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你会在亚庇被拒绝入境：沙巴与砂拉越的宪法保障

> 1963年沙巴与砂拉越加入联邦时，两州保留了一套写入联邦宪法的保障：对进入两州的入境事务的管控权（包括对来自马来半岛的马来西亚人），两份让它们拥有半岛各州所没有的权力的额外立法清单，土著法庭与土著的特殊地位，特别财政拨款与收入来源，以及一项规定——其中特定一组条文未经该州州元首同意不得修改。本文以描述性的方式陈述每一项保障——宪法规定了什么、规定在何处——不对这些条文如何被落实的任何争议作出裁断。

- Category: state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states/sabah-sarawak-safegu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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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隆坡搭机飞往亚庇或古晋，落地后仍是马来西亚——同一个国家、同一本护照、同一种货币——但接着你要在入境柜台排队。一位来自马来半岛、说不出充分理由在此逗留的马来西亚人，可能只获发一张有效期仅数周的准证，甚至被拒绝入境、遣返。这道关卡并非官僚作业上的怪癖，而是沙巴与砂拉越在1963年加入联邦时，写入联邦宪法的一套保障之一。

本文陈述这些保障各是什么、各自写在何处——入境管制、两份额外的立法清单、土著及其法庭的特殊地位、特别拨款与收入，以及修宪锁定机制。本文报告宪法规定了什么，不对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或这些条文被落实的忠实程度作出任何裁断。

## 入境管制：看得见的保障

一般旅客会遇到的唯一一项保障，就是入境管制。两层法律共同支撑着它。

第一层是宪法本身。Article 9(2) 赋予每一位公民在联邦境内自由行动、在联邦任何地方居住的权利——但 Article 9(3) 使这项权利受制于限制「在」享有宪法特殊地位的州与其他州之「间」行动的法律。沙巴与砂拉越正是拥有这种特殊地位的州属，因此国会被明文允许限制人员进入这两州。

第二层是行使这项许可的法规。**Immigration Act 1959/63** 的 **Part VII** 把进入沙巴与砂拉越、以及在两州居留的管控权，交给各州自己的移民机关。这项管控不仅适用于外国人，也适用于来自其他州属的马来西亚公民：就州界的入境事务而言，一名来自马来半岛的人士，会被视为进入一个自行决定准入与否的辖区。

实务上，这正是砂拉越与沙巴各自运作独立入境通道、核发各自的准证与工作许可、有别于半岛联邦程序的原因。这项机制是定性的——准许、限制或拒绝的裁量权——而非一套固定的公式。

## 半岛各州都没有的两份额外立法清单

马来西亚的 **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 通常把立法权划分为联邦清单（List I）、州清单（List II）与共同清单（List III）。沙巴与砂拉越则多获得两份半岛各州都没有的附加清单。

依据 **Article 95B(1)**，Ninth Schedule 载有：

- **List IIA——州清单补充清单**，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以及
- **List IIIA——共同清单补充清单**，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

List IIA 把在马来西亚其他地方属于联邦或共享的事项，交由这两州专属立法。据该附表所载，这些事项包括：

| List IIA 事项 | 涵盖内容 |
| --- | --- |
| 土著法律与习俗 | 土著的属人法（婚姻、收养、继承等事项），以及土著法庭的组成、编制、程序与管辖权，包括在其中出庭辩护的权利 |
| 州属机构的设立 | 为州属目的而设立的团体与机构 |
| 港口与港湾 | 未被宣布为联邦事务者除外 |
| 土地测量与沙巴／砂拉越土地条例 | 地籍测量与界址勘定 |
| 沙巴铁路 | 仅限沙巴 |
| 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就砂拉越而言）海龟与河流捕鱼；供水与相关服务 | 各类地方与资源事项 |

List IIIA 增加了若干共享权力事项——其中包括特定范围内的属人法、食品掺假、一定吨位以下的航运，以及两州境内电力的生产与分配——由州与国会均可就此立法，并订有特别规则决定何者优先适用。**Article 95C** 进一步允许联邦法律把额外的立法与行政权力下放给这两州。综合而言，沙巴与砂拉越的立法范围，比任何一个半岛州属都更为宽广。

## 土著的特殊地位，与土著法庭

**Article 161A** 保护沙巴与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它做了三件值得分开来看的事。

它**界定**了谁是土著——而且对两州各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就沙巴而言，土著大致上是指身为沙巴原住种族之子女或孙辈、在沙巴出生或父亲在沙巴定居的公民。就砂拉越而言，土著是指属于宪法（须与州法一并阅读）认定为砂拉越原住种族之一的公民，或血统完全源自这些种族的混血公民。这是两套不同的法律判准，而非单一统一的定义。

它保留了**为土著保留土地**的安排：Article 161A 容许两州继续为土著保留土地，并限制该土地的处置——若非如此，这项安排原本会与宪法其他条文所定的平等原则难以相容。

它也是**土著法庭**的依据。由于土著法律与习俗——包括土著法庭的组成与管辖权——属于 List IIA 事项，每一州都为习俗事务运作着自己的土著法庭体系，独立于民事法院与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之外。与此同时，**Article 161B** 限制了在沙巴与砂拉越法院出庭执业的资格：只有在该州居住的人士才能出庭，因而使当地律师公会（the Bar）得以不受外地执业者的公开竞争。

关于土著法庭如何与两大全国法院体系并存，见[民事法院与伊斯兰法庭](/zh/law/civil-and-syariah-courts)。关于联邦层级「特殊地位」这项平行、但各自独立的保障，见[Article 153](/zh/law/article-153-special-position)。

