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企业可以通过仲裁私下解决商业纠纷,仲裁受《2005年仲裁法令》(第646号法令)管辖并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为蓝本;也可以通过《2012年调解法令》下的调解解决纠纷。位于吉隆坡的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是该国主要的仲裁机构,依据其《2023年AIAC仲裁规则》受理案件。仲裁裁决在国内可执行,并且由于马来西亚是《纽约公约》缔约国,裁决在大多数贸易国也可执行。
- 《2005年仲裁法令》(第646号法令)于2006年3月15日生效,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
- AIAC——前身为KLRCA,最初于1978年设立,2018年更名——依据2023年8月24日生效的《2023年AIAC仲裁规则》管理仲裁案件。
- 《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增设了法定的第三方资助框架(第46A至46I条),并承认裁决书上的电子签名。
- 马来西亚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因此仲裁裁决在大多数贸易国均可执行。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处理商业合同与纠纷的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及外国投资者。
本页内容
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一方交货延迟,另一方想索赔数百万——但双方都不愿意让案卷、时间线或商业机密在公开的法庭上曝光。在马来西亚,这正是仲裁与调解从法院手中接过职责的地方。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让当事人得以私下解决商业分歧,往往比诉讼更快、更灵活,而且——就仲裁而言——所作出的裁决几乎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执行。本指南涵盖企业赖以依靠的三大支柱:《2005年仲裁法令》、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以及调解。
马来西亚的仲裁受哪部法律管辖?
其基石是**《2005年仲裁法令》(第646号法令)**,于2006年3月15日生效,取代了较早的《1952年仲裁法令》。它取材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这是一套全球通用的范本,使在吉隆坡作出的裁决能够被伦敦、新加坡或上海的法院所识别。该法令管辖以马来西亚为仲裁地的国内及国际仲裁,据Aceris Law称,它已被修订——“第一次在2011年,两次在2018年”——最近一次是通过《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
该法令刻意限制了法院的干预程度。法官仅具有监督职能——他们不能重新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但有些权力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根据第11条,高等法院保留在支持仲裁的情况下作出临时救济(例如冻结资产)的权力。
一切都始于一份书面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一项条款(或此后的一份独立协议),当事人在其中同意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解决纠纷。没有它,就没有仲裁。
AIAC是什么,它做什么?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是马来西亚的旗舰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吉隆坡。它最初于1978年在亚非法律协商组织(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sation)的支持下设立,名为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并于2018年更名为AIAC。它从立案到裁决全程管理案件:指定仲裁员、管理费用并提供庭审设施。
其现行规则手册是**《2023年AIAC仲裁规则》**,于2023年8月24日生效。这些规则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AIAC自己的规则)、第二部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一套附表(Schedules)——在任何冲突中以第一部分为准。根据规则第2(2)条,仲裁在AIAC收到完整的仲裁通知及其支持文件时正式启动,而不仅仅是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时。
对于较小的案件,规则提供了一套时间表更为压缩的快速程序(附表4):
| 特征 | 快速程序门槛/时间表 |
|---|---|
| 国际纠纷 | 争议金额低于30万美元 |
| 国内纠纷 | 争议金额低于100万令吉 |
| 裁决期限 |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 |
| 最长延期 | 至多9个月 |
除商业案件外,AIAC还服务于建筑业:根据《2012年建筑业付款与裁决法令》(CIPAA),它指定裁决员(adjudicators)——通常是具有深厚建筑法经验的人——以迅速解决付款纠纷。
《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带来了哪些变化?
《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于2026年1月1日生效,对2005年法令的若干部分进行了现代化改造。主要变化如下:
- 第三方资助(第46A至46I条)。如今,法定框架允许外部资助方为全部或部分仲裁提供资金。第46C条废除了以往令此类安排陷入疑问的、禁止助讼(maintenance)与包揽诉讼(champerty)的旧普通法规则。随之而来的还有一套第三方资助操作守则(Code of Practice for Third Party Funding),为资助方设定了至少1000万令吉的资本充足性要求。
- **强制披露(第46G条)。**受资助的一方必须披露资助安排的存在及资助方的身份,以便仲裁庭核查利益冲突。如果协议是在程序开始后签订的,则须在15天内披露。
- **电子签名(第33条)。**仲裁员现在可以使用数字或电子签名在裁决书上签字。
- **自动具约束力的裁决(第38条)。**裁决无需另行申请承认即具约束力。
-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第9A条)。**在当事人未为其仲裁协议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默认适用仲裁地的法律——从而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歧义。
该法令还引入了AIAC的治理改革,设立了AIAC仲裁院(AIAC Court of Arbitration)及院长(President)一职。
仲裁、调解与诉讼如何比较?
