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是马来西亚联邦政府行政中心,也是第三个联邦直辖区,于2001年2月1日透过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01 [Akta A1095]设立。它不是一个州属:没有州立法议会,没有统治者或州元首,其治理与行政事务属于联邦事务,列于联邦事项表之下。吉隆坡仍是国家首都;迁往布城的是行政机关,始于1999年首相署的迁移。
- 联邦直辖区,非州属——联邦宪法第1(4)条将布城从雪兰莪州的领土中划出
- 于2001年2月1日透过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01 [Akta A1095]设立
- 面积4,931公顷(约49.31平方公里),划分为20个分区
- Perbadanan Putrajaya依据Akta Perbadanan Putrajaya 1995 [Akta 536]执行地方政府职能——其成员是委任的,并非民选
- 由一个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席(P.125 Putrajaya)代表,以及一名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委任的上议院(Dewan Negara)议员代表;没有DUN(州立法议会)
适用对象: 需要了解联邦政府事务实际在何处运作,以及布城的宪制地位与一个州属或吉隆坡有何不同的读者。
本页内容
1999年,首相署迁出吉隆坡。首都并没有改变——改变的是它的行政机器。
这就是布城:不是新的首都,也不是新的州属,而是一个专为容纳联邦政府行政部门而建的联邦直辖区。它是从雪兰莪州雪邦县的Prang Besar种植园中划出的。
重点资料
| 项目 | 详情 |
|---|---|
| 地位 | 联邦直辖区,非州属——联邦宪法第1(4)条 |
| 设立 | 2001年2月1日,透过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01 [Akta A1095] |
| 面积 | 4,931公顷(约49.31平方公里),20个分区 |
| 人口 | 约120,800人(DOSM 2025年估计数字) |
| 地方政府机构 | Perbadanan Putrajaya,依据Akta Perbadanan Putrajaya 1995 [Akta 536]设立 |
| 代表 | 一个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席(P.125 Putrajaya);一名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委任的上议院(Dewan Negara)议员 |
| 没有 | 州立法议会;统治者或州元首;州政府 |
为何行政机关迁出吉隆坡
选址说明了其用意。1993年6月2日,政府选定Prang Besar,因其位处吉隆坡与吉隆坡国际机场之间发展走廊的战略位置——而非因其靠近市中心。
1994年12月15日选定的概念是「花园中的城市」(Bandar Dalam Taman)。如今约1,923公顷——占布城面积的39%——被划为绿地网络,包括400公顷的布城湖,以及200公顷的人工湿地区。这样的布局,在已经建满建筑的吉隆坡内根本不可能实现。
1994年10月12日,内阁将Prang Besar更名为布城(Putrajaya),以纪念已故的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Tunku Abdul Rahman Putra Al-Haj)。
雪兰莪的土地如何成为联邦直辖区
这并非单一的行动,而是历时八年的一系列法律步骤。
- 1993年12月16日——所选定的地点依据Akta Pengambilan Balik Tanah 1960 [Akta 486] seksyen 8宣布征用。
- 1995年7月20日——联邦政府与雪兰莪州政府依据联邦宪法第80(5)条签订协议,让联邦得以行使管理布城地区的当局职能。此时布城仍是雪兰莪的土地。
- 1996年3月1日——Akta Perbadanan Putrajaya 1995 [Akta 536] 生效,设立Perbadanan Putrajaya。
- 1999年——Perdana Putra大厦竣工,首相署由吉隆坡迁至布城。
- 2001年2月1日——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01 [Akta A1095] 修订第1(4)条,使雪兰莪州的领土不再包括布城。
请注意其顺序:行政机关先迁移,宪制地位随后才跟上。在那段期间,其法律依据是两个政府之间的协议——因为第2(b)条规定,任何一个州的疆界不得在未经该州同意(透过其州立法机关的法律表明)、且未经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同意的情况下更改。
「非州属」在实务上意味着什么
这项区别并非纯粹技术性的。它改变了谁来做决定。
