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欠你钱或损坏你的物品,且金额不超过 RM5,000,你可以依据《2012 年法庭规则》第 93 号命令,在推事庭提出小额索偿——无需律师。你填写 4 份 198 号表格(令状),缴付 RM20 费用,把令状送达被告,然后出席在推事面前举行的审讯。判决为终局,没有上诉权。索偿超过 RM5,000 时,你须采用一般民事程序。
- 小额索偿程序(《2012 年法庭规则》第 93 号命令)仅供个人原告使用,且仅限于索偿金额不超过 RM5,000 的情况。
- 审讯期间不允许律师代表任何一方——你在推事面前代表自己。
- 索偿以 198 号表格(令状)提出,共 4 份,费用 RM20;令状送达及送达誓章的存档收费 RM8。
- 被告须在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提交答辩(199 号表格);未提交者可被登入缺席判决。
- 推事的判决为终局——不得上诉至更高法院;可判给的费用上限仅为 RM100。
适用对象: 希望在不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追讨价值 RM5,000 及以下的债务、损害赔偿或欠款的马来西亚个人。
本页内容
有人欠你 RM3,000,拒绝清还,并且对每一通电话置之不理。聘请律师所花费的钱,可能比债务本身还要多。这正是小额索偿程序存在的原因:一条专门设计的途径,让普通人能够将小额纠纷带上法庭——独自一人、费用低廉、无需律师袍。
本指南说明谁符合资格、涉及哪些表格和费用、逐步的提交流程、被告胜诉或消失时会发生什么,以及小额索偿在哪些方面与完整民事诉讼不同。
什么是小额索偿庭,你何时符合使用资格?
小额索偿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庭——它是推事庭内的一项特别程序,受**《2012 年法庭规则》第 93 号命令**(Order 93, Rules of Court 2012)管辖。其目的很明确:避免为小额纠纷进行冗长而昂贵的诉讼。
基本条件只有一个,但很严格:索偿金额不得超过 RM5,000。 如果你的索偿超过该金额——即便是 RM5,001——它便不再符合本程序的资格,须作为一般民事诉讼提出。
通过本程序常见的索偿事项包括:
- 未清偿的债务(个人贷款、逾期发票)。
- 已完成但未获支付的服务报酬。
- 未退还的租金或按金。
- 物品损坏或未送达的损害赔偿。
所有小额索偿程序均由一名推事审理并裁决。
谁可以——以及不可以——提出小额索偿?
本程序为个人而设,此限制很重要。
可以作为原告提出: 仅限自然人(个人)。这包括以自己名义索偿的商业合伙企业合伙人。
不可以作为原告提出: 公司(Sdn Bhd)和有限责任合伙(PLT)。此类实体不得发起小额索偿。
不过,该限制只适用于起诉方。公司可以作为小额索偿的被告——只是,根据马来西亚法庭的官方指南,唯一允许代表的情形是当被告依法须由一名获授权者(authorized person)代表,而非律师。
最突出的规则:审讯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允许律师代表。你可以在庭外咨询律师以准备案情,但在法庭内,你须为自己发言。唯一的例外是法律要求被告由获授权者代表的情况。
费用是多少,涉及哪些表格?
小额索偿最大的吸引力之一是其低廉的费用。以下是马来西亚法庭所定的按表格分类的官方费用表:
| 编号 | 文件 | 表格 | 费用 |
|---|---|---|---|
| 1 | 令状(发起索偿) | 198 | RM20.00 |
| 2 | 答辩陈述 / 反索偿 | 199 | RM8.00 |
| 3 | 对反索偿的答辩 | 200 | RM8.00 |
| 4 | 判决(被告未提交答辩) | 201 | RM40.00 |
| 5 | 判决(被告未出席) | 202 | RM40.00 |
| 6 | 判决(原告未出席) | 203 | RM40.00 |
| 7 | 判决(被告承认索偿) | 204 | RM40.00 |
| 8 | 撤销判决/命令的申请 | 205 | RM20.00 |
| 9 | 同意判决 | 206 | RM40.00 |
| 10 | 审讯后判决 | 207 | RM40.00 |
| 11 | 给判决债务人的显示因由通知 | 208 | RM20.00 |
除表格费用外,将令状送达被告连同送达誓章的存档收费 RM8。
将此与一般推事庭诉讼相比,后者提交令状的费用远高于小额索偿的 RM20。发起并送达小额索偿的总费用(198 号表格 + 送达誓章)通常低于 RM30。
提交流程是怎样的,逐步说明?
