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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是一个联邦——一个由十三个州属与三个联邦直辖区组成的单一国家,于1963年确立为现今的形态。其国家元首是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一位由统治者会议从九位世袭马来统治者之中推选、任期五年的国王,这使马来西亚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选举式君主立宪制国家之一。联邦宪法是最高法律:它列明各州属,透过第九附表将立法权在联邦国会与州立法议会之间划分,并设立国王、国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
- 马来西亚是一个由13个州属与3个联邦直辖区组成的联邦,其名称列于联邦宪法第1条
- 它横跨南中国海两侧的两个地区:半岛马来西亚(11个州属),以及婆罗洲上的沙巴与砂拉越
- 国家元首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由统治者会议推选,任期五年——这是一种选举式君主制
- 根据第44条,国会由下议院(Dewan Rakyat)与上议院(Dewan Negara)两院,加上最高元首组成
- 立法权透过第九附表的联邦清单、州清单与共同清单,在联邦与各州之间划分
适用对象: 适合任何初来马来西亚、希望在深入了解任何单一机构之前,先理解这个国家在宪制上属于何种性质的人。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不是一个由单一政府治理的单一地方。它是一个联邦——一个由十三个州属与三个联邦直辖区拼合而成的单一国家,坐落在被数百公里南中国海分隔的两块陆地之上。先理解这一结构,会让这个国家的几乎其他一切都更容易理解。
简短的答案
从宪制上说,马来西亚是一个联邦制、选举式的君主立宪国家。这一说法背后由三个概念在起作用:
- 联邦制——权力由一个中央(联邦)政府与十三个州政府共同分享,每个州政府都设有自己的议会。
- 选举式——国家元首,即国王,并非某一王朝世袭而来,而是为固定任期推选产生。
- 君主立宪制——国王在成文宪法之下治理,并在大多数事务上依民选政府的意见行事。
确立这一切的文件是联邦宪法,第4条宣告其为「联邦最高法律」——意即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普通法律,在抵触的范围内归于无效。
十三个州属与三个联邦直辖区
联邦宪法第1条直接列明这十三个州属: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Melaka)、森美兰、彭亨、槟城(Pulau Pinang)、霹雳、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兰莪与登嘉楼。
它们被海洋分成两组:
| 地区 | 涵盖范围 |
|---|---|
| 半岛马来西亚(西马) | 马来半岛上的11个州属,加上吉隆坡与布城两个联邦直辖区 |
| 东马来西亚(婆罗洲) | 沙巴与砂拉越两个大州属,加上纳闽联邦直辖区 |
在各州属之外,还有三个联邦直辖区——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而非由某个州属管辖的土地:
因此,首都与行政中心刻意地并非同一个地方——这一区别常常让许多新来者感到困惑。
一位民选产生的国王
马来西亚结构中最不寻常的特色,是其君主制。国家元首是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常被译为「国王」或「最高元首」),由宪法第32条设立。
他并非世袭继承国家王位。根据第32条,最高元首由**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第38条)推选产生,任期五年。十三个州属之中有九个是世袭的马来君主国,各自拥有本身的统治者(一位苏丹,或在某些州属称号不同的统治者);这九位统治者从他们之中推选一人出任国家元首,实际上是在各州属之间轮值。其余四个州属——槟城、马六甲、沙巴与砂拉越——没有世袭统治者,而是由一位受委任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领导。
这使马来西亚成为世界上极少数选举式君主制国家之一。最高元首是国家元首、联邦的象征,并且——在有限的若干情况下——是真正拥有宪法酌情权的人,而日常行政权力则透过民选政府运作。
九位世袭统治者每五年推选出一位国王。这既是一种君主制,也同时是一场选举——一种几乎不存在于世界其他地方的设计。
谁真正在治理:三个部门
联邦权力的组织方式,与大多数君主立宪民主国家相同——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国会。 第44条将联邦立法权赋予国会,国会由最高元首与两院组成:
- 下议院(Dewan Rakyat),其议员在大选中由各选区选出;以及
- 上议院(Dewan Negara),根据第45条,其议员部分由各州立法议会选出(每州两名),部分由最高元首委任。
法案通常须经两院通过并获得御准,方能成为法令。有关其运作方式的更多说明,参见马来西亚国会一文。
行政机关。 第39条将联邦行政权赋予最高元首,但实际上由内阁行使,内阁由掌握下议院信任的首相领导。这就是当届政府。
司法机关。 一套独立的法院体系负责解释与适用法律,由联邦法院统领。由于宪法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得裁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宪。
权力如何在联邦与各州之间划分
正是这一部分,使马来西亚成为一个联邦,而非单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宪法并不允许联邦政府就一切事务立法。第九附表将事项划分为三份清单:
| 清单 | 由谁立法 | 典型事项 |
|---|---|---|
| 联邦清单 | 联邦国会 | 国防、外交事务、公民权、财政、贸易、教育、国家政策 |
| 州清单 | 州立法议会 | 土地、农业与林业、地方政府,以及伊斯兰(沙里亚)法与马来习俗 |
| 共同清单 | 两者皆可 | 若干共同事项,例如公共卫生与排水的部分层面 |
每个州属都拥有自己的成文宪法,以及自己的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就保留予该州的事项立法。第71条要求联邦保障每位统治者的宪制地位,以及各州宪法的运作。
在这方面,有两个州属尤其重要。沙巴与砂拉越于1963年加入联邦时,是依据特定条件加入的,这些条件赋予它们半岛各州所没有的额外权力与保障——涵盖移民与原住民法律等事项。正是这种独特的宪制地位,使得「沙巴与砂拉越」在马来西亚公共生活中一再作为特殊情况出现。
为何这一结构呈现出如此面貌
这一切都并非出自单一、整洁的设计。今天存在的马来西亚,是在1963年成立的——当时马来亚联合邦(自1957年独立)与新加坡、北婆罗洲(沙巴)及砂拉越合并。新加坡其后于1965年退出。因此,如今的版图——半岛十一个州属加上沙巴与砂拉越,没有新加坡——是那段历史的结果,而非预先绘制的蓝图。相关经过见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
常见的误解
- 「马来西亚」与「马来亚」。 马来亚是1957年独立的半岛联邦。马来西亚是1963年成立、加入了婆罗洲各州属的更大联邦。两者不可混用。
- 首都并非政府所在地。 吉隆坡是首都,也是国会所在地;布城则是行政机关所在的行政中心。
- 国王会更替。 由于最高元首任期五年,且该职位在各统治者之间轮值,担任国王的人会随时间更替——这一机构是恒久的,但担任者并非如此。
- 州属并非只是行政区域。 它们拥有自己的宪法、议会与立法权,而其中九个州属还拥有自己的统治者。马来西亚的一个州,与其说接近一个单纯的省份,不如说更接近美国的一个州。
下一步
- 阅读联邦宪法,了解构成以上一切的最高法律。
- 参见马来西亚国会,了解联邦法律实际上如何在两院之间制定。
- 认识最高元首——这位统率联邦的民选国王。
- 追溯当今联邦的起源,参见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
本文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被归类为敏感内容(3R+1:宪制事务),因为其描述联邦结构、君主制与宪法。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并在正式发布前保留为草稿,等待人工签署核准。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 Laws of Malaysia (Article 1, 4, 32, 38, 44, 45, 71, Ninth Schedul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Official Portal of the Parliament of Malaysia — Parliament of Malaysia
- MyGovernment — The Malaysia Government Official Portal — Government of Malaysia (MAMPU)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