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根据《联邦宪法》,土地属于州权事务,因此沙巴与砂拉越保留各自的法律——《沙巴土地法令》(Sabah Land Ordinance, Cap. 68)与《砂拉越土地法典》(Sarawak Land Code, Cap. 81)——而不适用管辖西马的《国家土地法典》(National Land Code)。两部成文法均承认原住民习俗权(NCR):即原住民通过习俗性占用与耕作而在土地上取得的权益。什么构成NCR,以及它在已耕种地块之外延伸至何种程度,已通过一系列联邦法院判决予以界定并加以限缩,且在法律与政治上仍存在争议。
- 根据宪法第九附表的州事项清单(第二清单,List II),土地属于州立法权限范围;第二A清单(List IIA)另将原住民法律与习俗保留予沙巴和砂拉越。
- 宪法第95D条为这两州提供保护,使联邦土地立法不会自动延伸适用于两州,这正是《国家土地法典》在当地不适用的原因。
- 砂拉越的《土地法典》承认于1958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原住民习俗地,以及依第5条所界定方式设立的习俗地;而沙巴的《土地法令》则依第15条承认原住民习俗权。
- 在Madeli bin Salleh案(联邦法院,2007年10月8日)中,法院确认马来西亚普通法承认既已存在的原住民习俗权。
- 在TR Sandah案(联邦法院,2016年12月20日)中,以3比1的多数意见将可强制执行的NCR限于已耕种土地(temuda),并裁定伊班族的pemakai menoa(领域)与pulau galau(公有森林保留地)习俗不具法律效力——该判决引发了一份异议意见及持续的争论。
适用对象: 希望中立了解沙巴与砂拉越土地保有制度及原住民土地权运作方式的读者——学生、记者、地主与研究人员。
本页内容
在吉隆坡买一套房子,你的地契由一部联邦成文法管辖。在古晋或亚庇做同样的事,你却踏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世界——它有自己的法令、自己的土地分类,以及一种并非由任何纸面文件所创设的保有形式:原住民习俗权。
沙巴与砂拉越保留着早于联邦成立的土地法。要理解土地在这两个婆罗洲州属中的运作方式,就必须先理解其中的缘由,以及”NCR”究竟意味着什么。
为什么婆罗洲两州拥有自己的土地法?
根据《联邦宪法》,土地属于州事项。第九附表的州事项清单(第二清单,List II)将土地——包括保有权、业主与租户关系、地契及契据的注册,以及强制征用——纳入各州的立法权限。另有一份清单,即第二A清单(List IIA),补充了沙巴与砂拉越所特有的事项,其中包括原住民法律与习俗。
第二重保障强化了这一点。宪法第95D条规定,涉及州事项清单事宜(土地即在其中)的国会法令,除非经州立法议会采纳,否则不会在沙巴或砂拉越生效。这正是管辖西马的《国家土地法典》(National Land Code)不适用于这两州的原因之一。
由此形成两部并行的成文法:
- 沙巴适用**《沙巴土地法令》(Cap. 68)**,这是一部源自战前北婆罗洲时期的法律(一般定为1930年)。
- 砂拉越适用**《砂拉越土地法典》(Cap. 81),该法典于195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这些法令下存在哪些土地类别?
两部成文法都将土地划分为一些无法与西马概念整齐对应的类别。以沙巴为例,它承认保留予原住民的原住民地契(Native Title, NT),同时设有供一般用途的乡区租契(Country Lease)与市区租契(Town Lease),未经批地的土地则仍属州地。根据《沙巴土地法令》,未正式批为原住民地契或乡区租契的土地仍属州地。
| 特征 | 西马 | 沙巴 | 砂拉越 |
|---|---|---|---|
| 管辖成文法 | 国家土地法典 | 沙巴土地法令(Cap. 68) | 砂拉越土地法典(Cap. 81) |
| 原住民保有类别 | 马来保留地 | 原住民地契/原住民习俗权 | 原住民习俗地/原住民地区土地 |
| 承认NCR | 有限(原住民 Orang Asli,另有单独法律) | 是,依第15条 | 是,依第5条 |
两州原住民土地的一项决定性特征是转让受到限制。在沙巴,《土地法令》第17(1)条禁止原住民与非原住民之间的土地交易,除非获得书面许可——此规则旨在使原住民土地保留在原住民手中。
“原住民习俗权”土地究竟是什么?
NCR是指原住民并非通过批地、而是通过习俗而取得的土地——即以法律认可为可创设权利的方式占用并经营该土地。
在砂拉越,《土地法典》以若干形式承认原住民习俗地,包括:于1958年1月1日之前合法设立且至今仍然存续的原住民习俗权所在的土地、位于保留区内的土地,以及依许可证在内陆地区设立权利的土地。《法典》第5条列明可创设此类权利的方式,历来包括:砍伐原始丛林并占用已开垦的土地、种植果树、耕作或占用土地,以及将土地用作坟地或神龛。《法典》规定,对1958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原住民习俗权不予承认。
在沙巴,《土地法令》第15条通过与土地积极使用相关联的类别来承认原住民习俗权——包括以习俗保有的土地、种植了果树的土地,以及由申索人所种植或维护的孤立果树、西米、藤条或其他具经济价值的植物。当州政府征用此类土地时,赔偿条款也是围绕这些同类经济植物类别来拟定的。
持有原住民土地的资格取决于是否为”原住民”,此身份在各州均由成文法依原住民血统加以界定——这一门槛问题本身即具法律分量。
法院如何塑造了NCR?
