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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6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马来西亚的国别报告与主体文档

RM3 billion 的 CbCR 门槛、落在财政年最后一天的通知期限、12 个月的呈报期限,以及为何马来西亚并无独立的主体文档义务。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国别报告适用于在报告财政年之前的财政年内、集团合并总收入至少 RM3 billion 的跨国企业集团,且其组成实体之一为马来西亚居民或马来西亚常设机构。通知须在报告财政年最后一天或之前作出,报告本身则须在该日之后 12 个月内呈交。马来西亚并无另设主体文档的呈报义务。

  • 门槛为报告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内集团合并收入 RM3 billion
  • 通知须在报告财政年最后一天或之前作出——那正是大家会漏掉的期限
  • 报告须不迟于报告财政年最后一天之后 12 个月呈交
  • 呈交是透过 HiDEF 以 OECD XML schema 进行,不是透过一般报税表
  • 未能提交报告依 s.112A 属罪行,罚款 RM20,000 至 RM100,000 或监禁六个月
  • 并无独立的主体文档呈报义务——集团资料落在 Transfer Pricing Rules 2023 的 Schedule 1

适用对象: 大型跨国集团内的马来西亚实体与常设机构,以及经营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6 分钟

绊倒集团的那个期限不是呈报期限。是通知,而它落在报告财政年的最后一天——那时该年度还没结束,而且比报告本身的到期日整整早十二个月。

谁在范围内

Income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ules 2016 的 rule 2,经 P.U.(A) 416/2017 改写后,把该 Rules 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

  • 在报告财政年之前的财政年内,集团合并总收入至少为 RM3 billion并且
  • 其组成实体中有任何一个是马来西亚居民的最终控股实体、马来西亚居民的组成实体、马来西亚居民的代理控股实体,或马来西亚境内的常设机构

经营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落在一份平行的法律文书之下,即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egulations 2017。

请注意币种。RM3 billion 不是 OECD 的 EUR 750 million 换算出来的,也不是 Pillar Two 的门槛——一个集团可以在其中一套制度之内、却在另一套之外。

通知

Rule 6 要求每一个马来西亚居民组成实体,在报告财政年最后一天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总监:

  • 若它是报告实体,说明它是最终控股实体还是代理控股实体;或
  • 若它不是,提供担任报告实体那个实体的身份与税务居民地,连同该实体的财政年。

自 YA2021 起,通知可透过 Form e-C 作出,纳闽实体则用 Form LE1。另一个方式是以公司信笺纸撰写正式信函,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75 签署,遵循 LHDN 公布的范本,并以专人或速递送达。LHDN 的页面明确指出必须严格遵循该范本。

呈报

Rule 7:不迟于报告财政年最后一天之后十二个月

Rule 5 把义务放在最终控股实体身上,前提是它为马来西亚居民。若外国母公司在其本国并无呈报义务、若其管辖区与马来西亚订有国际协定但没有生效的合资格主管当局协议、或若 LHDN 已就该管辖区通知存在系统性失效,则改由马来西亚的代理实体呈交。

该报告载有三张表——按管辖区划分的收入、税项与业务活动分配;各管辖区的组成实体清单;以及额外说明资料。财务资料依 rule 4(2) 以令吉计值。呈交透过 HiDEF 平台,采用 OECD 的 CbCR XML schema,并以 IRBM 公钥加密。

Rule 8 把 LHDN 对该报告的使用限于高层次的转让定价与 BEPS 风险评估以及经济分析,并禁止在作出调整时以它取代详细的转让定价分析。

主体文档这个问题

马来西亚并未施加独立的主体文档呈报义务。它所施加的是 Income Tax (Transfer Pricing) Rules 2023 的 rule 4(2)(a)——在同期转让定价文档内,载有 Schedule 1 所订明的跨国企业集团资料。

Malaysia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2024 的 paragraph 11.7(a) 接着说明,若集团已编制一份载有全部所需资料的主体文档,该文档可作为 Schedule 1 的替代提交。因此集团主体文档是马来西亚一份附表的许可替代品,而不是一项另有期限的独立交付物。

常见错误

把通知当成年度提醒。 它是一项落在财政年最后一天的法定期限,而且适用于每一个马来西亚组成实体,包括那些并非报告实体的。

以为外国母公司的呈报涵盖了马来西亚。 通常确实涵盖,透过交换——但只在有生效的合资格主管当局协议时。若没有,马来西亚的代理实体就必须呈交。

把门槛搞混。 CbCR 是 RM3 billion,全球最低税是 EUR 750 million,完整转让定价文档是 RM30 million 与 RM10 million。那是三项不同的测试。

交了主体文档就停手。 Transfer Pricing Rules 2023 的 Schedule 2——马来西亚实体自身的业务与对标——永远不会被集团主体文档涵盖。

下一步

把通知记在财政年结那一天,而不是呈报日期,并在年度结束之前确认集团中哪一个实体是报告实体。然后就本地文档去读 transfer-pricing-documentation,若合并收入接近 EUR 750 million,则读 global-minimum-tax-pillar-two

常见问题 4
马来西亚的 CbCR 门槛是多少?

报告财政年之前的财政年内,集团合并总收入至少 RM3 billion。这是 Income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ules 2016 所订的令吉门槛,与全球最低税目的下适用的 EUR 750 million 测试是两回事。

CbCR 通知什么时候到期?

依 rule 6,在报告财政年最后一天或之前。自 YA2021 起,通知可透过 Form e-C 作出,纳闽实体则用 Form LE1;或以公司信笺纸按 LHDN 公布的范本撰写正式信函,依 s.75 签署,并以专人或速递送达。

马来西亚要求主体文档吗?

不作为一项独立呈交。Income Tax (Transfer Pricing) Rules 2023 的 rule 4(2)(a) 要求在同期转让定价文档内,载有 Schedule 1 所订明的跨国企业集团资料。Malaysia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2024 的 paragraph 11.7(a) 容许以一份载有全部所需资料的集团主体文档,代替 Schedule 1 提交。

不呈交国别报告的罚则是什么?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ection 112A 规定,违犯者属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不少于 RM20,000、不多于 RM100,000 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证明已提交报告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而法庭可命令在 30 天内履行。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LHDN 提到 P.U.(A) 409/2017 中的纳闽对应规例载有同样的 rule 6 与 rule 7 期限;该纳闽规例并未全文阅读
  • 目前公布的 IRBM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Guidelines 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早于 LHDN CbCR 页面上有关 HiDEF 平台的细节——两者不一致时,以该页面为较后的来源

来源

  1. Income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ules 2016, P.U.(A) 357/201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2. Income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Amendment) Rules 2017, P.U.(A) 416/2017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3.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CbCR) — LHDN
  4. Malaysia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2024 — Chapter 11 — LHDN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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