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沙巴与砂拉越于1963年加入马来西亚联邦时,获得了固化于联邦宪法中的保障。其中最显而易见的是入境自主权:Article 9(3) 允许国会限制人员进入享有「特殊地位」的州属,而 Immigration Act 1959/63 的 Part VII 把进入沙巴与砂拉越、以及在两州居留的事务——包括来自马来半岛的马来西亚公民——交由各州自己的移民机关管控。此外,Article 95B 赋予两州附加的立法清单(Ninth Schedule 中的 List IIA 与 List IIIA),涵盖土著法律与习俗、港口与港湾,以及(就沙巴而言)沙巴铁路等事项;Article 161A 保护土著的特殊地位并为其保留土地;Article 161B 把在两州法院执业的资格限于当地居民;Article 112C 与 112D 提供须定期检讨的特别拨款与指定收入;而 Article 161E 把这些条文中特定一组予以固化,使其未经有关州属的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州长)同意不得修改。
- 进入沙巴与砂拉越的入境事务,依 Immigration Act 1959/63 的 Part VII 由各州自行管控,而 Article 9(3) 允许国会限制人员进入享有特殊地位的州属——这正是为什么一名来自马来半岛的马来西亚人,可能会在沙巴或砂拉越的关卡被拒绝入境,或只获发有限期的准证
- Article 95B 为两州增添两份额外立法清单——Ninth Schedule 中的 List IIA(州清单补充清单)与 List IIIA(共同清单补充清单)——涵盖土著法律与习俗、港口与港湾、土地测量,以及沙巴铁路等半岛各州都不立法的事项
- Article 161A 保护沙巴与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为两州各自分别界定谁是「土著」,并保留为土著保留土地的安排
- 土著法庭,以及在其中出庭辩护的权利,依 List IIA 属于各州自行处理的事项;Article 161B 把在沙巴与砂拉越法院出庭的资格限于当地居民
- Article 112C 与 112D 提供 Tenth Schedule 中 Part IV 与 Part V 所定的特别拨款与指定收入来源,须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定期检讨
- Article 161E 把这些保障中的特定一组予以固化:未经沙巴或砂拉越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州长)同意不得修改,而这项要求凌驾于修宪本已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数之上
适用对象: 任何人——旅客、雇主、学生,或关心马来西亚联邦制的读者——只要想以浅白、描述性的方式了解沙巴与砂拉越所拥有的宪法保障各是什么、各自写在何处,而不涉入这些条文如何被落实的争论。
本页内容
从吉隆坡搭机飞往亚庇或古晋,落地后仍是马来西亚——同一个国家、同一本护照、同一种货币——但接着你要在入境柜台排队。一位来自马来半岛、说不出充分理由在此逗留的马来西亚人,可能只获发一张有效期仅数周的准证,甚至被拒绝入境、遣返。这道关卡并非官僚作业上的怪癖,而是沙巴与砂拉越在1963年加入联邦时,写入联邦宪法的一套保障之一。
本文陈述这些保障各是什么、各自写在何处——入境管制、两份额外的立法清单、土著及其法庭的特殊地位、特别拨款与收入,以及修宪锁定机制。本文报告宪法规定了什么,不对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或这些条文被落实的忠实程度作出任何裁断。
入境管制:看得见的保障
一般旅客会遇到的唯一一项保障,就是入境管制。两层法律共同支撑着它。
第一层是宪法本身。Article 9(2) 赋予每一位公民在联邦境内自由行动、在联邦任何地方居住的权利——但 Article 9(3) 使这项权利受制于限制「在」享有宪法特殊地位的州与其他州之「间」行动的法律。沙巴与砂拉越正是拥有这种特殊地位的州属,因此国会被明文允许限制人员进入这两州。
第二层是行使这项许可的法规。Immigration Act 1959/63 的 Part VII 把进入沙巴与砂拉越、以及在两州居留的管控权,交给各州自己的移民机关。这项管控不仅适用于外国人,也适用于来自其他州属的马来西亚公民:就州界的入境事务而言,一名来自马来半岛的人士,会被视为进入一个自行决定准入与否的辖区。
实务上,这正是砂拉越与沙巴各自运作独立入境通道、核发各自的准证与工作许可、有别于半岛联邦程序的原因。这项机制是定性的——准许、限制或拒绝的裁量权——而非一套固定的公式。
半岛各州都没有的两份额外立法清单
马来西亚的 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 通常把立法权划分为联邦清单(List I)、州清单(List II)与共同清单(List III)。沙巴与砂拉越则多获得两份半岛各州都没有的附加清单。
