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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8 分钟阅读

马来西亚的门禁社区与警卫社区:法律划线在哪里

马来西亚有两种法律地位截然不同的「门禁」住宅区——建在分层地契上的门禁社区(GACOS),以及由居民协会临时设立的警卫社区——而当中只有一种可以合法地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路障。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有两种不同的方案,人们都称之为「门禁社区」。门禁社区(GC/GACOS)建于分层地契私人土地之上,依据 Strata Titles Act 1985,因此其边界围篱与路障都设在私人产业上,默认合法。警卫社区(GN)则是一个既有的、个别地契的住宅区,由一个注册居民协会向地方政府申请获准设防——其岗亭与闸门设在公共道路保留地上,而根据 2010 年的全国规划指南,它绝不可以合法地把该道路完全封闭、不让公众通行,只能在议会批准下管制进出。

  • 门禁社区(GC)依据 Strata Titles Act 1985 的 Section 6(1A) 建于分层地契土地之上——其围篱与闸门设在私人共有产业上,因此无需另行申请封路批准
  • 警卫社区(GN)是叠加在既有个别地契住宅区之上的一层保安措施;2010 年全国规划指南 GP022 指出,警卫社区「不可以合法地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实体障碍物」,并禁止在警卫社区边界四周设置围篱
  • 联邦法院在 Au Kean Hoe v Persatuan Penduduk D'Villa Equestrian [2015] 4 MLJ 204 一案中裁定,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路障不构成 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 第 s.46(1)(a) 条下的「障碍物」——正是这项批准使其合法
  • 警卫社区的申请必须透过一个已向社团注册局(Registrar of Societies)注册的居民协会提出,须获得不受胁迫的多数居民同意,而设在道路保留地上的永久岗亭仍须向土地局申请 Temporary Occupation Licence
  • 居民协会没有法定权力像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或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那样,依据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收取保安费或限制进出——其权力完全建立在居民协议之上,而非法定权力

适用对象: 正在厘清自己居住的是哪一种警卫方案、以及一个居民协会在保安与出入管制方面可以和不可以合法做什么的居民、买家与居民协会理事会成员。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8 分钟

两个住宅区可能长得一模一样——砖砌岗亭、条纹路障、穿制服的保安查看你的贴纸。其中一个站在稳固的法律基础上。另一个之所以存在,只是因为还没有人挑战过它。

马来西亚并没有一个单一的法律类别叫做「门禁社区」。它有两种,分别来自法律中两个不同的源头。

两种方案,两种法律基础

门禁社区(GC),官方名称为 GACOS,建于持有分层地契的土地之上。一项将 Section 6(1A) 插入 Strata Titles Act 1985 的修订,让发展商可以把一整幅有地住宅——独立式洋房、半独立式、排屋——分割成个别的分层地契单位,并将边界围篱、岗亭与内部道路登记为共有产业。由于该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并不存在另一条需要防止阻塞的公共道路。

**警卫社区(GN)则是另一回事:一个建在普通个别地契上的既有住宅区,由一个向社团注册局(Registrar of Societies)注册的居民协会(RA)**组织居民,加设保安与路障。区内的道路仍然是公共道路。管辖这一方案的全国规划指南 GP022(2010 年)明确指出,警卫社区「不可以合法地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实体障碍物,也不可以对居民与公众的出入实施任何限制」——并另行完全禁止在警卫社区边界四周设置围篱。

门禁社区(GC/GACOS)警卫社区(GN)
土地状态分层地契私人土地个别地契;道路仍属公共道路
法律依据Strata Titles Act 1985, s.6(1A)没有专属法规——只有一份规划指南(GP022,2010 年)
边界围篱允许,设于私人共有产业上不允许在方案边界四周设置
管理方管理机构(MC)/联合管理机构(JMB)居民协会
入口路障不成问题——道路属私人须经地方政府批准方为合法

灰色地带:公共道路上的路障究竟需要什么

横跨公共道路的路障,看起来正是 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 第 Section 46(1)(a) 条所要阻止的东西:该条文禁止在任何公共场所建造或维持「任何围墙、围篱、栏杆、柱子或任何物质的堆积,或其他障碍物」。

