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第127号法令)是马来西亚预防与控制污染的核心法律框架,由环境局(Jabatan Alam Sekitar, DOE)在环境总监领导下执法。它规定任何拟进行「所列明活动」的人,必须在动工前依据第34A条提交环境影响评估(EIA)报告并取得批准。空气、水与土壤污染罪行可处以最高10万令吉罚款,而露天焚烧及处置表列废料则可高达50万令吉。
- 第127号法令于1975年4月15日生效,适用于全马来西亚。
- 环境总监是本法令下的发牌机关及EIA报告的批准者。
- 在未取得EIA批准(第34A条)下进行所列明活动,可被处以最高1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 露天焚烧(第29A条)及非法处置表列废料(第34B条)各可被处以最高50万令吉罚款。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进行具环境影响的项目或运营的发展商、工厂业主、厂房运营者、环境顾问及投资者。
本页内容
先建造、后申请批准——正是这个错误,使得吉打居林一家塑料回收公司依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被罚5万令吉,成为法庭判处的6万令吉总罚款的一部分。它的罪行是:在未先取得环境影响评估(EIA)报告批准的情况下便兴建工厂。将它绳之以法的这部法律,正是国家环境保护的支柱——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
什么是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
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第127号法令)是马来西亚管制污染预防、遏制与控制的主要联邦法律。它于1974年3月8日获御准,于1974年3月14日宪报颁布,并于1975年4月15日生效。本法令适用于全马来西亚。
第127号法令具有「全面性」:它涵盖空气、内陆水域、海洋、土壤及噪音污染,以及表列废料的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估。大部分技术细节——排放限值、执照条件及活动清单——是通过依据本法令制定的附属规例与命令来订立的。
谁执行本法令?
执法权归属于环境局(Jabatan Alam Sekitar, DOE),这是隶属天然资源与环境永续部的一个机构。结构的顶端是环境总监,由部长依据第3条委任。
环境总监担任两个重要角色:
- 发牌机关——任何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例如工厂烟雾或废水)的人,均需取得环境总监发出的执照。
- EIA报告批准者——对于大型项目,EIA报告须提交给环境总监并获批准,项目方可开始。
部长可向环境总监发出一般指示,而不满环境总监决定的人可向依据第36条设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何时必须进行EIA?
第127号法令中发展管控的核心是第34A条。它赋予部长权力,将任何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列为「所列明活动」(prescribed activity)。
一旦某项活动被列明,第34A条即要求发展商:
- 在项目批准机关给予任何批准之前,向环境总监提交EIA报告(第34A(2)条)。
- 在报告提交并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该活动(第34A(6)条)。
- 确保批准条件及缓解措施纳入项目的设计、建造与运营之中(第34A(7)条)。
所列明活动清单载于依据第34A(1)条制定的《2015年环境质量(所列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中。该令将活动分为两个附表。根据环境局的行政惯例,两个附表之间的程序区别大致如下(最新细节应对照该令的完整文本及环境局指南加以核实):
| 类别 | 第一附表 | 第二附表 |
|---|---|---|
| 公开展示与公众意见 | 无须 | 须要 |
| 处理层级 | 州环境局办公室 | 环境局总部 |
| 行业示例 | 住宅、道路、小型采石场 | 水坝、大规模土地清理、高风险项目 |
所涵盖的活动包括农业、机场、排水与灌溉、林业、工业、填土、采矿、石油、港口、发电、沿海及斜坡地区的发展、废料处理与处置,以及水坝与高速公路的建造。
本法令下有哪些污染罪行?
第127号法令第IV部设立了一系列禁令。其基本原则相同:除非获得执照,任何人不得排放、排出或处置超过可接受条件(依据第21条订立)的污染物。下表概述主要罪行的最高罚款。
| 条文 | 罪行 | 最高罚款 | 最高监禁 |
|---|---|---|---|
| 22 | 大气(空气)污染 | RM100,000 | 5年 |
| 23 | 噪音污染 | RM100,000 | 5年 |
| 24 | 土壤污染 | RM100,000 | 5年 |
| 25 | 内陆水域污染 | RM100,000 | 5年 |
| 29 | 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废料 | RM500,000 | 5年 |
| 29A | 露天焚烧 | RM500,000 | 5年 |
| 34A(8) | 在未取得EIA批准下进行所列明活动 | RM100,000 | 5年 |
| 34B | 在未取得批准下处置表列废料 | RM500,000 | 5年 |
对于许多罪行(如第22、24、25及34A条),法庭还可就环境总监发出通知后每继续犯罪一天,处以最高1,000令吉的额外罚款。
有两项条文尤其值得注意:
- 露天焚烧(第29A条)。 它在任何处所皆属违法。重要的是,第29B条将处所的业主或占用人视为已犯下该罪行,除非另有证明——举证责任落在他们身上。
- 表列废料(第34B条)。 任何人未取得环境总监的书面批准,不得处置、接收、运送或过境运送表列废料。这是危险废料及跨境废料管控的法律基础。
本法令在现实中如何执行?
