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举报人保护法令》(第711号法令)依据第7条,为向执法机构举报不当行为者提供三项保护:资料保密、免受民事及刑事诉讼的豁免,以及免受不利行动(报复)的保护。但这项保护是有条件的。根据第11条,若举报人参与了所披露的不当行为、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交琐碎或恶意的举报,执法机构必须撤销其保护。第6条也规定,凡披露为另一成文法所明确禁止者,一概不予保护。
- 第711号法令于2010年6月2日获得御准,2010年6月10日刊宪,并于2010年12月15日生效(P.U. (B) 537/2010)。
- 披露必须提交予执法机构(第6条)——即获授权进行调查的机构——而非媒体;反贪机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是最广为人知的管道。
- 第7条给予三项保护:资料保密、免受民事及刑事诉讼的豁免,以及免受不利行动的保护,此保护也延伸至与举报人有关联的人士。
- 第11条列出执法机构必须撤销保护的六项理由——首项即为举报人本身参与了该不当行为。
- 根据第6条,若披露为任何成文法所明确禁止,则不予保护。
适用对象: 雇员、公司董事、合规与诚信主管、内部法律顾问,以及任何在马来西亚考虑举报贪污或不当行为的人士。
本页内容
在工作场所举报一起贿赂,马来西亚法律能为你的姓名保密、使你免于被起诉,并使你的上司因此解雇你成为违法之举。但只要走错一步——先去找媒体,或最终被发现自己本身也参与了这场勾当——上述每一项保护都可能被剥夺。这正是《2010年举报人保护法令》刻意的设计。
本法令实际上保护什么?
第711号法令于2010年6月2日获得御准,2010年6月10日刊登于宪报,并于2010年12月15日生效(P.U. (B) 537/2010)。其明定的宗旨是通过鼓励披露不当行为并保护披露者,来打击贪污及其他不法行为。
触发条件是向执法机构——即获授权调查该行为的机构——作出的不当行为披露。根据第6(1)条,一个人可以”基于其合理相信任何人已经、正在或准备从事不当行为”而作出披露。“不当行为”在第2条中定义为任何一经证实即构成纪律罪行或刑事罪行的行为。由于”纪律罪行”本身的定义涵盖公共或私人机构根据法律、行为准则、道德守则、通令或雇佣合约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因此该术语所涵盖的不当行为横跨公私两界。反贪机构MACC(SPRM)是大多数人使用的管道,但并非唯一的管道。
一旦披露被接获,第7条即给予三项保护:
| 保护 | 含义 |
|---|---|
| 资料保密(第8条) | 你的身份及你所提供的资料受到保密。 |
| 免受民事及刑事诉讼的豁免(第9条) | 你不会因作出披露而被起诉或被检控。 |
| 免受不利行动的保护(第10条) | 任何人不得报复——解雇、降职、骚扰、恐吓之类——而这项保护也延伸至与你有关联或相关的人士。 |
第7(2)条补充说明,即使披露最终未导致对被举报者采取任何纪律处分或检控,该保护也不会因此减弱。
保护何时会消失?
这是让人们措手不及的部分。这项保护并非绝对。第11(1)条规定,若执法机构从其调查中认定下列任一情况成立,即必须撤销举报人保护:
- 举报人本身参与了所披露的不当行为;
- 举报人蓄意作出虚假的重要陈述——即其明知或相信为虚假者;
- 该披露琐碎或恶意;
- 该披露主要质疑政府政策的优劣;
- 该披露完全或主要是为逃避解雇或其他纪律处分而作出;
- 举报人在作出披露时触犯本法令下的罪行。
首项理由是众所周知的陷阱:你不能利用举报人身份作为盾牌,逃避你所参与的不当行为的责任。若保护被撤销,机构必须发出书面通知(第11(2)条),当事人可将该决定提交法院,法院可命令保留该保护(第11(3)–(4)条)。
那先去找媒体又如何?
本法令保护向执法机构作出的披露——而非向公众广播的披露。2025年6月,MACC明确表示:“一旦资料在通过适当法律管道提交举报之前已被公开,保护便不再适用。“第6(1)条本身也设有一道门槛限制:凡披露为任何成文法所明确禁止者,一概不予保护。就实务而言,本法令的保护适用于向执法机构作出、且在资料被置于公共领域之前(而非之后)作出的披露。
接下来
- 根据本法令,保护适用于向相关执法机构(如MACC)作出、且在资料被公开之前作出的披露。
- MACC / SPRM 概览介绍了处理贪污披露的主要机构。
- 1955年雇佣法令 涵盖在雇佣情境中与报复相关的保护与救济。
- 请注意,国会一直在辩论对第711号法令的修订;上述保护与理由反映的是现行有效的法令,而非任何拟议的修改。
举报人可获得哪些保护?
根据第7条,一旦向执法机构披露不当行为,举报人即获得三项保护:机密资料的保护(其身份保密)、免受民事及刑事诉讼的豁免,以及免受不利行动(如解雇、降职、骚扰或恐吓)的保护。免受不利行动的保护也延伸至与举报人有关联或相关的人士。
举报人何时会失去保护?
第11(1)条规定,若执法机构从其调查中认定举报人本人参与了所披露的不当行为、蓄意作出其明知为虚假的重要陈述、提交琐碎或恶意的披露、主要质疑政府政策的优劣、主要为逃避解雇或纪律处分而披露,或在披露时触犯本法令下的罪行,执法机构必须撤销其保护。
如果我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本法令能保护我吗?
不能。本法令保护向执法机构作出的披露。2025年6月,MACC公开表示,一旦资料在通过适当法律管道提交举报之前已被公开,保护便不再适用。请先向机构举报。
什么算是「不当行为」?
第2条将不当行为定义为任何一经证实即构成纪律罪行或刑事罪行的行为。「纪律罪行」另有定义,涵盖公共或私人机构根据法律、行为准则、道德守则、通令或雇佣合约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因此该术语所涵盖的不当行为范围甚广,从贪污到职场不当行为均包括在内。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mmencement date 15 December 2010 and P.U. (B) 537/2010 reference — printed under the long title in the AGC reprint; confirm against the original commencement notification.
- Section 11(1) grounds and Section 11(2)-(4) procedure — confirm paraphrase against the current in-force text (the cited reprint is 'as at 31 August 2016').
- MACC June 2025 statement — confirm the quoted wording and context via a primary MACC release if available, not only the FMT report.
- Whether any post-2016 amendment to Act 711 has taken effect that changes the protections, Section 11 grounds, or the commencement position stated here.
来源
-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2010 (Act 711) — updated reprint as at 31 August 201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only applies if procedures are followed, says MACC — Free Malaysia Today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