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须在其基期开始前至少 30 天呈交 Form CP204,按每月 15 日到期的等额分期付款缴付该预估额,并在财政年结束后七个月内呈报 Form C。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107C(10),若最终税款超出最后一次预估额,超出部分多于该最终税款的 30%,LHDN 会就超出 30% 幅度的部分加征 10%,而且不发通知。
- CP204 须在基期开始前 30 天呈交;新公司则改为自开始营运起 3 个月内
- 安全区是算出来的:你最后一次预估额必须至少达最终税款的 70%,否则 s.107C(10) 就咬下去
- s.107C(10) 的加征,是短缴额中超出 30% 幅度那部分的 10%,不是整笔短缴的 10%
- 完全不呈交 CP204 更糟:s.107C(10A) 按整笔应缴税款加征 10%
- CP204A 修订只准在基期的第 6、9 与 11 个月进行
- 自第二年起,预估额不得低于上一年数字的 85%(s.107C(3))
- Form C 须在会计期结束后 7 个月内呈报,另有 1 个月的 e-Filing 宽限期
适用对象: 为马来西亚公司、LLP、信托团体或合作社负责的董事、财务经理与会计师。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公司税里花钱的部分不是税率。是你在知道答案的十一个月之前所作的那个猜测。
每一个同类网页都会告诉你 CP204 是预估、CP204A 是修订。当中几乎没有一个会让你看到 预估错了会发生什么事。所以这里先讲算术,填表的部分放在后面。
一个不准的税款预估实际上要付多少代价?
Income Tax Act 1967 s.107C(10) 规定,当某项评税下的应缴税款超出最后一次预估额, 且超出逾该评税下应缴税款的百分之三十时,该超出金额与 30% 幅度之间的差额, 须加征相当于该差额 10% 的款项——而这件事的发生是无须再送达任何通知的。
慢慢读,它是一个两步计算。以一家年结日为 12 月 31 日、最终税款结果为 RM400,000 的公司为例。
| 情形 | 最后一次预估 | 短缴额 | 30% 幅度 | 超出幅度的部分 | s.107C(10) 加征 |
|---|---|---|---|---|---|
| 乐观的预估 | RM120,000 | RM280,000 | RM120,000 | RM160,000 | RM16,000 |
| 预估刚好压在线上 | RM280,000 | RM120,000 | RM120,000 | 无 | 无 |
| 第 11 个月修订至 RM380,000 | RM380,000 | RM20,000 | RM120,000 | 无 | 无 |
| 完全没呈交 CP204 | — | — | — | — | s.107C(10A) 下 RM40,000 |
从这张表可以看出三件事。
安全区是 70%。 由于那个幅度是最终税款的 30%,你最后一次预估额必须达到最终 税款的 70% 才能完全脱身。不是你预算的 70%——是评税通知书上那个数字的 70%。
那 10% 只适用于超出的部分,不是整笔短缴。 第一行的短缴额是 RM280,000,但加征 是按 RM160,000 计算的。凡是说「按差额罚 10%」的指南都夸大了,有时夸大得很厉害。
什么都不呈交才是最糟的结果。 Section 107C(10A) 适用于未呈交预估、未获发 CP205 指示、也未被提控的情况:整笔应缴税款加征 10%。在这个例子里就是 RM40,000,是低估 加征额的两倍半。刻意压低 CP204 是个坏主意;不呈交 CP204 是个糟糕得多的主意。
Section 107C(11) 容许总监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豁免 s.107C(9)、(10) 或 (10A) 下 加征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若已缴付则退还。那是一项依书面事实行使的酌情权,不是一张 你可以据以规划的安全网。
CP204 什么时候到期,什么时候可以改?
