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者奖掖把一名获认证的个人投资者的汇总收入,按其投资于一家经认证的早期科技公司的金额予以豁免,豁免落在投资年度之后的第二个课税年。它载于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Order 2014(P.U.(A) 167/2014)。经修订后,该命令的 paragraph 5(a)(ii) 要求向部长提出的申请须不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作出,而在 AGC 宪报索引上找不到更后的修订。
- 这项减免是对汇总收入的豁免,不是针对投资额的扣除,而且它在投资之后两年才落地
- 豁免金额等于投资额,以汇总收入为上限——超出的部分既不退还也不能结转
- 生效中的规则把申请截止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是由两道修订命令从 2017 年与 2020 年一路延到那里的
- Budget 2024 延长至 2026 年的说法流传甚广,但 AGC 附属法规索引上并没有出现任何修订宪报命令
- 在两年内全部或部分处置该等股份,即丧失豁免
- MBAN 认证投资者,而 Cradle Fund Sdn Bhd 属下的 Angel Tax Incentive Office 认证受投资公司
- Cradle 自己的公开页面仍然写着最初的 2017 年 12 月 31 日截止日期,落后了两次延期
适用对象: 正在考虑投资马来西亚早期科技初创公司的居民个人、评估这项奖掖是否仍是一个有效卖点的创办人,以及就现有批准信下的申索提供意见的税务代理。
本页内容
每一份提到天使税务奖掖的初创简报都说它一路开放到 2026 年。宪报说的不是这样。生效中的法律文书是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Order 2014(P.U.(A) 167/2014),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127(3)(b) 制定,视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它的 paragraph 5(a)(ii) 要求投资者不迟于某个固定日期向部长提出申请,而那个日期恰好移动过两次。
生效中的规则实际上怎么写
| 法律文书 | 刊宪日期 | 对 paragraph 5(a)(ii) 的效果 |
|---|---|---|
| P.U.(A) 167/2014 | 2014 年 6 月 20 日 | 申请期由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 P.U.(A) 411/2017 | 2017 年 12 月 27 日 | 替换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P.U.(A) 399/2019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替换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026 年 7 月 20 日对 AGC 附属法规资料库的一次全面搜索,以双语检索该命令的标题,未查得任何进一步修订。就已刊宪的法律现况而言,申请已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Public Ruling 12/2020 的 paragraph 5(iv) 与此一致。
那个被反复转述的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说法,源头是 Budget 2024 的一项宣布,而不是一份法律文书。一项没有宪报命令的宣布,在豁免遭质疑时,不能给纳税人任何可以援引的东西。AGC 的状态栏仍把 P.U.(A) 167/2014 显示为 PRINCIPAL,但那一栏指的是法律文书的类型,而不是生效与否的标记,因此它在任何一个方向上都不构成证据。
Cradle Fund Sdn Bhd 是财政部属下、设有 Angel Tax Incentive Office 的机构,它在自己的奖掖页面上仍然把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刊为合格窗口——落后了两次已刊宪的延期。不要把机构的网页文案在任何一个方向上都当成法律的陈述。
这项减免给的是什么
Paragraph 3(1) 就某个基期豁免天使投资者的汇总收入所得税,落在作出投资的课税年之后的第二个课税年。Paragraph 3(2) 把豁免金额定为投资的金额。
Paragraph 3(3) 是多数摘要漏掉的那道上限:若投资额超过该年的汇总收入,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也不能作为该年或其后任何课税年的抵扣。这项减免是单一年度内用了就有、没用就没了。
Public Ruling 12/2020 的 paragraph 7.3(b) 记载了金额条件,而这项条件住在部长的批准信里,不在该命令里:一年期间的投资额必须不少于 RM5,000、不多于 RM500,000。
两边各自的条件
投资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居民且收入并非全部来自业务;必须纯粹为资助部长已批准的活动而投资;持有受投资公司的总实缴股本不得超过 30%;且不得有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与领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或配偶对同一家受投资公司作出任何投资。Paragraph 6 排除曾依 Income Tax (Deduction for Investment in a Venture Company) Rules 2005(P.U.(A) 76/2005)申索扣除的投资者。