## 特别拨款与指定收入

财政方面的保障，规定在 **Article 112C 与 112D**，须与 **Tenth Schedule（第十附表）** 一并阅读。

Article 112C 要求联邦每一财政年度向沙巴与砂拉越支付 Tenth Schedule **Part IV** 所定的特别拨款，并把该附表 **Part V** 所列税项、费用与款项的收益（以在该州境内征收者为限）指定归属该州。Part IV 就沙巴而言，包含一项历来被定为「联邦从沙巴取得的净收入超出某一既定基准之数额的五分之二（40%）」的拨款——这项条文的数额及其适用方式，一直是两地政府之间检讨、协商与诉讼的对象。

Article 112D 提供了检讨机制：特别拨款须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不时检讨，若双方同意变更、废除或增加某项拨款，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以命令使该项协议生效。宪法因此把这些拨款设定为可经协议检讨、而非一成不变——这正是为什么其金额与检讨周期会一再成为公众争论的焦点。

本文不评价任何特定检讨或主张的结果；它只陈述宪法所确立的机制。

## 修宪锁定机制：未经同意不得变更之事项

如果国会能以一般修宪多数废止上述保障，这些保障将形同虚设。**Article 161E** 正是这把锁。

它规定，一组涉及沙巴或砂拉越的特定条文，未经**有关州属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州长）**同意不得修改——这项同意要求，凌驾于修宪本已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数之上。据该条所载，被固化的事项包括：

- 与该州有关的公民权，以及公民权方面的平等待遇；
- 沙巴与砂拉越高等法院的组成与管辖权；
- 该州的立法与行政权力，以及该州与联邦之间的财政安排；
- 该州的宗教事务、语言的使用，以及对土著的特别待遇；以及
- 该州在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席的名额。

由于这些 Part XIIA 保障及其相关条文以这种方式被固化，任何未获该州州元首同意的变更，都不能仅凭联邦多数强行通过。关于这类特殊权力如何融入更广泛的联邦与州属权力结构，见[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zh/government/federal-state-division)。

## 常见错误

**「沙巴与砂拉越的入境管制只是一项州属行政偏好。」** 它建立在联邦法律与宪法之上：Article 9(3) 允许这项限制，而 Immigration Act 1959/63 的 Part VII 予以执行。它适用于来自马来半岛的马来西亚人，而不仅是外国人。

**「这些保障写在马来西亚协议里，所以它们并非真正具强制力的法律。」** 本文所述的保障本身就是联邦宪法的条文——Article 9、95B、112C、112D、161A、161B 与 161E，以及 Ninth Schedule 与 Tenth Schedule。MA63 是1963年的条约；这些宪法条文才是承载其大部分内容、已颁行生效的法律。

**「『土著』在马来西亚各地含义相同。」** Article 161A 让沙巴与砂拉越各自拥有自己对「土著」的定义，而两者都不同于 Article 160(2) 对「马来人」的定义。

**「国会可以像修改其他任何条文一样，仅凭三分之二多数就修改这些保障。」** Article 161E 增加了一项进一步的要求：就其所列的固化事项而言，须获得该州州元首的同意。

## 已记录的立场

这些保障的范围与落实情况，至今仍是公众与法律界持续讨论的活跃议题——本文在此如实报告，不作任何背书。由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与 ConstitutionNet 等机构汇整的评论指出，宪法一方面将这些保障予以固化，另一方面又让其中若干项——尤其是 Article 112C 与 112D 之下的财政条文——依赖于定期的检讨与协议，这正是为什么即使条文本身已经确定，其日常执行仍会引发争论。NegaraKu.md 陈述这些条文本身；它不解决这些争论。

## 下一步

关于所有这些条文所属的整份文件，见[联邦宪法](/zh/law/federal-constitution)。关于这些保障所落实的1963年协议及其相关争论，见[MA63](/zh/malaysia/ma63)。关于这两个州本身，见[沙巴](/zh/states/sabah)与[砂拉越](/zh/states/sarawak)。关于这些特殊权力如何融入更广泛的联邦与州属权力平衡，见[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zh/government/federal-state-di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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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被归类为敏感内容（宪制事务），因为其主题是沙巴与砂拉越在联邦内部被固化的宪制地位。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报告联邦宪法规定了什么、规定在何处——不对 MA63 或这些条文如何被落实的任何争议作出裁断，并在正式发布前作为暂定草稿保留，等待人工审核。*

## Sources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as at 15 October 2020) — Articles 9, 95B, 95C, 112C, 112D, 161A, 161B, 161E, and the Ninth and Tenth Schedules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Federal%20Constitution%20(Reprint%202020).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AGC))
- Federal Constitution — Ninth Schedule (Legislative Lists, including List IIA and List IIIA for Sabah and Sarawak) — https://sagc.sabah.gov.my/sites/default/files/law/NinthSchedule.pdf (Sabah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 Federal Constitution — Tenth Schedule (Grants and Sources of Revenue Assigned to States, Parts IV and V) — https://sagc.sabah.gov.my/sites/default/files/law/TenthSchedule.pdf (Sabah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 The Special Position of Sabah and Sarawak under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Literacy series) — https://law.um.edu.my/menu%20-%20research%20files/CONSTI%20LIT%20files/2021.09.16/Special%20Position%20of%20Sabah%20and%20Sarawak%2016%20Sept%202021.pdf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Malaya)
- My Constitution: About Sabah and Sarawak — https://www.malaysianbar.org.my/article/about-us/committees/constitutional-law-committee/my-constitution-about-sabah-and-sarawak (Malaysian Bar — Constitutional Law Committee)
- Restoring Constitutional Equality to Sabah and Sarawak — https://constitutionnet.org/news/restoring-constitutional-equality-sabah-and-sarawak-do-proposed-amendments-malaysian-federal (ConstitutionNet (International 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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