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法律的五个来源：五条脉络，一套优先次序

> 马来西亚法律并非单一体系，而是五个截然不同的来源——联邦宪法、联邦与州属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伊斯兰法，以及adat（习惯法）——彼此并非在同等地位上竞争。联邦宪法凌驾于其余四者之上；其余各自占有其明确划定的领域。

- Category: law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law/sources-of-malaysia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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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马来西亚法院正在审理的单一家庭纠纷，原则上可能在触及案情事实之前，就必须援引四套不同的法律体系：一项宪法条文、一部联邦法规、一条继受而来的英国衡平法规则，以及——如果诉讼双方是森美兰（Negeri Sembilan）Adat Perpatih之下的马来人——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习俗。这些都不是假设性的边缘情况，而是这套体系的日常架构。

马来西亚法律并非单一事物。它是五个来源，彼此分层而非融合，而且它们并非每一次都以相同的方式压倒对方。

## 简短答案

联邦宪法凌驾于一切之上。在它之下，立法（联邦与州属）、普通法与衡平法、伊斯兰法，以及adat各自在其自身明确划定的领域内运作，而非在每一宗案件中正面竞争。当两个来源确实发生碰撞——州法律对上联邦法律，或英国普通法规则对上马来西亚成文法——宪法及实施它的立法会明确解决这项冲突。

## 一、联邦宪法——至高无上，且自我施行

第4(1)条直接如此规定：

> 本宪法为联邦的最高法律，独立日之后通过、与本宪法抵触的任何法律，在抵触范围内均属无效。

这不是序言式的宏愿。这是一项操作性规则：一项抵触的法律不需要法院在另一宗独立诉讼中将其撤销，抵触之处才算数——第4(1)条直接规定抵触的部分在该范围内无效。以下讨论的每一个其他来源之所以存在且有效，仅仅是因为宪法容许它存在。

第160(2)条，即宪法的解释条款，在此默默地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将「法律」界定为包括「成文法、在联邦或其任何部分施行的普通法，以及在联邦或其任何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习俗或惯例」。这一句话，就把立法、普通法与习俗放上同一张宪法地图——同时把每一者的实际边界留给以下所述的各个来源去厘清。

## 二、立法——由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划分，由第75条排序

宪法之下是立法：国会法令与州属法规，加上依据它们所制定的附属立法（规则、条例、命令）。

谁可以就何事立法，由**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确定，它把事项划分为联邦清单（Federal List）、州清单（State List），以及两者均可涉及的共同清单（Concurrent List）。民事与刑事法律、程序与司法行政都属于联邦清单——即国会的领域，这也是《刑法典》（Penal Code）、《合约法令》（Contracts Act）与《公司法令》（Companies Act）皆为联邦法令的原因。伊斯兰法以及以下讨论的与土地、习俗相关的事项，则属于州清单。

由于两个立法机构原则上都可能触及共同清单中的同一事项——或者某项州属法规可能越界进入联邦清单的领域——宪法需要一个仲裁机制。第75条提供了这个机制：

> 如任何州法律与联邦法律抵触，联邦法律应优先适用，该州法律在抵触范围内应属无效。

这与第4(1)条采用的是同一种「无效化」技术，只是低了一个层级：联邦立法不能凌驾宪法，但它确实凌驾于与之抵触的州立法之上。关于法案实际上如何变成这些法令，参见[法案如何成为法律](/zh/law/how-a-bill-becomes-law)。

## 三、普通法与衡平法——先引进，后冻结

马来西亚常被称为「普通法国家」，但这个说法低估了这项安排究竟有多刻意。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并非单纯从殖民时期延续下来。它们是由一部法规启动的——**Civil Law Act 1956（Act 67）**，其第3条将普通法与衡平法规则「按英格兰所施行的样貌」加以适用——但冻结在特定日期，而且每个地区的日期各不相同：马来半岛为1956年4月7日，沙巴为1951年12月1日，砂拉越为1949年12月12日。

这项冻结是关键的结构性事实。在相关日期之前判决的英国判例，具有马来西亚普通法的分量；在该日期之后的英国判决，最多只具参考价值。而且普通法只在需要之处运作：它填补成文法留下的空白，而非国会或州立法议会已经立法的领域。土地法是最明显的例外——该法第6条将英国土地法完全排除在外，把土地事宜留给以托伦斯（Torrens）制度为基础的**National Land Code**处理。

完整的运作机制——包括为何冻结日期因地区而异，以及继受条款刻意排除了什么——详见[马来西亚的普通法](/zh/law/common-law-in-malaysia)。

## 四、伊斯兰法——州清单事项，针对穆斯林，在其自身的法院体系内

伊斯兰法是马来西亚法律的一个来源，但是一个有界限的来源。Ninth Schedule州清单第1项赋予每一州立法权，以规范伊斯兰法以及信奉伊斯兰教人士的属人法与家事法。该项内容直接写入两项限制：沙里亚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士」具有管辖权，而且「仅限于本段所载事项」。另一部联邦法规——**Syariah Cour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Act 1965（Act 355）**——则为各州可赋予其沙里亚法庭多大程度的刑事管辖权设下了上限。

