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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敏感——选举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1 分钟阅读

马来西亚地方议会:你无法投票选出的那一层政府

马来西亚第三层政府——市政厅、市政局与县议会——在街头层面提供道路、垃圾、排水沟、执照与规划审批。自1965年以来,其议员一直由州政府委任而非选举产生,这一立场后来被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写入成文法。

🔒 敏感内容 — 选举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地方政府是马来西亚的第三层政府,位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下,透过市政厅、市政局与县议会运作。根据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每一个地方政府机构由一名市长或主席,加上八至二十四名市议员组成,全部由州政府当局委任——而非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选举一直举行,直到1965年3月1日在与印尼的对抗期间被暂停;民选议会其后解散,Act 171 的 s.15 规定,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条文均须停止具有效力或作用。地方政府是《联邦宪法》下的州清单事项,但全国统一政策是透过第95A条下的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National Council for Local Government)制定的。

  • 地方政府机构分三个等级:市政厅、市政局与县议会——全都依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在各州设立与管理
  • Act 171 的 s.10:每一个地方政府机构由一名市长或主席,加上不少于八名、不多于二十四名市议员组成,由州政府当局委任,任期不超过三年
  • 地方政府——包括地方政府选举——是州清单(第九附表)第4项;第95A条下的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制定一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都必须遵循的全国政策
  • 地方选举于1965年3月1日被暂停;Act 171 的 s.15 规定,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条文均须停止具有效力或作用
  • 三个联邦直辖区都在 Act 171 之外:吉隆坡由 DBKL 依 Federal Capital Act 1960 [Act 190] 管理,布城由 Perbadanan Putrajaya 管理,纳闽由 Perbadanan Labuan 管理

适用对象: 希望了解马来西亚哪一层政府负责道路、垃圾、排水沟、营业执照与规划审批,市议员如何获得议席,以及地方选举为何不再举行这段有据可查的历史的读者。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1 分钟

那个替你维修街灯、收垃圾、批准邻居加建、也发牌给楼下咖啡店的议会,是最贴近日常生活的 一层政府。它也是唯一一层——其成员并非由任何马来西亚选民选出的。

地方议员,以及领导他们的市长或主席,都是由州政府委任的。六十年来一直如此——始于1965年 的一次紧急暂停令,其后被写入永久性法律。

基本事实

项目详情
三个等级市政厅(City Council)、市政局(Municipal Council)、县议会(District Council)
管辖法律(各州)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议会由谁组成一名市长或主席,加 8 至 24 名市议员(s. 10, Act 171)
如何获得议席由州政府当局委任;任期不超过 3 年
宪法依据地方政府是州清单(State List,第九附表)第 4 项
全国政策机构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National Council for Local Government,第95A条)
联邦直辖区不在 Act 171 之内——由 DBKL、Perbadanan Putrajaya、Perbadanan Labuan 管理
地方选举1965年3月1日起暂停;目前未举行

地方政府在体制中的位置

马来西亚有三层政府:联邦、州与地方。地方政府并不像前两层那样被列为独立的一层——相反, 它是以州属可以就其立法的一项事务出现的。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Ninth Schedule)州清单(State List)第4项,把「吉隆坡、纳闽与布城 联邦直辖区以外的地方政府」交由各州处理,并明确涵盖「地方行政;市政机构;地方、市镇与 乡村局及其他地方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服务、地方税率、地方政府选举」。因此,地方政府选举, 在纸面上,是由各州掌控的事务。

这项州属自主权受一项联邦机制所约束。第95A条设立了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由一名联邦部长 担任主席,每个州各派一名代表(由统治者或州元首委任),另加最多十名联邦代表。其职责是 「不时……制定一项全国性政策,以促进、发展与管制全联邦的地方政府」,而宪法规定「联邦 政府与州政府须遵循如此制定的政策」。这就是为什么半岛各地的议会大致依循同一套模式运作, 而不是十一套不同的模式。有关谁就什么事项立法的更广泛格局,见联邦与州权力划分

议会的三个等级

根据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一个地方政府机构会采用三个等级中的一个。

  • 县议会(District Council)——基本等级,通常涵盖较小的市镇与乡村地区。
  • 市政局(Municipal Council,Majlis Perbandaran)——符合市政地位标准的、较为城市化的 地区。
  • 市政厅(City Council,Majlis/Dewan Bandaraya)——已晋升为市(City)地位的市政局。 用该法令自己的话说,市政厅是「已被授予市地位的任何市政局的议会」。

Act 171 的 s.3 是设立并划定议会等级的开关。它规定,州政府当局在「与部长及选举委员会秘书 磋商」后,可透过宪报通告宣布某地区为地方政府机构辖区,为其命名,界定其边界,并「决定该 地方政府机构的地位……是市政局还是县议会」。s.4 让州政府其后更改名称、更改地位或调整 边界。

不论等级为何,内部架构都是相同的,议席的填补方式也是相同的。

市议员如何获得委任

Act 171 的 s.10 订明每一个地方政府机构的组成。一个议会「须由市长或主席组成;连同不少于 八名、不多于二十四名其他市议员,由州政府当局委任」。

起作用的字眼是委任。居民并不选举市议员;由州政府当局——即统治者或州元首,按州政府的 意见行事——来点名任命。s.10 接着要求多数人须是通常居住在该地区、在州政府看来「在地方 政府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或「在任何专业、商业或工业方面有杰出成就,或在其他方面有 能力代表其社区利益」的人。

这个职位的其他特征都源自同一套委任模式:

  • 市议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且可获重新委任。
  • 议席在辞职、丧失资格,或「其委任被州政府当局撤销」时出缺——委任的州属同样可以 罢免。
  • 一名市长或主席领导议会,同样是委任而非由居民选举产生。

联邦直辖区的管理方式不同

州清单第4项把吉隆坡、布城与纳闽排除在外,Act 171 并未在那里设立一般议会。每个联邦直辖区 都有自己的安排:

  • 吉隆坡 由吉隆坡市政厅(Dewan Bandaraya Kuala Lumpur, DBKL)依 Federal Capital Act 1960 [Act 190] 管理,由联邦委任的市长(Datuk Bandar) 领导。
  • 布城 由 Perbadanan Putrajaya 管理。
  • 纳闽 由 Perbadanan Labuan 管理。

在每一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职能都是由联邦委任的机构行使,而不是由民选议会行使——这与州属 议会体系并行,但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地方选举是如何被暂停的

马来西亚确实曾经选举其地方议会。根据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Act 1960 及更早期的 法令,各城市、市镇与许多市镇及地区局都设有民选市议员,槟城的乔治市(George Town)举行 过全国最早的一些地方选举。

那个转折点有据可查,且十分具体。1965年3月1日,在与印尼的武装对抗(Konfrontasi) 期间,地方政府选举依紧急法令被暂停。这项措施当初被定位为临时性质,在任的市议员获准 留任,而非立即被撤换。

一个由参议员 Athi Nahappan 担任主席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受委任研究地方政府机构的运作 情况,并于该十年末提交报告;它建议恢复民选地方政府。该建议未被采纳。取而代之的是:

  • Local Government (Temporary Provisions) Act 1973 [Act 124] 终止了尚存的民选市议员的 任期,并允许其职能由各州政府委任的管理委员会执行。
  •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其后把委任制度置于永久的基础上。s.15 规定,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相反规定,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条文均须停止具有效力或作用」, 并规定该法令生效时在任的市议员须停止在任。

自此以后,马来西亚未再举行过任何地方政府选举。地方政府选举是否应当恢复,历来由各州 政府、政党与公民社会不时提出;由于地方政府选举属于州清单事项,任何此类变动都同时牵涉 各州,以及第95A条下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所制定的全国统一政策。本条目只叙述其法律定位与 历史,并不对该争论表态。

常见误解

  • 「我可以投票选我的市长。」 在马来西亚现行制度下并非如此。市长、主席与市议员都是 委任产生,而非选举产生。
  • 「地方议会是联邦政府的一个分支。」 它们是依 Act 171 由各州政府设立与管理的——但 三个联邦直辖区例外,那里是由联邦透过独立机构管理的。
  • 「市政厅、市政局与县议会是三部不同的法律。」 它们是同一部 Act 171 下的三个等级, 主要差别在于地区的规模与地位,而非其基本的委任架构。
  • 「选举是被1976年那部法令废除的。」 1976年的法令把这一制度定为永久性质,但选举早在 1965年已被暂停,民选议会也已在1973年解散;Act 171 只是确认并完成了这项变化。

下一步

要了解地方这一层如何嵌套在州与联邦政府之下,请阅读联邦与州权力划分联邦宪法——州清单与第95A条就规定在其中。要了解两个 联邦直辖区如何在此制度之外自行运作地方行政,请见吉隆坡布城

常见问题 5
在马来西亚,我可以投票选出我的地方市议员或市长吗?

不可以。根据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市议员以及市长或主席,都是由州政府当局——即统治者或州元首,按州政府的意见行事——委任的,而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选举在1965年被暂停,至今未恢复。

市政厅、市政局与县议会有什么区别?

它们是地方政府机构的三个法定等级。县议会或市政局由州政府当局依 Act 171 的 s.3 宣布设立,而符合特定标准的市政局可晋升为市(City)地位,届时其议会即成为市政厅。等级反映的是该地区的规模、人口与收入,而不是基本委任架构上的差异。

吉隆坡与布城的地方政府由谁负责?

不是 Act 171 下的议会。吉隆坡由吉隆坡市政厅(DBKL)依 Federal Capital Act 1960 [Act 190] 管理,由联邦委任的市长领导。布城由 Perbadanan Putrajaya 管理,纳闽由 Perbadanan Labuan 管理。三者都是联邦直辖区,而州清单第4项明确将其排除在外。

地方政府是联邦事务还是州事务?

这是一项州事务。州清单(第九附表)第4项把地方政府,包括地方政府选举,交由各州处理,联邦直辖区除外。不过,第95A条设立了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制定一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都必须遵循的全国政策,这就是为什么这套制度在整个半岛大致统一。

地方选举是什么时候举行的?为什么后来停止了?

民选地方议会依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Act 1960 及更早期的法令运作。选举于1965年3月1日依紧急法令被暂停,当时正值与印尼的对抗(Konfrontasi)期间。在任的市议员留任,直到 Local Government (Temporary Provisions) Act 1973 [Act 124] 终止了他们的任期,并以委任的管理委员会取而代之,其后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确立了永久性的委任制度。

来源与历史 5 来源

来源

  1.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Act 171] (online version of updated text of reprint) — Laws of Malaysi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2. Federal Constitution — Ninth Schedule (List II, State List, item 4)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3.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as at 1 November 2010) — Article 95A, National Council for Local Governme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reprint)
  4.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Act 1960 (Revised 1991) — Laws of Malaysia (Commonwealth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5. Pemansuhan Pilihan Raya Kerajaan Tempatan Dan Implikasinya Di Malaysia (The Aboli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 in Malaysia and Its Implications) — Academic paper (peer-reviewed journal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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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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