流程可在法庭柜台以人手方式办理,或通过 e-Kehakiman 门户在线办理。以下是原告的人手流程:
- 取得 198 号表格。 前往最近的下级法庭注册处,索取小额索偿表格,即 198 号表格中的令状。
- 准备 4 份。 完整填写表格——各方资料、索偿金额及索偿依据——并准备四份。
- 提交并缴费。 将填妥的表格提交至注册处并缴付 RM20 费用。法庭随后会通知你审讯日期。
- 将令状送达被告。 你(原告)须将已盖印的令状送达被告——亲自送达或通过预付挂号邮寄至最后已知地址——并提交送达誓章(费用 RM8)。
在线提交时,你在门户 judiciary.kehakiman.gov.my 免费注册为用户,填写电子表格模板或上传文件,并在携带参考单据时于柜台缴付所定费用。此后所有案件通知均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后续提交须在线进行。
令状送达后,被告有自送达之日起 14 天在199 号表格中提交答辩(如有,连同反索偿)。律师方面估计审讯通常在提交令状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尽管实际日期取决于法庭的排期。
审讯期间会发生什么?
小额索偿审讯较完整民事审讯简短且不那么正式,但举证责任仍落在原告身上。
- 审讯由推事主持。
- 各方此前可咨询律师,但审讯期间不得由律师代表。
- 原告须证明其索偿,方式为传召证人及提呈文件证据——收据、协议、讯息、发票。
- 被告则以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抗辩。
- 审讯结束时,推事作出准许或驳回索偿的裁决。
这意味着你的文件准备情况是决定性因素。带上正本,按时间顺序整理,并准备副本。
关于裁决有两点很重要:
- 推事的判决为终局——任何一方均不得上诉至更高法院。
- 可判给的费用限于 RM100 给任何一方。你不会在此追回大笔律师费,因为本来就没有律师参与。
如果被告不抗辩或不出席怎么办?
本制度保护索偿被忽视的原告。
如果被告未在 14 天内提交答辩或未出席审讯,法庭可对其登入缺席判决,原告获得所索偿的判决金额。视情况而定:
- 被告未提交答辩 → 原告在201 号表格中提交判决并亲自送达被告。
- 被告未出席审讯 → 在202 号表格中作出判决。
- 原告未出席 → 可在203 号表格中对原告登入判决。
在缺席情况下被登入判决的被告并非没有救济:他有权通过提交205 号表格(费用 RM20)申请撤销判决或命令。这不是上诉——它是重新开审案件的申请,通常需说明缺席的合理理由。
你胜诉但被告拒绝付款——如何执行判决?
赢得判决与拿到钱是两回事。如果判决债务人不遵守判决,原告以208 号表格中的显示因由通知开始执行。
在收到胜诉方的该通知后,法庭可作出下列命令之一:
- 扣押及拍卖令状(84 号表格)——债务人的财产被扣押并拍卖以清偿债务。
- 分期付款——给予债务人一段时间分阶段清偿债务。
- 拘押入狱——命令将判决债务人监禁。
这些步骤为你的判决赋予牙齿;不提交 208 号表格,判决便只是一纸空文。
小额索偿对比完整民事诉讼:区别何在?
小额索偿程序是马来西亚民事法庭光谱上的一个点。当金额超过 RM5,000 时,你转向手续更多的一般诉讼——状书、文件披露,以及被允许的律师代表。下表将小额索偿置于脉络中:
| 论坛 | 财务管辖权限 | 律师 | 上诉 |
|---|---|---|---|
| 小额索偿(推事庭,第 93 号命令) | 至 RM5,000 | 不允许 | 无 |
| 推事庭(一般民事) | 至 RM100,000(《1948 年下级法庭法令》s.90) | 允许 | 有 |
| 会期法庭 | 至 RM1,000,000(《1948 年下级法庭法令》s.65) | 允许 | 有 |
| 高等法庭 | 无上限(无限管辖权) | 允许 | 有 |
关键区别不仅仅是金额。在完整诉讼中,你面对正式状书、中间程序、可能远超 RM100 的诉讼费用,以及上诉权。小额索偿以快速的终局性换取所有这些繁琐:一次审讯、一个裁决、没有上诉。
你何时应去仲裁庭,而非法庭?
对某些纠纷而言,存在比小额索偿庭更合适的论坛。如果你的问题涉及作为消费者购买货物或服务,那么依据《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令》设立的**马来西亚消费者索偿仲裁庭(TTPM)**可能更合适。TTPM 是与小额索偿庭并行的替代论坛,而非其一部分。
TTPM 与小额索偿的区别:
- 索偿上限更高:至 RM50,000(相比 RM5,000)。
- 提交费用更低:仅 RM5。
- 不允许律师;双方均代表自己。
- 裁定在自首次聆讯之日起 60 天内作出(《1999 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第 112(1) 条),各方有 14 天遵守。
其局限:TTPM 的范围仅限于消费者纠纷(所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如果你的债务是朋友之间的个人贷款,或未付的租金,那便超出消费者管辖范围,推事庭的小额索偿才是正确途径。
决策框架:你的纠纷该用哪个论坛?
