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是一个联邦直辖区,由纳闽岛及沙巴西岸周边的小岛组成,于1984年4月16日被宣布为联邦直辖区。它坐拥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Labuan IBFC),由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依据 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Act 1996 进行监管。它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层面,而非地理层面:从事纳闽交易活动(Labuan trading activity)的纳闽实体,须依据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按其经审计账目所示净利润的3%课税;而从事纳闽非交易活动(Labuan non-trading activity)的实体,则完全不受该法令课税。这两种结果均取决于是否符合纳闽当地的实质要求(substance requirements);未能符合则改按24%课税。
- 1984年4月16日被宣布为联邦直辖区;纳闽岛面积约91平方公里,位于沙巴海岸外约10公里处
- 2025年人口约为100,900人——是马来西亚所有州属或联邦直辖区中人口最少的
- 纳闽的商业利润是依据一部独立的法规——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第445号法令)——课税,而非依据 Income Tax Act 1967
- 纳闽交易活动:按经审计净利润的3%课税。纳闽非交易活动:不受第445号法令课税
- 第2B(1A)条规定,凡未符合纳闽当地所订明的实质要求,应课税利润须按24%课税
- 根据 Sales Tax Act 2018,纳闽也是「指定区域」,就该法令该部分而言,纳闽被视为马来西亚境外
适用对象: 适合正在评估纳闽架构的创办人、税务顾问与财务团队,以及想了解为何纳闽在待遇上有别于马来西亚其他地区的读者。
本页内容
两家公司,股东相同,客户相同。一家在吉隆坡注册,依据 Income Tax Act 1967 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家则在沙巴海岸外10公里处的一座岛屿上注册,依据一部完全 不同的国会法令,按3%的税率课税。
这就是纳闽。它并非马来西亚税法中的一个漏洞——它是一部并行的法规,而弄清楚 哪一部法规适用于你,正是整件事的关键所在。
重点资料
| 地位 | 联邦直辖区,1984年4月16日宣布成立 |
| 面积 | 纳闽岛面积约91平方公里,位于沙巴海岸外约10公里处 |
| 人口 | 约100,900人(2025年,DOSM数据)——各州属或联邦直辖区中人口最少 |
| 金融中心 | 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Labuan IBFC) |
| 监管机构 | 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于1996年2月15日 |
| 主要税法 |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第445号法令) |
纳闽IBFC究竟是什么
纳闽IBFC并非一家公司,也不是一栋建筑物。它是一个「辖区中的辖区」:拥有纳闽 专属的法规、一个专责监管机构,以及在其下注册的各类实体。
该监管机构为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Labuan FSA),由 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Act 1996(第545号法令)设立,自1996年2月15日起运作。其法定目标是 推广并发展纳闽成为国际商业与金融服务中心,并担任该行业的中央监管、监督与 执法机构。
第445号法令附表(Schedule)中列出的架构包括:纳闽公司(依据 Labuan Companies Act 1990 注册成立)、纳闽基金会、纳闽信托、纳闽有限合伙或有限 责任合伙,以及获得执照的纳闽金融机构。Labuan FSA 指出,纳闽公司的注册必须 透过一家纳闽信托公司(Labuan trust company)办理,注册费用依资本级别为 RM1,000、RM2,000 或 RM5,000。
税务待遇实际上如何不同
一切取决于第445号法令第2条中的两个定义。**纳闽交易活动(Labuan trading activity)**包括银行、保险、贸易、管理、发牌及航运业务——或任何非属非交易 活动的活动。**纳闽非交易活动(Labuan non-trading activity)**指的是以实体 本身名义,在纳闽持有证券、股份、贷款、存款或其他财产形式的投资。
| 马来西亚其他地区 | 纳闽商业活动 | |
|---|---|---|
| 适用法令 | Income Tax Act 1967 |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
| 交易利润 | 依第53号法令课征企业所得税 | 按经审计账目所示净利润的3%课税(s.4) |
| 投资持有利润 | 依第53号法令课税 | 不受第445号法令课税(s.9) |
| 销售税 | 适用 | 纳闽为「指定区域」(第806号法令) |
以下三项例外规定,比表面上的税率更为重要。
混合活动一律归入交易活动。 第2(2)条规定,凡同时从事交易活动与非交易 活动的实体,均视为从事交易活动。0%的结果因此十分脆弱。
知识产权收入被排除在外。 因商业利用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 收入,同时被排除在第4条与第9条之外,改为依据 Income Tax Act 1967 课税。
实质要求决定一切。 第2B条要求在纳闽须有足够数量的全职员工,以及足够 金额的年度营运开支,其具体标准由部长以条例订明。第2B(1A)条接着规定,凡在 任何一年未能遵守该等条例,应课税利润须按百分之二十四课税。纳闽在设计 上并非一个「信箱式」辖区。
实体也可依据第3A条作出不可撤销的选择,改为依据 Income Tax Act 1967 课税——须于基期开始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不可撤销,即意味着不可撤销。
常见错误
- 以为3%是自动适用的。 它须以因活动类型而异的实质要求条例为前提。请先 确认你所从事活动当前订明的门槛。
- 以为纳闽实体自动属于非居民。 若管理与控制是在马来西亚境内行使,第3B 条会就双重课税协定的目的,将该纳闽实体视为马来西亚居民。
- 忽略了审计的要求。 第4(2)条下的应课税利润,是指反映在经审计账目中 的净利润——3%这一税率是以存在审计为前提的。
- 把「指定区域」与「无须缴纳间接税」混为一谈。 依据 Sales Tax Act 2018,从纳闽运往马来西亚其他地区的货物,会被视为进口货物处理,届时须 课税。
下一步
如欲了解申报机制与截止日期,请参阅纳闽税务制度; 如欲逐一比较各类架构,请参阅纳闽公司与 Sdn Bhd 比较。 若要了解作为比较基准的一般税制,请参阅企业所得税税率; 至于另一个从州属中划出的直辖区,请参阅吉隆坡。
来源
- Laws of Malaysia, Act 445 — 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 — 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 Laws of Malaysia, Act 545 — 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Act 1996 — 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 Laws of Malaysia, Act 806 — Sales Tax Act 2018 (online repri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FAQ — Labuan Companies — 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 Population by state (open data) —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Malaysia
- Tinta Bicara Hari Malaysia: Kenali Wilayah Persekutuan — Majlis Keselamatan Negar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