每一种途径在速度、成本、隐私性和终局性上的取舍各不相同。调解由**《2012年调解法令》**推动,是一种自愿程序,由中立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自己的和解——不强加任何东西,如果失败,当事人保留所有其他选择。仲裁以具约束力的裁决收场;诉讼以法院判决收场。
| 因素 | 调解 | 仲裁 | 诉讼 |
|---|---|---|---|
| 准据法 | 《2012年调解法令》 | 《2005年仲裁法令》 | 《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及相关规则 |
| 结果 |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 | 具约束力的裁决 | 具约束力的判决 |
| 决定者 | 中立调解员(促成) |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 | 法官 |
| 隐私性 | 私密且保密 | 私密且保密 | 通常公开 |
| 跨境执行 | 取决于和解条款 | 广泛,通过《纽约公约》 | 取决于双边安排 |
| 若失败 | 升级至仲裁或法院 | 裁决为终局,上诉有限 | 在法院层级内上诉 |
一个实用的提醒:许多合同包含分层纠纷解决条款,要求当事人先协商或调解,然后才能仲裁。马来西亚判例法将这些”先决条件”视为真实的义务——跳过调解步骤,你的仲裁可能会受到质疑。
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这是仲裁最大的优势。《2005年仲裁法令》第38条和第39条管辖在马来西亚的承认与执行。可执行的裁决必须是书面的、经签署的、注明日期的、说明理由的,并载明仲裁地。
由于马来西亚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马来西亚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其他成员国执行——这种影响范围是国内法院判决所鲜有的。拒绝执行的理由被刻意限定得很窄:第39条列出了一组封闭式的理由,与公约第五条相对应,涵盖诸如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通知不充分或仲裁庭组成不当等事项。
另外,败诉方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但仅限于有限的理由——包括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裁决与马来西亚公共政策相抵触的情形。法院不会重新审查案件的是非曲直。
下一步
如果你正在起草合同,现在就决定纠纷将如何解决: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地和机构(对于以马来西亚为仲裁地的案件,AIAC及其2023年规则是默认选择)、仲裁员人数以及准据法。一个清晰的条款远比就”在哪里争斗”而争斗要便宜得多。如果纠纷已经发生,请检查你的合同中在提起仲裁前是否有任何先行调解的步骤,并确认你的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
若需深入阅读,请直接查阅经修订的《2005年仲裁法令》、《2023年AIAC仲裁规则》以及《2012年调解法令》,并就你的合同获取量身定制的建议——本指南是AI生成的概述,而非法律意见。
马来西亚的仲裁受哪部法律管辖?
《2005年仲裁法令》(第646号法令),于2006年3月15日生效,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它管辖以马来西亚为仲裁地的国内及国际仲裁,最近一次由《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修订,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什么是AIAC?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是马来西亚领先的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吉隆坡。它最初于1978年设立,名为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2018年更名为AIAC。它依据《2023年AIAC仲裁规则》管理案件。
马来西亚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海外执行吗?
可以。马来西亚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因此在马来西亚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但须受《2005年仲裁法令》第39条中有限拒绝理由的约束,这些理由与公约第五条相对应。
调解与仲裁有何不同?
调解由《2012年调解法令》推动,是一种自愿程序,由中立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调解员不会强加决定。仲裁则以具约束力的裁决收场。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仍可进入仲裁或诉讼。
马来西亚允许对仲裁进行第三方资助吗?
允许,自《2024年仲裁(修订)法令》于2026年1月1日生效起。第46A至46I条设立了法定框架,第46C条废除了普通法上禁止助讼(maintenance)与包揽诉讼(champerty)的规则,第46G条要求披露资助安排及资助方身份。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Exact KLRCA founding date: cited law-firm sources give 1978 (one gives 17 April 1978); confirm the precise founding date against an AIAC/AALCO primary record.
- Amendment-history dates: confirm the Arbitration (Amendment) Act 2011 (in force ~1 July 2011) and the two 2018 amendments (reported in force 28 Feb 2018 and 8 May 2018) against the Federal Gazette.
- Arbitration (Amendment) Act 2024 in-force date of 1 January 2026 — confirm against the official commencement notification in the Federal Gazette.
- Third-party funding Code of Practice RM 10 million capital-adequacy figure — confirm against the published Code itself, not a secondary summary.
- AIAC Arbitration Rules 2023 Fast-Track thresholds (USD 300,000 / RM 1,000,000) and 6-/9-month award deadlines — confirm against the Rules text.
来源
- The (new) AIAC Arbitration Rules 2023: Flexibility and Efficiency — Skrine
- Arbitration Update: How the Arbitration (Amendment) Act 2024 Shapes 2026 — Shearn Delamore & Co
- Arbitration in Malaysia — Aceris Law
- Dispute Resolution in Malaysia: Key Mechanisms & Legal Insights — China Briefing (Dezan Shira & Associates)
- The Rise and Rise of the 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 GK Legal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