预估依 s.107C(7A) 以电子媒介、按规定表格呈交;公司自 YA2018 起、LLP、信托团体与 合作社自 YA2019 起,已被要求以电子方式呈交 CP204 与 CP204A。
| 情况 | 条文 | 期限 |
|---|---|---|
| 已在营运的公司 | s.107C(2) | 不迟于基期开始前 30 天 |
| 新公司,首个基期至少 6 个月 | s.107C(4)(a) | 开始营运后 3 个月内 |
| 分期付款,既有公司 | s.107C(5) | 每月等额,自基期第 2 个月起 |
| 分期付款,新公司 | s.107C(6) | 每月等额,自基期第 6 个月起 |
| 每期分期付款到期日 | s.107C(12) | 该公历月的 15 日 |
| 修订 | s.107C(7) | 只限基期的第 6、9 或 11 个月 |
有两项限制会让人栽跟头。
85% 底线。 依 s.107C(3),某课税年的预估额不得低于紧接上一年经修订预估额的 85%,若未曾修订则为原预估额的 85%。它自第二个课税年起适用(s.107C(4)(b))。刚 经历强劲一年的公司,不能就这样重设成一个象征性的数字。
那三个窗口就是全部的窗口。 没有第 3 个月或第 12 个月的修订。第 6 个月的修订 可自第 5 或第 6 期起生效,第 9 个月的自第 8 或第 9 期起,第 11 个月的自第 11 期 起。当修订后的数字低于已开单的金额时,余下的分期付款就直接停止(s.107C(7)(b))。
哪些新公司完全获豁免 CP204?
Section 107C(4A) 对以下公司关掉第 (1)、(2) 与 (3) 款:既是马来西亚居民又在 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刚开始营运,且在相关基期开始时持有 RM2.5 million 或以下 的普通股实缴资本。该宽减涵盖首个课税年及紧接的下一年;若首年没有基期,则涵盖 其后两年。
Section 107C(4B) 会在以下情况把它收回:超过 50% 的普通股本由某关联公司(资本高于 RM2.5 million 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不论持股方向,或透过共同母公司持有——或者在基期 开始时超过 20% 由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或由非公民个人持有。那 20% 的一项, 正是多数拥有离岸控股公司或外籍联合创办人的创办人所漏掉的。
该豁免只适用于公司。Public Ruling No. 8/2025 在第 6.6.3 段确认,它不延及 LLP, 包括由公司转制而成的 LLP,也不延及商业信托或证券化特殊目的公司。
分期付款实际上怎么算
LHDN 把预估额除以基期的月数,任何余数加到最后一期。RM130,000 的预估额分摊到 12 个月的基期,会得出十一期 RM10,833 与第十二期 RM10,837。
年中修订时,余下的税款会摊到余下的月份。以公历年基期、预估 RM120,000 为例,在第 6 个月修订至 RM260,000 并自第 6 期起生效。已开单的是五期 RM10,000,因此余额为 (RM260,000 − RM50,000)÷ 7 = 第六至十二期每月 RM30,000。每一期未缴的分期 付款,各自都带着 s.107C(9) 下的 10% 加征。
Form C:报税表,不是预估
Section 77A(1) 要求在构成基期的会计期结束后翌日起七个月内呈报。LHDN 2026 年 的 Return Form Filing Programme 为 e-C 提交额外给予一个月,而注 (iii) 确认 同一延期也适用于 s.103(1) 下税款余额的缴付。因此,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年结日, e-C 须在 2026 年 8 月 31 日之前呈报。
未呈报会使公司面临 s.112(3) 下最高三倍税款的罚款,或 s.112(1) 下的提控,可招致 RM200 至 RM20,000 罚款、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拖欠两年或以上会把下限提高到 RM1,000,并加上三倍税款的特别罚款(s.112(1A))。
休眠公司照样要呈报。LHDN 的呈报计划说明,休眠公司必须提交报税表,包括 Form E, 而持有股份、不动产、定期存款及类似投资,并不会使一家公司成为休眠公司。只有 尚未开始营运的公司,才免于 CP204。
常见错误
- 把 30% 测试当成舒适区。 它是对照最终税款衡量的,因此预估额必须达到一个你 还不知道的数字的 70%。往高了估,再在第 11 个月往下修;向下修订会立即停掉余下 的分期付款,所以高估花的是现金流,不是罚款。
- 以为公司亏损就交零预估 CP204 无害。 若日后评税显示有应缴税款而当初未呈交 预估,s.107C(10A) 会按整笔税负加征 10%。