这就是为何伊斯兰法与马来西亚法律其余部分并行运作，而非置身于同一套法院阶梯之内。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是两套各自独立的体系，各自依宪法的不同部分组成——详情见[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zh/law/civil-and-syariah-courts)。

## 五、Adat——习俗，仅在某物赋予其法律效力之处才算数

Adat是最常被泛泛地描述为「传统」而非「法律」的来源。第160(2)条对「法律」的定义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一点：习俗或惯例只有在「实际施行」并已被赋予「法律效力」的范围内，才算作法律——这意味着adat需要一项文书作为依据，就如普通法需要Civil Law Act一样。

一般会区分两种adat传统。**Adat Perpatih**，在森美兰（以及部分马六甲地区）的马来人当中施行，是母系制——财产与某些领导职位依女性血脉传承。**Adat Temenggong**，父系制，描述的是半岛其余大部分地区马来人当中所见的习俗做法。

adat确实被赋予法律效力的最清楚例子，正是在土地法之中。National Land Code并非单纯忽视习俗地权：其第4条保留条款保留了「当时任何有关习俗地权（customary tenure）的现行法律」的效力，而不是把所有现有的土地安排一律纳入该法典一般的地契制度之下。正是这项机制，使森美兰在Adat Perpatih下的习俗地权得以获得法律承认，而非被单纯覆盖取代。

沙巴与砂拉越另有一条独立的脉络：每个州各自为其原住民社群立法，订立自身的原住民法律与习俗，以及自身的原住民法庭体系，依据专门保留给它们的州清单权力行使。与州清单其余部分一样，细节——何谓原住民法律，以及哪个原住民法庭审理什么——是逐州确定的，而非全国统一。

## 五个来源实际上如何排位

| 来源 | 由什么决定其内容 | 约束对象 | 什么可以推翻它 |
| --- | --- | --- | --- |
| 联邦宪法 | 宪法本身，依第159条修订 | 其下的每一个人与每一件事 | 无——第4(1)条使一切与之抵触者无效 |
| 立法（联邦） | 国会，在联邦清单/共同清单权力范围内 | 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人 | 仅宪法 |
| 立法（州属） | 州立法议会，在州清单/共同清单权力范围内 | 该州及该事项范围内的每一个人 | 宪法，以及依第75条的联邦法律 |
| 普通法与衡平法 | 已冻结的英国判例（Civil Law Act 1956第3条）+ 此后的马来西亚判例 | 未被成文法涵盖的事项 | 任何适用的成文法 |
| 伊斯兰法 | 州属伊斯兰法法规（州清单第1项） | 穆斯林，就所列事项而言 | 宪法与Act 355所设的联邦上限 |
| Adat | 承认它的特定文书（例如National Land Code第4条） | 该文书所指名的社群与事项 | 宪法与任何与之抵触的成文法 |

## 常见错误

**把普通法当作阶层的顶端。** 它是诉讼中最显眼的来源，但它只填补成文法留下的空白——而且它位于宪法与立法之下，而非之上。

**以为伊斯兰法适用于所有人。** 它本身即受州清单限定，仅适用于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士，而且仅限于该清单所列的事项。

**把adat当作非正式习俗而非法律。** 在National Land Code保留条款等文书承认adat之处，adat拥有与第160(2)条赋予成文法和普通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地位——只是它的适用范围更窄。

**以为某个州可以立法绕过联邦法令。** 第75条直接解决了这一点：与之抵触的州法律，在抵触范围内即属无效，没有例外。

## 下一步

阅读[联邦宪法](/zh/law/federal-constitution)页面，了解第4条及其余最高法律条文如何相互配合；阅读[马来西亚的普通法](/zh/law/common-law-in-malaysia)页面，了解Civil Law Act 1956的完整内容；以及阅读[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zh/law/civil-and-syariah-courts)页面，了解伊斯兰法这项来源如何被管理。关于立法本身如何制定，参见[法案如何成为法律](/zh/law/how-a-bill-becomes-law)；关于adat土地地权所依托的托伦斯制度，参见[National Land Code](/zh/law/national-land-code)。

## Sources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Article 4, Article 75, Article 160(2), Ninth Schedule List I item 4 and List II item 1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Federal%20Constitution%20(Reprint%202020).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Act 67 — Civil Law Act 1956, principal act detail and amendment history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67&lang=BI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Civil Law Act 1956 (Act 67) — full text of sections 3, 5 and 6 — https://www.easylaw.com.my/statutes/general-litigation/civil-law-act-1956 (Easy Law)
- National Land Code, Act 828 (Revised—2020) — section 4 savings clause for customary tenure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20201015_828_BI_WJW015175%20National%20Land%20Code%20Act%20828%20(Pewartaan).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Kanun Tanah Negara (National Land Code) — legislation listing — https://www.jkptg.gov.my/en/panduan/senarai-undang-undang/kanun-tanah-negara (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 (Department of Director General of Lands and Mines))
- Act 355 — Syariah Cour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Act 1965, principal act detail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355&lang=BI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Laman Utama —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 — https://www.jksm.gov.my/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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