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业与零工收入通常属 Income Tax Act 1967 s.4(a) 下的业务来源,可扣除开支与资本减免,并把你移到截止日为 6 月 30 日的 Form B。偶发的一次性收入则落在 s.4(f),几乎没有任何扣除机制。居家办公费用只有在依 s.39(1)(a) 不属家庭或私人性质的范围内才可扣除。
- s.4(a) 业务收入容许开支、资本减免与亏损结转;s.4(f) 几乎什么都不容许
- 有业务收入会把你从 Form BE 移到 Form B,从 4 月 30 日移到 6 月 30 日
- Section 39(1)(a) 挡下家庭与私人开支——居家办公要按比例分摊,绝不要整间屋子都申索
- CP500 分期付款可在 6 月 30 日前修订一次、10 月 31 日前再修订一次,不是只有一次
- s.107B(4) 的 10% 加征只咬超出 30% 幅度的那一部分,而且只在你曾申请修订的情况下适用
- 年营业额低于 RM1,000,000 的电子发票豁免是永久的,不是延后
- Gig Workers Act 2025 改变的是你在劳工法上的分类,不是你的税务分类
适用对象: 自由业者、承包者、内容创作者、平台骑手与司机,以及任何收入不来自薪金单的人。
本页内容
决定一名自由业者税单的问题,不是他赚了多少。而是这笔钱落在 s.4 的哪一段——因为 s.4(a) 会把整套扣除机制一并带来,而 s.4(f) 几乎什么都不带。
弄错了,你就得为已经花掉的毛收入缴税。
Section 4(a) 还是 section 4(f)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ection 4 列出应课税收入的各个类别。这里有两个要紧:
- s.4(a)——来自业务的收益或盈利,不论经营了多长时间。
- s.4(f)——不落在前述任何一段之下的收益或盈利。剩余的那个桶。
法令里没有任何一句说自由业者属于哪一边。这个分类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而决定它的因素 都是我们熟悉的那几个:连续性与重复性、组织与制度、营利意图、对客户公开招揽、 使用处所或设备,以及活动的规模。
| s.4(a) 业务 | s.4(f) 其他收入 | |
|---|---|---|
| 典型情形 | 常规的自由业工作、一间店、以此为生的网约车、有变现的频道 | 一笔顾问费、一次孤立的一次性收入 |
| 开支 | 依 s.33(1) 可扣,受 s.39 约束 | 只有 s.33(1) 下的直接开支——没有更广的机制 |
| 资本减免 | 依 Schedule 3 可享 | 不可享 |
| 亏损 | 可结转抵扣总收入,受法定期限约束 | 无减免 |
| 报税表 | Form B,6 月 30 日到期 | Form BE,4 月 30 日到期,除非另有原因把你拉进 B |
| 分期付款 | s.107B 下的 CP500 | s.107B 下的 CP500 |
觉得 s.4(f) 听起来比较小、于是本能地偏向它,这是反过来的。对任何真正靠这行吃饭 的人来说,s.4(a) 几乎永远是比较好的结果,而且通常也是正确的那个。
有两点常被搞混。来自平台的收入不会自动就是业务收入——它之所以是业务收入, 是因为你做了什么,而不是因为谁付钱给你。而 s.4(b) 下的受雇收入完全是第三个 类别:若这段关系具备控制、融入以及服务合约的其他标记,那么开再多发票也不会让它 变成自由业。
居家办公实际上能扣什么
Section 33(1) 容许扣除完全且专为产生总收入而付出的开支。Section 39(1) 接着 剔除:
- (a) 家庭或私人开支;
- (b) 非完全且专为产生总收入之目的而付出的款项;
- (c) 提取的资本或用作资本的款项。
住家在默认情况下就是一项家庭开支。让其中一部分变成可扣的,是因为它当中有一块 划定的部分被用来产生收入,而且同时并未被用于家庭用途。
一个经得起复核的申索,通常具备:
| 要素 | 靠什么支撑 |
|---|---|
| 分摊基础 | 专用工作空间的楼面面积占总楼面面积之比,套用到房租与水电上 |
| 专用性 | 一个用于工作的房间或划定区域,不是餐桌 |
| 文件 | 租约或贷款结单、水电账单、一张平面图,以及计算过程本身 |
| 设备 | 依 Schedule 3 以资本减免申索,不是当作开支 |
| 混合用途项目 | 电话与网络按站得住脚的使用基础分摊 |
最常见的失败是申索一个没有任何基础的整数百分比。第二常见的是把笔记本电脑当开支 申索——那依 s.39(1)(c) 属资本性质,应该走资本减免计算。
CP500 与分期付款陷阱
一旦你有了非受雇收入,s.107B 就适用了。总监会指示按其订明的时间与金额缴付税款 的分期付款,其中不包括受雇收入的税款——以 CP500 的形式发出——不论该税款是否 已被评定。这个预估通常是按你上一个已评定年度推算的。
有两项运作细节是各家指南跳过的:
修订窗口有两个,不是一个。 s.107B(2) 的但书容许在该课税年内申请更改分期付款 的金额与期数,不迟于 6 月 30 日一次、或不迟于 10 月 31 日一次、或两次都申请。 一个正在崩坏的年度可以调整两次。
那两个 10% 的加征彼此运作方式不同。 依 s.107B(3),某期分期付款在到期日起 三十天内未缴,即自动按未缴金额加征 10%,无须通知。依 s.107B(4),若你曾申请 修订,而最终税款超出分期付款总额逾 30%,则该 10% 只按差额中超出 30% 幅度 的那一部分征收——不是按整笔短缴。若你同时也有受雇收入,但书会依 s.107B(4A) 的 公式,从应缴税款中减去归属于该受雇的部分。
实务后果是:一名把 CP500 调低、随后却迎来丰收年的自由业者,并不会自动被罚。而 一个干脆不缴的,就会。
电子发票什么时候轮到你
电子发票强制规定的范围是按营业额划的,而小的那一端是真的在范围之外。
| 情形 | 效果 |
|---|---|
| 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1,000,000 | 豁免——一项常设豁免,不是延后 |