法院划下的界线在于是否获得批准,而不在于外观。在 Au Kean Hoe v Persatuan Penduduk D’Villa Equestrian [2015] 4 MLJ 204 一案中,一名屋主起诉自己所属的居民协会,要求拆除其住宅区入口处的路障与岗亭。联邦法院驳回了这项申索:由于地方议会已依据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76 批准了这些构筑物,一个受管制、仍可通行的路障在法律上不构成「障碍物」——他在停止缴纳居民协会会费后,必须自行操作路障这件事,同样不构成可被起诉的妨扰(nuisance)。把事实反过来,结果也随之反转:一个居民协会从未向地方政府申请就自行设置的闸门,正好落在 s.46(1)(a) 条打击的范围之内。

GP022 订下了实际的批准途径。设在道路保留地上的永久岗亭,须依据 National Land Code 1965 向县土地局申请 Temporary Occupation Licence,并另外取得地方政府的建筑准证;唯有临时性措施——人手操作的路障、锥形筒、设在持续有人驻守岗位的告示牌——才可以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宽限。

设立警卫社区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 GP022,居民协会不能单凭己意架设闸门:

  • 方案必须位于城市地方政府辖区内,理想情况下该区应有已记录的罪案记录,而当局须咨询警方。
  • 凡区内设有学校、清真寺、公共礼堂或公共巴士路线的地方,一律不得设立警卫社区。
  • 申请须透过一个向社团注册局注册的居民协会提出,须取得不受胁迫的多数居民(户主)同意,并呈交地方政府。
  • 每一间房屋都必须已经持有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或较旧的 CFO)。

居民协会不能做的事

居民协会是依据 Societies Act 1966 成立的社团——性质上属自愿性质,而非法定机构,而这正是其权力的真正局限。**联合管理机构(Joint Management Body)或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从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取得权力,可就「安全与保安措施」以及「使用受限的」共有产业订立附例;居民协会的权力则完全建立在居民协议之上。它可以像 Au Kean Hoe 一案所允许的那样,要求未缴费的会员自行操作路障。但它不能强迫访客交出身份证(IC),也不能合法地拒绝一名居民——不论其是否缴费——进入自己所居住的街道。

常见错误

  • **以为路障合法,只因为「大家都有一个」。**合法性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批准,而不是这种做法有多普遍。
  • 把警卫社区(GN)与分层地契的 GACOS 混为一谈——只有后者才拥有具法定收费权力的管理机构。
  • 任由「临时」岗亭变成永久设施,却从未申请 GP022 所要求的 Temporary Occupation Licence。
  • 把多数同意当成一致同意——方案一旦运作,反对者不能因此被拒之门外。

下一步

如果你所在的方案已经拥有分层地契以及 JMB 或 MC,保安的薪金只是一份更庞大法定账单中的一行——参见马来西亚的公寓生活,了解这笔资金实际如何运作。至于岗亭、路障或警卫社区申请究竟由谁批准,请参见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

常见问题 3
居民协会用路障封锁公共道路,合法吗?

只有在获得地方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合法。联邦法院在 Au Kean Hoe v Persatuan Penduduk D'Villa Equestrian [2015] 4 MLJ 204 一案中认定,经议会批准、用以管制进出的路障,并不构成 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 第 s.46(1)(a) 条下违法的「障碍物」——同样的实体结构,若未经该项批准而设置,仍然受该条文约束。

门禁社区与警卫社区有什么分别?

门禁社区(GACOS)建于分层地契私人土地之上,依据 Strata Titles Act 1985 设有自己的管理机构(Management Corporation),因此围篱设在私人产业上。警卫社区则是一个既有的个别地契住宅区,由一个居民协会申请设防;它没有这样的土地地契基础,而根据全国指南 GP022,不可以合法封闭其公共道路。

如果我不缴费,居民协会可以罚款或阻止我进入吗?

居民协会是依据 Societies Act 1966 注册的社团,不是法定机构——它没有联合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那种强制收费的权力。法院曾允许居民协会要求未缴费的居民自行操作共用路障,但若直接拒绝一名居民进入,则可能构成可被起诉的妨扰(nuisance)。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来源

  1. Garis Panduan Perancangan: Gated Community and Guarded Neighbourhood (GP022) — Jabatan Perancangan Bandar dan Desa Semenanjung Malaysia, Kementerian Perumahan dan Kerajaan Tempatan
  2. Street, Drainage and Building Act 1974 (Act 133) — official reprint text, s.46 (Obstruction) — Laws of Malaysia / Perbadanan Putrajaya
  3.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Act 757), ss.17, 21, 32 — establishment, powers and by-laws of the Joint Management Body — Unannotated Statutes of Malaysia
  4. Case Commentary: Au Kean Hoe v Persatuan Penduduk D'Villa Equestrian — HLP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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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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