使用以下简短顺序来选择论坛:
- 你是个人,且金额在 RM5,000 及以下吗? 如果是,且它不是消费者纠纷,推事庭的小额索偿是最便宜、最快的选择。
- 它是消费者纠纷(所购买的货物/服务)且至 RM50,000 吗? 考虑 TTPM——费用更低、上限更高、无律师。
- 金额在 RM5,001 至 RM100,000 之间吗? 在推事庭提出一般民事诉讼;你现在可以并且或许应该聘请律师。
- 金额在 RM100,001 至 RM1,000,000 之间吗? 会期法庭。
- 超过 RM1,000,000,或为复杂的非金钱索偿? 高等法庭。
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 在小额索偿程序中索偿超过 RM5,000。 它将被此渠道拒绝。不要试图把一笔大额债务”拆分”成几笔小额索偿以规避上限。
- 让公司来提出。 如果你的企业是 Sdn Bhd,它不能作为小额索偿的原告——只有个人可以。
- 不带书面证据出庭。 原告承担证明索偿的责任。没有收据、协议或讯息记录,就意味着没有证据。
- 忘记送达令状及提交送达誓章。 没有有效送达,案件无法继续。
- 以为判决意味着自动付款。 如果被告拒绝付款,你仍须提交 208 号表格并申请执行命令。
- 期待有上诉权。 小额索偿的裁决为终局。在第一次尝试中就准备好你最好的案情。
接下来做什么?
在提交之前,收集支持你索偿的每一份文件,并核实所欠的确切金额——确保它是 RM5,000 或更少。然后前往最近的下级法庭注册处索取 198 号表格,或在 e-Kehakiman 门户注册以在线提交。
如果金额超过 RM5,000,或纠纷涉及复杂问题,就一般民事诉讼途径征询律师意见。对于消费者纠纷,先查看马来西亚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是否提供更便宜、更快的途径。
注:本指南属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费用和表格可能变动——提交前请向法庭注册处或马来西亚法庭官方门户核实最新数字。
公司可以提出小额索偿吗?
不可以。小额索偿程序仅向个人原告开放(包括合伙企业中以自己名义索偿的合伙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不得发起小额索偿,但可以作为被告。根据马来西亚法庭的官方指南,双方均不得由律师代表,除非被告依法须由一名获授权者(authorized person)代表。
提出小额索偿的费用是多少?
提交令状(198 号表格)的费用为 RM20。令状送达连同送达誓章的存档收费 RM8。其他费用视表格类型而定,例如 199 号表格(答辩)RM8,208 号表格(显示因由通知)RM20。
我需要聘请律师吗?
不需要——事实上,审讯期间你不被允许由律师代表。你可以在庭外咨询律师,但须由你本人在推事面前陈述案情。
如果败诉,我可以上诉吗?
不可以。推事在小额索偿中的判决为终局,任何一方均不得上诉至更高法院。被登入缺席判决的被告可通过 205 号表格申请撤销该判决,但那与上诉不同。
如果我的索偿超过 RM5,000 怎么办?
它不符合小额索偿程序的资格。你须将其作为一般民事诉讼提出——推事庭受理至 RM100,000 的索偿,推事庭之上的会期法庭受理至 RM1,000,000——在该层级允许律师代表。
如果我胜诉但被告拒绝付款怎么办?
你提交显示因由通知(208 号表格)。此后法庭可对判决债务人的财产签发扣押及拍卖令状(84 号表格)、允许分期付款,或命令将债务人拘押入狱。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Anggaran perbicaraan ditetapkan 'dalam masa sebulan' dari pemfailan writ — ini anggaran sumber peguam, bukan tempoh berkanun; bergantung pada jadual mahkamah.
来源
- General Information: What Is Small Claim Court? (Panduan Rasmi Mahkamah) — Mahkamah Malaysia (Portal e-Kehakiman)
- Prosedur Tuntutan Kecil — Portal Rasmi Mahkamah Negeri Selangor
- Kenali Mahkamah Tuntutan Kecil — Majlis Peguam Malaysia (The Malaysian Bar)
- Small Claims Procedure for Disputes Below RM5,000 —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 Small Claims: No Lawyers Needed! — Thomas Philip Advocates & Solicitors
- Navigating the Malaysian Civil Court System: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 Ricky Tan & Co
- Tribunal Tuntutan Pengguna (TTPM) — Izzati & Associates
- Soalan Lazim — Tribunal Tuntutan Pengguna Malaysia (had RM50,000; fi RM5; tempoh mematuhi 14 hari) — TTPM / KPDN (portal rasmi)
- Tribunal for Consumer Claims (FAQ) — Kementerian Perdagangan Dalam Negeri dan Kos Sara Hidup (KPDN)
- Akta Perlindungan Pengguna 1999 (Akta 599), s.112(1) — award dalam 60 hari dari hari pertama pendengaran — KPDN (cetakan semula rasmi Akta 599)
-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Act 92), Text of Reprint as at 1 May 2013 — ss.65 and 90 — Laws of Malaysia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reprint text)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