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公共假日由三部各自独立的法令安排: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与联邦直辖区的 Holidays Act 1951、Holidays Ordinance(Sabah Cap. 56),以及 Public Holidays Ordinance(Sarawak Cap. 8)。每一部法令都赋予州政府当局、(联邦直辖区的)部长,或州元首为各自的州属颁布额外假日的权力——这就是为什么假日名单在各州之间并不相同。
- 三部各自独立的法令管理公共假日:Holidays Act 1951(s.1(2))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包括联邦直辖区;沙巴与砂拉越各自有自己的法令。
- Holidays Act 1951(s.3)的 First Schedule 本身就因州而异——农历新年在吉兰丹与登嘉楼为一天,在其他州为两天,而哈芝节在吉兰丹与登嘉楼为两天,在其他州为一天。
- 1951 年法令的第 8 条允许部长在与相关州政府当局磋商后,为半岛、为联邦直辖区,或为某个特定州属颁布额外假日——正是这项机制,把劳动节与 Awal Muharram 等假日加进了 1951 年的原始名单。
- 1951 年法令的 s.9(1) 赋予州政府当局颁布自己州属假日的权力;s.9(2) 则赋予部长在联邦直辖区的对等权力。
- Holidays Ordinance Sabah(Cap. 56)的 First Schedule 收录了 Pesta Kaamatan(5 月最后两天)与沙巴州元首诞辰;州元首也可依 s.3(4) 修订该附表。
- Public Holidays Ordinance Sarawak(Cap. 8)的 First Schedule 收录了达雅节/Gawai(6 月 1 日及翌日)与砂拉越独立日;州元首可依 s.5 颁布额外的特别假日。
适用对象: 任何在跨州规划旅行、生意或日常事务,并想弄清楚为什么马来西亚各地的公共假日名单并不统一的人。
本页内容
哥打京那巴鲁的一名员工,可以为了五月底的 Pesta Kaamatan 连续放假两天,而他在马六甲的同事,却完全不把那一天当作假日。古晋的另一名员工在 6 月 1 日为 Gawai 停工,但他母公司在吉隆坡总部的日历上,那一天却什么标记都没有。这不是人力资源部门的疏忽。它是写进法律里的。
三部法令,不是一部
马来西亚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假日法令。而是有三部。
Holidays Act 1951(Act 369,人们谈到「马来西亚公共假日」时最常引用的法令)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而该定义也涵盖联邦直辖区(s.1(2)、s.2)。沙巴与砂拉越从未受其管辖。两地各自保留着自己、至今仍然生效的殖民地时期法令:Holidays Ordinance(Sabah Cap. 56)与 Public Holidays Ordinance(Sarawak Cap. 8)。
这三部法令共享同一套结构——一份 First Schedule(第一附表)订定固定假日,另有一项行政权力允许按地方需要增添假日。但附表的内容,以及谁掌握那项权力,则因地区而异。
谁有权颁布什么
| 地区 | 法令 | 谁可增添/替换假日 |
|---|---|---|
| 半岛各州 | Holidays Act 1951,s.9(1) | 州政府当局 |
| 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布城) | Holidays Act 1951,s.9(2) 与 s.8 | 部长 |
| 沙巴 | Holidays Ordinance Cap. 56,s.3(4) 与 s.9 | 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 |
| 砂拉越 | Public Holidays Ordinance Cap. 8,s.5 | 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 |
1951 年法令的 s.8 同样赋予部长权力,在与相关州政府当局磋商后,为整个半岛颁布额外假日——正是这项机制,把劳动节与 Awal Muharram 等假日加进了 1951 年最初的名单;那份名单起初,其 First Schedule 只列了寥寥几个固定的节日。
为什么名单本身就不一样
三个主要原因可以解释这种多样性。
联邦附表本身就不统一。 1951 年法令的 First Schedule 把农历新年定为吉兰丹与登嘉楼一天、其他州两天;哈芝节则相反,吉兰丹与登嘉楼两天、其他地方一天。这写在法令本文之中,并非仅仅是行政裁量的结果。
每个地区都按自身人口结构增添假日。 沙巴的 First Schedule 收录了 Pesta Kaamatan——卡达山—杜顺族(Kadazan-Dusun)的稻米丰收节——作为五月底的两天假期。砂拉越的 First Schedule 收录了达雅节(Gawai),即 6 月 1 日及翌日,以及砂拉越独立日。这些在半岛 1951 年法令的 First Schedule 里一个都不存在。
州元首诞辰因州而异。 每个有统治者的州属都庆祝自己统治者的诞辰,而联邦直辖区则以联邦直辖区日代替——所以这一天永远不会在两个州之间相同。
联邦直辖区本身还有一层额外的复杂性:1951 年法令 s.9(4) 明文将「任何获承认的分支部分」纳入某一州属或联邦直辖区之内——这正是为什么纳闽可以颁布与吉隆坡或布城不同的假日,尽管三者同样都是联邦直辖区。
常见错误
以为沙巴与砂拉越也受 Holidays Act 1951 管辖。 这两个州早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前就各自有自己的法律,从未被并入 Act 369。
以为有一份统一的「全国」假日名单同时适用于所有州属。 公司日历上常见的名单,其实大多是 First Schedule 假日(适用范围较广)与各州假日的组合,后者是由州政府当局、部长或各自的州元首依相关法令中的州假日条文分别颁布——只在该州内适用。
把公共假日与雇佣合约下的有薪假期混为一谈。 Holidays Act 1951 与沙巴/砂拉越的法令,决定的是哪些日子成为公共假日;至于雇员是否在某一天获得薪酬,则是 Employment Act 1955 或沙巴/砂拉越劳工法令之下另一个独立的问题。
下一步
从雇佣角度来看——雇主必须支付薪酬的公共假日有多少天,以及这与各州名单有何不同——参见公共假日与 Employment Act 规定。若想了解在每个州属,谁掌握把诞辰颁布为假日的权力,参见统治者与州元首。有关沙巴与砂拉越自主地位的背景——解释这两个州为何各自保留自己的假日法律——可参阅沙巴与砂拉越。
来源
- Akta Hari Kelepasan 1951 (Akta 369) — s.1(2), s.3, s.8, s.9 — Jabatan Peguam Negara (AGC) / Bahagian Hal Ehwal Undang-Undang,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 Holidays Ordinance (State of Sabah, Chapter 56) — s.3, s.4, s.9, First Schedule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 Public Holidays Ordinance (Sarawak, Chapter 8, 1958 Edition) — s.3, s.4, s.5, First Schedule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