- 立法。 联邦事项表(Federal List)第6(e)项将「吉隆坡、纳闽与布城各联邦直辖区的施政与行政」列于国会的权力之下——而非任何一个州立法议会。
- 地方政府。 州事项表(State List)第4项仅适用于三个联邦直辖区以外的地方政府。在布城,该职能由Perbadanan Putrajaya执行,其成员是由负责布城联邦直辖区事务的部长委任,而非民选产生。
- 与雪兰莪的残留联系。 Akta 536 Seksyen 5(1)仍规定Perbadanan须有两名代表雪兰莪州政府的成员,由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提名,并经雪兰莪苏丹恩准。
- 代表。 Akta A1095为布城增设一个下议院(Dewan Rakyat)议席(现为P.125 Putrajaya),以及一名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委任的上议院(Dewan Negara)议员。
常见错误
- 将布城等同于首都。 国家皇宫(Istana Negara)与国会大厦仍位于吉隆坡。
- 以为布城是被单方面「夺走」的。 1995年的第一步是依据第80(5)条签订的协议,而非单方面的宣告。
- 寻找布城的DUN或ADUN。 并不存在。只有一个国会议席。
- 将布城与赛城混淆。 两者都是在1994年12月同一份结构规划中一同规划的,但赛城仍属于雪兰莪州。
下一步
如果你正在追查某项政府事务实际是在哪里决定的,可阅读吉隆坡以了解首都与行政中心之间的区分,以及雪兰莪以了解这个包围两者、却不包含其中任何一个的州属。至于其宪制依据,可参阅联邦宪法。
布城是马来西亚的首都吗?
不是。吉隆坡仍是国家首都。布城是联邦政府行政中心——大多数部门与行政机关在此运作。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两者都是各自独立的联邦直辖区。
布城是一个州属吗?
不是。布城没有州立法议会,没有统治者或州元首,也没有州政府。其治理与行政事务列于联邦事项表第6(e)项之下,属于国会有权立法的事项。
布城的地方政府机构是谁?
Perbadanan Putrajaya,依据于1996年3月1日生效的Akta Perbadanan Putrajaya 1995 [Akta 536]设立。该法令Seksyen 4赋予它在布城联邦直辖区执行一切地方政府职能的权力。
雪兰莪是否完全失去了布城?
根据第1(4)条,该地区确实已不再属于雪兰莪州。但Akta 536仍规定Perbadanan Putrajaya须有两名代表雪兰莪州政府的成员,由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提名,并经雪兰莪苏丹殿下(Duli Yang Maha Mulia Sultan Selangor)恩准。
赛城是布城的一部分吗?
不是。赛城仍属于雪兰莪州。第1(4)条只将吉隆坡联邦直辖区与布城联邦直辖区从雪兰莪的领土中划出。这两座城镇确实在1994年12月的同一份结构规划中一同被规划,但两者的地位并不相同。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在出版前,须对照DOSM最新的人口估计数字发布,查证布城联邦直辖区的最新人口数字。
- 须对照Perbadanan Putrajaya最新的官方出版物,查证分区数目(20个)与4,931公顷的面积数字——2017年年报曾记录过不同的面积数字。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sebagaimana pada 15 Oktober 2020) — Jabatan Peguam Negara /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 Perbadanan Putrajaya Act 1995 [Act 536] — Laws of Malaysia, Jabatan Peguam Negara
- Kronologi Pembangunan Pusat Pentadbiran Kerajaan Persekutuan Putrajaya — Perbadanan Putrajaya
- Background of Putrajaya — Perbadanan Putrajaya
- Laporan Tahunan Perbadanan Putrajaya 2023 — Perbadanan Putrajaya
- Perdana Putra — Pejabat Perdana Menteri Malaysia
- Bahagian Parlimen — PPN W.P. Kuala Lumpur / Putrajaya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 Anggaran penduduk mengikut negeri (data terbuka) — Jabatan Perangkaan Malaysia (DO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