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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8月3日 21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8月3日

马来西亚体育如何治理:部门、理事会与奥林匹克理事会

马来西亚体育机构版图——青年及体育部(KBS)作为政策制定者,国家体育理事会(MSN)与国家体育学院(ISN)作为负责执行的法定机构,体育专员办公室依据第576号法令担任监管者,而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MOM)则是获国际奥委会(IOC)承认的独立国家奥委会。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3日

马来西亚体育由四个彼此分离却相互衔接的层级治理。青年及体育部(KBS)制定政策并掌握部长权力。其下,国家体育理事会(依据1971年马来西亚国家体育理事会法令[第29号法令]设立的法定机构)为精英运动员提供经费与项目,而国家体育学院(依据2011年国家体育学院法令[第729号法令]设立的法定机构)则提供运动科学与运动医学。体育专员办公室依据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第576号法令]监管并注册所有体育团体。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MOM)则是获国际奥委会(IOC)承认为国家奥委会的独立非政府组织——依据第576号法令第三部分获赋予法定地位,但不受政府控制。

  • 第576号法令第15条规定,每一个体育团体都必须向体育专员申请注册,并禁止其在获注册之前进行任何体育活动
  • 根据第576号法令第6条,国家体育理事会是所有体育团体的总协调机构,其基础为1971年马来西亚国家体育理事会法令[第29号法令]
  • 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获国际奥委会承认为马来西亚的国家奥委会——第576号法令第8条确认了这一地位
  • 注册被拒绝或被撤销的体育团体将失去政府经费,且不得使用'of Malaysia'(马来西亚)字样——第576号法令第25条
  • 根据第576号法令第41(2)条,部长是体育事务的最终权威
  • 国家体育学院由2011年国家体育学院法令[第729号法令]赋予法定地位
  • 未经部长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竞标在马来西亚主办国际赛事——第576号法令第33条

适用对象: 体育协会与俱乐部的行政管理者、运动员、赛事主办方、政策研究者,以及任何需要了解在马来西亚体育生态中哪个机构负责哪些事务的人士。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21 分钟

柔佛一家新成立的足球俱乐部可以购买球衣、租借球场、注册球员——但它仍然无法合法地派任何人代表”马来西亚”参加任何比赛。原因不在于金钱或天赋,而在于谁给予授权。在马来西亚,作为体育团体存在的权利、获得资助的权利,以及使用国家名号的权利,来自四个不同的机构,而这些机构常被误认为是同一个。

理解谁掌管什么,不只是一次组织架构图的练习。它决定了你的协会该向何处申请、哪个机构可以切断你的经费,以及为什么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可以阻止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而部长本人却不能。

究竟是谁在治理马来西亚的体育?

马来西亚的体育治理建立在四根在法律上彼此分离的支柱之上,尽管其中三根汇聚于同一屋檐下。

  • 青年及体育部(KBS)——政策制定者与部长权力的掌握者。它不训练运动员;它设定方向并签署批准。
  • 国家体育理事会(MSN)——资助精英运动员、协调所有体育团体、并管理国家训练综合设施与项目的法定机构。
  • 国家体育学院(ISN)——提供运动科学、运动医学与表现研究的法定机构。
  • 体育专员办公室(PJS)——负责注册、施加条件、并可撤销任何体育团体注册的监管者。

站在这一政府网络之外的是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MOM)——一个获国际承认、掌管马来西亚参与大型综合运动会的非政府组织。

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政府制定政策并提供资助,但它无法指挥奥林匹克运动。**这种自主性并非行政上的缺陷——它是国际奥委会承认的条件。

青年及体育部扮演什么角色?

KBS是负责体育的中央部门。根据其官方历史,该部门的成立可追溯至1953年隶属社会福利局的文化组,而青年及体育部本身则于1964年5月15日配合国家青年日设立。它于1972年更名为文化、青年及体育部,随后在1987年文化组转移至其他部门时,恢复其原名——青年及体育部。

KBS的角色属于政策性质,而非运作性质。用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的措辞,“部长”指负责体育的部长——而该法令赋予部长异常广泛的权力:

  • 制定体育发展指南,包括针对运动员、教练与官员的长期项目(第3条)。
  • 委任体育专员及其他官员(第10条)。
  • 批准主办国际赛事的竞标(第33条)。
  • 批准使用”Sukan Malaysia”(马来西亚体育)名号(第35条)。
  • 成为所有体育事务的最终权威(第41(2)条)。

这一政策权力通过国家体育政策来引导。一般而言,国家体育政策区分大众参与型体育(为了健康与团结)与高水平体育(运动员在国际层面的卓越表现)——这一划分也塑造了KBS属下不同机构的职责范围。(现行国家体育政策的官方框架与术语需直接向KBS核实。)

为什么国家体育理事会如此有权力?

