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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于1965年8月9日根据《1965年新加坡独立协议》(Independence of Singapore Agreement, 1965)脱离马来西亚,该协议于1965年8月7日在吉隆坡由五名马来西亚部长与十名新加坡部长签署。马来西亚国会随后通过 Constitution and Malaysia (Singapore Amendment) Act 1965——在下议院(Dewan Rakyat)以126票对0票通过,并在紧急证书程序下经国会两院表决,当天即获御准——放弃马来西亚对新加坡的主权。两国政府都留下了关于此事为何发生的记录,且各自的说法所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
- 分离协议于1965年8月7日签署,并于1965年8月9日生效——该协议本身将这一天定义为「新加坡日」(Singapore Day)
- 其正式名称为《1965年新加坡独立协议》(Independence of Singapore Agreement, 1965);新加坡已于1966年6月1日将其在联合国登记为第8206号条约
- Constitution and Malaysia (Singapore Amendment) Act 1965 于1965年8月9日在下议院(Dewan Rakyat)以126票对0票通过,并在紧急证书程序下获国会两院表决通过
- 在「新加坡日」,新加坡的两名参议员与十五名国会议员离开了马来西亚国会,新加坡公民也不再是马来西亚公民
- 该协议要求双方在未来进行防务与经济合作,两国政府也共同担保1961年与1962年的柔佛供水协议
适用对象: 希望了解1965年分离文书究竟规定了什么、宪制机制在新柔长堤两端如何运作,以及两国政府各自记录在案的说法讲了什么的读者——本文陈述两者,但不为任何一方背书。
本页内容
一个国家在短短一个周末之内失去了一个创始州。协议在星期六签署,宪法修正案在星期一通过,而就在同一个星期一上午10时,新加坡广播电台(Radio Singapura)正在宣读一份独立文告。大多数分裂的联邦都是缓慢而喧嚣地走向瓦解的。而这一个——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在大约四十八小时之内,透过秘密起草、由十五名部长签署的文件解体的。
这块领土在马来西亚境内还不到两年。1963年9月16日成立的联邦原本有四个新加入或创始的组成部分——马来亚、沙巴、砂拉越与新加坡。到1965年8月9日,只剩下三个。
二十三个月的摩擦
1963年至1965年间吉隆坡与新加坡之间的争端,沿着三条有据可查的脉络展开。
政治竞争。 新加坡的执政党人民行动党(People’s Action Party,PAP)与吉隆坡的联盟政府,彼此争夺对方的政治地盘,这场竞争逐渐硬化为一场关于政治本身根基的争议。1965年5月,人民行动党联合其他五个政党组成马来西亚团结大会(Malaysian Solidarity Convention),于1965年5月9日在斯里淡马锡(Sri Temasek)召开,并于1965年6月6日在新加坡国家剧场举行首次公开集会。其联合宣言提出了「Malaysian Malaysia」(马来西亚人的马来西亚)的概念——用宣言本身的话说,这是一个”not defined with the supremacy, well-being and the interests of any one particular community or race”(不以任何单一族群或种族的至上地位、福祉与利益来界定)的国家。这场运动被吉隆坡的领导人视为一次直接挑战,围绕它的交锋是这场分离最常被引用的政治背景。
族群暴力。 1964年,新加坡经历了两次各自独立的马来族与华族族群骚乱——第一次于1964年7月21日在一场穆斯林游行期间爆发。双方政府的支持者都将背后的紧张局势归咎于对方的政治操作;骚乱本身、宵禁令及其伤亡情况都是有据可查的记录,它们使这场政治争端的温度成为一个公共安全问题。
经济。 这场合并所承诺的经济好处——包括附于《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共同市场安排——其落实速度比新加坡政府所期望的更慢、争议也更多,而联邦对新加坡的财政要求,则是另一方向上一场持续不断的争议。分离协议后来直接处理了这段历史:其第VII条明文废止了1963年7月9日《马来西亚协议》的附件J与附件K,也就是承载两国政府经济安排的附件。
同一决定的两种说法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双方都留有记录,而两种说法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将两者都陈述出来、不为任何一方背书,才是诚实的讲述方式。
马来西亚方面的说法——见于当时的记载以及东姑本人后来的讲述——是首相东姑阿都拉曼于1965年6月身在伦敦时得出结论:这段政治关系已经破裂到无法修补的地步,而将新加坡从联邦中分离出去,是唯一能阻止冲突进一步恶化的余下选择。按照这一说法,分离是为了两地的稳定而不情愿作出的决定。
