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对居民公司课征 24% 公司税。符合资格的中小型企业,首 RM150,000 应课税收入课 15%,接下来的 RM450,000 课 17%,超过 RM600,000 的部分课 24%。要符合资格,公司必须是马来西亚居民且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在基期开始时普通股实缴资本不超过 RM2.5 million,商业总收入不超过 RM50 million。另有四项各自独立的取消资格测试,其中包括自 YA2024 起适用的 20% 外资持股一项。
- 标准公司税率为 24%;SME 税率为三个级距的 15% / 17% / 24%
- 公司必须既是马来西亚居民、又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在海外注册但在本地管理的公司拿不到 SME 税率
- 自 YA2024 起,超过 20% 股权由外国注册公司或非公民持有的公司即丧失资格,无论规模大小
- 关联公司测试看的是该公司实缴资本是否超过 RM2.5 million——而不是它是不是「大公司」
- 直接与间接持股会合并计算;由马来西亚人最终持有的外国控股公司同样过不了这一关
- SME 税率与集团减免互相排斥——s.44A 要求双方实缴资本都超过 RM2.5 million
适用对象: 正在准备公司税预估与税务计算的 Sdn Bhd 董事、财务经理与会计师。
本页内容
大多数指南告诉你 SME 税率从 15% 起跳,然后就没有下文了。有意思的问题不是税率—— 而是你的公司是否还符合资格,因为有四项各自独立的测试可以取消你的资格,其中 一项是 YA2024 才加进去的,绝大多数已发布的指引里都没有。
税率
| 公司 | 应课税收入 | 税率 |
|---|---|---|
| 符合资格的 SME | 首 RM150,000 | 15% |
| 符合资格的 SME | 接下来的 RM450,000(至 RM600,000) | 17% |
| 符合资格的 SME | 超过 RM600,000 | 24% |
| 其他所有公司,以及非居民 | 全部应课税收入 | 24% |
符合资格的三项条件
依 Schedule 1 Part I paragraph 2A,公司必须:
- 在该基年为马来西亚居民,且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两者皆须,不是二择一;
- 在基期开始时,普通股实缴资本为 RM2.5 million 或以下;以及
- 在该课税年的商业总收入为 RM50 million 或以下。
注册成立这一项常让人栽跟头。一家在海外注册、但由马来西亚管理与控制的公司,很可能 在这里算是居民——但它并非在这里注册成立,所以无论规模多小,都拿不到 SME 税率。
四项取消资格条件——包括没人写出来的那一项
Paragraph 2B 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SME 税率即全数取消:
| # | 取消资格条件 |
|---|---|
| (a) | 你超过 50% 的实缴资本,由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
| (b) | 你持有某关联公司超过 50% 的实缴资本 |
| (c) | 你的资本与某关联公司的资本,皆有超过 50% 由第三家公司持有 |
| (d) | 你超过 20% 的实缴资本,由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或由非马来西亚公民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自 YA2024 起 |
(d) 项是最该先查的一项。20% 是很低的门槛,它涵盖间接持股,而且不论公司多小 都适用。一家只有单一名 25% 外资股东的马来西亚 Sdn Bhd,从第一令吉起就课 24%。
Public Ruling 8/2025 堵死了那个显而易见的绕道办法:当马来西亚公司是透过一家在 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持有时,即使最终的个人股东是马来西亚人,这一项仍然 咬得住。中间插入一家新加坡或纳闽控股公司,保不住 SME 税率。
「关联公司」是资本测试,不是规模测试
Paragraph 2C 将关联公司定义为普通股实缴资本超过 RM2.5 million 的公司。营业额、 人数与盈利能力都无关紧要。
这一点在两个方向上都有影响。一群实实在在的小公司,若没有一家资本超过 RM2.5 million, 根本不会触发 (a) 至 (c) 项。反过来说,一家发行资本 RM3 million、毫无业务活动的 休眠控股公司,会让它底下每一家子公司都丧失资格。
没人串起来的陷阱:SME 税率与集团减免不能并存
s.44A 下的集团减免要求转让公司与申索公司双方的实缴资本都超过 RM2.5 million。 SME 税率则要求实缴资本在 RM2.5 million 或以下。
所以享有 SME 税率的公司永远无法转让或申索集团亏损,而为集团减免而架构的公司也 永远上不了 SME 税率。每一份指南都把这两项减免分开来讲;两者之间的取舍是一个真实 的架构决定,必须一次性、有意识地作出。
从会计盈利到应课税收入
税率适用的是应课税收入,而应课税收入不是会计盈利:
- 加回不可扣税开支,依 s.39(1)——罚款与罚金、交际应酬费中不获扣除的部分, 以及你未曾预扣税款的开支,后者全额不获扣除。
- 加回折旧,改为依 Schedule 3 申索资本减免。