依据 Article 95B(1),Ninth Schedule 载有:
- List IIA——州清单补充清单,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以及
- List IIIA——共同清单补充清单,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
List IIA 把在马来西亚其他地方属于联邦或共享的事项,交由这两州专属立法。据该附表所载,这些事项包括:
| List IIA 事项 | 涵盖内容 |
|---|---|
| 土著法律与习俗 | 土著的属人法(婚姻、收养、继承等事项),以及土著法庭的组成、编制、程序与管辖权,包括在其中出庭辩护的权利 |
| 州属机构的设立 | 为州属目的而设立的团体与机构 |
| 港口与港湾 | 未被宣布为联邦事务者除外 |
| 土地测量与沙巴/砂拉越土地条例 | 地籍测量与界址勘定 |
| 沙巴铁路 | 仅限沙巴 |
| 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就砂拉越而言)海龟与河流捕鱼;供水与相关服务 | 各类地方与资源事项 |
List IIIA 增加了若干共享权力事项——其中包括特定范围内的属人法、食品掺假、一定吨位以下的航运,以及两州境内电力的生产与分配——由州与国会均可就此立法,并订有特别规则决定何者优先适用。Article 95C 进一步允许联邦法律把额外的立法与行政权力下放给这两州。综合而言,沙巴与砂拉越的立法范围,比任何一个半岛州属都更为宽广。
土著的特殊地位,与土著法庭
Article 161A 保护沙巴与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它做了三件值得分开来看的事。
它界定了谁是土著——而且对两州各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就沙巴而言,土著大致上是指身为沙巴原住种族之子女或孙辈、在沙巴出生或父亲在沙巴定居的公民。就砂拉越而言,土著是指属于宪法(须与州法一并阅读)认定为砂拉越原住种族之一的公民,或血统完全源自这些种族的混血公民。这是两套不同的法律判准,而非单一统一的定义。
它保留了为土著保留土地的安排:Article 161A 容许两州继续为土著保留土地,并限制该土地的处置——若非如此,这项安排原本会与宪法其他条文所定的平等原则难以相容。
它也是土著法庭的依据。由于土著法律与习俗——包括土著法庭的组成与管辖权——属于 List IIA 事项,每一州都为习俗事务运作着自己的土著法庭体系,独立于民事法院与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之外。与此同时,Article 161B 限制了在沙巴与砂拉越法院出庭执业的资格:只有在该州居住的人士才能出庭,因而使当地律师公会(the Bar)得以不受外地执业者的公开竞争。
关于土著法庭如何与两大全国法院体系并存,见民事法院与伊斯兰法庭。关于联邦层级「特殊地位」这项平行、但各自独立的保障,见Article 153。
特别拨款与指定收入
财政方面的保障,规定在 Article 112C 与 112D,须与 Tenth Schedule(第十附表) 一并阅读。
Article 112C 要求联邦每一财政年度向沙巴与砂拉越支付 Tenth Schedule Part IV 所定的特别拨款,并把该附表 Part V 所列税项、费用与款项的收益(以在该州境内征收者为限)指定归属该州。Part IV 就沙巴而言,包含一项历来被定为「联邦从沙巴取得的净收入超出某一既定基准之数额的五分之二(40%)」的拨款——这项条文的数额及其适用方式,一直是两地政府之间检讨、协商与诉讼的对象。
Article 112D 提供了检讨机制:特别拨款须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不时检讨,若双方同意变更、废除或增加某项拨款,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以命令使该项协议生效。宪法因此把这些拨款设定为可经协议检讨、而非一成不变——这正是为什么其金额与检讨周期会一再成为公众争论的焦点。
本文不评价任何特定检讨或主张的结果;它只陈述宪法所确立的机制。
修宪锁定机制:未经同意不得变更之事项
如果国会能以一般修宪多数废止上述保障,这些保障将形同虚设。Article 161E 正是这把锁。
它规定,一组涉及沙巴或砂拉越的特定条文,未经**有关州属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州长)**同意不得修改——这项同意要求,凌驾于修宪本已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数之上。据该条所载,被固化的事项包括:
- 与该州有关的公民权,以及公民权方面的平等待遇;
- 沙巴与砂拉越高等法院的组成与管辖权;
- 该州的立法与行政权力,以及该州与联邦之间的财政安排;
- 该州的宗教事务、语言的使用,以及对土著的特别待遇;以及
