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马来西亚经商 / 税务 / 企业税

🧭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0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马来西亚公司税务合规日历

马来西亚公司每一项经常性的 LHDN 呈报与缴款义务,逐项列出法定条文、到期日规则、电子呈报宽限期与罚则条文。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公司须在会计期结束后七个月内呈报 Form C、在基期开始前不迟于 30 天呈交 CP204、自第二个月起缴付每月分期款、在 3 月 31 日之前呈报 Form E 与 CP8D,并在 2 月最后一天之前把 Form EA 交给雇员。多数以 e-Filing 呈报的表格可获一个月或 15 天的宽限期。

  • Form C 须在会计期结束翌日起 7 个月内呈报(s.77A(1)),另有一个月的 e-Filing 宽限期
  • CP204 须在基期开始前不迟于 30 天呈交(s.107C(2)),且须至少为上一年预估额的 85%(s.107C(3))
  • 在马来西亚居民且注册成立、实缴资本 RM2.5m 或以下的公司,首两年豁免 CP204(s.107C(4A))——LLP、信托机构与合作社则否
  • 修订预估可在基期的第 6、9 与 11 个月提出,或三次都提(s.107C(7))
  • 低估超过 30% 会就超出该 30% 容差的部分触发 10% 罚款(s.107C(10))
  • e-Filing 宽限期延伸至税款余额的缴付,Form E、Form P 与 Form CPE 除外
  • 处置资本资产的公司须在 60 天内另行呈报一份报税表(s.77A(1B))

适用对象: 为 Sdn Bhd、LLP、信托机构、合作社或纳闽实体维持年度合规日历的公司秘书、财务经理与税务代理。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马来西亚几乎每一个税务期限都是一条规则,不是一个日期。日期随你的会计期而变;规则不变。本页列出规则、它出自哪一条条文,以及错过时会发生什么。

数字取自 Income Tax Act 1967,以及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发出、2026 年 4 月 1 日更新的 LHDN 2026 年报税表呈报程序。

年度报税表

表格到期日规则e-Filing 宽限条文
e-C公司作为基期的会计期结束翌日起 7 个月内1 个月ITA s.77A(1)
e-PT有限责任合伙同上1 个月ITA s.77A(1)
e-TA信托机构同上1 个月ITA s.77A(1)
e-C1合作社同上1 个月ITA s.77A(1)
e-LE1纳闽实体作为基期的会计期结账最后一日起 7 个月内1 个月LBATA s.5, s.10
e-CPE石油,勘探勘探期结束起 7 个月内1 个月PITA s.30A
e-CPP石油,生产基期结束起 7 个月内1 个月PITA s.30
e-E雇主3 月 31 日1 个月(仅报表)ITA s.83(1)

电子呈报的强制适用:e-C 自 YA2014 起e-PT 自 YA2021 起e-CS、e-TA、e-TC 与 e-TR 自 YA2024 起e-LE1 自 YA2025 起。就雇主而言,e-E 自 2016 酬金年度起对公司与纳闽公司强制适用,自 2023 年起对所有其他雇主强制适用。

在宽限期内收到的报税表,视为在法定期间内收到。错过宽限期,逾期就从原本的法定到期日起算,而不是从宽限期结束起算。

缴款

缴款规则迟缴的后果
报税表上的税款余额依 s.103(1) 于报税表到期日到期。e-Filing 宽限期延伸至这笔缴款,Form E、Form P 与 Form CPE 除外加收 10%,s.103(3)
依 s.90(3)、91、92、96A 所发出评税、或依 s.101(2) 增额下的税款通知书送达起 30 天内;呈报程序另容许 7 天加收 10%,s.103(5)
CP204 每月分期款每月于到期日之前,自基期的第 2 个月起(s.107C(5)),若预估是依 s.107C(4)(a) 呈交的则自第 6 个月就未缴分期款加收 10%,s.107C(9)

CP204:预估制度

s.107C 的机制,如实陈述:

  • s.107C(1)——每一家公司、LLP、信托机构与合作社,均须就每个课税年呈交一份预估。
  • s.107C(2)——预估须在基期开始前不迟于 30 天呈交。
  • s.107C(3)——它不得少于紧接上一个课税年修订预估额的 85%,若未曾修订则为该预估额的 85%。
  • s.107C(4)——若纳税人在某个课税年首次开始营运且该基期不少于六个月,首份预估须在开始营运起 3 个月内呈交,而 s.107C(2) 与 (3) 自第二个课税年起适用。
  • s.107C(7)——修订预估可在基期的第 6、9 或 11 个月呈交,或三次都呈交。
  • s.107C(7A)——预估与修订预估须依 s.152A 以电子方式呈交。

两年豁免只适用于公司

Section 107C(4A) 就在马来西亚居民且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其首个课税年与紧接的下一个课税年关掉 subsections (1)、(2) 与 (3),前提是它在相关基期开始时的普通股实缴资本为 RM2.5 million 或以下