- 扣除奖掖——再投资减免、投资税务减免,或在适用情况下的先锋地位收入。
- 扣除结转亏损——上限为连续 10 个课税年——以及未吸纳的资本减免,后者 结转没有时间限制。两者都受股东连续性测试约束。
CP204:呈报之前先缴税
- 既有公司——须在基期开始前 30 天之前呈交 CP204。自第二个课税年起,预估额 须至少为上一年修订预估额的 85%。
- 新公司——若首个基期至少有六个月,须在开始营运后三个月内呈交,分期 付款自第六个月起开始,而不是第二个月。
- 分期付款于每月 15 日到期。
- 透过 CP204A 在第 6、9 或 11 个月****修订——第十一个月的修订自 YA2024 起 成为常设安排,而多数仍只引用第 6 与第 9 个月的指引都漏了它。
- Form C 须在会计期结束后 7 个月内呈报,另有 1 个月的 e-Filing 宽限期, 该宽限期同时延后税款余额的缴付日期。
一家新注册成立、既是马来西亚居民又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且实缴资本在 RM2.5 million 或以下的公司,在其首两个课税年豁免 CP204。请注意,这项豁免只取决于实缴资本—— RM50 million 的总收入测试属于税率,不属于这项豁免。Paragraph 2B 中的同样四项 取消资格条件仍然适用,包括外资持股那一项。
如果你一直用错税率
(d) 项自 YA2024 起适用,所以有外资持股的公司,可能已经在应课 24% 时以 15% 或 17% 呈报了一份或多份报税表。那是少报,而且会滚雪球:税款本身,加上短缴部分的罚款, 再加上每一份以错误基数计算的 CP204 预估所带来的连锁影响。
不要等到被稽查才让它浮出水面。自愿披露的罚款率,明显低于由 LHDN 主动发起的调整, 而且这个位置拖得越久,两者的差距就越大。先厘清哪些年度受影响,再决定怎么更正。
常见错误
- 以为小就是 SME。 盈利规模是最不重要的因素。先查注册成立地,再查 20% 外资 那一项,然后才是关联公司测试。
- 完全漏掉 (d) 项。 它在多数已发布的指引中都缺席,因为它 YA2024 才生效。一家 只有少量外资的公司,可能一直用错税率呈报。
- 以为外国控股公司是中性的。 它是主动制造问题的那一个。
- 把「关联公司」读成「大公司」。 它是一项 RM2.5 million 的实缴资本测试。
- 把 10 年亏损上限套用到资本减免上。 未吸纳的资本减免没有时间限制。
- 只在第 6 或第 9 个月修订,错过第 11 个月的窗口。
下一步
如果 (d) 项适用于你,税率的问题就已经定了,接下来有用的问题是你的预估与分期付款 状况是否正确——请看 Form C 与 CP204 的操作机制,那里把低估罚款当成算术一步步算给 你看。
马来西亚的公司税税率是多少?
不符合 SME 税率资格的居民公司,以及非居民公司,一律 24%。符合资格的中小型企业,首 RM150,000 应课税收入课 15%,接下来的 RM450,000 课 17%,超过 RM600,000 的部分课 24%。
外资持股的公司能拿到马来西亚的 SME 税率吗?
一般不能。自 YA2024 起,Schedule 1 Part I paragraph 2B(d) 规定,凡超过 20% 实缴资本由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或由非马来西亚公民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即丧失资格。20% 这道门槛很低,而且持股会合并计算。
由马来西亚人持有的新加坡控股公司能保住 SME 税率吗?
不能。LHDN Public Ruling 8/2025 直接处理了这一点:当马来西亚营运公司是透过一家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持有时,即使最终的个人股东是马来西亚人,外资持股这一项仍然咬得住。中间插入一家外国控股公司解决不了问题——它制造问题。
SME 测试下什么算是关联公司?
依 Schedule 1 Part I paragraph 2C,指普通股实缴资本超过 RM2.5 million 的公司。营业额大小无关紧要。若这样一家公司持有你超过 50% 的股份,或你持有它超过 50%,或第三家公司同时持有双方超过 50%,SME 税率即告丧失。
享有 SME 税率的公司可以申索集团减免吗?
不可以。s.44A 下的集团减免要求转让公司与申索公司双方的实缴资本都超过 RM2.5 million,而 SME 税率则要求实缴资本在 RM2.5 million 或以下。这两项减免在设计上就是互相排斥的。
公司必须什么时候呈交 CP204?
既有公司须在基期开始前 30 天之前呈交。首个基期至少有六个月的新公司,须在开始营运后三个月内呈交,分期付款则自第六个月起开始。修订可在第 6、9 或 11 个月进行。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确认 Budget 2027 或任何后续 Finance Act 是否改动了 SME 级距或 20% 外资持股一项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8/2025 — Tax Treatment for Micro, Small and Medium Companies — LHDN
- Company Tax Rates — LHDN
- Estimate of Tax Payable (CP204) — LHDN
- Return Form Filing Programme for the Year 2026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