- 该州在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席的名额。
由于这些 Part XIIA 保障及其相关条文以这种方式被固化,任何未获该州州元首同意的变更,都不能仅凭联邦多数强行通过。关于这类特殊权力如何融入更广泛的联邦与州属权力结构,见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
常见错误
「沙巴与砂拉越的入境管制只是一项州属行政偏好。」 它建立在联邦法律与宪法之上:Article 9(3) 允许这项限制,而 Immigration Act 1959/63 的 Part VII 予以执行。它适用于来自马来半岛的马来西亚人,而不仅是外国人。
「这些保障写在马来西亚协议里,所以它们并非真正具强制力的法律。」 本文所述的保障本身就是联邦宪法的条文——Article 9、95B、112C、112D、161A、161B 与 161E,以及 Ninth Schedule 与 Tenth Schedule。MA63 是1963年的条约;这些宪法条文才是承载其大部分内容、已颁行生效的法律。
「『土著』在马来西亚各地含义相同。」 Article 161A 让沙巴与砂拉越各自拥有自己对「土著」的定义,而两者都不同于 Article 160(2) 对「马来人」的定义。
「国会可以像修改其他任何条文一样,仅凭三分之二多数就修改这些保障。」 Article 161E 增加了一项进一步的要求:就其所列的固化事项而言,须获得该州州元首的同意。
已记录的立场
这些保障的范围与落实情况,至今仍是公众与法律界持续讨论的活跃议题——本文在此如实报告,不作任何背书。由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与 ConstitutionNet 等机构汇整的评论指出,宪法一方面将这些保障予以固化,另一方面又让其中若干项——尤其是 Article 112C 与 112D 之下的财政条文——依赖于定期的检讨与协议,这正是为什么即使条文本身已经确定,其日常执行仍会引发争论。NegaraKu.md 陈述这些条文本身;它不解决这些争论。
下一步
关于所有这些条文所属的整份文件,见联邦宪法。关于这些保障所落实的1963年协议及其相关争论,见MA63。关于这两个州本身,见沙巴与砂拉越。关于这些特殊权力如何融入更广泛的联邦与州属权力平衡,见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
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被归类为敏感内容(宪制事务),因为其主题是沙巴与砂拉越在联邦内部被固化的宪制地位。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报告联邦宪法规定了什么、规定在何处——不对 MA63 或这些条文如何被落实的任何争议作出裁断,并在正式发布前作为暂定草稿保留,等待人工审核。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as at 15 October 2020) — Articles 9, 95B, 95C, 112C, 112D, 161A, 161B, 161E, and the Ninth and Tenth Schedules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AGC)
- Federal Constitution — Ninth Schedule (Legislative Lists, including List IIA and List IIIA for Sabah and Sarawak) — Sabah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 Federal Constitution — Tenth Schedule (Grants and Sources of Revenue Assigned to States, Parts IV and V) — Sabah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 The Special Position of Sabah and Sarawak under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Literacy series) —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Malaya
- My Constitution: About Sabah and Sarawak — Malaysian Bar — Constitutional Law Committee
- Restoring Constitutional Equality to Sabah and Sarawak — ConstitutionNet (International IDE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