如果说KBS设定方向,那么国家体育理事会则是执行者。MSN是依据**1971年马来西亚国家体育理事会法令[第29号法令]**设立的法定机构——这一事实在第576号法令的官方定义中得到确认,该定义指明”National Sports Council”(国家体育理事会)指依据第29号法令设立的理事会。

MSN的权力来自两个来源。首先,作为法定机构,它掌握并向运动员与协会发放公共经费。其次——在结构上更为重要——第576号法令第6条规定,根据其在1971年法令下的角色,国家体育理事会是所有体育团体的总协调机构,以推动并发展马来西亚的体育。

这一组合是有牙齿的。当某个体育团体的注册被撤销时,第25条下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它不再能接受来自政府、MSN或任何法定机构的经费。换言之,监管者(专员)的决定切断了发放者(MSN)的经费管道。

在实务上,MSN是精英运动员最常打交道的机构:它赞助训练项目、派遣代表团参加区域性运动会,并管理国家训练设施。它在赛场上落实国家的高水平体育议程。

国家体育学院如何支持精英运动员?

如今的高水平表现是在实验室里打造的,而不仅仅在场地上。这正是国家体育学院登场之处。

ISN由**2011年国家体育学院法令[第729号法令]**赋予法定地位,根据律政司官方资料,该法令于2011年8月5日御准,并于2011年9月15日生效(P.U. (B) 503/2011)。根据其官方网站,ISN的职能包括:

  • 就与运动员表现相关的科学层面向部长提供建议。
  • 制定并检讨提升运动员表现的科学方法。
  • 与政府机构、教育机构及体育组织合作以发掘人才。
  • 提供运动科学与运动医学方面的服务、建议与咨询。
  • 为运动员提供医疗检查与治疗。
  • 成为运动科学的信息与参考中心。
  • 开展运动科学与运动医学的研究、发展与创新。

MSN与ISN之间的简单区别:**MSN资助并派遣运动员;ISN确保该运动员在科学层面上有出色表现。**一方管理资金与代表团;另一方管理生理学、生物力学、恢复与表现数据。两者都是KBS属下的法定机构,但其职责范围并不重叠。

与ISN密切相关的是马来西亚反兴奋剂机构(ADAMAS)。根据其官方网站,ADAMAS于2007年作为ISN属下的反兴奋剂单位设立,随后于2016年年中被分拆出来并直接置于KBS之下。它是马来西亚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NADO),负责执行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A)的项目。这意味着诚信——而不仅仅是表现——如今已成为一项独立的治理职能。

谁是体育专员,你的协会为什么必须注册?

这是最常被误解的部分——也是后果最严重的部分。

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第576号法令]于1997年9月12日获御准,于1997年9月25日宪报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P.U. (B) 9/1998),起初不包括沙巴、砂拉越及联邦直辖区纳闽。该法令设立了体育专员一职,由部长依据第10条委任,另有区域专员、副专员与助理专员。

专员并非仅是被动的注册官。在第11条下,其权力包括注册或拒绝注册任何协会、俱乐部、社团或公司作为体育团体;施加条件;以及撤销或暂停注册。

其基本规则载于第15条:**每一个体育团体都必须向专员申请注册,并且在获注册之前不得进行任何体育活动。**第2条对”体育团体”的定义很宽泛——它涵盖任何在县、州或全国层面作为某项体育的主管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协会、俱乐部、社团或公司。

当该法令生效时,第16条转接了此前依据1966年社团法令注册的体育团体:旧注册终止,该团体获给予五个月时间依据第576号法令重新申请注册。

真正让这项注册举足轻重的,是失去它的后果。第25条列出了注册被拒绝、撤销或暂停时的五项影响:

第576号法令第25条下的后果其含义
不得主办或参与体育活动包括正在进行中的比赛,无论国内或国外
不得接受经费来自政府、MSN或任何法定机构
不得成为主管机构的成员与其体育治理结构脱节
不得使用”of Malaysia”字样失去使用国家名号的权利
不得代表马来西亚不得以国家名义派遣参赛者

违反这些限制的职员可被处以不超过RM5,000的罚款,若为持续性犯罪则每日RM500(第25(2)条)。

还有若干常被忽略的额外规则:

  • 竞标国际赛事需事先取得部长的书面批准(第33条)。
  • 为任何比赛使用**“Sukan Malaysia”(马来西亚体育)**名号需取得部长批准(第35条)。
  • 希望参与体育活动的公司必须取得专员的执照(第36条)——这有别于协会的注册。
  • 内部纠纷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解决,若无法解决,可提交部长,其决定为最终决定(第23及24条)。

该法令还设立了体育咨询小组(第27条)——由部长委任,除主席外成员不超过八人,其中两人由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提名(第28条)。该小组向部长提供建议,并可在注册上诉中被咨询。

为什么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站在政府之外?

