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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敏感——宪法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3 分钟阅读

马来西亚法律的五个来源:五条脉络,一套优先次序

马来西亚法律并非单一体系,而是五个截然不同的来源——联邦宪法、联邦与州属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伊斯兰法,以及adat(习惯法)——彼此并非在同等地位上竞争。联邦宪法凌驾于其余四者之上;其余各自占有其明确划定的领域。

🔒 敏感内容 — 宪法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法律来自五个来源,按以下权威次序排列:(1)联邦宪法,依据第4(1)条为最高——任何与之抵触的法律均属无效;(2)立法——联邦法令与州属法规,依据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划分,联邦法律依第75条优先于州属法律;(3)普通法与衡平法,透过Civil Law Act 1956继受,仅在没有成文法涵盖该议题时适用;(4)伊斯兰法,由各州依据州清单(State List)立法,仅透过沙里亚法庭(Syariah courts)适用于穆斯林;以及(5)adat(习俗),仅在特定法律文书——例如National Land Code的保留条款——如此规定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 联邦宪法第4(1)条使宪法成为联邦的最高法律;独立日(Merdeka Day)之后通过、与宪法抵触的任何法律,在抵触范围内均属无效
  • 立法权在国会与州立法议会之间,依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的联邦清单(Federal List)、州清单(State List)与共同清单(Concurrent List)划分;第75条规定,凡州法律与联邦法律抵触,联邦法律优先
  • 普通法与衡平法并非自动适用——是Civil Law Act 1956(Act 67)将其启动,而且只在马来西亚成文法尚未涵盖之处填补空白
  • 第160(2)条将「法律」界定为包括成文法、在联邦施行的普通法,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习俗或惯例——这使adat与其他来源处于同等的宪法地位,但仅限于它确实已被赋予该效力之处
  • 伊斯兰法属于州清单事项(Ninth Schedule List II item 1):由各州自行立法,仅适用于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士,并由独立的沙里亚法庭体系(而非普通法院)管理
  • adat并非自由漂浮的传统——只有在特定法规或保留条款承认它时,它才成为法律,例如National Land Code对森美兰与马六甲习俗地权的例外规定,或沙巴与砂拉越自身的原住民法律与原住民法庭法规
  • 这五个来源并非同一梯级上的层级:联邦宪法凌驾于其余四者之上,但立法、普通法、伊斯兰法与adat各自占有其自身的领域,而非在每一宗案件中彼此互相排位

适用对象: 首次尝试梳理马来西亚法律体系的法律系学生与研究人员;试图厘清某一问题究竟由哪一套法律体系管辖的读者;以及一再看到「普通法国家」「伊斯兰法」与「adat」并列出现,却未获告知它们实际如何相互关联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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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说明 ≈13 分钟

一宗马来西亚法院正在审理的单一家庭纠纷,原则上可能在触及案情事实之前,就必须援引四套不同的法律体系:一项宪法条文、一部联邦法规、一条继受而来的英国衡平法规则,以及——如果诉讼双方是森美兰(Negeri Sembilan)Adat Perpatih之下的马来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习俗。这些都不是假设性的边缘情况,而是这套体系的日常架构。

马来西亚法律并非单一事物。它是五个来源,彼此分层而非融合,而且它们并非每一次都以相同的方式压倒对方。

简短答案

联邦宪法凌驾于一切之上。在它之下,立法(联邦与州属)、普通法与衡平法、伊斯兰法,以及adat各自在其自身明确划定的领域内运作,而非在每一宗案件中正面竞争。当两个来源确实发生碰撞——州法律对上联邦法律,或英国普通法规则对上马来西亚成文法——宪法及实施它的立法会明确解决这项冲突。

一、联邦宪法——至高无上,且自我施行

第4(1)条直接如此规定:

本宪法为联邦的最高法律,独立日之后通过、与本宪法抵触的任何法律,在抵触范围内均属无效。

这不是序言式的宏愿。这是一项操作性规则:一项抵触的法律不需要法院在另一宗独立诉讼中将其撤销,抵触之处才算数——第4(1)条直接规定抵触的部分在该范围内无效。以下讨论的每一个其他来源之所以存在且有效,仅仅是因为宪法容许它存在。

第160(2)条,即宪法的解释条款,在此默默地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将「法律」界定为包括「成文法、在联邦或其任何部分施行的普通法,以及在联邦或其任何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习俗或惯例」。这一句话,就把立法、普通法与习俗放上同一张宪法地图——同时把每一者的实际边界留给以下所述的各个来源去厘清。

二、立法——由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划分,由第75条排序

宪法之下是立法:国会法令与州属法规,加上依据它们所制定的附属立法(规则、条例、命令)。

谁可以就何事立法,由**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确定,它把事项划分为联邦清单(Federal List)、州清单(State List),以及两者均可涉及的共同清单(Concurrent List)。民事与刑事法律、程序与司法行政都属于联邦清单——即国会的领域,这也是《刑法典》(Penal Code)、《合约法令》(Contracts Act)与《公司法令》(Companies Act)皆为联邦法令的原因。伊斯兰法以及以下讨论的与土地、习俗相关的事项,则属于州清单。

由于两个立法机构原则上都可能触及共同清单中的同一事项——或者某项州属法规可能越界进入联邦清单的领域——宪法需要一个仲裁机制。第75条提供了这个机制:

如任何州法律与联邦法律抵触,联邦法律应优先适用,该州法律在抵触范围内应属无效。

这与第4(1)条采用的是同一种「无效化」技术,只是低了一个层级:联邦立法不能凌驾宪法,但它确实凌驾于与之抵触的州立法之上。关于法案实际上如何变成这些法令,参见法案如何成为法律

