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公司税税率

> 马来西亚的标准公司税率与中小型企业税率、令公司丧失 SME 税率资格的四项条件——包括 YA2024 新增的外资持股一项——以及税率与 CP204 之间的关系。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corporate-tax-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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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指南告诉你 SME 税率从 15% 起跳，然后就没有下文了。有意思的问题不是税率——
而是你的公司是否还符合资格，因为**有四项各自独立的测试可以取消你的资格**，其中
一项是 YA2024 才加进去的，绝大多数已发布的指引里都没有。

## 税率

| 公司 | 应课税收入 | 税率 |
| --- | --- | --- |
| 符合资格的 SME | 首 RM150,000 | **15%** |
| 符合资格的 SME | 接下来的 RM450,000（至 RM600,000） | **17%** |
| 符合资格的 SME | 超过 RM600,000 | 24% |
| 其他所有公司，以及非居民 | 全部应课税收入 | **24%** |

## 符合资格的三项条件

依 Schedule 1 Part I paragraph 2A，公司必须：

1. 在该基年为**马来西亚居民**，**且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两者皆须，不是二择一；
2. 在基期开始时，普通股实缴资本为 **RM2.5 million 或以下**；以及
3. 在该课税年的**商业总收入为 RM50 million 或以下**。

注册成立这一项常让人栽跟头。一家在海外注册、但由马来西亚管理与控制的公司，很可能
在这里算是*居民*——但它并非在这里*注册成立*，所以无论规模多小，都拿不到 SME 税率。

## 四项取消资格条件——包括没人写出来的那一项

Paragraph 2B 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SME 税率即全数取消：

| # | 取消资格条件 |
| --- | --- |
| (a) | 你超过 **50%** 的实缴资本，由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
| (b) | 你持有某关联公司超过 **50%** 的实缴资本 |
| (c) | 你的资本与某关联公司的资本，皆有超过 **50%** 由第三家公司持有 |
| **(d)** | **你超过 20% 的实缴资本，由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或由非马来西亚公民的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自 **YA2024** 起 |

(d) 项是最该先查的一项。**20% 是很低的门槛**，它涵盖间接持股，而且不论公司多小
都适用。一家只有单一名 25% 外资股东的马来西亚 Sdn Bhd，从第一令吉起就课 24%。

Public Ruling 8/2025 堵死了那个显而易见的绕道办法：当马来西亚公司是透过一家在
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持有时，**即使最终的个人股东是马来西亚人**，这一项仍然
咬得住。中间插入一家新加坡或纳闽控股公司，保不住 SME 税率。

### 「关联公司」是资本测试，不是规模测试

Paragraph 2C 将关联公司定义为普通股实缴资本**超过 RM2.5 million** 的公司。营业额、
人数与盈利能力都无关紧要。

这一点在两个方向上都有影响。一群实实在在的小公司，若没有一家资本超过 RM2.5 million，
根本不会触发 (a) 至 (c) 项。反过来说，一家发行资本 RM3 million、毫无业务活动的
休眠控股公司，会让它底下每一家子公司都丧失资格。

## 没人串起来的陷阱：SME 税率与集团减免不能并存

s.44A 下的集团减免要求转让公司与申索公司双方的实缴资本都**超过** RM2.5 million。
SME 税率则要求实缴资本在 RM2.5 million **或以下**。

所以享有 SME 税率的公司永远无法转让或申索集团亏损，而为集团减免而架构的公司也
永远上不了 SME 税率。每一份指南都把这两项减免分开来讲；两者之间的取舍是一个真实
的架构决定，必须一次性、有意识地作出。

## 从会计盈利到应课税收入

税率适用的是应课税收入，而应课税收入不是会计盈利：

1. **加回不可扣税开支**，依 s.39(1)——罚款与罚金、交际应酬费中不获扣除的部分，
   以及你未曾预扣税款的开支，后者全额不获扣除。
2. **加回折旧**，改为依 Schedule 3 申索**资本减免**。
3. **扣除奖掖**——再投资减免、投资税务减免，或在适用情况下的先锋地位收入。
4. **扣除结转亏损**——上限为**连续 10 个课税年**——以及未吸纳的资本减免，后者
   结转**没有时间限制**。两者都受股东连续性测试约束。

## CP204：呈报之前先缴税

- **既有公司**——须在基期开始前 **30 天之前**呈交 CP204。自第二个课税年起，预估额
  须至少为上一年修订预估额的 **85%**。
- **新公司**——若首个基期**至少有六个月**，须在**开始营运后三个月内**呈交，分期
  付款自**第六个月**起开始，而不是第二个月。
- **分期付款**于每月 **15 日**到期。
- 透过 CP204A 在**第 6、9 或 11 个月****修订**——第十一个月的修订自 YA2024 起
  成为常设安排，而多数仍只引用第 6 与第 9 个月的指引都漏了它。
- **Form C** 须在会计期结束后 **7 个月**内呈报，另有 **1 个月**的 e-Filing 宽限期，
  该宽限期同时延后税款余额的缴付日期。

一家新注册成立、既是马来西亚居民又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且实缴资本在 RM2.5 million
或以下的公司，**在其首两个课税年豁免 CP204**。请注意，这项豁免只取决于实缴资本——
RM50 million 的总收入测试属于*税率*，不属于这项豁免。Paragraph 2B 中的同样四项
取消资格条件仍然适用，包括外资持股那一项。

## 如果你一直用错税率

(d) 项自 YA2024 起适用，所以有外资持股的公司，可能已经在应课 24% 时以 15% 或 17%
呈报了一份或多份报税表。那是少报，而且会滚雪球：税款本身，加上短缴部分的罚款，
再加上每一份以错误基数计算的 CP204 预估所带来的连锁影响。

不要等到被稽查才让它浮出水面。自愿披露的罚款率，明显低于由 LHDN 主动发起的调整，
而且这个位置拖得越久，两者的差距就越大。先厘清哪些年度受影响，再决定怎么更正。

## 常见错误

- **以为小就是 SME。** 盈利规模是最不重要的因素。先查注册成立地，再查 20% 外资
  那一项，然后才是关联公司测试。
- **完全漏掉 (d) 项。** 它在多数已发布的指引中都缺席，因为它 YA2024 才生效。一家
  只有少量外资的公司，可能一直用错税率呈报。
- **以为外国控股公司是中性的。** 它是主动制造问题的那一个。
- **把「关联公司」读成「大公司」。** 它是一项 RM2.5 million 的实缴资本测试。
- **把 10 年亏损上限套用到资本减免上。** 未吸纳的资本减免没有时间限制。
- **只在第 6 或第 9 个月修订**，错过第 11 个月的窗口。

## 下一步

如果 (d) 项适用于你，税率的问题就已经定了，接下来有用的问题是你的预估与分期付款
状况是否正确——请看 Form C 与 CP204 的操作机制，那里把低估罚款当成算术一步步算给
你看。

## Sources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Public Ruling No. 8/2025 — Tax Treatment for Micro, Small and Medium Companies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8-2025-tax-treatment-for-micro-small-and-medium-companies.pdf (LHDN)
- Company Tax Rates — https://www.hasil.gov.my/en/syarikat/kadar-cukai-syarikat/ (LHDN)
- Estimate of Tax Payable (CP204) — https://www.hasil.gov.my/en/syarikat/anggaran-cukai/ (LHDN)
- Return Form Filing Programme for the Year 2026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ogram-memfail-bn-bagi-tahun-2026.pdf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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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