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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典》(第593号法令,简称 KTJ / CPC)是规范马来西亚每一宗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程序法。它规定逮捕如何进行以及被捕者的权利(第15条与第28A条)、无提控扣留的时限——即须在裁判官(Majistret)面前申请扣留候查前的24小时(第117条)、可保释与不可保释罪行的保释资格(第387条与第388条),以及控状如何宣读、审讯如何进行直至定罪或释放。KTJ 是《刑事法典》的程序性伴侣,后者界定罪行本身。
- KTJ(第593号法令)规范的是程序,而非界定罪行——《刑事法典》界定罪行,KTJ 则规定这些罪行如何被调查与审讯。
- KTJ 第28A条把被捕者的权利编成法典:被告知逮捕理由、联络亲属或律师,以及与所选律师商议。
- 在第117条之下,未经裁判官的扣留候查令,警方不得扣留超过24小时。
- 对于可判处监禁少于14年的罪行,扣留候查最长为7天;对于死刑或14年及以上监禁的罪行,则为14天。
- 可保释罪行(第387条)赋予保释的权利;不可保释罪行(第388条)则取决于法庭的酌情权。
- 在审讯结束时,只有当控方证明案件超越合理怀疑(第182A条),法庭才会定罪。
适用对象: 普通民众、被告及其家属、记者、法律系学生,以及任何想了解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流程的人。
本页内容
当一个人在马来西亚被逮捕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他是被释放、被扣留、被起诉还是被审讯——并非随意决定的。这一切都由《刑事程序法典》(第593号法令,简称 KTJ)逐步规定。
KTJ 规范什么,又不规范什么?
KTJ 并不界定什么是罪行。那是《刑事法典》及其他成文法的工作,它们列出诸如偷窃、抢劫或杀人等罪行及其刑罚。相反,KTJ 是这些法律的程序性伴侣:它规定一宗案件如何从逮捕的那一刻推进到法庭的裁决。
它的作用是在两种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是国家进行调查与起诉的权力;另一方面,是《联邦宪法》第5条所保障的个人权利。以下每一个阶段——逮捕、扣留候查、保释与审讯——都是这两种利益交汇之处。
逮捕的那一刻会发生什么?
根据 KTJ 第15条,当执法人员触碰或拘禁欲逮捕之人的身体时,逮捕即告发生,除非该人以言语或行动主动投降。逮捕可以带令状或不带令状进行,视罪行类型而定。
KTJ 第28A条把被捕者的权利编成法典,与《宪法》第5(3)条一致,后者保障被告知逮捕理由的权利,以及与所选律师商议的权利。所列权利包括:
- 由逮捕人员告知逮捕理由的权利。
- 联络一名亲属或朋友,以告知本人已被逮捕及其所在地点的权利。
- 联络并与一名所选律师商议的权利。
- 与律师的商议可在扣留场所进行,处于警员的视线范围内,但需足够私密,以致谈话内容不会被听见。
同一条文规定,对被捕者的盘问一般会延后,直到与其所选律师的商议进行为止。法律中就特定情形设有某些例外与限制,而这些权利的适用有时会成为法庭上具争议的课题。
一个人在被起诉前可以被扣留多久?
这或许是 KTJ 中最常被误解的部分。逮捕之后,警方不能为了调查而无限期地扣留一个人。《联邦宪法》第5(4)条规定,被逮捕而未获释放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包括前往法庭所必需的行程时间)被带到裁判官面前,未经裁判官许可不得扣留更久。
若调查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警方必须把该人带到裁判官面前,并根据 KTJ 第117条申请扣留候查令。决定是否以及扣留延续多久的是裁判官——而非警方。最长时限视被调查罪行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 罪行严重程度 | 首次扣留候查 | 第二次扣留候查 | 最长总数 |
|---|---|---|---|
| 可判处监禁少于14年 | 最多4天 | 最多3天 | 7天 |
| 死刑或14年及以上监禁 | 最多7天 | 最多7天 | 14天 |
扣留候查是为协助调查而进行的扣留,既非刑罚,也非提控。在扣留候查期结束时,调查人员通常须要么提出控状、释放该人,要么(在某些情形下)申请进一步的命令。裁判官所批准的期限,常成为控方与辩护律师争论的课题。
一个人何时可以获得保释?