这里正是结构变得有趣的地方。以上所有都是政府——部门、法定机构、监管者。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则不是。

这个机构的根源可追溯至独立前的年代:它最初于1950年代初作为一个自愿、非营利且非政府的组织,以**马来亚联合邦奥林匹克理事会(FMOC)**的名义设立,随后获国际奥委会(IOC)承认。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后,FMOC更名为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成立、IOC承认与更名的确切日期需直接向MOM核实——在本次查核时,其官方历史网页阻止了自动访问。)

马来西亚法律本身确认了这一地位。第576号法令第三部分专门针对MOM。第8(1)条明确指出,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获国际奥委会承认为马来西亚的国家奥委会。第8(2)条使其负责确保马来西亚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英联邦运动会、东南亚运动会及其他国际比赛时,遵守国际奥委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英联邦运动会联合会及东南亚运动会联合会的规则。

重要的是,第576号法令第19(1)(b)条豁免MOM遵守其章程必须包含第二或第三附表所列事项的要求——这是一种认可,即MOM受《奥林匹克宪章》约束,而不仅仅是国内法。这正是为什么MOM可以是第576号法令下的法定机构却仍保持自主:政府承认它的角色,但不能在不威胁IOC承认的情况下指挥它的运作。

个别的国家体育协会(NSA)——如羽毛球、曲棍球或田径的主管机构——站在这两个世界的交汇处。每个NSA都必须依据第576号法令向体育专员注册(政府世界),并且通常与MOM及其项目的国际联合会挂钩(非政府世界)。这两条权力线之间的张力,正是马来西亚大多数体育治理纠纷的根源。

我该联系哪个机构?

用以下简单逻辑来识别正确的主管机构:

  1. 我想成立或注册一个体育团体。→ 体育专员办公室(第576号法令,第15及17条)。
  2. 我想为精英运动员申请经费或训练支持。→ 国家体育理事会。
  3. 我需要运动科学、生理测试或运动医学。→ 国家体育学院。
  4. 我想竞标在马来西亚主办国际赛事。→ 通过KBS取得部长的书面批准(第33条)。
  5. 我想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或东南亚运动会。→ 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第8条)。
  6. 我面对药检或治疗用途豁免的问题。→ ADAMAS。
  7. 协会内部无法解决的纠纷。→ 内部程序,随后提交部长(第23–24条)。

结构摘要:

机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核心角色
KBS部门政策、部长权力、批准
国家体育理事会(MSN)法定机构第29号法令(1971年)经费、协调、高水平体育
国家体育学院(ISN)法定机构第729号法令(2011年)运动科学、运动医学、研究
体育专员办公室监管者第576号法令(1997年)体育团体的注册与监督
ADAMAS机构(NADO)WADA条例反兴奋剂、检测、教育
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MOM)非政府第576号法令第三部分 + 奥林匹克宪章国家奥委会

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 **以为依据1966年社团法令注册就已足够。**自第576号法令以来,体育团体必须向体育专员注册,而非社团注册官。第16条转接了旧团体;第15条约束新团体。
  • **将MSN与体育专员混淆。**MSN资助并协调;专员注册并监管。向监管者申请经费,或向发放者申请注册,都是白费功夫。
  • **以为部长可以指挥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MOM受《奥林匹克宪章》约束。政府干预可能招致IOC的停权——这正是第19条特意豁免它的原因。
  • **未经许可使用”of Malaysia”或”Sukan Malaysia”。**国家名号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团体或未经部长批准而使用属于犯罪(第25及35条)。
  • 先竞标国际赛事,事后才取得批准。第33条要求在竞标之前取得部长批准,而非之后。
  • **忘记公司需要单独的执照。**协会办理注册;从事体育活动的公司需依据第36条取得执照。

常见问题

同样的体育法律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吗? 第576号法令起初自1998年1月1日生效,但不包括沙巴、砂拉越及联邦直辖区纳闽,如生效通知(P.U. (B) 9/1998)所载。这些州属的最新适用细节应直接向体育专员办公室查核。

第576号法令下的”体育”是什么意思? 第2条将”sport”(体育)定义为该法令第一附表所列的任何活动。该清单涵盖数十种项目——从田径、水上运动和羽毛球,到silat olahraga(花式武术)、藤球、传统游戏和武术。

体育专员的决定可以上诉吗? 可以。第21条允许对注册被拒绝、条件或撤销感到不满的体育团体,在决定通知日期起30天内向部长上诉;部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部长可将该事项提交体育咨询小组。