若公司普通股实缴资本有超过 50% 由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反过来,或双方皆有 50% 由另一家公司持有),或有超过 20% 由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或非公民个人持有,s.107C(4B) 即令其不适用。依 s.107C(4C),就此目的而言,关联公司指实缴资本超过 RM2.5 million 的公司。

请注意 s.107C(4A) 没有涵盖什么。它只点名公司。刚开始营运的 LLP、信托机构或合作社,仍须依 s.107C(4)(a) 呈交 CP204。

另外,2026 年呈报程序说明,尚未开始营运的公司、LLP、信托机构或合作社,根本无须呈交 CP204。

30% 差异罚款

Section 107C(10) 就是那条逮住预估已过时的盈利公司的条文。把评税下的应缴税款拿去比最后一次修订预估(若未曾修订则比原预估)。当评税超出它的部分超过评税下应缴税款的 30% 时,该超出额与 30% 容差之间的差额会被加收 10%

由此有两项后果。这道容差是以最终数字衡量的,因此一份在第 11 个月往上修订的预估,会把比较基准重设。而罚款适用于超出 30% 容差的部分,不是整笔短缴。

若根本没有呈交预估、没有依 s.107C(8) 作出指示、没有依 s.120 提出检控,而税款仍属应缴,则 s.107C(10A) 把应缴税款加收 10%。依 s.107C(11),总监可在有充分理由时豁免上述任何一项加收。

雇主义务

义务规则条文
把 Form EA 或 EC 交给每一名雇员2 月最后一天或之前s.83(1A)
e-Data Praisi 或 e-CP8D 上传1 月 1 日至 2 月 25 日呈报程序,注 2
Form E 连同 CP8D3 月 31 日;除非届时已收到 CP8D,否则 Form E 不完整s.83(1)
Form CP22,新雇员开始受雇后不迟于 30 天s.83(2)
Form CP22A,终止雇佣终止前不少于 30 天,或在获悉雇员死亡后 30 天s.83(3)
交给代理、经销商、分销商的 Form CP58翌年不迟于 3 月 31 日s.83A(2)

2026 年程序对谁该列入 CP8D 讲得很具体:所有雇员,包括全职、兼职、合约员工与工业实习生,加上负责管理该组织的人——公司董事、合作社理事、公会管理人、LLP 合伙人,以及纳闽实体的经理、主要高职人员、居民董事、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指定合伙人或高职人员。

休眠公司照样要呈报

休眠的公司、LLP、信托机构或合作社必须呈报其报税表,包括 Form E。休眠的纳闽实体也一样,须呈报利润报税表与 Form E。

休眠指自注册成立以来从未营运,或曾经营运其后停止。持有股份、不动产、定期存款或类似投资,并不会令一个实体成为休眠。

罚则条文一览

违犯条文幅度
未能提交报税表(Form E 与 Form P 除外)ITA s.112(1);LBATA s.23A(1)RM200 至 RM20,000,或最高 6 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连续两年或以上未能提交报税表ITA s.112(1A)RM1,000 至 RM20,000,或监禁,另加所课税款三倍的特别罚款
未能提交报税表,以罚款代替检控ITA s.112(3);LBATA s.23A(4)由总监评定
未能提交 Form E 或 Form PITA s.120(1)RM200 至 RM20,000,或最高 6 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未能提交 CP204ITA s.120(1)(f)同上
报税表不正确ITA s.113
故意逃税ITA s.114

资本资产处置

自资本利得课税引入以来,处置资本资产的公司、LLP、信托机构或合作社,须依 s.77A(1B) 在处置日起 60 天内另行呈交一份报税表,列明取得价格、处置价格、收益或亏损,以及在须用市价时的估值师市价。总监可应书面请求容许较长期间。这份报税表与 Form C 并列,不在其内。

下一步

有两个日期值得设成常设日程,而不是被动应付:第 11 个月的 CP204A 窗口,因为那是避开 30% 差异罚款的最后机会;以及 2 月 25 日,因为漏掉 e-Data Praisi 上传,会让一份原本准时的 Form E 变得不获接受。

Sales Tax Act 2018、Service Tax Act 2018、MyInvois 与国别报告规则下的义务,本页不涵盖,也未在本页查证。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Sales Tax Act 2018 与 Service Tax Act 2018 下的 SST-02 课税期、到期日与迟缴罚款级距——本页未向 RMCD 查证
  • 现行 MyInvois 电子发票各阶段日期与营业额豁免门槛
  • CbCR Rules 2016 下国别报告的通知与呈报期限
  • PCB 的缴交日期与 Income Tax (Deduction from Remuneration) Rules 1994 的条文——次月 15 日的说法流传甚广,但本页并未从宪报读取

来源

  1. Program Memfail Borang Nyata (BN) Bagi Tahun 2026 — LHDN
  2.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consolidated tex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3.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Act 445) — Labuan FSA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更多内容: 企业税 查看全部 10 →
相关知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