| 未经营业务的个人 | 豁免 |
| 2023 至 2025 年开业、营业额至少 RM1 million |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强制 |
| 2026 年或之后开业 | 2026 年 7 月 1 日,或开业日期 |
| 第 4 阶段群组的过渡宽限期 | 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获豁免开票,不代表你就隐形了。已被纳入范围的企业客户,为了自己的记录仍然需要 一份有效文件;而当对方开出自开电子发票时,不论你有没有账户,你的资料都会出现 在 MyInvois 里。你的客户申报了的收入,就是 LHDN 看得见的收入。
Gig Workers Act 2025 摆在哪里
Act 872 是一部分类法令。它界定零工工作者与服务协议、设立一个仲裁庭与争议 程序,并施加强制性的平台缴纳金。它改变的是哪些人被纳入一组劳工与社会保障义务的 范围。
它并不改变 Income Tax Act 的 s.4。落在 Act 872 之内,不会让你在税务上成为雇员、 不会把你放上 PCB,也不会免除你呈交 Form B 的义务。这两部法令为不同目的、依不同 测试作分类,而一个人完全可以在 Act 872 下是零工工作者,同时在税务上经营一项 s.4(a) 业务。
它确实改变的是覆盖面:从前被当作普通独立承包者的工作者,如今被识别、登记,并 透过有据可查的渠道收款。有据可查的收入,就是被申报的收入。
常见错误
- 有自由业收入却呈交 Form BE。 业务来源会把你放到 Form B,截止日 6 月 30 日。 呈交 BE 会少报你的收入来源。
- 申索整笔房租。 Section 39(1)(a) 挡下家庭开支。要分摊、要写下基础,并留住 平面图。
- 把设备当开支。 资本性项目走 Schedule 3 资本减免,不走 s.33(1)。
- 因为还没收到评税就不理会 CP500。 Section 107B(1) 不论税款是否已被评定都 运作,而 s.107B(3) 的 10% 无须通知即适用。
- 以为 s.77C 的最终税选择涵盖了你。 它要求只有受雇收入。任何自由业收入 都会把你排除在外,你必须呈报。
- 把 RM1 million 这个电子发票数字当成延后。 它是一项与营业额挂钩的常设豁免, 而在你跨过它的那一年它就消失了。
- 把 Act 872 读成税务上的重新分类。 它不是。
下一步
先确认你的业务来源把你放到哪一份报税表格与哪一个截止日,然后在呈报之前把可扣除性 测试认真走一遍,并查一查你的营业额有没有把你推进电子发票的范围。
自由业者在马来西亚要缴所得税吗?
要。自由业收入跟其他任何收入一样是应课税收入。当该活动具备连续性、组织性与营利动机时,它就是 s.4(a) 下的业务来源;一笔不具备上述任何特征的孤立收入则落在 s.4(f)。不论哪一种都必须申报,而业务来源会把你移到 Form B。
在马来西亚当自由业者,我可以申索房租吗?
只能申索归属于产生该收入的那一部分。Section 39(1)(a) 不容许扣除家庭或私人开支,s.39(1)(b) 则不容许扣除任何非完全且专为产生总收入而付出的款项。一个站得住脚的申索,会按专用于工作的楼面面积去分摊房租与水电,并有平面图与租约作佐证。
s.4(a) 与 s.4(f) 收入有什么分别?
Section 4(a) 涵盖来自业务的收益或盈利;s.4(f) 则是不落在前面任何一段之下的收益或盈利之剩余类别。Section 4(a) 会把整套扣除与资本减免机制一并带来,还有亏损减免。Section 4(f) 一样都没有,因此归入 s.4(f) 通常意味着几乎是按毛额缴税。
零工工作者需要开电子发票吗?
要等到被纳入范围才需要。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 RM1,000,000 的电子发票豁免是一项常设豁免,不是延后。在 2023 至 2025 年间开业、营业额至少 RM1 million 的企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而第 4 阶段群组的过渡宽限期一直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
Gig Workers Act 2025 会改变我的税务吗?
不会。Act 872 是一部为劳工与社会保障目的而设的分类法令,界定谁在服务协议下算是零工工作者。你的所得税分类仍然取决于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4,而落在 Act 872 之内并不会让你在税务上成为雇员。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此处用来区分 s.4(a) 与 s.4(f) 的营业标记(badges of trade)因素,取自法定文字与马来西亚一般实务,而非取自任何关于自由业收入的 Public Ruling——LHDN 并未发布专门针对零工或创作者收入的裁定
- 平台营运商是否须就支付给个别零工工作者的款项开出自开电子发票、以及在哪一个阶段,应对照现行的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确认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of 21 May 2024 — ss.4, 33, 39, 107B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Program Memfail Borang Nyata (BN) Bagi Tahun 2026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 e-Invoice Guideline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 Kadar Cukai — Individu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