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使投资者税务奖掖——宪报上的截止日期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就过了

> 天使投资者豁免给的是什么、投资者与受投资公司两边的条件、两年持有规则——以及为何生效中的宪报命令仍然把申请截止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angel-investor-tax-incen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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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提到天使税务奖掖的初创简报都说它一路开放到 2026 年。宪报说的不是这样。生效中的法律文书是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Order 2014（P.U.(A) 167/2014），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127(3)(b) 制定，视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它的 paragraph 5(a)(ii) 要求投资者**不迟于某个固定日期**向部长提出申请，而那个日期恰好移动过两次。

## 生效中的规则实际上怎么写

| 法律文书 | 刊宪日期 | 对 paragraph 5(a)(ii) 的效果 |
| --- | --- | --- |
| P.U.(A) 167/2014 | 2014 年 6 月 20 日 | 申请期由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 P.U.(A) 411/2017 | 2017 年 12 月 27 日 | 替换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 P.U.(A) 399/2019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替换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026 年 7 月 20 日对 AGC 附属法规资料库的一次全面搜索，以双语检索该命令的标题，未查得任何进一步修订。**就已刊宪的法律现况而言，申请已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Public Ruling 12/2020 的 paragraph 5(iv) 与此一致。

那个被反复转述的延长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说法，源头是 Budget 2024 的一项宣布，而不是一份法律文书。一项没有宪报命令的宣布，在豁免遭质疑时，不能给纳税人任何可以援引的东西。AGC 的状态栏仍把 P.U.(A) 167/2014 显示为 `PRINCIPAL`，但那一栏指的是法律文书的类型，而不是生效与否的标记，因此它在任何一个方向上都不构成证据。

Cradle Fund Sdn Bhd 是财政部属下、设有 Angel Tax Incentive Office 的机构，它在自己的奖掖页面上仍然把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刊为合格窗口——落后了两次已刊宪的延期。不要把机构的网页文案在任何一个方向上都当成法律的陈述。

## 这项减免给的是什么

Paragraph 3(1) 就某个基期豁免天使投资者的汇总收入所得税，落在**作出投资的课税年之后的第二个课税年**。Paragraph 3(2) 把豁免金额定为投资的金额。

Paragraph 3(3) 是多数摘要漏掉的那道上限：若投资额超过该年的汇总收入，超出部分不予退还，也不能作为该年或其后任何课税年的抵扣。这项减免是单一年度内用了就有、没用就没了。

Public Ruling 12/2020 的 paragraph 7.3(b) 记载了金额条件，而这项条件住在部长的批准信里，不在该命令里：一年期间的投资额必须**不少于 RM5,000、不多于 RM500,000**。

## 两边各自的条件

**投资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居民且收入并非全部来自业务；必须纯粹为资助部长已批准的活动而投资；持有受投资公司的总实缴股本不得**超过 30%**；且不得有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与领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或配偶对同一家受投资公司作出任何投资。Paragraph 6 排除曾依 Income Tax (Deduction for Investment in a Venture Company) Rules 2005（P.U.(A) 76/2005）申索扣除的投资者。

**受投资公司**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并在此为居民——该命令仍引用 Companies Act 1965，Public Ruling 12/2020 将其读作 Companies Act 2016——其已发行普通股本必须有至少 **51%** 由该名准天使投资者以外的公民股东直接持有，且必须经营部长所批准的活动。

**持有期**在 paragraph 3(4)(a)：该项投资在作出日期起**两年**内不得全部或部分处置。Paragraph 4 容许部长在批准信遭任何违反时撤回豁免。

Malaysian Business Angel Network 认证投资者；Cradle Fund Sdn Bhd 属下的单位 Angel Tax Incentive Office 则认证受投资公司。

## 常见错误

- **把这项奖掖当成还开放着来推销。** 没有任何宪报命令把截止日期延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它进到条款书之前就把这件事说清楚。
- **把它当成针对投资额的扣除。** 它豁免的是汇总收入，而且只在投资之后的第二个课税年。
- **忘了超出的部分就死了。** 投入 RM500,000 而汇总收入只有 RM200,000，豁免的是 RM200,000。其余的没了。
- **和亲属一起投资。** 名单上的任何亲属对同一家受投资公司作出任何投资，都会令这名天使投资者彻底丧失资格——Public Ruling 12/2020 的 Example 1。
- **提早退出。** 两年内的一次部分处置，就违反了 paragraph 3(4)(a)。

## 下一步

若你手上有一封针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所作投资的批准信，豁免仍然有效——确定正确的课税年、保留批准信与持股证据，并在任何二手出售之前先核对两年持有期的日期。若是新的投资，请询问 Cradle 的 ATIO 是否仍在处理申请，并在修订命令出现在宪报之前，把任何答覆都当成行政做法看待。

## Source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Order 2014, P.U.(A) 167/2014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_20140620_P.U.%20(A)%20167-Perintah%20Cukai%20Pendapatan%20(Pengecualian)%20(No.%203)%202014.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2014 (Amendment) Order 2017, P.U.(A) 411/2017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_20171227_P.U.%20(A)%20411.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Income Tax (Exemption) (No. 3) 2014 (Amendment) Order 2019, P.U.(A) 399/2019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_20191231_PUA399.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Ketetapan Umum No. 12/2020 — Insentif Cukai bagi Pelabur Mangkin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KU_12_2020.pdf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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