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的国别报告与主体文档

> RM3 billion 的 CbCR 门槛、落在财政年最后一天的通知期限、12 个月的呈报期限，以及为何马来西亚并无独立的主体文档义务。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cbcr-and-master-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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绊倒集团的那个期限不是呈报期限。是通知，而它落在**报告财政年的最后一天**——那时该年度还没结束，而且比报告本身的到期日整整早十二个月。

## 谁在范围内

Income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ules 2016 的 rule 2，经 P.U.(A) 416/2017 改写后，把该 Rules 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

- 在报告财政年之前的财政年内，**集团合并总收入**至少为 **RM3 billion**；**并且**
- 其组成实体中有任何一个是马来西亚居民的最终控股实体、马来西亚居民的组成实体、马来西亚居民的代理控股实体，或**马来西亚境内的常设机构**。

经营纳闽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落在一份平行的法律文书之下，即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egulations 2017。

请注意币种。RM3 billion 不是 OECD 的 EUR 750 million 换算出来的，也不是 Pillar Two 的门槛——一个集团可以在其中一套制度之内、却在另一套之外。

## 通知

Rule 6 要求每一个马来西亚居民组成实体，**在报告财政年最后一天或之前**以书面通知总监：

- 若它是报告实体，说明它是最终控股实体还是代理控股实体；或
- 若它不是，提供担任报告实体那个实体的身份与税务居民地，连同该实体的财政年。

自 YA2021 起，通知可透过 **Form e-C** 作出，纳闽实体则用 **Form LE1**。另一个方式是以公司信笺纸撰写正式信函，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75 签署，遵循 LHDN 公布的范本，并以**专人或速递**送达。LHDN 的页面明确指出必须严格遵循该范本。

## 呈报

Rule 7：不迟于**报告财政年最后一天之后十二个月**。

Rule 5 把义务放在最终控股实体身上，前提是它为马来西亚居民。若外国母公司在其本国并无呈报义务、若其管辖区与马来西亚订有国际协定但没有生效的合资格主管当局协议、或若 LHDN 已就该管辖区通知存在**系统性失效**，则改由马来西亚的代理实体呈交。

该报告载有三张表——按管辖区划分的收入、税项与业务活动分配；各管辖区的组成实体清单；以及额外说明资料。财务资料依 rule 4(2) 以令吉计值。呈交透过 **HiDEF** 平台，采用 OECD 的 CbCR XML schema，并以 IRBM 公钥加密。

Rule 8 把 LHDN 对该报告的使用限于高层次的转让定价与 BEPS 风险评估以及经济分析，并禁止在作出调整时以它取代详细的转让定价分析。

## 主体文档这个问题

马来西亚并未施加独立的主体文档呈报义务。它所施加的是 Income Tax (Transfer Pricing) Rules 2023 的 rule 4(2)(a)——在同期转让定价文档内，载有 **Schedule 1** 所订明的跨国企业集团资料。

Malaysia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2024 的 paragraph 11.7(a) 接着说明，若集团已编制一份载有全部所需资料的主体文档，该文档**可作为 Schedule 1 的替代提交**。因此集团主体文档是马来西亚一份附表的许可替代品，而不是一项另有期限的独立交付物。

## 常见错误

**把通知当成年度提醒。** 它是一项落在财政年最后一天的法定期限，而且适用于每一个马来西亚组成实体，包括那些并非报告实体的。

**以为外国母公司的呈报涵盖了马来西亚。** 通常确实涵盖，透过交换——但只在有生效的合资格主管当局协议时。若没有，马来西亚的代理实体就必须呈交。

**把门槛搞混。** CbCR 是 RM3 billion，全球最低税是 EUR 750 million，完整转让定价文档是 RM30 million 与 RM10 million。那是三项不同的测试。

**交了主体文档就停手。** Transfer Pricing Rules 2023 的 Schedule 2——马来西亚实体自身的业务与对标——永远不会被集团主体文档涵盖。

## 下一步

把通知记在财政年结那一天，而不是呈报日期，并在年度结束之前确认集团中哪一个实体是报告实体。然后就本地文档去读 `transfer-pricing-documentation`，若合并收入接近 EUR 750 million，则读 `global-minimum-tax-pillar-two`。

## Sources

- Income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ules 2016, P.U.(A) 357/2016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_20161223_(008)%20%2011%2011%202016%20%20Draf%20muktamad.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Amendment) Rules 2017, P.U.(A) 416/2017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_20171228_P.U.(A)416.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CbCR) — https://www.hasil.gov.my/antarabangsa/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cbcr/ (LHDN)
- Malaysia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2024 — Chapter 11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malaysia-transfer-pricing-guidelines-2024.pdf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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