新加坡方面的说法,则建立在参与谈判的一小圈人的回忆之上。1965年7月中旬,法律部长巴克(E. W. Barker)受总理李光耀委托起草所需文件;他起草了三份——一份分离协议、一份对马来西亚宪法的修正案,以及一份独立文告——并在起草过程中研究了包括西印度群岛联邦解体在内的其他先例。知情人数在新加坡一方被压到最低限度:据新加坡国家档案馆记载,仅有总理、财政部长吴庆瑞、公务员体系首长、政治部(Special Branch)首长与内阁秘书知情。1965年8月9日李光耀在电视直播记者会上落泪的画面,是新加坡方面说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幕:这是一个被接受、而非被追求的结果。
这份已签署的协议本身带有双边框架。其序言部分记载”it has been agreed by the parties hereto”(本协议各方已就此达成协议),即应作出新的安排——这些文字既不属于任何一方后来的叙事,却也同时属于双方。
协议究竟写了什么
《1965年新加坡独立协议》(Independence of Singapore Agreement, 1965)——这是它自己第I条所定的正式名称——于1965年8月7日在吉隆坡签署。马来西亚方面由五名部长签署,由东姑阿都拉曼与副首相敦阿都拉萨领衔;新加坡方面由十名部长签署,由李光耀领衔。新加坡已于1966年6月1日将其向联合国登记,列入《条约汇编》(Treaty Series)第8206号。
其八条条款简短到足以完整概括如下:
| 条款 | 内容 |
|---|---|
| I | 名称:《1965年新加坡独立协议》 |
| II | 新加坡于1965年8月9日(「新加坡日」)不再是马来西亚的一个州,成为独立且拥有主权的国家,并获得马来西亚的承认 |
| III | 马来西亚将发布一份文告(附件A),宣布新加坡独立 |
| IV | 马来西亚将制定一项宪法修正案(附件B),放弃对新加坡的主权与管辖权 |
| V | 双方将缔结一份关于对外防务与相互援助的条约,设立联合防务理事会,马来西亚将继续使用其在新加坡的军事基地 |
| VI | 双方将在经济事务上进行合作,并可设立联合委员会或理事会 |
| VII | 废止1963年7月9日《马来西亚协议》的附件J与附件K |
| VIII | 新加坡将就马来西亚所担保的协议重新谈判,并就该等担保下的责任向马来西亚作出赔偿 |
两份附件完成了这项宪制工作:附件A是那份文告,附件B则是马来西亚国会承诺通过的那部修正法案的文本。
宪制机制
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就其当时的规定而言,只规定了各州加入联邦的程序——而没有规定退出的程序。因此,这次退出必须透过立法来完成。1965年8月9日(星期一),Constitution and Malaysia (Singapore Amendment) 法案在下议院(Dewan Rakyat)提出,以126票对0票通过,并在紧急证书程序下获国会两院表决通过,当天即获御准。同一天上午,东姑阿都拉曼——用文告本身的话说,是在”the concurrence and approval of His Majesty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最高元首陛下的同意与批准)之下——宣告新加坡已不再是马来西亚的一个州。在新加坡,独立文告则于上午10时透过新加坡广播电台(Radio Singapura)宣布。
这部法案的文本已预先作为协议的附件B予以确定,它透过一系列精确的步骤转移了主权,这些步骤均自「新加坡日」起生效:
- 主权与元首地位。 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不再担任新加坡最高元首;他对新加坡的主权、管辖权与权力归属于 Yang di-Pertuan Negara,即新加坡的国家元首。
- 立法权。 马来西亚国会为新加坡制定法律的权力终止,并转移给新加坡政府,新加坡政府保留其原有的行政权与立法权。
- 代表席位。 新加坡的两名参议员与十五名国会议员不再是马来西亚上议院(Dewan Negara)与下议院(Dewan Rakyat)的成员。
- 公民身份。 新加坡公民在「新加坡日」不再是马来西亚公民。
- 法律的延续性。 新加坡境内所有生效的法律继续有效,但可由新加坡立法机关予以修订或废除——并且,作为一项临时安排,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继续上诉至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再上诉至枢密院(Privy Council)。
- 财产与人员。 在马来西亚日转移给联邦政府的财产与义务,重新归还新加坡,而已成为联邦雇员的官员——包括武装部队、警察与司法人员——则重新成为新加坡政府官员。
- 条约。 适用于新加坡的国际协议,视为成为新加坡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1957年10月12日的英国—马来亚对外防务协议被特别列明,新加坡将继续让英国使用其军事基地。
- 供水。 新加坡担保其公用事业局(Public Utilities Board)将遵守与柔佛州于1961年9月1日及1962年9月29日签订的供水协议,马来西亚则相应地担保柔佛州履行协议——这一相互担保在数十年后的双边供水讨论中仍被援引。
在新加坡一方,法律上的整合工作是在几个月后完成的: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Act 1965 于1965年12月作为法案提出,被视为自1965年8月9日起生效——以追溯方式确立已转移的权力,并将马来西亚宪制架构的部分内容延续纳入新加坡自身的宪制之中。
常见错误
