
若因在马来西亚境外行使其职务、或出席由雇主全额赞助的海外进修课程，而在该基年内
任何一天都不在马来西亚，则视为该年及其后每一个不在马来西亚的基年之居民。外交人员
与外派官员会无限期保持居民身份。

## 依序套用这些测试

| 问题 | 条文 | 若是 |
| --- | --- | --- |
| 今年 182 天或以上，连不连续都算？ | s.7(1)(a) | 居民 |
| 少于 182 天，但与相邻年份连续 182 天的区块相衔接？ | s.7(1)(b) | 居民 |
| 90 天或以上，加上此前四年中有三年为居民或在场满 90 天？ | s.7(1)(c) | 居民 |
| 明年是居民，且此前三年每一年皆为居民？ | s.7(1)(d) | 居民 |
| 公民在公共服务任职，全年因公不在国内？ | s.7(1B) | 视为居民 |
| 以上皆非 | Schedule 1 Part I para 1A | 非居民，统一 30% |

测试四取决于下一年，而那要等到那一年结束才知道。实务上，你会先按手上的立场呈报
再修订，或者在呈报时依 s.7(1)(b) 申索，并以出入境记录佐证。

## 常见错误

- **只算整天。** Section 7(1A) 把一天的一部分视为一天。7 月 3 日的红眼班机抵达
  加上 12 月 31 日离境是 182 天，不是 180 天。
- **把衔接年份的 182 天当成不必连续。** 测试一是累加；测试二要求相邻年份有 182
  个**连续**日。凡是只讲「一条 182 天规则」的指南，都是把两者混为一谈了。
- **以为就业准证决定居民身份。** 一张两年准证，在抵达那一年不带来任何居民身份。
  居民身份是依 s.7(1) 按天数计算的，而且每一个基年都要重新评定。
- **度假度了十五天。** 探访亲友的额度是全年**合计**十四天。第十五天会打断连续
  区块，可能赔上整个衔接申索。
- **停在 90 天这个数字上。** 测试三有历史要求。某一年满 90 天、但没有符合资格的
  历年，结果是非居民。
- **从一纸证书上读居民身份。** 为条约用途签发的居民证明书，佐证的是一项已经依
  s.7 作出的判定；它本身不作出判定。

## 下一步

居民身份一旦定下来，它就决定了你要缴的税率、你能申索的减免，以及你要呈交的报税
表格。请查你那个课税年的税率表；如果你是持就业准证在这里，在雇主设定你的 PCB
之前，先把非居民与知识型员工的税率过一遍。

## Sources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of 21 May 2024 — s.7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Ketetapan Umum No. 11/2017 — Taraf Mastautin Individu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KU_11_2017.pdf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 Taraf Mastautin — Individu — https://www.hasil.gov.my/individu/taraf-mastautin/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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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