- 在第 12 个月呈交 CP204A。 法令点名的是三个月份。迟来的修订根本不算修订, 而原预估额仍然是 s.107C(10) 的基准。
- 把 s.107C(4A) 豁免读成「所有新的中小企业」。 它要求既是居民又在马来西亚 注册成立,而且会栽在 s.107C(4B)(d) 的 20% 外资持股那一项上——这一项是在多数已 发布的指南写成之后很久才加进去的。
- 把七个月的 Form C 截止日与分期付款时间表搞混。 分期付款会延续到基期结束后 的次月;公历年基期的第十二期在 1 月 15 日到期。
- 忽略 s.107C(9)。 总额缴对了但缴迟了,仍然要为每一期未缴的分期付款付出 10%,而且施加时不发通知。
下一步
想清楚你的预估应该建立在哪一个税率上——15%、17% 与 24% 的 SME 级距所附带的条件, 远远超出公司规模的范畴,那些条件写在公司税税率那一页。如果你的会计日期变动过, 或者这是你的第一年,基期决定了本页上的每一个截止日,所以先把它定下来。然后查一查 你正在结转的亏损是否仍然可用,因为一笔用不上的亏损,是把一个原本从容的预估变成 一份 s.107C(10) 评税最快的办法。
在马来西亚,CP204 低估罚款是多少?
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107C(10),加征额是短缴额超出最终应缴税款 30% 的那一部分的 10%。若最终税款为 RM400,000,而你最后一次预估为 RM120,000,则短缴额为 RM280,000,30% 幅度为 RM120,000,加征额即为 RM160,000 的 10%,也就是 RM16,000。它的施加无须送达任何通知。
我什么时候可以修订我的 CP204 预估额?
只能在基期的第 6、9 或 11 个月,或三个月份全部,依 s.107C(7) 使用 Form CP204A 修订。第 6 个月的修订可自第 5 或第 6 期分期付款起生效,第 9 个月的自第 8 或第 9 期起,第 11 个月的自第 11 期起。这三个月份以外没有任何修订窗口。
新注册成立的 Sdn Bhd 必须呈交 CP204 吗?
往往不必。Section 107C(4A) 豁免那些既是马来西亚居民又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刚开始营运、且普通股实缴资本维持在 RM2.5 million 或以下的公司,为期首两个课税年。若超过 50% 由资本高于 RM2.5 million 的关联公司持有,或超过 20% 由外国公司或非公民个人持有,该豁免即告丧失。
如果我从来没呈交过 CP204 会怎样?
会有两件事。LHDN 可依 s.107C(8) 发出 CP205 分期付款通知,而依 paragraph 120(1)(f) 提控可招致 RM200 至 RM20,000 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另外,s.107C(10A) 会把最终应缴税款按整笔金额加征 10%,这通常远比任何低估罚款昂贵。
Form C 什么时候到期?
依 s.77A(1),须在构成基期的会计期结束后翌日起七个月内呈报。LHDN 依常年的 Return Form Filing Programme 为 e-C 提交额外给予一个月,而该延期同样涵盖 s.103(1) 下税款余额的缴付。
低估罚款可以豁免吗?
Section 107C(11) 赋予总监酌情权,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豁免依 s.107C(9)、(10) 或 (10A) 所施加加征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若已缴付则可退还。那是一项酌情权,不是权利,而且它是依你以书面提出的事实来行使的。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确认 LHDN 是否就 s.107C(11) 豁免申请公布过书面宽减政策;目前有记载的只有法定酌情权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ections 77A, 107C, 112, 120 — LHDN
- Tax Estimation — Submission of Estimated Tax Payable Under Section 107C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8/2025 — Tax Treatment for Micro, Small and Medium Companies — LHDN
- Return Form Filing Programme for the Year 2026 — LHDN
- Offences, Fines and Penalties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