成文法只呈现了一半的图景。一系列法院判决界定了习俗权可延伸至何种程度。
转折点是联邦法院在Superintendent of Land & Surveys Miri Division v Madeli bin Salleh案中的判决,该判决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法院接受马来西亚普通法承认原住民对其土地既已存在的习俗权,其推理借鉴了澳大利亚的Mabo (No. 2)案与加拿大的Calder案。依此观点,官方(州政府)持有根本地权(radical title),但须受制于原住民权利,除非该等权利经法律明确废止,否则仍然存续。
这一承认并未解决NCR涵盖多少土地的问题。此问题在Director of Forest, Sarawak v TR Sandah案(联邦法院,2016年12月20日)中再度出现。伊班族申索人主张其权利超越已耕种地块(temuda),延伸至更广的领域范围(pemakai menoa)及公有森林保留地(pulau galau)。以3比1的多数意见裁定这两项习俗不具法律效力,并将可强制执行的NCR限于已耕种土地。一名法官持异议,认为习俗构成宪法所承认之法律的一部分,周边采集地上的权利应予承认。
这两项判决体现了该议题核心的张力:
- 一种立场认为,NCR应涵盖原住民惯常做法的整体——聚落、农田,以及社区长期共同使用与管理的森林、河流与保留地。
- 另一种立场认为,法律确定性要求权利附着于可辨识的、已耕种的土地,而更广泛的公有主张属于立法而非法院处理的事项。
两种立场都在诉讼、政策辩论以及各州对其土地法所作的定期修订中被提出。
接下来的走向
NCR仍是一个活跃的法律领域。相关申索仍在沙巴与砂拉越法院中不断提起并受到争议,而TR Sandah案之后公有权利的范围仍在逐案厘清。州政府时而修订其土地法令并引入公有土地确权机制,而这些机制如何与习俗申索相互作用,是一个不断演变的问题。
对读者而言,即使法律尚未定型,实务要点始终稳定:沙巴与砂拉越的土地由州法令管辖,原住民土地附带转让限制,而NCR是一种真实但有边界的权益,其界限由成文法与不断发展的判例法共同界定。任何涉及特定土地的人士,都应咨询相关州属的土地测量局及合资格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供人工审阅而准备的、AI辅助的未发表草稿。它以中立方式描述法律框架及各方立场范围,不构成法律意见。
《国家土地法典》在沙巴与砂拉越适用吗?
不适用。根据《联邦宪法》,土地属于州权事务,而第95D条使联邦土地立法不会自动在这两州生效。沙巴适用《沙巴土地法令》(Cap. 68),砂拉越适用《砂拉越土地法典》(Cap. 81)。
什么是原住民习俗权(NCR)土地?
这是指原住民通过习俗性占用与使用而取得权利的土地。在砂拉越,凡于1958年1月1日之前合法设立、或通过《土地法典》第5条所列方式设立的此类权利均获承认;在沙巴,则依《土地法令》第15条予以承认。
NCR土地可以出售给非原住民吗?
交易受到限制。在沙巴,《土地法令》第17(1)条禁止原住民与非原住民之间的土地交易,除非获得相关主管当局的书面许可。类似的保护性限制普遍适用于原住民土地。
法院是否已就NCR的延伸范围作出定论?
尚未完全定论。联邦法院在Madeli bin Salleh案(2007年)中确认普通法对NCR的承认,但在TR Sandah案(2016年)中,意见分歧的法院将可强制执行的权利限于已耕种土地,并驳回了对周边公有森林的主张。NCR的范围仍存在争议。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he exact Ninth Schedule State List item number for 'land' (draft states List II generally; confirm the item number against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text).
- That 1 January 1958 is both the Sarawak Land Code's date of commencement and the statutory cut-off for the creation of native customary rights (the two dates coincide in the sources but are conceptually distinct).
- The precise wording and numerical thresholds of the Sabah Land Ordinance section 15 categories (e.g. the fruit-tree density figure) against the current official text.
- The original enactment year of the Sabah Land Ordinance (commonly cited as 1930).
- The exact composition of the TR Sandah panel and whether the split is best described as 3:1 on outcome (secondary sources also describe a 2:2 division on the underlying legal principle).
来源
- Native Customary Rights (NCR) Basics — Land and Survey Department, Sarawak
- Sarawak Land Code, Chapter 81 (1958 Edition) — official text — LawNet,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 Land Ordinance (Cap. 68) — official text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 Commentary on Superintendent of Land & Surveys Miri Division v. Madeli bin Salleh — AmerBON, Advocates
- A Look into Land Ownership in Sabah for Non-Sabahans — Azmi & Associates
- The Borneo Fortress (Part 2): Deep Dive into the Sabah Land Ordinance — Jesselton Times
- Part III: Whose Land Is It? The Federal-State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 Jesselton Times
- Sarawak native land ruling does not cover other states (report on TR Sandah) — Free Malaysia Today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8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