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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8月8日 4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8月8日

分层地契法令与分层地产计划中的生活

两部法律规范马来西亚公寓生活: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赋予你单元(petak)的所有权,而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则规范管理机构、维护费及纠纷解决。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8日

马来西亚公寓或组屋的所有权受两部法令管辖。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318号法令)允许将建筑物分割为拥有各自分层地契的独立单元。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57号法令)则规范日常管理——共同管理机构(JMB)与管理团体(MC)的成立、按份额单位(unit syer)分摊的维护费、10%的偿债基金,以及处理纠纷的分层管理仲裁庭。

  • 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318号法令)处理建筑物的分割及分层地契的签发;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布城联邦直辖区及纳闽。
  •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57号法令)设立三个管理阶段:发展商阶段、JMB阶段,以及管理团体(MC)阶段。
  • 维护费按每个单元的份额单位(unit syer)分摊,偿债基金的缴款为该维护费的10%。
  • 纠纷可提交至分层管理仲裁庭,处理不超过RM250,000的索赔,无需上法庭。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半岛的公寓、组屋及公寓单位的买家、业主与租户,以及JMB/MC委员会成员。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4 分钟

购买公寓意味着你拥有自己的”单元”(petak)——但要与数百名邻居共用电梯、泳池、走廊和屋顶。两部法律界定了谁拥有什么,以及谁为维护这些共享空间买单。

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与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有何区别?

简而言之:一部关于所有权,另一部关于管理

法令焦点要点
1985年分层地契法令(第318号法令)所有权允许将建筑物分割为独立单元,每个单元拥有各自的分层地契
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757号法令)管理设立管理机构、维护费、偿债基金及仲裁庭

第318号法令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布城联邦直辖区及纳闽;沙巴和砂拉越各有其自己的分层法律。第757号法令则规范上述相同地区分层建筑物的管理。

谁在管理你的分层建筑物?

第757号法令设立了三个依次接续的管理阶段:

  • 发展商阶段——从交付空置管有权开始。发展商负责维护共同财产,并须开设一个以信托形式为买家持有的维护账户(第757号法令)。
  • JMB阶段——发展商必须在交付空置管有权起12个月内召开首次周年大会,以成立共同管理机构(JMB)(第757号法令第17条)。JMB将发展商与买家整合于一个机构之中。
  • MC阶段——当分层地契根据第318号法令签发并注册后,管理团体(Management Corporation)成立并接管JMB。

维护费如何计算?

你支付的不是统一的金额。维护费**按份额单位(unit syer)**分摊到每个单元(第757号法令)——因此较大或商用的单元支付更大的份额。例如,同一栋楼中一间份额单位较高的两房公寓,其缴费会高于一间小型单间公寓。

除了每月的费用外,每位业主还须向偿债基金缴款——这是一笔用于大型资本工程的储备金,如重新粉刷、翻修泳池或升级电梯。此缴款定为相当于**维护费10%**的金额(第757号法令第12(4)条)。

如果发生纠纷怎么办?

拖欠费用和维护投诉是最常见的分层纠纷根源。你不一定需要上法庭:

  • 分层管理仲裁庭审理不超过RM250,000的索赔,程序比法庭更快捷、更便宜。
  • **建筑监督专员(COB)**设于各地方政府,负责执行第757号法令——包括调查账户及委任管理代理。对于拖欠的费用,管理机构可申请扣押令以查封欠款方的动产。

下一步

在购买分层单元之前,请索取JMB/MC财务报表的副本,并检查费用率及偿债基金是否充足。面临管理问题的现有业主可联系地方政府的COB,或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索赔。有关完整条文,请参阅土地及矿务局总监局(JKPTG)及房屋及地方政府部(KPKT)门户网站上第318号法令与第757号法令的官方文本。

常见问题 3
共同管理机构(JMB)何时须成立?

发展商必须在交付空置管有权(vacant possession)起12个月内召开首次周年大会以成立JMB(第757号法令第17条)。JMB持续运作,直至管理团体(MC)成立为止。

偿债基金(sinking fund)的缴款是多少?

偿债基金的缴款相当于维护费的10%(第757号法令第12(4)条)。这是一笔储备金,用于重新粉刷、电梯升级等大型工程。

我可以向哪里提出与JMB或MC的纠纷?

向分层管理仲裁庭提出,它处理不超过RM250,000的索赔,比法庭更快捷、更便宜。地方政府的建筑监督专员(COB)则负责执行法令的合规事宜。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Nombor seksyen/subseksyen tepat di bawah Akta 757 terhadap teks rasmi Akta — khususnya seksyen bagi akaun penyelenggaraan tempoh pemaju dan seksyen pengagihan caj mengikut unit syer (dibiarkan pada peringkat akta kerana sumber berbeza).
  • Subseksyen tepat bagi sumbangan kumpulan wang penjelas 10% (dirujuk sebagai Seksyen 12(4)) dan tarikh akhir JMB 12 bulan (Seksyen 17) terhadap teks rasmi Akta 757.
  • Sama ada COB sendiri yang mengeluarkan waran penahanan harta alih, atau badan pengurusan (JMB/MC) yang memohonnya, serta seksyen yang mengawal mekanisme pemulihan tunggakan tersebut.
  • Nama sebenar dan status undang-undang strata Sabah dan Sarawak yang berasingan daripada Akta 318.

来源

  1. Strata Titles Act 1985 (Act 318) — Low & Partners
  2.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 Part 1 — Low & Partners
  3.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 Part 2 — Low & Partners
  4. Ultimate Guide to the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Malaysia) — JY Ko Advocates & Solic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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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8月7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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