保释是指以该人须再次出庭为条件,将其从扣留中释放。KTJ 通过《第一附表》,把罪行归类为不同类别,以决定保释待遇。
对于可保释罪行(第387条),被告原则上有权获得保释。对于不可保释罪行(第388条),准予保释并非自动的权利,而是取决于法庭的酌情权。在权衡该酌情权时,法庭通常会考量诸如被告潜逃的可能性、再犯的风险,以及可能对调查造成干扰等因素。
对于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罪行,一般不准予保释,但受法律就特定群体所规定的某些例外的约束,例如未达某一年龄者、妇女或体弱者。除了法庭准予的保释之外,法律在特定情形下也允许在提控前于警方阶段获释。是否应准予保释,以及金额为何,往往会在主案审理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被辩论。
刑事审讯如何进行?
当调查完成并作出起诉决定后,案件便进入法庭阶段。其流程大致如下:
- 宣读控状。 被告被带上法庭,说明特定罪行的控状被宣读并向其解释。
- 答辩。 被告认罪或不认罪。在充分理解下作出的认罪,可导致无须完整审讯即定罪;不认罪则使案件进入审讯。
- 控方举证。 控方传召证人并呈上证据。辩护律师有权盘问证人。
- 表面证据成立与否的评估。 在控方举证结束时,法庭评估是否存在表面证据成立的案件——即若不被反驳或不加以解释即足以支持定罪的证据(简易审讯适用第173条;高等法院审讯适用第180条)。若不存在,被告将在此阶段被释放。
- 辩护。 若表面证据成立,被告将被令自辩,并可提供证据及传召证人。
- 裁决。 在审讯结束时,只有当控方证明其案件超越合理怀疑(第182A条),法庭才会将被告定罪;否则,被告将被释放。
法庭的类型与确切程序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裁判法庭、推事法庭(Mahkamah Sesyen)或高等法院分别处理不同范围的案件。对裁决不满的一方,通常有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的途径。
接下来该做什么
KTJ 是一套程序框架,阅读本文并不能取代第593号法令的正式条文或法律意见。要理解全貌,KTJ 最好与界定罪行本身的《刑事法典》一并阅读,也与第5条之下的宪法权利一并阅读。任何面对实际情况的人——无论是被逮捕、被扣留候查还是被起诉——都应咨询合格的律师,因为每一条文的适用都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具体事实。
警方在把某人带上法庭之前,可以扣留他多久?
不得超过24小时(不包括前往法庭所必需的行程时间)。若要扣留更久,警方必须把该人带到裁判官面前,并根据 KTJ 第117条申请扣留候查令。
可保释罪行与不可保释罪行有什么区别?
对于可保释罪行(第387条),被告有权获得保释。对于不可保释罪行(第388条),是否准予保释由法庭酌情决定;对于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罪行,一般不准予保释,但受某些例外规定的约束。
审讯中的『表面证据成立的案件』(prima facie)是什么意思?
它是指控方所呈上的证据,若不被反驳或不加以解释,即足以支持定罪。若表面证据成立,被告将被令自辩;若不成立,被告将被释放。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Had reman di bawah seksyen 117 (4+3 hari sehingga 7 hari; 7+7 hari sehingga 14 hari) perlu disemak semula terhadap teks seksyen 117(2) dalam cetakan Akta 593 yang sedang berkuat kuasa.
- Kandungan tepat dan sebarang pengecualian/pengehadan hak di bawah seksyen 28A perlu disahkan terhadap teks statut rasmi.
- Nombor seksyen 173 (perbicaraan ringkas) dan 180 (Mahkamah Tinggi) serta 182A perlu disahkan terhadap cetakan Akta 593 semasa; pemetaan kepada jenis mahkamah boleh berubah dengan pindaan.
- Rujukan Perkara 5(3) dan 5(4)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perlu disemak terhadap cetakan rasmi terkini (fail AGC berbentuk binari dan tidak dapat disahkan teksnya secara dalam-talian).
- Kemas kini Akta 593 (setakat 18.10.2021 dalam pautan) perlu disemak sama ada masih cetakan terkini pada tarikh penerbitan.
来源
-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Act 593), teks rasmi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As at 15 October 2020), teks rasmi — Perkara 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 FAQ on Arrest, Remand and Bail in Malaysia —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Malaysia (An Easy Guide) — Teh Kim Poo & Co (TKP Law)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