- 「协议是在8月9日签署的。」 它其实是在1965年8月7日签署的;8月9日是它生效的日期——文本中称为「新加坡日」——也是各项文告与宪法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 「新加坡是单方面宣布独立的。」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双边性质,且获得双方共同承认:一份签署的协议、一部马来西亚国会法案,以及依据两者共同发布的文告。
- 「分离切断了所有联系。」 协议本身要求双方在未来进行防务与经济合作,并锁定了对柔佛供水协议的相互担保。
- 「126票对0票的表决结果说明当时没有分歧。」 这项表决记录的是国会当天在紧急证书程序下,对提交给它的法案所作出的处理。而在此之前存在的分歧,则分别被记录在案——双方各自的记录中都是如此。
- 「马来西亚宪法本来就规定了退出机制。」 并非如此,这正是为什么这部修正法案必须(作为协议的附件B)被起草并迅速通过的原因;宪法所设想的是加入,而不是退出。
下一步
- 了解这个四方领地联邦最初是如何组建的——以及其成立为何同时受到三个方向的争议——请见马来西亚的成立。
- 1965年被废止的经济附件,曾是一套更庞大条约架构的一部分,而这套架构至今仍影响着联邦政治:请见《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究竟写了什么。
- 至于1965年文件悄然借鉴的那段更早的宪制时刻,请见马来亚独立。
本文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被归类为敏感内容(3R:种族),因为1963年至1965年的事件涉及至今仍存在不同国族叙事版本的族群政治。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陈述两国政府各自记录在案的说法,而不为任何一方背书——并在正式发布前保留为草稿,等待人工签署核准。
新加坡是被驱逐的,还是自愿同意离开?
这份法律文书具有双边性质:《1965年新加坡独立协议》由两国政府共同签署,其中记载「it has been agreed by the parties hereto」(本协议各方已就此达成协议),即双方已就新加坡的分离达成一致。双方参与者的说法都描述了谈判是在一小圈部长之间秘密进行的,且记录显示倡议来自马来西亚一方。马来西亚方面的说法强调这是一段已无法维持的政治关系;新加坡方面的说法则强调这是一个不情愿且令人痛苦的结果。两种说法都与同一份签署文本并存。
新加坡究竟是什么时候离开马来西亚的?
该协议于1965年8月7日(星期六)在吉隆坡签署。分离于1965年8月9日(星期一)在法律上正式生效——协议中将这一天定义为「新加坡日」(Singapore Day)——同一天,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两国政府也分别发布了文告。
新加坡人的马来西亚公民身份发生了什么变化?
该协议所附宪法修正案的第12条规定,新加坡公民将在「新加坡日」不再是马来西亚公民。这一变化是自动且即时生效的。
分离是否终结了所有法律联系?
不是。该协议要求双方缔结一份关于对外防务的未来条约,设立联合防务理事会,进行经济合作,并对新加坡市议会(City Council of Singapore)与柔佛州政府于1961年9月1日及1962年9月29日签订的供水协议作出两国政府间的相互担保。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也作为一项临时安排,继续上诉至马来西亚联邦法院,直至新加坡另行立法为止。
来源
- Agreement relating to the separation of Singapore from Malaysia as an independent and sovereign State (Independence of Singapore Agreement, 1965), UNTS Vol. 563, No. 8206 —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 Singapore separates from Malaysia and becomes independent —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 Singapore's separation from Malaysia —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 Proclamation of Singapore, 1965 — National Archives of Singapore
- Republic of Singapore Independence Act 1965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of Singapore
- Communal riots of 1964 —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 Malaysian Solidarity Convention is formed —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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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