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me Tax Act 1967 paragraph 39(1)(l) 不容许扣除交际应酬开支的百分之五十。附于其后的八项但书,把指定类别完全排除在这项不容许之外,因此只要该开支同时通过 section 33(1) 的测试,即可全额扣除。这八项但书涵盖:给雇员的招待、在业务常规过程中收费提供的招待、海外贸易展的推广赠品、推广样品、公开的文化或体育活动、马来西亚境内的标志赠品、完全与销售有关的招待,以及马来西亚境内每年一次的休假旅程。
- Paragraph 39(1)(l) 有八项但书,编号 (i) 至 (viii)——不是六项
- 依序三个问题:它是不是 s.18 下的招待、它是不是 s.33(1) 下完全且专为产生收入而付出、有没有但书适用
- 通不过 s.33(1) 的交际应酬开支一分钱都扣不到——所谓 50% 的底线并不存在
- 带有招待成分的推广适用同一套规则;不带招待成分的推广依 s.33(1) 全额可扣
- 现金不是招待——上诉庭裁定,「任何形式的款待」必须与食物、饮料、娱乐放在一起解读
适用对象: 在税务计算中为客户招待、员工活动、推广赠品与销售奖励分类的马来西亚企业。
本页内容
几乎每一份马来西亚税务计算都是把交际应酬那一行砍一半,然后就往下走了。这在两个方向上都是错的。有些被砍一半的其实应该全额不获扣除,而当中有不少根本不该砍。
Income Tax Act 1967 paragraph 39(1)(l) 不容许扣除提供招待所付出开支的相当于百分之五十的金额。附于其后的是八项但书,编号 (i) 至 (viii)——不是一般所说的六项。Public Ruling No. 4/2015 通篇都称它们为但书 (i) 至 (viii)。
依序三个问题
1. 它是招待吗? Section 18 把招待定义为由某人或雇员因业务而提供的食物、饮料、娱乐或任何形式的款待,或为便利此等招待而提供的住宿或交通。自 2014 课税年起,该定义也涵盖为推广目的而提供的招待。若该开支不是招待,paragraph 39(1)(l) 根本不启动——不带招待成分的推广依 s.33(1) 全额可扣。
在 NV Alliance Sdn Bhd v KPHDN 一案中,上诉庭裁定付给销售代理的现金奖励不是招待。法院把任何形式的款待与食物、饮料、娱乐放在一起读,援引 noscitur a sociis 与 ejusdem generis 规则,把这个概括性用语限缩在与那些具体用语同一属类之内。现金不属于这个属类。
2. 它是不是 s.33(1) 下完全且专为产生收入而付出? 若不是,一分钱都不能扣。Public Ruling No. 4/2015 举了两个让人栽跟头的例子: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客户的微波炉,以及为潜在客户买的午餐——两者都是全额不获扣除,不是减半。
3. 有但书适用吗? 有的话,100%。没有的话,50%。
判断表
| 但书 | 类别 | 要留意的地方 |
|---|---|---|
| (i) | 给雇员的招待 | 若该提供只是招待他人之附带者则不适用——但出席员工常年晚宴的供应商,本身才是附带的,整笔费用都站得住 |
| (ii) | 在以收费提供招待为业的常规业务过程中收费提供的招待 | 酒店的文化表演、机上餐饮 |
| (iii) | 在马来西亚境外举办、旨在促进出口的商业或工业展览会上的推广赠品 | 仅限海外 |
| (iv) | 该业务产品的推广样品 | 必须是该企业自己的产品 |
| (v) | 为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或体育活动而提供、完全为推广该业务的招待 | 仅限会员的活动不适用;该裁定指出国庆游行不属于文化活动 |
| (vi) | 马来西亚境内带有该企业显眼广告或标志的推广赠品 | 不必是该企业自己的产品,但必须不加区别地送给公众——送给特定人士的贵重礼品不适用 |
| (vii) | 完全与该业务所产生的销售有关的招待 | 产品发布会、兑换券、幸运抽奖奖品、经销商奖励旅游、客户等候时的茶点 |
| (viii) | 马来西亚境内每年一次、涉及雇主、雇员与直系家属的活动之休假旅程 | 交通费用落在这里;同一趟行程的餐饮与住宿则落在但书 (i) |
表以外的任何东西都要减半:请供应商吃的一顿晚饭、为维持关系而送的节庆礼篮、为客户新分行送的花。
常见错误
把本该全额剔除的东西砍一半。 招待一位还不是客户的潜在对象,在还没走到 paragraph 39(1)(l) 之前就已经通不过 s.33(1)。
把与销售有关的那项但书当成无限制的。 但书 (vii) 要求该招待完全与该业务所产生的销售有关。代金券与积分兑换赠品,只有在客户兑换时才成为招待。
把两项赠品但书搞混。 海外贸易展在但书 (iii);马来西亚境内的标志赠品在但书 (vi)。在马来西亚境内送出、没有标志的赠品两者都不落,要减半。
把现金奖励加回去。 NV Alliance 已经把它们完全移出 paragraph 39(1)(l),而 Public Ruling No. 4/2015 也另外指出,现金不落在 section 18 的定义之内。
家庭日拆分错误。 该裁定把同一趟行程一分为二:交通归但书 (viii),餐饮与住宿归但书 (i)——两者都全额可扣,但理由不同。
下一步
在把交际应酬分类账砍一半之前,先按但书重新分类,并保留能定下类别的证据——员工晚宴的出席名单、显示推广赠品上有标志的设计稿、赞助活动的公开广告。然后再去查 section 39 的其余部分,因为交际应酬只是一份长得多的禁止清单里的一行。
在马来西亚,客户招待可以扣 50% 吗?
前提是它先通过 section 33(1)。Paragraph 39(1)(l) 不容许扣除交际应酬开支的百分之五十,但这个减半只适用于已经确定为完全且专为产生总收入而付出的开支。Public Ruling No. 4/2015 举的例子是与潜在客户的一顿午餐,结果是全额不获扣除,而不是减半。
员工常年晚宴可以全额扣除吗?
可以,依 paragraph 39(1)(l) 的但书 (i),该但书涵盖提供给雇员的招待,但招待雇员只是招待他人之附带者除外。Public Ruling No. 4/2015 接受在为雇员举办的常年晚宴上有供应商出席时仍可全额扣除,理由是招待供应商只属附带性质。
送给客户的礼篮与礼品可以扣吗?
为维持业务关系而送出的节庆礼篮,落在全部八项但书之外,因此只能扣百分之五十。在马来西亚境内送出、带有该企业显眼广告或标志的推广赠品,依但书 (vi) 可全额扣除,但前提是它是不加区别地送给公众,而不是送给特定人士。
付给销售代理的现金奖励算是招待吗?
不算。在 NV Alliance Sdn Bhd v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一案中,上诉庭裁定付给销售代理的现金奖励不属于 section 18 下的款待,法院援引 noscitur a sociis 与 ejusdem generis 规则,认定「任何形式的款待」须从食物、饮料与娱乐取得其含义。因此这些款项完全落在 paragraph 39(1)(l) 之外,可全额扣除。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Public Ruling No. 4/2015 是否已重新发布——它在 LHDN 的 Public Rulings 索引上仍列为现行,但发布于 2015 年
- Finance Act 2025 (Act 874) 或其后任何修订法令,在此处所用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2024 年 5 月 21 日重印本之后,是否改动了 paragraph 39(1)(l)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4/2015 — Entertainment Expense — LHDN
- NV Alliance Sdn Bhd v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