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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2 分钟阅读

马来西亚租房没有租赁法——所以你所签的协议就是法律

马来西亚没有专门的住宅租赁法——房屋租赁受普通合同法、Specific Relief Act 1950 与 Distress Act 1951 管辖,外加签署的租赁协议实际写明的内容。本文说明标准的定金/按金/水电按金结构、为何在 LHDN 盖印花比大多数租客意识到的更重要,以及缺乏专门法规所留下的空缺由什么来填补。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没有一部叫做「租赁法」的单一法律。住宅租赁是受 Contracts Act 1950 管辖的普通合同,Specific Relief Act 1950 禁止房东自行采取行动驱逐租客,Distress Act 1951 则给予房东一条经法院命令扣押财物以追讨欠租的途径。由于成文法所固定的内容如此之少,真正保护双方的其实是租赁协议本身——而不是一套默认的租客权利。市场惯例把租金保障拆分成三笔独立款项(定金、按金、水电按金),而协议只有在签署后 30 天内通过 LHDN 的印花税制度盖印花之后,才在法律上于法院可强制执行。

  • 马来西亚没有专门的住宅租赁法;住宅租赁是 Contracts Act 1950 下的普通合同,并由 Specific Relief Act 1950、Distress Act 1951 与 Civil Law Act 1956 加以补充
  • 由于没有默认保障租客权利的成文法,凡是没有写入已签署租赁协议的内容,通常就不构成一项权利——文件本身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分量
  • 定金、按金与水电按金是按市场惯例(而非法律)捆绑在一起的三笔独立款项,各自用于覆盖不同的风险
  • 租赁协议的印花税依 Stamp Act 1949(First Schedule)按与年租金及租期挂钩的滑动费率征收,每份文书最低印花税为 RM10
  • 未盖印花或印花不足的租赁协议并非无效,但在缴清税款及任何罚款之前不能作为法院证据——这在纠纷开始的那一天就会成为真正的问题
  • Specific Relief Act 1950 s.7(2) 禁止房东自行驱逐租客(更换门锁、切断水电)——要从拒不搬离的租客手中收回物业,须取得法院命令
  • 房东可依 Distress Act 1951 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扣押租客的动产以追讨欠租,而不必直接与租客正面对峙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半岛、沙巴或砂拉越租住或出租住宅物业的任何人——包括签署第一份租赁协议的租客,以及正在拟定协议的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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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说明 ≈12 分钟

问马来西亚的房东和租客哪部法律保护他们,大多数人都会猜错。这里没有一部可以援引的「住宅租赁法」——没有单一成文法规定通知期、设定押金上限,或明确列出房东在租客搬出时能做与不能做的事。

填补这一空缺的,是一叠从来不是为租赁而写的通用法律,再加上一份文件: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正是这种组合,使得这里的文书比在拥有专门租赁法典的国家中重要得多。

为何没有「租赁法」——以及什么在替代它

马来西亚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一项住宅租赁法案(Residential Tenancy Bill),截至本文撰写时,尚未被提呈为法律。在此之前,租房依循的是普通合同法。

Contracts Act 1950 是最基础的一层——从法律上说,租赁协议只是一份合同:一项要约、一项承诺、约因(即租金),以及双方同意的条款。在此之上还有三部成文法,各自覆盖一种特定的失效情形:

  • Specific Relief Act 1950 规范租赁期满后租客拒不搬离时该怎么处理。
  • Distress Act 1951 给予房东一条经法院追讨欠租的途径。
  • Civil Law Act 1956 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则更概括地处理有关金钱与损害赔偿的纠纷。

这些法律没有一部是围绕现代租赁而拟定的。它们是为了处理广义的物业与合同纠纷而制定的,法院则将其延伸适用于租赁关系。由此产生的实际后果是:在设有租赁法的司法管辖区里默认存在的权利——最短通知期、押金上限、法定纠纷仲裁庭——在这里大多并不存在,除非协议本身创设了它们。

这是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唯一也是最重要需要理解的一点:租赁协议不是确认你已经拥有的权利的一道手续。在大多数实际情况下,它就是这些权利的来源。

三笔按金——各自到底是为了什么

马来西亚的租房广告与协议几乎总是把押金拆成三个独立的项目。这三者都不是由成文法创设的——这是市场惯例,不是法律——但这一惯例在全国范围内足够一致,值得弄清楚每一笔款项各自的用意:

款项支付给用意所在
定金(booking deposit)房东或经手该单位的中介在租赁协议拟定期间预留该单位;协议签署后通常转为按金的一部分,若租客先行退出则被没收
按金房东持有,贯穿整个租期用于应对欠租或超出正常损耗的损坏的通用缓冲款项,于租期结束时(全部或部分)退还
水电按金房东持有,贯穿整个租期专门针对租客搬走时遗留的未付水电账单的独立缓冲款项

这里有两点容易让人搞混。第一,房东持有的水电按金,与水电公司为开户而收取的按金并不是同一回事。 TNB、SESB 以及 Syabas 等水务营运商,各自直接向户名登记者收取自己的开户按金——这是账户持有人与水电公司之间的独立安排,房东无法控制。这种账户层级按金的运作方式,见开设 TNB 电力账户

第二,由于这三笔金额都没有法律规定,协议是唯一真正写明具体数字、没收条件与退还时间表的地方。房东与租客可以自由协商任何安排;重要的是协议要明文写清楚,而不是依赖「一般都是这样做的」。