受投资公司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并在此为居民——该命令仍引用 Companies Act 1965,Public Ruling 12/2020 将其读作 Companies Act 2016——其已发行普通股本必须有至少 51% 由该名准天使投资者以外的公民股东直接持有,且必须经营部长所批准的活动。
持有期在 paragraph 3(4)(a):该项投资在作出日期起两年内不得全部或部分处置。Paragraph 4 容许部长在批准信遭任何违反时撤回豁免。
Malaysian Business Angel Network 认证投资者;Cradle Fund Sdn Bhd 属下的单位 Angel Tax Incentive Office 则认证受投资公司。
常见错误
- 把这项奖掖当成还开放着来推销。 没有任何宪报命令把截止日期延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它进到条款书之前就把这件事说清楚。
- 把它当成针对投资额的扣除。 它豁免的是汇总收入,而且只在投资之后的第二个课税年。
- 忘了超出的部分就死了。 投入 RM500,000 而汇总收入只有 RM200,000,豁免的是 RM200,000。其余的没了。
- 和亲属一起投资。 名单上的任何亲属对同一家受投资公司作出任何投资,都会令这名天使投资者彻底丧失资格——Public Ruling 12/2020 的 Example 1。
- 提早退出。 两年内的一次部分处置,就违反了 paragraph 3(4)(a)。
下一步
若你手上有一封针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所作投资的批准信,豁免仍然有效——确定正确的课税年、保留批准信与持股证据,并在任何二手出售之前先核对两年持有期的日期。若是新的投资,请询问 Cradle 的 ATIO 是否仍在处理申请,并在修订命令出现在宪报之前,把任何答覆都当成行政做法看待。
天使投资者税务奖掖在 2026 年还开放吗?
就生效中的规则字面而言,没有。P.U.(A) 167/2014 的 paragraph 5(a)(ii),经 P.U.(A) 411/2017 及其后 P.U.(A) 399/2019 修订后,要求向部长提出的申请须不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26 年 7 月 20 日对 AGC 附属法规资料库的一次全面搜索,未查得对该命令的任何进一步修订。在修订命令刊登宪报之前,无论主管机构在实务上接受什么,都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支撑一份新的申请。
天使投资者豁免值多少?
该命令的 paragraph 3(2) 豁免一笔等同于所作投资额的金额。Paragraph 3(3) 规定,若投资额超过投资者在该基期的汇总收入,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也不能作为该年或其后任何课税年的抵扣。Public Ruling 12/2020 的 paragraph 7.3(b) 记载,部长的批准信把一年期间的投资额定在不少于 RM5,000、不多于 RM500,000。
豁免实际上在什么时候适用?
依该命令的 paragraph 3(1),在作出投资的课税年之后的第二个课税年。2019 年作出的投资,对 2021 课税年的汇总收入予以豁免。这段间隔是刻意的——它与 paragraph 3(4)(a) 的两年持有条件并行。
什么会令天使投资者丧失资格?
Paragraph 5(a) 要求投资者是马来西亚居民、收入并非全部来自业务、持有受投资公司不超过 30% 的总实缴股本,且投资纯粹是为资助部长所批准的活动。若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与领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或配偶对同一家受投资公司作出任何投资,该投资者亦丧失资格。Paragraph 6 排除任何曾依 P.U.(A) 76/2005 申索扣除的人。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是否已有一道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2014 (Amendment) Order 把 paragraph 5(a)(ii)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并刊登宪报——查阅时更新至 2026 年 7 月的 AGC 附属法规索引上并未出现任何一道
- Angel Tax Incentive Office 是否不理会宪报上的截止日期,仍在行政上接受与处理新的投资者认证或受投资公司认证申请
- 部长所批准活动的现行清单——Public Ruling 12/2020 列出截至 2020 年的九个高增长与高科技领域,并说明那是当时的立场
来源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Order 2014, P.U.(A) 167/2014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2014 (Amendment) Order 2017, P.U.(A) 411/2017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2014 (Amendment) Order 2019, P.U.(A) 399/2019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Ketetapan Umum No. 12/2020 — Insentif Cukai bagi Pelabur Mangkin — LH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