国家体育理事会控制马来西亚足球协会或其他主管机构吗? 不直接控制。每个国家体育协会都是依据第576号法令注册的独立团体,通常与其项目的国际联合会挂钩。MSN进行协调并可提供经费,但协会的内部治理受其自身章程及国际规则约束。

在政策纠纷发生时,谁是最终权威? 根据第576号法令第41(2)条,在符合该法令及规则的前提下,部长是有关体育及体育相关事务的最终权威。

接下来该做什么

如果你在管理一个体育团体,请先向体育专员办公室核实你在第576号法令下的注册状态——而不只是依据社团法令的旧注册。检查你的章程是否包含第二附表(对于全国层面的团体)或第三附表所要求的强制性事项,因为其缺失可能成为依据第19条拒绝注册的依据。

如果你是运动员或教练,请认清分工:MSN负责经费与项目,ISN负责科学支持,ADAMAS负责反兴奋剂合规,而MOM则是通往大型综合运动会的通道。

想进一步阅读,基础文件是律政司立法门户上的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全文,以及下方所列每个机构的官方网站。本文是AI生成的草稿,尚未经过人工专家审核——在采取行动之前,请就每一项重要决定直接向相关机构核实。

常见问题 6
我的体育协会必须向体育专员注册吗?

是的。1997年体育发展法令第15条规定,每一个体育团体都必须向体育专员申请注册,并禁止该团体在获注册之前进行任何体育活动。此前依据1966年社团法令注册的协会,在第576号法令生效时其注册即告终止,并获给予五个月时间依据第576号法令重新申请注册(第16条)。

国家体育理事会与体育专员办公室有什么区别?

国家体育理事会(MSN)是依据第29号法令(1971年)设立的法定机构,负责资助运动员、协调体育团体并推动高水平项目。体育专员办公室则是依据第576号法令的监管者——它负责注册、施加条件,并可撤销体育团体的注册。一方提供支持与经费;另一方则给予存在与运作的许可。

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是政府的一部分吗?

不是。马来西亚奥林匹克理事会(MOM)是非政府、自愿性且非营利的组织。不过,第576号法令第8条承认MOM为马来西亚的国家奥委会,并使其负责确保马来西亚参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英联邦运动会及东南亚运动会时遵守相关国际机构的规则。

谁批准马来西亚主办国际体育赛事?

部长。第576号法令第33条规定,未事先取得部长的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竞标在马来西亚主办任何国际体育比赛或赛事,且部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如果体育团体的注册被撤销会怎样?

根据第576号法令第25条,该体育团体不得主办或参与任何体育活动,不得接受来自政府、MSN或任何法定机构的经费,不得成为体育主管机构的成员,且不得使用'of Malaysia'(马来西亚)字样。违规的职员可被处以不超过RM5,000的罚款,若为持续性犯罪则每日RM500。

哪个法定机构管理国家运动员的运动科学?

国家体育学院(ISN)。它由2011年国家体育学院法令[第729号法令]赋予法定地位,职能是提供运动科学与运动医学的服务、建议和咨询,进行研究,并就运动员表现的科学层面向部长提供建议。

来源与历史 6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arikh penubuhan MOM (FMOC November 1953, pengiktirafan IOC Mei 1954, penamaan semula Majlis Olimpik Malaysia 1964) — laman sejarah rasmi MOM (olympics.com.my/overview-history) menyekat capaian automatik (HTTP 403); tarikh tepat perlu disahkan manual dengan MOM.
  • Rangka 'dua teras' Dasar Sukan Negara (Sukan Untuk Semua / Sukan Berprestasi Tinggi) — perlu disahkan dengan teks rasmi Dasar Sukan Negara semasa.
  • Tarikh dan perincian pemakaian penuh Akta 576 di Sabah, Sarawak dan Wilayah Persekutuan Labuan — semak terus dengan Pejabat Pesuruhjaya Sukan.
  • Bilangan tepat persatuan sukan kebangsaan (NSA) bergabung dengan MOM dan nama presiden MOM semasa — sengaja tidak dinyatakan; sahkan jika hendak dimasukkan.

来源

  1. Sports Development Act 1997 (Act 576) — Repri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2. Sejarah Kementerian Belia dan Sukan — Kementerian Belia dan Sukan Malaysia
  3. Fungsi — Institut Sukan Negara — Institut Sukan Negara Malaysia
  4. National Sports Institute Act 2011 (Act 729) — butiran akta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5. Portal Rasmi Pejabat Pesuruhjaya Sukan — Pejabat Pesuruhjaya Sukan
  6. Mengenai Kami — Agensi Anti-Doping Malaysia (ADAMAS) — Agensi Anti-Doping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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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8月1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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