为协议盖印花:使其可在法院使用的关键一步

马来西亚的租赁协议须依 Stamp Act 1949 缴纳印花税,并且必须在签署后 30 天内提交盖印花。

没有 fine 或 premium 的租约或租赁,其印花税按年租金以滑动费率征收,并按租期长短分级——租期越长,单位费率越高:

租期每 RM250(或不足 RM250 的部分)年租金所需印花税
不超过 1 年RM1
超过 1 年,至 3 年RM3
超过 3 年,至 5 年RM5
超过 5 年,或无限期RM7

无论计算出的金额多小,该文书都适用 RM10 的最低印花税。盖印花通过 LHDN 的印花税自评估制度办理,该制度明确将「Lease/Rental」文件与一般盖印花、securities 一并纳入范围。按惯例,租客通常承担正本协议上的印花税,房东则承担副本上(较小、固定金额)的印花税——但和押金一样,这种划分只是惯例而非强制规定,可在协议本身中重新分配。

不盖印花并不会使租赁在双方之间归于无效。它造成的是一种更具体、在发生纠纷时也更具破坏性的后果:未盖印花或印花不足的租赁协议,在补缴欠缴的税款——以及任何逾期罚款——之前,通常不能被法院采纳为证据。一直没来得及盖印花的租客或房东,通常之后仍可以补办,但在纠纷进行到一半时才发现这个缺口,而不是在签署时发现,是最糟糕不过的时机。

协议里究竟应该写明什么

鉴于这份文件承担着如此重的分量,马来西亚的住宅租赁协议通常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 各方当事人、物业本身,以及附有起止日期的租期
  • 租金金额、到期日,以及可接受的付款方式
  • 定金、按金与水电按金的金额,以及各自在何种条件下可退还、部分没收,或用于抵扣欠款
  • 续约条款(如有),以及任何一方终止租赁所需的通知期
  • 谁负责哪些维修,以及什么算作「损坏」,什么算作正常损耗
  • 是否允许转租

以上这些都不是法定清单——它们只是用来填补没有租赁法所留下的空白。一份简短、含糊的协议并不违法;它只是把日后更多的分歧推向普通民事诉讼,而在那里,结果所需的时间更长、成本也比一条措辞清晰的条款更高。

当关系破裂时:驱逐与欠租

有两种情况足够常见,值得在此点明,但不打算把本文写成一本纠纷解决手册。

租期结束后租客拒不搬离。 Specific Relief Act 1950 s.7(2) 禁止房东以自行采取行动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更换门锁、切断水电,也不能在租客仍占用物业期间搬走其物品。要从租期结束后仍滞留的租客手中收回物业,必须通过法院程序,而不是房东直接采取行动。

租客停止缴纳租金。 房东可以不直接与租客对峙,而是依 Distress Act 1951 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授权法院官员扣押租客留在物业内的动产并将其变卖,以追讨欠租。这是一个由法院监督的程序,不是房东可以自行执行的事。

这两条途径之所以存在,恰恰是因为没有更简单的成文法捷径——它们是合同法与物业法所提供的一般性救济手段,被套用到租赁关系上。

常见错误

把三笔按金当成一笔总额。 把定金、按金与水电按金混为一谈——或者不清楚一项付款要求究竟是针对哪一笔——会让人很难弄清楚该退回什么、何时退回。

把房东的水电按金与水电公司自己的按金搞混。 二者支付给不同的对象,出于不同的原因;结清其中一笔并不影响另一笔。

以为未盖印花的协议「不正式但没关系」。 无论如何,它在双方之间通常仍可强制执行,但在盖印花之前无法作为法院证据使用——而这恰恰是最需要用到它的时候。

依赖「一般都是这样做的」,而不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内容。 由于没有默认适用的租赁法,若协议对押金、通知期或维修事项只字未提,那些未写明的期望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房东试图自行驱逐租客。 对尚未搬走的租客更换门锁或切断水电,并不是一条捷径——它会让房东面临法律后果的风险,因为 Specific Relief Act 1950 s.7(2) 要求必须先取得法院命令。

下一步

租赁协议一旦签署并盖印花后,接下来的实际步骤通常是将水电账户改到租客名下,并了解与租金并行的任何建筑层级收费。关于 Change of Tenancy 流程及其自身按金的运作方式,见开设 TNB 电力账户;若该单位属于设有自己管理机构的分层地契物业,见公寓生活与管理费。如果你尚未找到单位,或还没核实对方的身份,在马来西亚寻找租房一文涵盖了各大平台,以及在任何按金易手之前应先完成的 REN 注册核实。

来源与历史 7 来源

来源

  1. Act 136 — Contracts Act 1950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Jabatan Peguam Negara)
  2. Act 378 — Stamp Act 1949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Jabatan Peguam Negara)
  3. Duti Setem (Stamp Duty) — overview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 / IRBM)
  4. STAMPS / Self-Assessment Stamp Duty System — FAQ — 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 / IRBM)
  5. MYKH: Stamp Act 1949 amendments gazetted, laying groundwork for self-assessment regime — Rahmat Lim & Partners
  6. Equity – Relief Pt. 1: Recovering Possession of Immovable Property — Yew Huoi, How & Associates
  7. The Landlord's Guide to Distress Actions — Thomas Philip Advocates and Solic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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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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