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

> 第127号法令是马来西亚控制污染的主要法律。它赋予环境局（Jabatan Alam Sekitar, DOE）权力，规定所列明活动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估（EIA）报告，并对特定罪行处以最高达50万令吉的罚款。

- Category: law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07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law/environmental-quality-act-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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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建造、后申请批准——正是这个错误，使得吉打居林一家塑料回收公司依据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被罚5万令吉，成为法庭判处的6万令吉总罚款的一部分。它的罪行是：在未先取得环境影响评估（EIA）报告批准的情况下便兴建工厂。将它绳之以法的这部法律，正是国家环境保护的支柱——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

## 什么是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

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第127号法令）是马来西亚管制污染预防、遏制与控制的主要联邦法律。它于1974年3月8日获御准，于1974年3月14日宪报颁布，并于1975年4月15日生效。本法令适用于全马来西亚。

第127号法令具有「全面性」：它涵盖空气、内陆水域、海洋、土壤及噪音污染，以及表列废料的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估。大部分技术细节——排放限值、执照条件及活动清单——是通过依据本法令制定的附属规例与命令来订立的。

## 谁执行本法令？

执法权归属于环境局（Jabatan Alam Sekitar, DOE），这是隶属天然资源与环境永续部的一个机构。结构的顶端是环境总监，由部长依据第3条委任。

环境总监担任两个重要角色：

- **发牌机关**——任何拟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例如工厂烟雾或废水）的人，均需取得环境总监发出的执照。
- **EIA报告批准者**——对于大型项目，EIA报告须提交给环境总监并获批准，项目方可开始。

部长可向环境总监发出一般指示，而不满环境总监决定的人可向依据第36条设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何时必须进行EIA？

第127号法令中发展管控的核心是第34A条。它赋予部长权力，将任何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列为「所列明活动」（prescribed activity）。

一旦某项活动被列明，第34A条即要求发展商：

1. 在项目批准机关给予任何批准**之前**，向环境总监提交EIA报告（第34A(2)条）。
2. 在报告提交**并**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该活动（第34A(6)条）。
3. 确保批准条件及缓解措施纳入项目的设计、建造与运营之中（第34A(7)条）。

所列明活动清单载于依据第34A(1)条制定的《2015年环境质量（所列明活动）（环境影响评估）令》中。该令将活动分为两个附表。根据环境局的行政惯例，两个附表之间的程序区别大致如下（最新细节应对照该令的完整文本及环境局指南加以核实）：

| 类别 | 第一附表 | 第二附表 |
|---|---|---|
| 公开展示与公众意见 | 无须 | 须要 |
| 处理层级 | 州环境局办公室 | 环境局总部 |
| 行业示例 | 住宅、道路、小型采石场 | 水坝、大规模土地清理、高风险项目 |

所涵盖的活动包括农业、机场、排水与灌溉、林业、工业、填土、采矿、石油、港口、发电、沿海及斜坡地区的发展、废料处理与处置，以及水坝与高速公路的建造。

## 本法令下有哪些污染罪行？

第127号法令第IV部设立了一系列禁令。其基本原则相同：除非获得执照，任何人不得排放、排出或处置超过可接受条件（依据第21条订立）的污染物。下表概述主要罪行的最高罚款。

| 条文 | 罪行 | 最高罚款 | 最高监禁 |
|---|---|---|---|
| 22 | 大气（空气）污染 | RM100,000 | 5年 |
| 23 | 噪音污染 | RM100,000 | 5年 |
| 24 | 土壤污染 | RM100,000 | 5年 |
| 25 | 内陆水域污染 | RM100,000 | 5年 |
| 29 | 向马来西亚水域排放废料 | RM500,000 | 5年 |
| 29A | 露天焚烧 | RM500,000 | 5年 |
| 34A(8) | 在未取得EIA批准下进行所列明活动 | RM100,000 | 5年 |
| 34B | 在未取得批准下处置表列废料 | RM500,000 | 5年 |

对于许多罪行（如第22、24、25及34A条），法庭还可就环境总监发出通知后每继续犯罪一天，处以最高1,000令吉的额外罚款。

有两项条文尤其值得注意：

- **露天焚烧（第29A条）。** 它在任何处所皆属违法。重要的是，第29B条将处所的业主或占用人视为已犯下该罪行，除非另有证明——举证责任落在他们身上。
- **表列废料（第34B条）。** 任何人未取得环境总监的书面批准，不得处置、接收、运送或过境运送表列废料。这是危险废料及跨境废料管控的法律基础。

## 本法令在现实中如何执行？

居林案例展示了这些条文如何联合适用。根据RTM新闻的报道，一家位于居林Makmur工业园的塑料废料回收公司，在居林推事庭2025年4月16日的判决中被判处共6万令吉罚款：

- **5万令吉**，因在未取得EIA报告批准下兴建回收工厂——依据第127号法令第34A(6)条起诉，并依据第34A(8)条判罚。
- **1万令吉**，依据《2014年环境质量（洁净空气）规例》，因未向环境局提交书面通知。

此案例呈现了一个常见模式：主体法令下的EIA违规往往与更具体的附属规例下的罪行相互并列。它也证实了「先建造」并非省钱的策略——罚款成本及潜在的停工令，远远超过从一开始就遵守EIA程序的成本。

## 需要做什么才能遵守本法令？

对于发展商与运营者而言，基本的合规步骤如下：

- **及早查核EIA状态。** 在申请其他批准之前，先确定你的项目属于2015年EIA令的第一附表还是第二附表。
- **取得排放执照。** 若运营会排放烟雾、废水或噪音，须在运营前向环境总监申请执照。
- **通过获批准的渠道管理表列废料。** 使用在第34B条下持有书面批准的处所与承包商。
- **完全避免露天焚烧。** 作为处所业主，即使焚烧由他人所为，你仍可被追究责任。

## 接下来

1974年环境质量法令仍是马来西亚环境法律的核心，但它是通过数十项更详尽的附属规例与命令来执行的——从2014年洁净空气规例到表列废料令。对于实际项目而言，最实用的一步是直接参阅环境局网站，以获取最新的所列明活动清单及EIA指南，并在展开任何土方工程之前寻求环境法律意见。关于环境局及环境影响评估流程的相关文章，将更详尽地阐述接下来的步骤。

## Sources

- Laws of Malaysia — Act 127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 (teks disatukan) — https://www.doe.gov.my/wp-content/uploads/2022/11/Environmental_Quality_Act_1974_-_ACT_127.pdf (Jabatan Alam Sekita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Akta Kualiti Alam Sekeliling 1974 – ACT 127 — https://www.doe.gov.my/akta/akta-kualiti-alam-sekeliling-1974-act-127-100/ (Jabatan Alam Sekita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Environmental Quality (Prescribed Activitie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rder 2015 — https://www.doe.gov.my/en/environmental-quality-prescribed-activities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order-2015-2/ (Jabatan Alam Sekita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Portal Rasmi Jabatan Alam Sekitar (di bawah Kementerian Sumber Asli dan Kelestarian Alam) — https://www.doe.gov.my/en/utama-english/ (Jabatan Alam Sekitar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Malaysia))
- Syarikat kitar semula didenda RM60,000 ingkar Akta Kualiti Alam Sekeliling 1974 — https://berita.rtm.gov.my/kes/senarai-berita-kes/senarai-artikel/syarikat-kitar-semula-didenda-rm60000-ingkar-akta-kualiti-alam-sekeliling-1974/ (Portal Berita R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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