居林案例展示了这些条文如何联合适用。根据RTM新闻的报道,一家位于居林Makmur工业园的塑料废料回收公司,在居林推事庭2025年4月16日的判决中被判处共6万令吉罚款:
- 5万令吉,因在未取得EIA报告批准下兴建回收工厂——依据第127号法令第34A(6)条起诉,并依据第34A(8)条判罚。
- 1万令吉,依据《2014年环境质量(洁净空气)规例》,因未向环境局提交书面通知。
此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模式:主体法令下的EIA违规往往与更具体的附属规例下的罪行相互并列。它也证实了「先建造」并非省钱的策略——罚款成本及潜在的停工令,远远超过从一开始就遵守EIA程序的成本。
需要做什么才能遵守本法令?
对于发展商与运营者而言,基本的合规步骤如下:
- 及早查核EIA状态。 在申请其他批准之前,先确定你的项目属于2015年EIA令的第一附表还是第二附表。
- 取得排放执照。 若运营会排放烟雾、废水或噪音,须在运营前向环境总监申请执照。
- 通过获批准的渠道管理表列废料。 使用在第34B条下持有书面批准的处所与承包商。
- 完全避免露天焚烧。 作为处所业主,即使焚烧由他人所为,你仍可被追究责任。
接下来
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仍是马来西亚环境法律的核心,但它是通过数十项更详尽的附属规例与命令来执行的——从2014年洁净空气规例到表列废料令。对于实际项目而言,最实用的一步是直接参阅环境局网站,以获取最新的所列明活动清单及EIA指南,并在展开任何土方工程之前寻求环境法律意见。关于环境局及环境影响评估流程的相关文章,将更详尽地阐述接下来的步骤。
谁负责执行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
隶属天然资源与环境永续部(Kementerian Sumber Asli dan Kelestarian Alam)的环境局(DOE),通过由部长依据第3条委任的环境总监执行本法令。
何时必须提交EIA报告?
当某项目属于《2015年环境质量(所列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下的「所列明活动」时,即必须进行EIA。报告须在动工前提交并获环境总监批准(第34A条)。
在2015年EIA令下,第一附表与第二附表活动有何区别?
根据环境局在2015年EIA令下的行政惯例,第一附表活动一般无须公开展示,并在州环境局办公室层级处理;而第二附表活动则须公开展示及征求公众意见,并须在环境局总部层级批准。最新的程序细节应对照该令的完整文本及环境局指南加以核实。
在未取得EIA批准下建造项目会被罚多少?
根据第34A(8)条,罚款最高达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另加在发出通知后每继续犯罪一天罚款1,000令吉。2025年4月,一家位于吉打居林的回收公司依据此条文被罚5万令吉——这是法庭判处的6万令吉总罚款的一部分(余下1万令吉依据2014年洁净空气规例)。
露天焚烧是罪行吗?
是的。第29A条禁止在任何处所进行露天焚烧,可处以最高5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除非另有证明,处所的业主或占用人即被视为负有责任(第29B条)。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Butiran prosedur Jadual Pertama vs Jadual Kedua (pameran awam; pejabat JAS negeri vs ibu pejabat JAS) — sahkan terhadap teks penuh Perintah Kualiti Alam Sekeliling (Aktiviti Yang Ditetapkan)(EIA) 2015, bukan hanya laman muat turun JAS.
- Nama kementerian induk JAS (Kementerian Sumber Asli dan Kelestarian Alam / NRES) sahih untuk 2024–2026; sahkan semula jika struktur kabinet berubah.
- Butiran denda kes Kulim (jumlah RM60,000: RM50,000 di bawah s34A(8) EQA + RM10,000 di bawah Peraturan Udara Bersih 2014; Mahkamah Sesyen Kulim, 16 April 2025) — sahkan terhadap rekod mahkamah rasmi jika ketepatan mutlak diperlukan.
来源
- Laws of Malaysia — Act 127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 (teks disatukan) — Jabatan Alam Sekita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Akta Kualiti Alam Sekeliling 1974 – ACT 127 — Jabatan Alam Sekita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Environmental Quality (Prescribed Activitie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er 2015 — Jabatan Alam Sekita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Portal Rasmi Jabatan Alam Sekitar (di bawah Kementerian Sumber Asli dan Kelestarian Alam) — Jabatan Alam Sekita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Syarikat kitar semula didenda RM60,000 ingkar Akta Kualiti Alam Sekeliling 1974 — Portal Berita RT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