三、普通法与衡平法——先引进,后冻结

马来西亚常被称为「普通法国家」,但这个说法低估了这项安排究竟有多刻意。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并非单纯从殖民时期延续下来。它们是由一部法规启动的——Civil Law Act 1956(Act 67),其第3条将普通法与衡平法规则「按英格兰所施行的样貌」加以适用——但冻结在特定日期,而且每个地区的日期各不相同:马来半岛为1956年4月7日,沙巴为1951年12月1日,砂拉越为1949年12月12日。

这项冻结是关键的结构性事实。在相关日期之前判决的英国判例,具有马来西亚普通法的分量;在该日期之后的英国判决,最多只具参考价值。而且普通法只在需要之处运作:它填补成文法留下的空白,而非国会或州立法议会已经立法的领域。土地法是最明显的例外——该法第6条将英国土地法完全排除在外,把土地事宜留给以托伦斯(Torrens)制度为基础的National Land Code处理。

完整的运作机制——包括为何冻结日期因地区而异,以及继受条款刻意排除了什么——详见马来西亚的普通法

四、伊斯兰法——州清单事项,针对穆斯林,在其自身的法院体系内

伊斯兰法是马来西亚法律的一个来源,但是一个有界限的来源。Ninth Schedule州清单第1项赋予每一州立法权,以规范伊斯兰法以及信奉伊斯兰教人士的属人法与家事法。该项内容直接写入两项限制:沙里亚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士」具有管辖权,而且「仅限于本段所载事项」。另一部联邦法规——Syariah Cour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Act 1965(Act 355)——则为各州可赋予其沙里亚法庭多大程度的刑事管辖权设下了上限。

这就是为何伊斯兰法与马来西亚法律其余部分并行运作,而非置身于同一套法院阶梯之内。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是两套各自独立的体系,各自依宪法的不同部分组成——详情见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

五、Adat——习俗,仅在某物赋予其法律效力之处才算数

Adat是最常被泛泛地描述为「传统」而非「法律」的来源。第160(2)条对「法律」的定义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一点:习俗或惯例只有在「实际施行」并已被赋予「法律效力」的范围内,才算作法律——这意味着adat需要一项文书作为依据,就如普通法需要Civil Law Act一样。

一般会区分两种adat传统。Adat Perpatih,在森美兰(以及部分马六甲地区)的马来人当中施行,是母系制——财产与某些领导职位依女性血脉传承。Adat Temenggong,父系制,描述的是半岛其余大部分地区马来人当中所见的习俗做法。

adat确实被赋予法律效力的最清楚例子,正是在土地法之中。National Land Code并非单纯忽视习俗地权:其第4条保留条款保留了「当时任何有关习俗地权(customary tenure)的现行法律」的效力,而不是把所有现有的土地安排一律纳入该法典一般的地契制度之下。正是这项机制,使森美兰在Adat Perpatih下的习俗地权得以获得法律承认,而非被单纯覆盖取代。

沙巴与砂拉越另有一条独立的脉络:每个州各自为其原住民社群立法,订立自身的原住民法律与习俗,以及自身的原住民法庭体系,依据专门保留给它们的州清单权力行使。与州清单其余部分一样,细节——何谓原住民法律,以及哪个原住民法庭审理什么——是逐州确定的,而非全国统一。

五个来源实际上如何排位

来源由什么决定其内容约束对象什么可以推翻它
联邦宪法宪法本身,依第159条修订其下的每一个人与每一件事无——第4(1)条使一切与之抵触者无效
立法(联邦)国会,在联邦清单/共同清单权力范围内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仅宪法
立法(州属)州立法议会,在州清单/共同清单权力范围内该州及该事项范围内的每一个人宪法,以及依第75条的联邦法律
普通法与衡平法已冻结的英国判例(Civil Law Act 1956第3条)+ 此后的马来西亚判例未被成文法涵盖的事项任何适用的成文法
伊斯兰法州属伊斯兰法法规(州清单第1项)穆斯林,就所列事项而言宪法与Act 355所设的联邦上限
Adat承认它的特定文书(例如National Land Code第4条)该文书所指名的社群与事项宪法与任何与之抵触的成文法

常见错误

把普通法当作阶层的顶端。 它是诉讼中最显眼的来源,但它只填补成文法留下的空白——而且它位于宪法与立法之下,而非之上。

以为伊斯兰法适用于所有人。 它本身即受州清单限定,仅适用于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士,而且仅限于该清单所列的事项。

把adat当作非正式习俗而非法律。 在National Land Code保留条款等文书承认adat之处,adat拥有与第160(2)条赋予成文法和普通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地位——只是它的适用范围更窄。

以为某个州可以立法绕过联邦法令。 第75条直接解决了这一点:与之抵触的州法律,在抵触范围内即属无效,没有例外。

下一步

阅读联邦宪法页面,了解第4条及其余最高法律条文如何相互配合;阅读马来西亚的普通法页面,了解Civil Law Act 1956的完整内容;以及阅读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页面,了解伊斯兰法这项来源如何被管理。关于立法本身如何制定,参见法案如何成为法律;关于adat土地地权所依托的托伦斯制度,参见National Land Code

来源与历史 7 来源

来源

  1.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Article 4, Article 75, Article 160(2), Ninth Schedule List I item 4 and List II item 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2. Act 67 — Civil Law Act 1956, principal act detail and amendment history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3. Civil Law Act 1956 (Act 67) — full text of sections 3, 5 and 6 — Easy Law
  4. National Land Code, Act 828 (Revised—2020) — section 4 savings clause for customary tenur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5. Kanun Tanah Negara (National Land Code) — legislation listing — 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 (Department of Director General of Lands and Mines)
  6. Act 355 — Syariah Cour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Act 1965, principal act detail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7. Laman Utama —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 —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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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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