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程序法典：从逮捕到审讯

> 以中立视角说明一宗刑事案件在马来西亚《刑事程序法典》（第593号法令）之下如何推进——从逮捕的那一刻、扣留候查（reman）、提控、保释申请，直到完整审讯。

- Category: law
- Language: 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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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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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在马来西亚被逮捕后，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他是被释放、被扣留、被起诉还是被审讯——并非随意决定的。这一切都由《刑事程序法典》（第593号法令，简称 KTJ）逐步规定。

## KTJ 规范什么，又不规范什么？

KTJ 并不界定什么是罪行。那是《刑事法典》及其他成文法的工作，它们列出诸如偷窃、抢劫或杀人等罪行及其刑罚。相反，KTJ 是这些法律的程序性伴侣：它规定一宗案件*如何*从逮捕的那一刻推进到法庭的裁决。

它的作用是在两种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是国家进行调查与起诉的权力；另一方面，是《联邦宪法》第5条所保障的个人权利。以下每一个阶段——逮捕、扣留候查、保释与审讯——都是这两种利益交汇之处。

## 逮捕的那一刻会发生什么？

根据 KTJ 第15条，当执法人员触碰或拘禁欲逮捕之人的身体时，逮捕即告发生，除非该人以言语或行动主动投降。逮捕可以带令状或不带令状进行，视罪行类型而定。

KTJ 第28A条把被捕者的权利编成法典，与《宪法》第5(3)条一致，后者保障被告知逮捕理由的权利，以及与所选律师商议的权利。所列权利包括：

- 由逮捕人员告知逮捕理由的权利。
- 联络一名亲属或朋友，以告知本人已被逮捕及其所在地点的权利。
- 联络并与一名所选律师商议的权利。
- 与律师的商议可在扣留场所进行，处于警员的视线范围内，但需足够私密，以致谈话内容不会被听见。

同一条文规定，对被捕者的盘问一般会延后，直到与其所选律师的商议进行为止。法律中就特定情形设有某些例外与限制，而这些权利的适用有时会成为法庭上具争议的课题。

## 一个人在被起诉前可以被扣留多久？

这或许是 KTJ 中最常被误解的部分。逮捕之后，警方不能为了调查而无限期地扣留一个人。《联邦宪法》第5(4)条规定，被逮捕而未获释放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不包括前往法庭所必需的行程时间）被带到裁判官面前，未经裁判官许可不得扣留更久。

若调查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警方必须把该人带到裁判官面前，并根据 KTJ 第117条申请扣留候查令。决定是否以及扣留延续多久的是裁判官——而非警方。最长时限视被调查罪行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 罪行严重程度 | 首次扣留候查 | 第二次扣留候查 | 最长总数 |
| --- | --- | --- | --- |
| 可判处监禁少于14年 | 最多4天 | 最多3天 | 7天 |
| 死刑或14年及以上监禁 | 最多7天 | 最多7天 | 14天 |

扣留候查是为协助调查而进行的扣留，既非刑罚，也非提控。在扣留候查期结束时，调查人员通常须要么提出控状、释放该人，要么（在某些情形下）申请进一步的命令。裁判官所批准的期限，常成为控方与辩护律师争论的课题。

## 一个人何时可以获得保释？

保释是指以该人须再次出庭为条件，将其从扣留中释放。KTJ 通过《第一附表》，把罪行归类为不同类别，以决定保释待遇。

对于**可保释罪行**（第387条），被告原则上有权获得保释。对于**不可保释罪行**（第388条），准予保释并非自动的权利，而是取决于法庭的酌情权。在权衡该酌情权时，法庭通常会考量诸如被告潜逃的可能性、再犯的风险，以及可能对调查造成干扰等因素。

对于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罪行，一般不准予保释，但受法律就特定群体所规定的某些例外的约束，例如未达某一年龄者、妇女或体弱者。除了法庭准予的保释之外，法律在特定情形下也允许在提控前于警方阶段获释。是否应准予保释，以及金额为何，往往会在主案审理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被辩论。

## 刑事审讯如何进行？

当调查完成并作出起诉决定后，案件便进入法庭阶段。其流程大致如下：

1. **宣读控状。** 被告被带上法庭，说明特定罪行的控状被宣读并向其解释。
2. **答辩。** 被告认罪或不认罪。在充分理解下作出的认罪，可导致无须完整审讯即定罪；不认罪则使案件进入审讯。
3. **控方举证。** 控方传召证人并呈上证据。辩护律师有权盘问证人。
4. **表面证据成立与否的评估。** 在控方举证结束时，法庭评估是否存在表面证据成立的案件——即若不被反驳或不加以解释即足以支持定罪的证据（简易审讯适用第173条；高等法院审讯适用第180条）。若不存在，被告将在此阶段被释放。
5. **辩护。** 若表面证据成立，被告将被令自辩，并可提供证据及传召证人。
6. **裁决。** 在审讯结束时，只有当控方证明其案件超越合理怀疑（第182A条），法庭才会将被告定罪；否则，被告将被释放。

法庭的类型与确切程序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裁判法庭、推事法庭（Mahkamah Sesyen）或高等法院分别处理不同范围的案件。对裁决不满的一方，通常有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的途径。

## 接下来该做什么

KTJ 是一套程序框架，阅读本文并不能取代第593号法令的正式条文或法律意见。要理解全貌，KTJ 最好与界定罪行本身的《刑事法典》一并阅读，也与第5条之下的宪法权利一并阅读。任何面对实际情况的人——无论是被逮捕、被扣留候查还是被起诉——都应咨询合格的律师，因为每一条文的适用都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具体事实。

## Sources

-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Act 593), teks rasmi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1688322_BI/ACT%20593_CRIMINAL%20%20PROCEDURE%20CODE_18.10.2021.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As at 15 October 2020), teks rasmi — Perkara 5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Federal%20Constitution%20(Reprint%202020).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 FAQ on Arrest, Remand and Bail in Malaysia — https://mahwengkwai.com/faq-on-arrest-remand-and-bail-in-malaysia/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Malaysia (An Easy Guide) — https://www.tkplaw.co/articles_18.html (Teh Kim Poo & Co (TKP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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